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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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6.25•【文号】证监发字[1994]87号•【施行日期】199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与格式准则第三号的内部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发布日期:1996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96年6月29日)废止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4年6月25日证监发字[1994]87号)说明(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1、中期报告正文(1)财务报告;(2)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3)重大事件揭示;(4)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5)临时股东大会简介。

2、备查文件(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

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中期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

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在可行的情况下,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报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

如果境内、外中期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且无法遵守上述原则的,应将境外中期报告的文本列为备查文件。

已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或其他类型的境外股票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在境外对其信息披露无特定要求时,该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中期报告的外文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4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半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 1 —第五条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的期间。

第六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半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七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重视。

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的重要法规,对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来说,了解这些准则十分必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1.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这些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价值的重要依据。

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是投资者做出决策的基础。

2.业务信息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主营业务、市场份额、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前景。

还应当披露公司的新产品、新业务、合作关系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更清晰的预期。

3.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应当包括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等。

这些风险信息是投资者评估投资风险的重要参考,也是公司对投资者的诚信表现。

4.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中,也应当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构成、股东权益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公司内部运作方式十分重要。

二、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1.信息披露的时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年度报告等。

这些时点的披露是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2.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以便投资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通常情况下,信息披露会以书面形式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如报纸、公司官方网站等。

3.信息披露的语言为了让更多的投资者能够理解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信息披露。

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名词和术语,保证披露内容的易懂性和透明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XX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XX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XX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X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准则。

第三条【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豁免条款】若公司有充分证据表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其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特殊行业】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六条【总体要求】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七条【报表范围】本准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八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九条【报表格式】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 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申请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申请人应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七条定向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39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清单:内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时间2015.12.302015.11.92014.5.281999.3.172017.6.281999.6.152001.3.152014.9.192016.5.182006.5.82006.5.8(废止)2016.12.92014.5.282014.5.282014.12.242006.8.42006.8.42003.8.292003.8.292003.8.292015.3.2 2015.3.2 2007.9.17 2014.12.24 2009.3.27 2015.12.30 2014.6.11 2012.12.14 2013.6.28 2014.4.1 2014.4.1 2014.4.1 2014.6.11 2014.6.11 2014.6.11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根据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股本结构、股票交易信息等基本信息。

2.公司业务:包括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发展战略、市场情况、竞争优势等。

同时,要披露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以及公司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的措施。

3.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公司的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内部控制等。

4.财务状况: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指标的分析和解释。

5.债务与律师事务:披露公司的债务情况,包括债务的种类、金额、期限等。

同时,披露公司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

6.附注:对公司财务报表的附加说明和解释。

上面列出的内容只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主要内容。

除此之外,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还需要披露其他适用的信息,例如公司的战略规划、研发投入、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

此外,根据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格式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1.使用简体中文编写和印制。

2.格式一般为A4纸,印制质量良好。

3.标题前后要留适当的页边距,以便阅读和批注。

4.内容编排要符合逻辑、连贯,使用全文序号、段落编号等标识,方便阅读和查找。

5.各项内容要准确、完整,使用统一的单位和术语,方便理解和比较。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发布旨在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也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全面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的重要参考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修订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修订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结合监管实践,证监会研究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格式准则》)。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现行的《半年报格式准则》是2017年修订的。

本次修改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信披办法》要求。

新《证券法》设立了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内容发表异议的制度,《信披办法》进行了相应细化,需在《半年报格式准则》中进一步落实。

二是与其他相关制度做好衔接。

2020年12月,证监会与人民银行、发改委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信披办法》),对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编制要求进行了规定,需在《半年报格式准则》中的债券章节予以吸收。

三是强化突出问题的信息披露。

结合前期实践,加强占用担保、关联财务公司存款受限等问题,以及表决权委托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另外,针对半年度报告中的行业和业务情况分析不够深入、与财务报告数据联系不够紧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披露要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完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一是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和“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归并整合为修订后的“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是细化对所处行业和从事业务情况的披露内容,要求公司结合行业发展、业务经营等信息有针对性的分析主要财务数据变化的原因。

(二)新增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一是为突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工作情况,将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有关条文统一整合至新增的“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二是要求全部上市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三是为协同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鼓励公司自愿披露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四是为协同做好乡村振兴工作,鼓励公司积极披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本准则附件1;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适用本准则附件2。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25号各上市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半年度报告全文第一节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第五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七节财务报告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第五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七节财务报告第四章备查文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

公司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的某些规定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公司确实不便遵循本准则某些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并保证该豁免不会导致对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

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标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引言:本篇文章旨在阐述公开发行证券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通过详细解读信息披露准则,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并执行相关规定。

一、年度报告概述: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展示其运营状况的重要文件,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管理等信息。

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内容:根据信息披露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等基本信息。

2. 财务报告:详细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等。

3. 经营状况:反映公司的业务发展、市场定位、营销策略、新产品研发等方面的信息。

4. 风险管理:披露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以及公司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5. 社会责任:展示公司在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社区发展等方面的贡献。

6. 未来展望: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市场布局、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展望。

三、信息披露格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遵循一定的格式。

主要包括封面、目录、正文等部分。

1. 封面:应包括公司名称、报告期和发布日期等信息。

2. 目录:提供报告中各章节的简要列表,便于读者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3. 正文:详细阐述上述所列信息,语言简明扼要,数据准确。

四、特殊注意事项:在编制和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时,还应关注以下特殊事项:1. 充分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敏感信息,不得隐瞒不利信息。

2. 遵循注册地和上市地相关监管要求,确保报告合规。

3. 在财务报告中,要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在风险管理部分,应真实反映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管理措施,不得夸大或掩饰。

5. 在社会责任部分,要注重环保和员工权益保护,积极履行企业公民责任。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准则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准则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准则名称:单位:部门:编制:XX年XX月XX日一、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报告。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

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

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相当于四个连续的月份,下同)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其内容和格式遵从本准则第四部分《年度报告摘要》的要求,刊登的摘要字号应不小于6号字。

公司应在6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各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各地的证券监管机构。

(六)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纸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应当在刊登年度报告摘要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15日,向其股票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0号)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因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第三条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募集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描述性语言,并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二)引用的资料应注明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四)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是一种融资方式,公司需要向公众发售证券,以获得资金。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透明度,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要求,以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下面将介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公司基本信息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等。

这些信息要在公司成立时通过工商部门进行公示,并随着公司的变更进行更新披露。

2.公司治理结构披露:公司治理是保证公司运作正常的基础,公司需要披露其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学历、工作经历等,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文化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决策层的背景和经验,从而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

3.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披露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报告显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报告判断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4.公司经营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披露关键经营信息,包括市场、竞争、产品、供应链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从而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投资价值。

5.公司风险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披露可能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环境风险等。

这样的披露可以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除了披露内容,披露的格式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准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1.披露要及时: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一般情况下,公司需要按季度披露财务报告,按年度报告披露年度财务报告。

2.披露要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需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应该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

3.披露要清晰:公司披露的信息需要以易于理解、清晰简洁的方式呈现。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及目录第二节基金简介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第四节管理人报告第五节托管人报告第六节财务会计报告第七节投资组合报告第八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第九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第十节重大事件揭示第十一节备查文件目录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二节基金简介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第四节管理人报告第五节托管人报告第六节财务会计报告第七节投资组合报告第八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第九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第十节重大事件揭示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如个别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信息披露内容准则: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需披露公司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机制等内容。

3.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等内容。

其中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企业战略等。

5.风险因素:包括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对应的应对措施,例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

6.股东情况:包括大股东的股份持有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

7.公司发展规划:包括未来的发展战略、新项目、合作伙伴等。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公告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发布公告,要求详细、准确、及时。

2.报告形式: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发布,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3.报表格式:财务报表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中国会计准则(CAS)。

4.公告媒介:公告需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如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报纸、电视台等。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1.披露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不得有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2.披露平等性: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的投资者,对所有信息进行公开,不得涉及内幕交易。

3.披露连贯性:相同事项的信息披露需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4.披露透明度: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了解。

总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提高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和对公司的认可。

注册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注册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注册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什么是注册制注册制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改革措施,对于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变过去发行制度过于繁琐、程序复杂的情况,通过优化发行市场活动,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从而推进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

注册制可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同时也可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促进市场透明度的提高。

注册制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市场化、法治化的目标。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内容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公司治理等。

这些信息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风险与价值。

2.1财务报表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财务报表,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各种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

投资者可以通过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而进行投资决策。

2.2经营情况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经营情况,其中包括公司的业务领域、市场竞争情况、产品质量、研发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经营情况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2.3公司治理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其中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面的信息。

公司治理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有助于投资者制定投资决策。

3.信息披露格式准则3.1披露范围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应该覆盖公司的全部业务范围和重要的财务信息。

同时,还需要披露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非财务信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

投资者有权获得真实、全面、及时的信息披露,以便更准确地进行投资决策。

3.2披露内容准则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充分、明确、准确,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使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报告概述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报告概述,主要包括公司名称、报告期末的时间范围、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的摘要等信息。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管理层对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主要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主要业务的发展情况、与竞争对手的比较等。

三、重要事项讨论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重要事项讨论,主要包括影响公司利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重要事项,如重大合同、重要的投资或并购、重要的诉讼或仲裁等。

四、财务报表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这些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经公司独立审计机构审计。

五、注释与附注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注释与附注,主要包括对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的解释和详细说明,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重大不确定事项等。

六、审计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报告,该报告由公司独立审计机构出具,并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

以上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对于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主要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公司必须在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要事项,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这些披露内容将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此外,准则还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并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公开。

这样一来,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将能够及时获取到公司的经营信息,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或行动。

总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对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加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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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证监上字[1998]69号各上市公司:现将修改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一、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经编制中期报告。

(三)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

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中期报告外文译本。

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中期报的内容与本准则不一致,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

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中期报告。

(四)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中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下同)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立即将中期报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刊登的正文字号应在6号字以上。

公司应在8月31日前将中期报告各十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

(六)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司应当在刊登中期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刊登中期报告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刊登的最后期限,并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延期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延期刊登中期报告的原因及刊登的最后期限。

(七)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的中期报告应采用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毫米×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中期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中期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

(八)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凡在此之前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二、中期报告正文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段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并请充分注意相关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一)公司简介1.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2.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3.公司法定代表人4.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5.公司股票上市地、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二)主要财务指标1.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及公司上一年同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净利润、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将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计算公式如下:每股收益=净利润/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报告期末股东权益×100%每股净资产=报告期末股东权益/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调整后每股净资产=(报告期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注1.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注2.报告期内新上市的公司,若会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应增加披露相应数据。

(三)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1.股本变动情况(依照附表的格式进行披露)如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送股、配股、转增股本、二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内部职工股上市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2.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量等。

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3.持股5%(含5%)以上的法人股东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如实披露。

(四)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简要介绍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及下半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如果公司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经营活动及所在行业分别进行介绍。

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2.公司投资情况(1)募股资金使用情况对于前一次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中承诺的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如在报告期完成或在报告期内继续使用的,公司应介绍项目的投入情况、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所承诺的进度的,应当解释原因;募股资金用途改变的,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尚未投入使用的募股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2)其他投资情况包括所投资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等。

3.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须明确说明。

4.下半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

(2)公司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五)重要事项报告期内发生《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及《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1.公司中期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公司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配股方案的实施情况。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1)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已在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过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3)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事项简介。

如果上述事项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对利润总额影响的金额与比例。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6.董事会、监事会应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段的中期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进行说明。

7.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8.重大合同(担保、抵押等)事项。

9.其他重大事项。

(六)财务报告1.会计报表公司应当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中期会计报表须经审计的公司应当编制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的报告日为公司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和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

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和上年的相同期间。

现金流量表的报告期间为本会计年度前六个月。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同时披露合并会计报表及母公司报表。

对应纳入合并范围而未进行合并报表处理的被控股企业应明确列示该企业名称及其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说明原因。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

对同一内容的规定若有变化,应以最新颁布的为准。

2.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2)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3)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应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财会字[1997]21号文件)的要求披露。

(4)会计报表附注项目应按照《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的要求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存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3.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1)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2)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3)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确认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凡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如果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审计,公司应当披露完整的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若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则应全文刊登)三、备查文件备查文件为公司披露中期报告后在公司办公地点备置的有关文件。

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在中期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备查文件是否齐备、完整,备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一)载有董事长亲笔签名的中期报告文本;(二)载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经办人员亲笔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三)如经审计,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正本;(四)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配股说明书》的正本等;(五)公司章程;(六)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中期报告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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