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级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页眉可删)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有哪些?导读:(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确定、变更密级和解密制度
确定、变更密级和解密制度
1.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
公司各部门在各项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及时准确地依照公司定密范围的规定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10日。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三级。
其中秘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机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机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
2.各个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密级材料确定,要与招标人的相关密级一致。
3.保密期限的确定:
各部门的留用文件、资料,依照本公司定密范围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一经确定应当立即在涉密载体或电子版文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4.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及解密
变更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定密时的程序申报变更,变更原则为:以招标方密级变更为前提。
保密期限内秘密事项的解密也以招标方解密为前提或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公文保密等级
公文是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的一种文体,其中保密等级为绝密、机密、秘密,如想了解更多,以下是为你从公文行文规范中摘抄的一些,希望能够帮助你
第二十六条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绝密”是指:含有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
“机密”是指: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秘密”是指:含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
“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应当分别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
标注密级时,应当在标注密级程度的同时标注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时间界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者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特殊规定是指:发文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规定为“长期”或确定保密的最短期限。
如“秘密★6个月”,“机密★5年”,“绝密★长期”。
第二十七条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当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
如需同时标明密级的公文,密级应当标注在紧急程度的上面。
紧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急件”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秘密保密最短期限
秘密保密最短期限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的话很多的餐饮门店都是有自己的一套美食配方的,包括在大家认为不会出现的餐饮行业的话也是会签订保密协议的,因为很多的特色餐馆都是会有秘方,所以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那么,秘密保密最短期限?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秘密保密最短期限保密文件应按密级保存:国家规定密级有秘密、机密、绝密3个级别,要求保存的时间分别是秘密文件10年、机密20年、绝密30年。
保密协议的期限是多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也就是说保密协议的时间规定不得超过两年。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有哪些(一)技术信息。
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二)经营信息。
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
(三)管理信息。
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四)其他信息。
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三、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是什么(一)高层管理者,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
(二)技术研发人员,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三)高级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四)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五)秘书人员,其职责是进行会议记录,管理和传发文件,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六)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学习行业来说。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秘密保密最短期限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提醒您,所以关于侵犯了对方的商业秘密,达到了严重损失的话,可能会被判刑,一般在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至于这个有效期的话,一般所涉及到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档案定密制度
档案定密制度1、目的和使用范围为规范密级档案的管理,保护密级档案的安全,促进密级档案的正当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档案密级事项、密级划分、保密时限、内容、要求等。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档案的保密工作。
2、术语2.1绝密级事项:上级部门印发的绝密文件和资料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济利益,且在一定时期内绝对保密的事项2.2机密级事项:(1)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2)在各项工作中的科技成果、发明创造。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2.3秘密级事项(1)本企业的经营、生产、行政、党群等相关的管理制度、方案、计划、总结、等。
(2)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及各项重要决定决议,重要请示、报告等。
(3)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技术标准、技术资料及图纸等;科研项目的报告批复、通知等,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方案、办法、规定等。
(4)人事干部档案、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调动等未公开事项。
(5)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3、密级的划分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由相应的主管领导审批确定。
3.1 密级的确定:(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保密时限4、1绝密级档案的保密时限不超过30年,特殊要求除外(下同)。
4、2机密级档案的保密时限不超过20年。
4、3秘密级档案的保密时限不超过10年。
4、4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按年计,在一年一内的按月计。
4、5归档材料中有密级要求的,须注明保密时限。
4、6保密时限到期,经核准可升密,除密解密。
5、管理内容及要求5、1保密档案必须严格管理,并在案卷封面,案卷目录上注明密级保密时限。
保密定密工作制度
保密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我国保密工作,规范保密定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密原则(一)根据事项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危害程度,准确确定国家秘密;(二)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三)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依法定密;(四)定密与管理相结合,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条定密范围(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科技、外交等领域安全的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技术、产品等;(三)其他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定密主体(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二)公民个人。
第五条定密程序(一)拟定保密事项时,应当对涉及的国家秘密进行识别和判断;(二)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如需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级;(三)确定保密期限,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四)在保密文件、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五)对确定为非密的事项,可适当标注,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定密责任(一)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识别、定级和标注;(三)定密审核人对定密工作进行审核,确保定密准确、合法;(四)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定密管理(一)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二)加强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储存、传输、处理、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三)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培训与宣传(一)定期开展定密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二)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保密意识;(三)利用各种渠道宣传保密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第九条监督与检查(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二)上级机关、单位对下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三)机关、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0年9年19日由国家保密局制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四条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本规定第三条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根据主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有关机关、单位在确定、变更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时,不得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
确需使保密期限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
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作出解密决定以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七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拟定和确定保密期限。
第八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深密期限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分别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标明和通知。
如果保密期限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限定的最长期限相一致,可以免除标明或者通知,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保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一般定密程序: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
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
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
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审核。
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
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4、主管领导审批。
各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须报经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一般定密程序: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
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
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
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审核。
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
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4、主管领导审批。
各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须报经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
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保密文件要密来密走,不可随意复印或截取相关内容。
在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上容易出现过紧和过松两种倾向,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工作开展。二是密级标注不规范不统一,保密期限中的数字使用汉字。
公文的秘密由公文制发机关根据公文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程度来划定。标注密级的同时应当标注保密时限。
密级文件的管理是很严格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绝密文件:阅后应立即退回发文部门,并由发文部门保存在保险柜内。
机密文件:阅后应立即保存在保险柜内。
秘密文件:阅后立即妥善保管。
条例》规定的公文格式18种要素中第二种要素就是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根据保密法的规定按照公文的涉密程度明确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标注了密级未标注保密期限的公文,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执行:
绝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30年。
机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20年。
档案密级定密标准
档案密级定密标准档案密级定密标准是指根据文件或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密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管理要求。
档案密级定密标准在信息安全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档案密级定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档案密级的分类档案密级可以根据文件或档案的保密程度,按照国家标准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公开四个级别。
其中:1.绝密:指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具有极其重要意义或核心竞争力的信息,需要采取最高级别的保密措施,只有特定的人员才能查阅和处理;2.机密:指对国家利益、经济建设等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需要采取较高级别的保密措施,只有特定的人员才能查阅和处理;3.秘密:指对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的信息,需要采取一定级别的保密措施,只有特定的人员才能查阅和处理;4.内部公开:指对公共利益的信息,不需要特定的人员限制查阅和处理。
二、档案密级定密标准的制定档案密级定密标准的制定应根据具体的行业、部门以及信息的特定需求来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密需求: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保密程度来确定档案的密级;2.保密责任:确定各级别档案的保密责任人和责任范围,确保其有效执行;3.保密措施:制定档案保密的具体措施,如密码、防护设备等,确保档案的保密性;4.存储和传输要求:规定档案存储的条件和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5.保密期限:确定各级别档案的保密期限,到期后是否需要解密或销毁。
三、档案密级定密标准的实施档案密级定密标准的实施是档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1.保密教育培训: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其保密工作意识和能力;2.认定档案密级:对文件或档案进行认定,确定其档案密级,并在档案上进行标识;3.档案访问控制:根据档案的密级,对人员进行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阅和处理;4.档案传输加密:对需要传输的档案进行加密,确保档案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5.档案备份和灾难恢复:制定档案备份和灾难恢复的计划,确保档案在意外情况下能够恢复并且不泄露。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0年9年19日由国家保密局制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四条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本规定第三条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根据主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有关机关、单位在确定、变更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或者决定解密时,不得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
确需使保密期限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
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作出解密决定以前,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七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拟定和确定保密期限。
第八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深密期限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分别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标明和通知。
如果保密期限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限定的最长期限相一致,可以免除标明或者通知,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密级和保密期限书写规范
密级和保密期限书写规范1. 密级的定义和意义密级是指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和重要商业信息而采取的一种分类管理制度。
密级的设定和使用可以有效保护信息的安全性,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和传播敏感信息。
在编写涉密文档时,正确书写密级是非常重要的。
密级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级别:•绝密:该级别的信息为国家最高机密,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机密:该级别的信息为高度保密,并对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秘密:该级别的信息为中等保密,并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利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内部:该级别的信息为公司内部使用,仅限于特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正确书写密级可以帮助确定信息的保密程度,从而更好地进行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2. 密级的书写规范在编写文档时,正确书写密级是非常关键的。
下面是密级书写的规范:•密级名称应位于文档的标题行左侧,并置于中括号 [] 中。
例如:[绝密]、[机密]、[秘密]、[内部]。
•密级应位于文档的标题行右侧,与密级名称之间用一个空格分隔。
例如:[绝密] Top Secret、[机密] Confidential、[秘密] Secret、[内部] Internal。
基于安全考虑,尽量不要使用缩写形式的密级名称,应使用完整的密级名称来书写。
3. 保密期限的定义和意义保密期限是指对于某些信息,规定其在一定的时间内需要保持保密的期限。
保密期限的设定是为了平衡信息的安全性和及时性,在一定的时间后,该信息可能不再具有敏感性或者可能对公众开放。
保密期限通常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约束。
根据保密期限的长短,可以将信息分为长期保密和短期保密。
正确书写保密期限可以帮助信息的接收者合理使用和管理信息。
4. 保密期限的书写规范在编写文档时,正确书写保密期限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保密期限书写的规范:•保密期限应位于密级和标题之间,用括号 () 括起来。
例如:[机密] (保密期限:3年)、[秘密] (保密期限:1年)、[内部] (保密期限:无)。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是多久(涉密人员脱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是多久(涉密人员脱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不少于多少年1、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不超过十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
2、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
3、不超过10年。
一般情况下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不超过十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
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限是几年1、一般情况下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不超过十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
2、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
3、一般情况下,核心洗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容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涉密人员脱密期是多久呢?1、不超过十年。
律师解析:一般情况下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不超过十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
2、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
3、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2年至3年。
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
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4、涉密人员脱密期,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YHNB/B20004-2016]第1.条密级界定的主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
第2.条密级项目密级变更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定密与变更密级管理要求》。
第3.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标志等依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4.条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上级机关和公司制定下发的密级文件、密码传真、密码电报、密级信件等;(二)公司承担的军工科研生产的所有事项:包括文件资料、项目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三)公司的战略计划、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财务会计数据、薪酬分配方案、合同协议文本、重要会议记录等;(四)公司投资开发的各类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对外引进的技术项目、产品出口的营销渠道等;(五)公司记载秘密事项的各类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和本公司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录像带和录音带等)、光盘等各类物品;(六)公司制作、处理、存放各类秘密介质的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公司领导办公室、放置秘密设备、物品的工作间以及其它涉密办公场所;(七)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介质和场所。
)页9共(页1第第5.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6.条公司绝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二)重大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核心技术与参数等;(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国防高技术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军事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战略思想的核心技术和成果。
保密范围及密级规定
保密范围及密级规定第一条下列秘密事项包含在公司秘密范围之内: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正在制定而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等;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4、公司财务预决策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有价值的信息;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7、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一般不在保密范围之内。
第二条公司秘密的密级一般分为三级:绝密、机密和秘密。
公司最重要的秘密是绝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也是公司的重要秘密,仅次于绝密的重要性,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三条公司密级的确定:1、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属于绝密级;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属于机密级;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属于秘密级。
第四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确认的密级予以标明,并确定其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届满,如无另外规定,则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一般规定第一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等,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确保不泄密。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技术部门负责保密。
第二条对于注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采取下列有效的保密措施:1、未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由专人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保存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
第三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公司应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执行,且务必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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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保密期限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书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简介三、项目详细内容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注:单位性质按如下规范(连同相应的字母)之一填写:A.独立科研机构B.大专院校C.工矿企业D.集体或个体企业E.其他;八、提名意见附件材料1.技术评价证明(原件);2.应用证明或应用前景证明(原件);3.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原件);4.型号等系统工程的子项目单独报奖证明(原件);5.主要完成人证明(原件);6.院士推荐意见表(原件);7.保密审查证明(原件);8.软科学、情报等成果的专题研究报告、论著或出版物;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成果的正式实施出版物;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注:如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与技术评价证明一致时,无需出具该证明。
型号等系统工程的子项目单独报奖证明主要完成人证明院士推荐意见表保密审查证明兹证明,本提名书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已经过本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所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准确、有效,且项目公布名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信息,可直接对外公布。
如有虚假或违纪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书》填写说明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书》(以下简称《提名书》)是评审的基础文件和主要依据。
提名意见必须由提名者客观、如实、准确做出;其他内容可以由被提名的项目完成人或完成单位提供,但提名者要对有关内容认真严格审查,并承诺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书》按结构分为主件和附件,按提交方式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
电子版提名书包括主件和附件,须在《国防科技成果信息管理系统(2018版)》提名系统中填写和生成,主件部分的页边距以提名系统提供下载的模版为准,正文内容文字应不小于5号字,行距不小于18磅。
附件所涉及的签字、盖章页均须扫描,扫描图片一律采用JPG 格式,每张图片不得大于200KB,系统导出的数据应不大于30MB。
数据中的WORD文档还须提交网页版,网页文件须使用系统中的网页转换工具生成。
纸质版提名书包括主件和附件,主件须从《国防科技成果信息管理系统(2018版)》提名系统中生成并正反面打印,附件不需从系统中打印。
主件和附件应合订,纸张规格A4,竖向左侧装订,以“一、项目基本情况”作为首页,不要另加封面。
提名材料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印章清晰可辨。
提名材料的制作、传递及保管要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
第二部分具体要求一、项目基本情况“成果登记号”应与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登记备案的成果登记号一致。
凡未进行国防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不得提名。
“专业评审委员会代码”是指提名项目所属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代码,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代码如下:01.核技术;02.航天;03.航空;04.舰船;05.兵器;06.军用电子技术;07.材料与先进制造技术;08.技术基础;09.基础前沿技术。
“专业评审组代码”是指专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的代码,填写专业评审组代码应按《国防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及代码》的规定选择填写。
“奖项”是指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系统自动生成。
“项目名称”应准确、简明,并能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一般不超过30个汉字,“项目名称”应与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等的项目名称一致。
如不一致,应附书面说明。
“公布名”是指项目可直接对外公布的名称,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中如出现工程型号代码的,应按规定的标准代码填写。
标准成果应在项目名称后填写标准号。
“主要完成人”由系统根据“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自动填写。
“主要完成单位”由系统根据“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自动填写。
“提名者”填写具有提名资格的主管单位和组织机构。
“密级”应填写经定密审查机构审定批准的密级。
“提名等级”是指提名单位提出项目提名的等级,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等级的评审标准选择填写: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
“提名日期”是指提名者正式提名的日期。
“成果类别”提名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根据不同成果的分类,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在系统中选择相应类别填写:K 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成果;Y 预先研究成果;C 基础研究成果;Q 情报成果;B 标准化成果;J 计量成果;R 软科学成果;Z 质量与可靠性成果;H 环境试验与检测成果。
“专业分类代码”、“专业分类名称”是指提名项目所属专业代码和名称,应按《国防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及代码》的规定选择填写。
“任务来源”在系统中选择相应类别填写: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B 省部委计划:指正式列入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委计划的项目;C 其它。
“计划名称及文号”是指提名项目所属的具体计划的名称及文号,应根据与本项目的紧密程度顺序填写。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填写立项研究、任务下达、合同签署等标志项目开始研发的时间,完成时间是指项目通过验收、鉴定、投产或主要论著公开发表日期,均应填写至月份。
“应用起始时间”是指项目首次应用的时间,应填写至月份。
提名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其应用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预先研究和基础研究项目,以及运载火箭、飞船等一次性应用产品的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应用背景明确的预先研究项目须应用于型号立项;其他预先研究项目,以及国防基础研究、863计划、973计划等基础性、探索性研究项目须完成任务书要求并通过验收。
应用卫星设计寿命超过3年的,须稳定运行3年以上;设计寿命不足3年的,运行时间达到设计寿命后即可报奖。
战术武器型号工程项目须完成定型(按要求需生产定型的必须完成生产定型,下同),同时在装备部队后经过2年以上的使用实践;战略武器型号工程项目须完成定型并装备部队。
其他工程项目须在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经2年以上的使用实践。
“工程代号”是指该项目所属的国防重大工程的代号。
不论是总项目还是子项目,均应填写总项目的工程代号,且要使用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规范代号,例如:“FY-1”、“DF-1A”、“歼八Ⅱ”等;型号专用子项目须在工程代号后注明“专用子项”;通用项目不填此栏。
“技术评价方式”是指鉴定、验收、定型和标准审查等有效技术评价,在系统中选择相应内容填写。
“技术评价时间”是指实际通过鉴定、验收、定型和标准审查等技术评价的日期。
“技术评价组织单位”是指组织技术评价的单位。
二、项目简介“项目简介”主要介绍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科学技术内容、技(战)术指标、促进科技进步作用意义及应用推广情况;要求简明、扼要,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字数限1页面。
三、项目详细内容应按照规定的栏目内容及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
1.“立项背景”应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国内外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战)术指标、尚待解决的问题及立项目的,字数限1页面。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评审提名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目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证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叙述,一般不应采用“见××附件”的表达形式;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另附;该栏目应从项目的总体思路、技术方案、实施效果等方面内容进行全面阐述,字数限10页面。
①总体思路。
应简要阐述立项目的,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创造出什么样的新成果。
②技术方案。
应详细阐述具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步骤,应用了哪些理论、技术和方法,在技术开发、推广及产业化过程中,攻克了哪些关键技术,在技术上有哪些创新,取得了哪些创新成果。
③实施效果。
应详细阐述应用的范围及推广情况、规模和已达到的效果,简明阐述预期效果和对专业技术发展所起的作用意义等。
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包括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简化工艺过程、节省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等。
3.“该项目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产品)的综合比较”应就提名项目的主要技(战)术指标、性能和总体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同当前国内外最先进的水平进行全面比较,并加以综合叙述,同时应指出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必要时,可列表说明,字数限1页面。
4.“创新点”是指在技术思路、关键技术及系统集成上的创新,是项目详细技术内容在创新性方面的归纳与提炼。
它是提名材料的核心部分,也是评审项目、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
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科学技术创新的内容,字数不超过1000个汉字。
创新点必须明确标注支撑的核心专利、论文等旁证材料,同时在附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已授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和权利要求书,已受理但未授权的须提供受理通知书和权利要求书;论文须提供首页(关键页);已进行软件登记的须提供软件登记证书等。
5.“保密要点”应对提名材料的详细科学技术内容中须保密的技术内容进行说明,字数不超过50个汉字。
6.“应用情况及前景”应就提名项目的推广应用程度和范围、转化和产业化程度及应用前景进行阐述,特别应对应用前景、应用价值进行说明,字数限1页面。
7.“经济、军事及社会效益情况表”栏中填写的经济效益数额应如实反映由于采用该项目后在提名前3年所取得的新增直接效益;同时在附件中须提供相应的旁证材料(如第一完成单位出具的财务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等)。
如该项目未取得经济效益,也须填写项目的总投资额以及军事、社会效益。
军事、社会效益是指提名项目在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技术进步,提高国防能力和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提高决策科学化、技术服务及科学管理水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地填写,字数限1页面。
四、本项目及相关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应写明提名项目及相关项目曾经获得过何种、何级科技奖励,主要是指获得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情况;如提名项目是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后,进一步开发、应用、推广所取得的新成果,亦应填上次获奖的情况。
五、本项目知识产权情况(不超过10件)知识产权包含专利、专著论文、软件登记和技术秘密等。
应按照专利、专著论文、软件登记和技术秘密的顺序填写,同一类知识产权应按照与整体技术内容的密切程度排序,前三个专利视为核心专利。
核心专利需提供专利证书和权利要求书,已受理但未授权的须提供受理通知书和权利要求书,核心专利如提供“授权专利通知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的,须加附“发明专利请求书”。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该表是核实完成人是否具备报奖条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