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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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一、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2.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500-4000元范围内确

定,可以分为2-3档。

3.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地在高

校所在省份的学生人数、资助标准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等因素统筹确定。

4.国家助学金分档发放。每档之间的金额差额不得低于规定的金额标准。同一学年不得同时获

得两种国家助学金。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基本费用。

三、申请与评审程序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本科生须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材料需加盖相关部门公章或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并加盖公章。

3.学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和评审条件,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本科生进行资格初审。初

审合格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4.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本科生名单在学校内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

示无异议的,方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5.学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和评审条件,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本科生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6.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可以采取调取档案、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

对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特殊困难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集体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学校应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在校内公示栏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发

放国家助学金。

8.学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和评审条件,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本科生进行定期复查。

复查结果应作为下次评审的依据。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取消其资格。

9.学校应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在校内公示栏公示复查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继

续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学校应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公平、公正、

透明。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念,珍惜获得的资助机会并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四、发放与使用

1.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学生本人,并按照学年进行发放。每学年发放两次,分别在每

年的9月和12月。

2.学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并确保银行卡账户信息的保密性。不得将银行卡转借他人或进行不

当使用。

3.国家助学金只能用于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如伙食费、住宿费、书本费等基本

费用。不得用于其他非学习相关的用途。

4.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使用国家助学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或挪作他用。如

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5.学校应建立国家助学金发放和使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对国

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其他事项

1.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评审和发放程序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参照所在学

校的具体规定执行。

2.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认定应参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和学校的具体规定进行。

3.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贫困证明、失业证明

等。证明材料应真实可靠,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或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并加盖公章。

4.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关学科背景和评审经验的人员担任,评审过程应遵循公平、公

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学校应建立健全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评审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和违规操作。同

时应建立对申请者的保护机制,确保申请者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教育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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