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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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一、概述
(五)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 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六)关于重大动物疫情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的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 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一)应急系统启动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权力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臵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 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 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 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 行。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 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 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 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三)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后的责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第一,根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第二,重 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 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 灭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三、监测、报告和公布法律制度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四)重大动物疫情公布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 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有关知识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有关知识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有关知识一、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启动(一)重大动物疫情疫病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猪瘟、鸡新城疫、猪水泡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1、疫情的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未经免疫的禽只,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应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

牲畜口蹄疫的确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发病急,经省级实验室诊断,却认为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认,依照国家或省的诊断技术规范执行。

2、疫情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的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以下三级: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在15日内3个地市以上发生或在2个相邻地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在30日内发病猪羊1000头(只)以上,牛马等大牲畜500头(匹)以上,禽在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15日内1个地市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5至10个;在30日内发病猪羊500至1000头(只),牛马等大牲畜300至500头(匹),禽在3万至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是指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病种,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确认为三级疫情。

(三)启动应急预案1、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立即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同时发生疫情的单位和村也立即启动本单位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2、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时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浅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意义

浅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意义

节 .建 立 重 大动 物 疰 情 应 忘 管 理 酌 工 作 机 制 通 过 预 案 和 责 任 制 .实 行 两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 五 章 ) 行 政 处 第 : 分 f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责 任 的 列 管 理 . 2、 3、 4 ) 第4 4 4 条 和行 政 处 { ( 政 机 奖对 行 政 管 理 【 行 1 : 对 象 的 行 政 l 督 和 行 政 处 i ; 【 罚 , 4 4 4 4 条 ) 第 5、 6 7 8 , “ 个 管理 主 体 . 三 个 实 两 施 主 体 ”是 指 《 急 齐 倒 》 应 规 范 了 人 民 政 府 应 息 指 挥 部 、 普 匾主 管部 门 、 关部 门 、 有 动 物 防 疲 监 督 机 构 5个 主 体 的 应 息 职责 .其 中 . 民政 府及 人 接指挥 部是 喇个管理 主体 . 是 “剐 令 部 ” 而 兽 医 主 管 部 ¨ 、 美 部 门 、 物 防疫 监 舒 有 动 机 构 是 3个 实 施 主 体 . “作 是 战部队” 两个管理主体巾.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决 策 .指 挥 部 具 体 组 织 指 挥 . 如人 民政 府 定疰点 、 Ⅸ 、 贼胁 l , 班 受 : 置 发 布 封 锁 令 . 而 对 疫 干 现 场 坶 采墩处臀措施是指挥 部决定 ( 3 荣 ) 3个实 施 主 体 中 . 第 2 荫 医 主管 部 门 仍 劣组 织 实 施 .动 物 胁 疫 监 督 机 掏 债 责 现 场 施 ( 如现 场 谴 情 调 鸯 核 耍 、 时 隔 离 疫 点 采 粲 病 临 料 . 情 确 诊 和撤 告 . 建 预 癌 蝌 备队 疫 源 值 踪 、 流行 病 学 侧 查 . 情 l 删 、 鹫 后 验 收 疫 处
两 种 状 态 ” 是 指 重 大 动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定义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由于动物传染病、毒素、外来入侵物种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可能对动物繁殖、健康和生存造成严重威胁的疫情。

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
(一)以防为主,重视预防,加强疫源监测,及时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以治为主,重视科学控制,积极治疗,消除病源,控制疫情扩散。

(三)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重视社会影响,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公众对疫情的认识,维护社会稳定。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内容
(一)组织机构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二)防控措施
1、加强动物疫源地的监测,及时发现疫情,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疫情扩散。

2、加强动物疫源地的检疫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3、加强动物疫源地的消毒措施,有效控制疫情扩散。

4、加强动物疫源地的管理,防止疫情复发。

5、加强全国各地的疫情预警,及时发现疫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版)》重点条款解读(二)

《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版)》重点条款解读(二)

《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版)》重点条款解读(二)第十五条,关于风险评估制度。

在原法中风险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动物防疫措施,本次修订后上升为动物防疫制度,在国家动物防疫全局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可在后续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时作充实细化。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风险评估,进一步凸显了国家层面对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

第三款明确规定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风险评估,推动风险评估工作从国家向地方全面延伸,进一步压实省级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关于强制免疫制度。

强制免疫是国家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基础措施和关键制度安排。

本条有一处重要修改,即今后国家层面只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不再制定下发年度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赋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便于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强制免疫工作,构筑有效防疫屏障。

第十八条,关于对强制免疫的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为切实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效果,本条新增了两项重要制度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一是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通过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纠正基层强制免疫工作中存在的饲养主体缺位、监管主体越位、责任主体错位的问题,动物饲养者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

通过开展效果评估和公示,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用评估结果倒逼、促进强制免疫工作质量的提升,推动免疫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实现真苗、真打、真有效,也可以为动物检疫等其他动物防疫措施的实施提供更充分的支撑。

第二十条,关于落实边境省份和有关部门的监测责任。

本条为新增条款,聚焦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

第一款明确规定陆路边境省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监测站点,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边境省份地方政府在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方面应当承担的职责任务。

国 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 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不仅对养殖业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应对这类突发情况,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我国制定了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目标和原则应急预案的首要目标是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疫情对养殖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

在应对过程中,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统一领导意味着在疫情应对中,由中央政府进行总体指挥和协调,确保各方行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分级管理则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实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快速反应和高效运转要求在疫情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机制,调动各方资源,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避免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强调通过加强日常监测、免疫接种等预防措施,降低疫情发生的风险。

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的良好局面。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在农业农村部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与分析等。

(三)地方应急指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协调。

(四)专家组组建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为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专家组由兽医、流行病学、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一)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对养殖、交易、运输等环节的监测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预 案 及 其 实 施
护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与 生 命 安 全 ,维 护 正
常 的 社 会 秩 序 , 根 据 《 华 人 民共 和 中
方 案 应 当 根 据 疫 情 的 发 展 变 化 和 实 施 情 况 ,及 时 修 改 、完 善 。
第 十 条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预 案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容 :
疫 情 的分 级 和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方 案:
( )重 大动 物疫 情 疫 源 的 追 踪 和 四
当坚 持 加 强 领 导 、 密 切 配 合 ,依 靠 科 学 、 依 法 防 治 ,群 防 群 控 、果 断 处 置 的方 针 ,及 时 发 现 ,快 速 反 应 ,严 格 处 理 .减 少损 失 。
作 ,防 止 动 物 疫 病 传 人 和 传 出 。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向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关 通 报 国 内 重大 动物 疫 情 。
国动 物 防 疫 法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是 指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等 发 病 率 或
参 加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处 理 的 人 员 给
( )应 急 指 挥 部 的 职责 、组 成 以 一 及 成 员 单 位 的 分工 : ( )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监 测 、 信 息 二
收 集 、报 告 和通 报 : ( ) 动 物 疫 病 的 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有关 部 门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 应 当根 据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预 案 的 要 求 。

2020年重点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点解读.pdf

2020年重点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点解读.pdf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点解读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出台背景及时间2004年,禽流感疫情在全球爆发。

进入2005年,全球禽流感疫情不断发展。

截至2005年11月,已有25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禽流感疫情,我国已有9 个省(区)先后发生了21 起疫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当时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回良玉副总理等领导同志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都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

鉴于当时非常严峻的疫情形势,遵照2005年11月8日,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辽宁考察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和农业部起草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起施行,共6章、49条。

二、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是在新的动物防疫形势和新的防疫指导思想下制定的,既是对《动物防疫法》的补充和完善,也为今后深入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是防控禽流感疫情的一项重大举措。

特别是在当时防控禽流感的关键时刻,《条例》的制定和公布, 提高了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坚定了打好这场防控战役的信心。

对于依法加大禽流感防控力度,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畜牧业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1、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制度。

《条例》规定了三项:应急预案制定制度,建立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应急预备队制度。

2、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公布制度。

《条例》规定了五项: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程序、权限和公布制度,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3、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制度。

《条例》规定了四项: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制度,应急预案的启动制度,基层组织的群防群控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制度。

此外,《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了行政处分,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之我见

学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之我见
建立和 完 善疫
包括兽 医主管部 门及有 关部门 、动物 防疫 监督机 情 监测 、报 告制度 , 目的是揭 示动物疫病流行病 构 的规 则。通过 规范 政府及 其有 关部 门 的行 为 , 学状 况 ,了解 疫 情 现状 ,预测 疫 情 未来 发展 变 进一步调整 、明确 了他们 在防控重大动物疫 情时 化 ,也 是发现和迅速控 制重大动物疫情 的重要途
的任 务、地位 以及他们 之间 的关 系、他们 与社会 径和手段 :健 全疫情公布制度 ,体现 了我 国政府 的各种社会关 系,这些规 则对 当前 防控 高致病 性 对重大动物疫 情处置 公开、透 明的原 则,也是世
界动物卫 生组织对疫情管 理 的要求 。为此 , 绦
[ 收稿 E期]0 5 1 2 l 2 0 2 i
针 对 重大 动物 疫情 的突 开 、透 明和 对公众 身体健康 与生命安全 的高度负 然性 、发展迅猛性 的特 点 , 绦 第二章通 篇 责 ,同时也给正在 辽宁黑 山、北 宁暴 发高致病性 规 范了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准备 。要求 各级人 民政 禽 流感 的控 制 、扑灭 起 到 了关 键 的 依法 指 导作 府及 宵关部 门居 安思危 ,在平 时就必 须做好 充分 用 。通过对该行政 法规 的学 习和 实际运用 ,笔者 的资金 、物资储备 以及人员和技术等 方面的应急
经验 ,把动物防疫法规 定的有关制度具体化 ,更 应 急预案 的要求 ,确保应 急处理所 需的疫苗 、药
加明确各 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 门在重大动物 疫 品 、设 施 设备和 防护 用品等 物竣 的储备 ” ,这一
情应 急工作中的职责 ,建立起信 息畅通 、反应快 规 定是根据 高致病性禽流感 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治 捷 、指挥有 力、控 制有效 的重 大动物疫情快速 反 。 作 的实 践经验 设定 的,物 资储 备应存放于交通 工 应机制 ,进 而提 高 了各级政府 和全社会应对和 处 便利 、具备贮运 条件和安全 的区域3 次常务会 禽流 感具有很强 的指 导和规 范作用 ,有利于各级 1 议通过 了 《 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条侈 ( 以下简称 政 府和 全 社 会 共 同努 力 ,防 止疫 情 的发 生和 蔓

小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关键点

小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关键点

小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关键点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动物疫情对人类生活和经济产生的冲击越来越大。

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变得尤为重要。

而要做好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关键在于提前预防、及时发现、科学处理。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来阐述小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关键点。

一、提前预防预防胜于治疗,在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中,提前预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动物疫情的爆发往往给人类社会和经济带来的破坏是巨大的,所以要做好预防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提前预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强化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体系,是预防大规模动物疫情爆发的重要手段。

只有做好监测和预警工作,才能及时发现动物疫情的蔓延趋势,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这需要政府加大对监测预警体系的投入,同时也需要各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合作。

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兽医是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只有建设一支技术过硬、责任心强、执行力度高的兽医队伍,才能更好地应对动物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兽医队伍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其工作水平和素质。

加强动物疫病疫苗的研发和生产。

在疫苗研发方面,应该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对动物常见疫病的疫苗研发工作;在疫苗生产方面,应该引导和促进企业增加对动物疫苗的生产投入,提高疫苗的产量和质量。

二、及时发现及时发现是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只有及时发现动物疫情,才能足够快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从而减少疫情的蔓延和影响。

要做到及时发现,主要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完善监测体系。

要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

这需要政府部门要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监测设备的更新和维护,要提高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要完善监测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方式,从而确保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加强信息共享。

在动物疫情的及时发现中,信息的共享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主要内容展开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提出了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责任人及职责;
(2)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开展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及时的防控措施;
(3)具体还包括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有关检测和鉴定措施、报告、通报有关事宜,组织健康检查等;
(4)采取保护措施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活动顺利开展;(5)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按照规定储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和设备;
(6)建立应急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救援能力检验和专业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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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点解读
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出台背景及时间
2004年,禽流感疫情在全球爆发。

进入2005年,全球禽流感疫情不断发展。

截至2005年11月,已有25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禽流感疫情,我国已有9 个省(区)先后发生了21 起疫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当时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回良玉副总理等领导同志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都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

鉴于当时非常严峻的疫情形势,遵照2005年11月8日,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辽宁考察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和农业部起草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起施行,共6章、49条。

二、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义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是在新的动物防疫形势和新的防疫指导思想下制定的,既是对《动物防疫法》的补充和完善,也为今后深入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是防控禽流感疫情的一项重大举措。

特别是在当时防控禽流感的关键时刻,《条例》的制定和公布, 提高了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坚定了打好这场防控战役的信心。

对于依法加大禽流感防控力度,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畜牧业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
1、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制度。

《条例》规定了三项:应急预案制定制度,建立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应急预备队制度。

2、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公布制度。

《条例》规定了五项: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程序、权限和公布制度,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制度。

3、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制度。

《条例》规定了四项: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制度,
应急预案的启动制度,基层组织的群防群控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制度。

此外,《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了行政处分,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公布
1、重大动物疫情的定义: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二条)。

2、重大动物疫情的权威发布单位: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这样规定,从程序上保证了疫情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五、动物疫情报告时限
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即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从县级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逐级报送至国务院。

8小时分配: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疫情初步认定,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级
农业厅和农业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级农业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省级政府和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六、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一是设立应急指挥系统。

第二十六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工作。

二是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机制。

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是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
1、农牧部门职责:一是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开展疫源调查工作;二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三是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2、地方人民政府职责。

一是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必须立即对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进行决策,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
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一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财政、交通、商务、卫生、商检、工商、林业、食药监等部门,这些部门也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这些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另外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拒绝阻碍疫情监测或知情不报最低受罚2000元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条例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等6类行为将受到严惩
条例第五章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一些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责任人,有以下6类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类行为包括:
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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