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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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律师协(分)会:现将《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宁夏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要点(2012年1月7日)2012年,协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做好律师工作,努力开创律师工作新局面,着重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坚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全区律师,切实增强广大律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使命的能力,引导广大律师努力成为社会诚信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和示范者。

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全面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巩固和扩大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成果,不断提升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

--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服务重点,不断完善服务方式。

引导律师积极投身到宁夏经济和社会建设中来,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和完善服务方式,自觉服务于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好“生态移民工程”、“中阿经贸论坛”、“沿黄城市带建设”、“宁东一号工程”和“宁夏纺织园二号工程”等。

--鼓励律师为民主法治建设服务。

积极探索组织律师参与立法调研工作的有效机制,为地方立法活动建言献策;积极主动向各级人大、政协和党代会举荐优秀律师担任代表、委员;推荐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27•【字号】宁政办发[1994]96号•【施行日期】199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96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工作改革的意见我区律师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特别是去年贯彻司法部“两个突破”的指导思想以来,律师业务量大幅度增长,律师已成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与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形势的要求相比,与市场经济对律师法律服务需要相比,与广大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这主要是:由于受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级别概念的制约,律师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律师机构和队伍数量较少;律师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专业化分工程度还不够高;缺乏好的管理经验和内部激励机制等等。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等市场中介组织作用,我区的律师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办通[1993]41号)精神,结合宁夏实际,现对我区律师工作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律师工作改革的指导原则、基本思路和目标指导原则是:律师改革必须有利于搞活律师事务所,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律师事业的长远发展。

宁夏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宁夏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宁夏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计时收费
1.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作1⼩时收费⼀般不低于500元;
2.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作1⼩时收费⼀般不低于1000元;
3.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作1⼩时收费⼀般不低于1500元;
4.执业20年以上律师每⼯作1⼩时收费⼀般不低于2000元。

⼆、计件收费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

2.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50000元/件;
(3)⼀审阶段:5000元-50000元/件;
(4)只办理⼆审阶段或再审的,依照⼀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5)办理死刑复核案件:20000—30000元/件,曾办理⼀审或⼆审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三、按标的收费标准
标的额收费⽐例
1万元以下1000-3000元
1—10万元8%—9%
10—100万元6%—8%
100—500万元4%—6%
500—1000万元2%—4%
1000—5000万元1%—2%
5000万元以上0.5%—1%
重要忠告:
如果遇到涉法的事,就请个正规专业的律师吧,相信专业能为您创造最⼤的价值,以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行为披露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行为披露制
度》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分)会:
为规范我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执业声誉、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道德水平、增强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宁夏律师协会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行为披露制度》,经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2013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宁夏律师协会
2013年7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行为披露制度(经2013年7月4日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2013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提高律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促进我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披露,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有关规定,律师行业协会依据本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宁夏律师协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宁夏律师协会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09.02【实施日期】2015.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宁夏律师协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宁夏律师协会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宁夏律师协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宁夏律师协会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已经宁夏律师协会九届三次理事会2015年8月28日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律师协会2015年9月2日《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经宁夏律师协会九届三次理事会于2015年8月28日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制度,彰显律师业内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精神,积极倡导在律师队伍中建立和谐互助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宁夏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宁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是律师互助基金发放的决策机构。

第四条宁夏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律师互助基金的收取、管理等日常工作,并按照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对互助基金进行发放。

第三章律师互助基金来源第五条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来源:(一)会费。

每年从实际收取会费中按照10%的比例提取互助基金。

(二)捐赠。

接受律师事务所、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第六条宁夏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在协会账户下单独核算,上年度结余的互助基金及孳息自然转入下年度互助基金。

第四章捐赠和表彰第七条宁夏律师协会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律师互助基金进行捐赠。

第八条宁夏律师协会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银川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1)

银川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1)

银川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2015年7月4日经银川市律师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第二条凡在银川市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意见规范律师服务费用收取工作。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

如果律师服务收费中有相关政府部门颁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则按照相关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六条本指导意见所涉收费标准作为全市律师业务活动收费的参照性标准。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可以制定本所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银川市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一)需要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七)案件标的价值的大小;(八)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5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5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07.08【实施日期】2015.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各市律师协(分)会、各律师事务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和形成为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指明了方向。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对律师协会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以及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服务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经2015年6月14日宁夏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对现行《宁夏律师协会章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律师协会章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律师协会章程宁夏律师协会2015年7月8日宁夏律师协会章程(2011年6月12日第八次宁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5年6月14日经第九次宁夏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宁夏律师协会管理,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促进我区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宁夏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宁夏律师费标准

宁夏律师费标准

宁夏律师费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宁夏律师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和经验水平来确定律师费用。

律师费用的计算方式可能也有所不同,有些按小时收费,有些按案件收费,还有些按照劳务费用来收费。

一般来说,律师费用在宁夏地区都比较公道合理,律师们也会遵循法律规定来收取费用。

在宁夏地区,律师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是由宁夏自治区司法厅来规定和监督执行的。

根据《宁夏律师收费办法》,对于律师费用的收费标准做了规定,并且对律师费用的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律师费用一般不得高于案件所涉及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额的5%,同时也不能低于10元。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律师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它案件的律师费用会有不同的标准。

对于办理简单案件的律师费用一般会比较低,而对于办理较为复杂的案件,律师费用则会相对较高。

对于律师费用的计费方式,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按小时收费:律师每小时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律师的经验水平、专业能力、办案难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律师的每小时费用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

2. 按案件收费: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律师会按照案件的工作量和难度来收取费用。

一般来说,案件收费的标准会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3. 固定费用:对于一些常规性律师服务,如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律师也会根据工作量和难度来收取固定的费用。

宁夏地区的律师费用相对来说比较合理,律师们也会根据自身情况和客户的需求来灵活确定律师费用。

在选择律师时,建议客户们应该事先咨询清楚律师费用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以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还是要强调的是,在选择律师时,除了律师费用外,还应该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经验水平、口碑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适合自己的律师。

【2000字】第二篇示例:宁夏律师费标准宁夏地区作为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其律师费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办法》的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律师协(分)会党委、党支部:《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经2012年1月7日宁夏律师协会党组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1.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2.宁夏律协领导班子工作职责3.宁夏律协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综合测评表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附件1:宁夏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办法(试行)(2012年1月7日)为增强协会领导班子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讲奉献意识,引导协会领导成员正确处理个人发展与行业发展、单位利益与行业利益、服务律师与行业管理的关系,促其履职尽责,接受律协理事会、党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宁夏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一条协会成立年度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为组长,党组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为各市司法局局长。

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处。

第二条采取年度自评、协会理事满意度测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考评对象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第四条考评内容为考评对象履行律师职责情况;所负责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履行市律协(分)会长职责情况;分管自治区律协工作完成情况、参与重大活动情况以及值班情况等。

第五条考评程序按个人述职、理事满意度测评和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工作测评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协会会长、副会长自觉完成自评工作,每年度年末时,在理事会会议上述职。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3.07.12【实施日期】2013.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律师协(分)会:为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工作实际,由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草拟,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后制定了《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经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2013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3年7月12日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经2013年7月4日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2013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提高辩护工作质量,防范辩护风险,切实维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我区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深刻领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立法精神实质,并应全面贯穿于刑事诉讼案件各个阶段,充分履行律师辩护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不具有证明责任。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并列,表明辩护律师不仅从实体上进行辩护,还应当从程序上进行辩护,维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宁夏律师收费标准

宁夏律师收费标准

宁夏律师收费标准在宁夏,律师收费标准是律师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客户选择律师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律师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因此,了解宁夏律师收费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宁夏律师收费标准是由宁夏律师协会制定并监督执行的。

根据宁夏律师协会的规定,律师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合法,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和不当竞争行为。

律师在收费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收取额外费用。

其次,宁夏律师收费标准是根据律师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和工作量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律师的收费标准包括基本收费和业务收费两部分。

基本收费是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基本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通常按照工作时间或工作任务来计费。

而业务收费则是指律师为当事人处理特定法律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起草法律文件、代理诉讼、参加调解等,收费标准根据具体的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而定。

此外,宁夏律师收费标准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和律师个人知名度的影响。

一般来说,市场供求关系会对律师的收费标准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某一领域的律师供大于求,律师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下降;反之,如果某一领域的律师供不足,律师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上升。

此外,知名度较高的律师往往会有更高的收费标准,因为他们的服务质量和口碑往往更好,客户愿意为此付出更高的代价。

总的来说,宁夏律师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除了要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外,还需要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选择合适的律师服务。

同时,律师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收费合理、公平、合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4年会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4年会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4年会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4年会费的通知各市律师协(分)会:现将收缴2014年律师协会团体与个人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收缴依据《关于调整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的决定》(宁律通[2006]9号)。

二、收缴时间自2013年12月5日开始至2014年4月30日前结束。

三、收缴标准(一)团体会费:西吉、海原、泾源、隆德、彭阳、原州区、同心、盐池、红寺堡九县(区)所在地律师事务所每所按3000元收缴。

其余各市、县、区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不分大小一律按5000元收缴。

(二)个人会费: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执业律师,个人年缴会员会费600元;公职律师办公室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执业律师个人年缴会费200元。

四、注意事项(一)各市律师协(分)会负责本辖区内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的收缴,并如数上缴宁夏律师协会,由宁夏律师协会向各会员单位出据收费发票,按规定比例返还;(二)全区公司律师事务部团体会费和执业律师个人会费及公职律师办公室执业律师个人会费直接交宁夏律师协会;(三)宁夏律师协会委托宁夏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全区各市法律援助中心执业律师个人会员会费收缴,由宁夏律师协会向各会员单位出据收费发票。

五、缴纳方式请各缴费单位以转账方式统一缴纳。

收款单位:宁夏律师协会账号:29140001040019605开户行:农行银川市开发区支行联系人:赵慧玲联系电话:************(兼传真)邮箱:***************宁夏律师协会2013年12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一、代理民事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照争议标的额,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取办案手续费500-2000元1—10万元(含10万元)5%-6%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4%-5%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3%-4%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2%-3%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1%-2%1000万元以上0.5%-1%(三)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另行酌减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案件500—3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案件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三)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案件(一)侦查阶段:1000元—3000元/件;(二)起诉阶段:1000元—4000元/件;(三)一审阶段:2000元—6000元/件;(四)办理死刑复核案件:5000—1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五)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5000元/件。

(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按诉讼标的收费。

(七)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诉)案件(一)未办一审只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二)代理再审(申诉)案件按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宁夏律师收费标准

宁夏律师收费标准

宁夏律师收费标准在宁夏地区,律师收费标准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律师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律服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是律师行业规范化的重要体现。

因此,了解宁夏律师收费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宁夏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由宁夏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并监督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程度、工作时间、专业技能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在宁夏,律师收费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时间计费,律师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来计费,按照每小时或每天的工作时间来收费。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或文书起草等工作。

2. 成功计费,律师在案件最终取得成功后,按照案件的涉及金额或者案件的重要性来确定收费标准。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诉讼案件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

3. 固定收费,律师和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确定好收费标准,无论案件的结果如何,律师都按照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来收费。

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常规性的法律服务,如合同审查、法律顾问等工作。

除了以上几种基本的收费方式外,宁夏地区的律师收费还受到了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律师的知名度、经验、专业技能等。

一些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其收费标准可能会高于一般的律师事务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宁夏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律师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委托人在与律师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并保留好相关的合同和收据。

总的来说,宁夏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合理、公正、透明的。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收费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除了关注律师的收费标准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口碑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律师。

总之,宁夏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服务规范,对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宁夏律师协会各位理事:经研究,兹定于2013年12月28日下午,在银川召开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2013年12月28日(星期六)下午14:00-17:00二、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心(从南门进入),地址: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路266号、议事厅中心会场。

三、议题1.会长、副会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述职;2.协会领导做2013年工作报告、财务报告;3.讨论通过协会2013年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讨论通过协会2014年工作要点;5.通过调整协会律师维权与奖惩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事宜。

四、参会人员:出席:全体理事特邀:宁夏司法厅副厅长、宁夏律师协会党组书记李春劳、司法厅律师公证处负责人。

列席:各市律师协(分)会秘书处秘书长五、其他事项(一)各市律师协(分)会秘书处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通知本市理事按时参会,并于12月23日前向区律协秘书处上报参会人员名单和需要住宿人员名单。

(二)除银川市外,其他四市参会理事12月28日晚如不能返回,各市律师协(分)会秘书处负责安排住宿,住宿费用由区律协承担,报销标准每人不超过160元。

(三)各参会理事请务必提前15分钟到会,各市律师协(分)会秘书处负责做好本市律师协(分)会签到工作,并及时上报区律协秘书处。

联系人:熊桂林赵慧玲电话:************************(兼传真)邮箱:***************附件: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出席人员名单宁夏律师协会2013年12月4日附件第八届宁夏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出席人员名单(52人)(按姓氏笔画排序)万军马立武马东升马玉虎王宁刚王占强卢志斌吕东许永强刘建国刘建明朱志平任欲晓成秉康杨昕杨学义杨彩娥杨建文杨福荣张宏程张建民邹俭伟李爱华李耀强李国江李海春苏学锋时晓雯宗成辉罗少忠胡慧郜睿赵连忠宣伟赵海荣姜有育费晓红祖贵洲徐文波徐宝徐建华高凤江高歌党平瑞海连俊谢生虎曹晓宁梁晓琴韩瑞玺傅国旺赖声洪雷挺。

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

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

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指导:1.收费透明: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详细介绍服务费用构成、收费模式以及计费标准,确保收费透明。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费用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2.合理定价:律师的收费应当与服务内容、难度、专业程度、地理位置和律师经验等因素相匹配。

律师事务所可以参考行业内的收费水平,但不得进行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3.预估费用: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的复杂性和可能产生的费用,对可能的费用进行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4.收费模式: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案件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收费模式,如按小时收费、按件收费或阶段性收费等。

但应当保证收费模式公平合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费用询问和询价: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明确的费用询问和询价机制,接受委托人对律师费用的询问和询价,提供真实、明确的答复。

6.不得乱收费:律师不得在明知案件无望或拖延时间的情况下继续收取费用。

同时,律师也应当避免随意调整费用标准或增加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7.争议解决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和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委托人对收费的投诉和纠纷,并协助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律师收费合理、透明、公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律师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也应当了解相关收费规定,并在委托前与律师充分沟通、明确费用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律师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律师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律师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6.21
•【字号】宁价费发[2010]41号
•【施行日期】2010.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律师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价费发[2010]41号)
自治区律师协会:
你会报来《关于申请举办律师培训班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是“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职业活动进行考核”。

你会依法要求执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全国律协或省级律协培训机构举办的不少于四十课时的继续教育学习,没有完成规定课时学习,律师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此培训属强制性培训,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管理,你会在申请律师培训班收费前需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先行立项审批。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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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
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收费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6.02.24
【实施日期】2016.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经宁夏律师协会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2015年12月16日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宁夏律师协会
2016年2月24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16日经宁夏律师协会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意见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用收取工作。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交纳方式。

第六条本指导意见所涉收费标准作为全区律师业务活动收费的参照性标准。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可以制定本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自治区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
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需要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七)案件标的;
(八)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第十一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

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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