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方法及重要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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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备考中的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在法律考试中,刑诉法是考生必须熟悉的一门重要学科。

掌握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不仅有助于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也能为日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帮助。

本文将从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其他重要知识点三个方面介绍刑诉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

起诉阶段的重点知识点1. 立案: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完成案件的立案工作。

重点知识点包括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以及立案的主体。

2. 约见、讯问和讯问笔录: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需要对被告人进行约见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

备考时需要重点掌握约见和讯问的规定、程序和要点。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被告人在起诉阶段取得自由的一种方式。

备考时需要了解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和特点。

审判阶段的重点知识点1. 开庭审理:在刑事诉讼中,开庭审理是审判阶段的关键环节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开庭审理的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

2.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备考时需要了解和掌握各个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被告人的辩护权、证人的出庭义务等。

3. 证据的认定和鉴定:在审判阶段,法庭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鉴定。

备考时需要重点了解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标准以及鉴定证据的程序。

其他重要知识点1. 适用法律: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关法律。

备考时需要熟悉并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判决的形式和效力:备考时需要了解不同种类的判决形式及其效力,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

3. 上诉和再审:备考时需要了解上诉和再审的程序和要点,掌握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以上仅为刑诉法备考中的部分重点知识点,备考时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针对性的学习和准备。

希望考生能够按照学科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灵活运用刑诉法的知识点,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 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 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 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 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 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 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 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 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 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目录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范畴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区分开)、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法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起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程序法定原则立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诉案件是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控告权,申请回避权,参加庭审权,申诉权被害人的权利:报案、控告权,申诉复议权,申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权,申请抗诉权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起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权,撤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专题四管辖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罪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司法考试刑诉要点总结(合集5篇)

司法考试刑诉要点总结(合集5篇)

司法考试刑诉要点总结(合集5篇)第一篇:司法考试刑诉要点总结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专项复习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专项复习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专项复习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它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涉及到公诉、辩护、审判等一系列环节。

在备考司法考试时,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对于提高考试得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刑事诉讼法复习的一些方法和技巧,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二、复习方法1. 理论学习在复习刑事诉讼法时,首先要进行理论学习,弄清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程序和基本权利。

可以先从教材开始,系统地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各章节内容,重点掌握法律条文,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规则。

同时,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实务案例进行学习和思考,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

2. 制作笔记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适当地制作笔记,将重点知识点和难点整理出来,形成系统性的复习资料。

可以根据不同章节或主题,分别制作相应的笔记。

在制作笔记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图表、流程图等方式,形象化地呈现知识点,便于记忆和理解。

3. 进行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的学习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运用。

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探讨证据收集、审查起诉、辩护策略、审判程序等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条文的理解,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制定复习计划考试前的复习时间有限,因此需要合理安排复习计划,按照系统性、分层次的方式进行复习。

可以将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分为几个部分,每天集中精力复习一部分内容,同时进行相关的练习和巩固。

通过有目的地、有计划地进行复习,提高效率,做到全面复习。

三、复习重点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审判监督原则等,这些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了解和理解这些基本原则,能够帮助我们在解答考题时把握法律准则,正确引导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2. 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内容涉及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一系列程序。

法考备考中的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刑事诉讼法是法律领域的重要分支之一,是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掌握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备考。

一、案件立案与起诉阶段1. 案件立案的条件与程序: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刑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案件性质明确以及符合追诉原则等。

案件立案程序包括立案登记、立案审查和决定立案三个环节。

2. 案件的起诉形式:刑事案件的起诉形式可以是书面起诉、口头起诉或者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

其中,书面起诉是最常见的起诉形式,一般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

二、侦查阶段1. 侦查措施的种类与执行条件: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传唤、询问、检查、搜查、抓捕、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等。

侦查措施的执行条件包括已立案和侦查工作需要。

2. 证据收集与固定:侦查人员在执行侦查措施的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并固定。

证据收集的方法包括查封、扣押、提取、鉴定等。

三、审查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的程序与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行案件查证、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工作。

审查起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口头审查。

审查起诉的标准是指案件是否符合起诉和不起诉的条件。

2. 不起诉与再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决定对案件不起诉,但涉及特定案件的不起诉需要报请上级检察院批准。

当检察机关不起诉后,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查起诉。

四、审判阶段1.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和民事诉讼代表人等。

各方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利进行陈述、质证、辩论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2. 判决与上诉:刑事案件的审判庭在审理后会做出判决。

判决内容应当明确,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等。

当一方或者上级法院对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

五、执行阶段1. 判决的执行和裁定的执行:刑事判决指的是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所判决的刑罚内容和限制性措施。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刑诉法概述一、刑诉法特征※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五、刑事诉讼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与无辜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七、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2.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检查权:检察院※审判权:法院※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程序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三、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的违法应当提出意见※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执行监督: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

国家司法考试考查重点 刑事诉讼法

国家司法考试考查重点 刑事诉讼法

国家司法考试考查重点——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与概述部分:刑诉法第15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单位犯罪中的诉讼情况;
3、管辖:立案管辖(检察院与法院自诉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4、回避:回避的决定;
5、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指定辩护、拒绝辩护以及律师辩护人与其它辩护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利区别;
6、刑事强制措施:都很重要,尤其是取保候审和拘留、逮捕;
7、刑事证据:都很重要,尤其是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程序
8、立案:立案监督
9、侦查: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以及各个具体侦查行为;
10、起诉:三类不起诉制度以及对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11、一审:全部要看,其中简易程序必考;
12、二审:上诉不加刑制度,二审中的一些程序;
13、死刑复核:对于死刑案件主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2月28日公布),对于死缓主要记住一条:高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然后再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而不能够直接在死缓复核时候直接改判加重刑罚,也不能发回重审。

1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以及理由;重新审判的程序(206)和审限(207)。

15、执行:死刑的执行、减刑和假释、监外执行;对于死刑要着重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刑事诉讼法是法律学科中一门非常重要的科目,也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

每年的分值一般在50分以上(去年由于卷四中有一道30分的巨型题,占了其他科目的分值,刑事诉讼法只有46分)。

因此,各位考生应当对本科给予高度重视。

现就考生在本科复习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谈些看法,希望对各位学员有所帮助。

一、宏观把握,知识系统化要在经过一段时间复习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全面、系统地把握。

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对本学科的了解有一个系统化的结构,而不是零散知识的堆集。

为了帮助学员形成这样一个整体框架,现用一个简明的图表,对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作一概括:总论部分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性质、体系、职权人民检察院性质、体系、职权人民法院性质、体系、职权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救济手段;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证人的诉讼权利;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关于三机关职权分工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准确含义;法院上下级和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的不同;法院的审判组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是一项不附但书的权利;辩护权的行使方式;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保障这一原则实现的各定有罪项具体措施审判公开审判公开的含义;审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及处理程序两审终审两审终审的含义;不适用两审终审的情形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的相应处理办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外国人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可以使用的外交手段刑事司法协助我国采取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制度论部分管辖立案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范围;立案管辖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法审判管辖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上下级法院管辖变通的规则地区管辖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专门管辖;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回避回避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9条、192条和204条规定的情形回避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又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鉴定人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回避的程序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和时间;对回避有决定权的领导或者机关;回避提出以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的决定的救济手段。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专题)专题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15条。

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 )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刑诉解释》第117 条)。

( 2 )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 3 )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高检规则》第262 至263 条)。

( 4 )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项至(六)项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5 )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一:刑事诉讼基本概念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本部分应重点掌握:1、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的时间:(1)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2)于1996年3月17日修改,1997年1月1日生效。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4、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教育公民(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素,可以用下表来表示:刑事国家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诉讼法律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关系诉讼帮助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刑事诉讼关系主体国家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诉讼帮助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2、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拘留、审查起诉、提起公诉4、在我国,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5、掌握被害人、自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专题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对于回避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项内容:1、回避制度的意义;2、回避的适用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3、回避的理由:(1) 是畚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应回避。

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备考技巧

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备考技巧

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备考技巧司法考试卷四的刑事诉讼法的答题技巧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1诉讼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权利或职权);2进行该诉讼行为的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进行某种诉讼行为,找错型案例题。

否有必备的法律手续;4诉讼顺序必需依次进行,不能跨越和颠倒;5结束某一诉讼程序的条件和法律文书;6否遵守了各种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定等。

一、刑事诉讼法卷四历年考查情况卷四局部对刑事诉讼法内容的考查方式有两种:一是案例分析题,从历年情况看。

二是法律文书题。

其中,案例分析题又可分为两种:逐步发问型案例分析和找错型案例分析;法律文书题也分为两种:文书找错型和文书撰写型。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惯例顺序的考查,从考查内容看。

一般是依照刑事诉讼流程,考查一起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诉讼顺序中的具体处置方式,特别是顺序转换、衔接时的具体要求。

例如,侦查终结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法院如何进行庭前审查及作出裁判,如何提起二审、再审、死刑复核顺序等。

二是特殊顺序的考查,例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顺序,自诉案件的审理顺序,死刑复核顺序等。

三是重点诉讼制度的考察,例如补充侦查、拒绝辩护、取保候审、非法证据排除等。

二、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的备考战略与答题方法一)文书型试题的备考战略与答题方法已连续5年没有考查。

司法文书的命题始终面临一个困境:如果过于注重格式和形式,司法文书是考试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

但自2005年之后。

则考查的实际意义不大;如果不注重格式和形式,又何必考查司法文书?而且,文书种类的选择上,也面临一个难题:法院、检察院等人员占考生相当比例的背景下,如何选择一种对各职业群体都相对公平的司法文书,着实困难。

今后,因此。

如果司法部找不出更加创新的考查方式,这部分内容也许会不再考查,或者返回到2005年的选择型考查方式,允许考生在各种司法文书间进行选择。

据此,考生在准备这部分内容时,没有必要全面展开,一定要突出重点,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有选择地了解和熟悉12种常用文书,例如起诉书、自诉状、公诉词、辩护词、判决书等,掌握其格式、形式和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环节和权利保障。

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熟悉和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

一、起诉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是案件正式立案的起始环节。

起诉的基本要件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违法事实确凿,同时要符合法定的追诉时效。

起诉权由公诉机关行使,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刑事辩护人可以全程代理辩护,法庭审判应当公开进行。

二、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

侦查的方式包括询问、勘验、搜查、查封、扣押等。

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指审查机关对侦查机关提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过程。

审查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等职能部门,他们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评估,并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审查,还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四、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最终审理的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终审。

在审判中,公诉机关负责发起起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负责进行辩护。

法庭会依法采取各种证据收集方式,形成独立的证据链条,最终作出裁决。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落实。

五、刑罚执行阶段刑罚执行阶段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执行的过程。

刑罚执行方式主要有监狱、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执行期间,应当保障罪犯的人权,防止虐待和歧视现象的发生。

同时,罪犯在服刑期间也享有教育、劳动和适用科技等方面的权益。

六、申诉和复核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对判决结果进行申诉和复核。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必备考点背诵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必备考点背诵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必备考点背诵新一、诉讼程序1.公诉和自诉的起诉阶段1. 在初次听取案件时,应当向被告宣读起诉书,并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

2. 在初次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或者公诉人应当向被告宣读起诉书,并将副本送交辩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3. 结案陈述,指出公诉机关对被告的指控及理由,阐述被告的罪行所犯的法律规定,明确意见和请求。

2.证据1. 证人证言要求自始至终一致。

2. 被害人的陈述,需要经过询问和变更及时得到记录。

3. 被告人供述、辩解的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刑事判决刑事判决应当采纳的原则和规定:1. 不能以任何冤假错案惩罚无辜;2. 罪刑法定,定罪准则要确定而不可任意裁量;3. 依法进行严格证明;4. 平等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扣押、冻结、查封、扣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等强制性措施1. 扣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 冻结是指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所持有的财产或者申请的信用证、汇票等票据的支付、转让权利等一种财产强制措施。

3. 查封是指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所持有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处理权的一种财产强制措施。

4. 扣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拘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5. 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但是与扣押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住处不能被检查、搜查。

6. 取保候审则是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够减轻强制性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三、辩护1.辩护律师必须遵循职业道德,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宜过于亲密。

2.辩护律师要递交答辩状,明确被告人和自己的辩护观点。

四、证据的认定1. 证据确凿为指已经证明事实的证据。

2. 充分证据指证据的规定数量符合法定标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补充。

3. 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有关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认定证据时提出。

五、司法救助制度1. 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申请人权利或者法定利益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保护的一种有效制度。

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属于一个重要考点,对于刑法知识的掌握是考生的头等任务之一。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欢迎学习!知识点一:回避决定的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

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作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

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知识点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如何复习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如何复习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如何复习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分值较大的部门法。

近年考查力度也不断加大,司法考试培训专家预测,09年刑事诉讼法的分值不低于65分。

刑事诉讼法占分较大,内容繁杂,相应的复习强度也高,现就如何提高刑诉的司考成绩,做如下建议。

《刑事诉讼法》司考规律及复习方法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内容繁多、条文庞杂、复习难度较大,但是通过认真的研究分析历年考试真题,我们发现刑事诉讼法的命题有以下规律可循:1.考点重复率高,例如刑诉主体、职能、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权利等,都是历年考查的重点。

2.题目现实性较强,司法考试的案例,一般都选取司法考试上一两年甚至是当年的经典案例作为模板出题,因此考生在高强度的封闭复习下还要关注时事案例。

3.重视法条的同时理论考查有所加强,今年看守所案件的集中揭露,沉默权、程序公正等理论便跟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等考点相互渗透,出论述题的可能性较大。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考查有所加强,例如刑事诉讼法有个考点是两类比较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批捕问题,即人大代表和非我国公民这两类人,在批捕时有特殊的规定,在07年的不定项选择题中就将其与实体法结合在一起进行考查,因此,考生应当对与实体法结合紧密的考点多加注意。

复习方法:针对以上命题规律,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可以从以下几点作准备:1.重视常规考点也要注意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并不会出题偏难偏怪,整体风格还是以平稳为主,切不可求新求异导致复习方向有所偏颇,这样便得不偿失了。

刑事诉讼法更是如此,因为程序性的东西是非常程式化的,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只要在注重常规考点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热点案例的关注便可取得不错的效果。

2.对三大诉讼法进行比较记忆,易混知识点对比记忆,一般在各个培训机构编写的教材中会有说明,老师在授课的时候也会提醒考生,例如涉及到管辖这个考点,对于出现管辖冲突“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同的。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歧视。

2、法律面前人人无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依法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原则上不得采取羁押措施。

3、证据予以质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质证控诉人提出的证据,以保障诉讼公正。

4、证据由公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证据,但是证据必须经过交叉质证,切实公证。

5、施行盖公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判决书应当盖公,以示公正。

6、充分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包括申请辩护人、自辩、调查取证等。

7、法定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定证据,法定证据具有约束力。

二、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受理1、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公益诉讼等。

2、自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犯罪被害人、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

3、罪名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罪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的罪名由自诉人提起诉讼。

4、案件受理5、管辖6、不受理的情形7、附条件受理8、诉讼时效三、侦查1、侦查机关2、侦查向3、侦查措施4、强制措施5、证据的收集6、勘验、检查7、调取、查封8、搜查9、抽样10、侦查终结四、审查起诉1、案件移送程序2、案件受理程序3、审查起诉标准4、不予捕捉的案件5、决定书面通知6、不起诉7、不起诉通知书8、案由变更9、案件再审查五、审判阶段1、公诉案件的受理2、通知辩护3、传唤证人4、传达刑事先行处罚决定5、审理程序6、举证质证7、判决8、结案报告六、诉讼文书1、公诉和自诉文书2、开庭传票3、搜查证据清单4、刑事判决5、押解证明6、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七、刑事诉讼的程序1、案件受理程序2、收集证据程序3、审查起诉程序4、审判程序5、执行程序6、附则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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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方法及重要考点总结作者:学法网会员 kaqiqi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

律师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三考合一以后,纵观2002—2010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

一、综合分析九年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可以发现六个特点:1、刑诉法涉及的知识点同其他科目比起来变化不大,既不偏也不难,在司法考试大纲中都有所体现。

2、刑诉法对基本法条的直接考查仍是试题的重点,这类题目是最容易得分的。

从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点和历年的考题来看,题目所考查的知识点一半以上都是对法律条文内容的直接考查,理论问题较少见。

3、刑事诉讼法更侧重于应用性、操作性方面的考查,部分知识点考得非常细。

总体看,刑诉法部分对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的考查的分值也占到了将近一半,有的题目考得很细。

4、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相比,刑事诉讼法的分值虽然较高,但却不难,易得高分。

许多考生反馈,卷二能否及格,比较有把握的是刑事诉讼法,因为刑事诉讼法的答案很容易确定,刑法、行政法则相对较难。

5、刑诉法的知识点重复率较高,有些试题甚至原封不动重复出现。

6、刑诉法试题特别注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新的决定以及高法、高检新的司法解释的考查。

这部分题目只要注意到新的规定就可以直接得分。

二、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1、从应考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试题的分值占考分较高,并且相对较容易,所以,考生应当充分予以重视,尽可能地获得全部的考分。

刑诉法是程序法,它规定的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

考试的重点是如何操作它,即如何运用刑诉法解决实际问题,并且大部分题目是对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法条的直接考查,这种类型的题目对法律条文的考查没有任何的拐弯和进一步引申,只要掌握条文就能选对答案,不需要考生根据基本理论知识对法条进行再一次运用。

尤其对于那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这一点更为重要,因为抓住了这些基本东西就能使自己理论功底差的缺陷得以弥补。

2、从刑事诉讼法试题涉及的知识点变化不大的角度看,考生应当注意对常考点的掌握。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试大纲设定的知识点永远都是考试的重点。

在法律作出较大的修改之前,是不会出现更多重点的。

许多考生总试图发现新的更多的重点,钻研许多偏题、怪题,并且准备了一些理论问题,结果一参加考试,发现所考的内容仍和往年接近。

自己煞费苦心的准备基本都未考到。

从刑事诉讼法的自身特点和历年的考题来看,题目所考查的知识点几乎全部是对法律条文(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内容的直接考查,理论问题很少涉及,所以,要注意对常考点和传统意义上的重点的掌握。

3、司法考试中刑诉法考题中难度大一点的题目主要表现在对法律条文的考查比以前更具体、更细微。

所以,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处理好重点与全面的关系,不能只看重点,其他不管;也不能只顾全面,而忽略重点。

从历年的考题可以看出,高法的司法解释比高检的司法解释考到的要多一些,近年则增加了对高检司法解释的测试内容。

对于高检的司法解释重点应放在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方面的法条上。

4、重复知识点和重复试题增多这一特点,要求考生要重视对学法网司法考试题库内往年真题的研究。

除了刑诉法以外,刑法、民法等试题中都有重复试题。

认真复习历年的真题除了能够引导我们正确把握复习方向和范围外,有时候还能够直接帮助我们得分。

同时,适当地、科学地选择一些质量比较好的辅导书和练习题(),除了能够帮助我们巩固复习过的知识外,也有益于我们解析考题。

对于原来是法学科班毕业、法律基础好的考生,不需要将过多的时间花在教材上,可以主攻法条;对于非法学专业或者基础不好的,则一定要将教材看几遍。

在认真领会、理解教材的基础上再去看法条,或者将两者结合起来看,效果会好得多。

5、要注意对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及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的掌握。

每年的大纲多少会有些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会出一些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司法解释等等,这些地方往往会出题,但却不难,带有时事法律的味道,关键看你是不是了解。

另外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呼声最高的问题之一,要注意对刑事证据内容的掌握。

我国基本上没有什么证据规则,多数学者主张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构建中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立法将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问题,希望考生予以关注。

6、关于练习题、模拟题以及历年考题的作用。

要注意,如果没有搞清楚基本理论,单做题是不行的。

每章教材看完后,做一下分章练习,尤其是基础不好的考生。

做题过程中,要思考:为什么这样出题?为什么有的地方没出题?是否可以出?要出怎么出?如果学到你自己都可以出题的程度,那就没有考不过的。

注意:单看教材、法条,不做题,会出现眼高手低的问题。

所有你见过的题目,包括案例题,一定要亲自动手做一遍,做完后再对答案,就会发现自己差在什么地方了。

分章练习做完后,要做综合练习、模拟题以及前几年的考题。

切记:单看教材和单做模拟题都不可取,要结合起来看。

()三、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总结(一)重要章节综合历年考题的趋势来看,2011年各重要章节的重要程度大致如下:强制措施、辩护、证据、一审、起诉、二审、侦查。

(二)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定第一类:重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类:新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三类: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07年最高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06年关于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06年修订的高检《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03年关于被告人认罪程序的解释、99年四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的司法解释等。

第四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规定:04年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完善的规定、05年关于鉴定制度完善的规定。

(三)重要知识点重要知识点的判断标准:第一,程序过渡中的考点,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情况。

第二,在以下几组关系中,后者涉及的法条往往是出题重点:可以与应当、能与不能、正常与非正常、一般与特殊、原则与例外。

具体总结如下:1、基本原则:刑诉法第15条。

2、管辖: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立案管辖中的交叉情形,尤其是涉税案件与贿赂犯罪;检察院和法院在立案管辖中的交叉情形,即“公诉夹自诉”和“自诉夹公诉”如何处理;脱逃期间的犯罪。

3、回避:回避的决定权;回避人员所作出的诉讼行为与获得证据的法律效力;职务调动后的回避。

4、辩护: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包括当事人当庭拒绝与重新开庭后的再次拒绝以及律师拒绝辩护;法律援助中的法律责任;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差异;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差异;律师法修改的情况。

5、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据的理论分类;免证事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配;逮捕的条件、特殊逮捕的程序;拘留的条件;取保候审期间与监视居住的区别;保证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尤其是连带责任的情形;保证金的数额及没收的性质。

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的确定;调解。

8、立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

9、侦查:讯问程序;检查、搜查程序;鉴定机构的设置;侦查羁押期限。

10、公诉:审查起诉中的特殊情形处理;不起诉的三种具体情形及其救济。

11、审判概述: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审判长的选任;应当不公开审理的四种情形。

12、一审:庭前审查中特殊情形的处理;庭前证据移送中“主要证据”的范围;证人不出庭的情形;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撤诉;法院改变罪名和改变指控事实等问题;被告人认罪程序的特点。

13、自诉:自诉可以转化为公诉的情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特点;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14、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5、二审程序:上诉与抗诉的区别;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的审理方式;二审的裁判中,“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

16、死刑复核程序:共同犯罪的复核程序;二审改判死刑案件的复核;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17、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诉的时间和次数;死刑复核的申诉程序;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限;再审应当开庭的情形。

18、执行:死缓期间犯罪的处理;死刑的执行与停止执行;暂予监外执行。

19、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

20、涉外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原则;涉外案件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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