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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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毒性药品。各类特殊药品的定义和分类见本制度二之规定。

2 医院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执行。

3 各部门特殊药品应贮存在易于取用的地方,根据各类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求存放,若需加锁的,钥匙应由专人保管。

4 各部门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建立收支帐目,根据各类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求做好专册登记,逐日或逐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5 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特殊药品的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清点数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 药剂科每3月一次对药剂科外备用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药剂科外备用特殊药品的清单一式两份,药剂科保存一份,各部门保存一份。

8 特殊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报告药剂科主任,再上报保卫科、医务部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查处。

9医院购买的特殊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10药剂科应根据国家对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特殊药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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