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信息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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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标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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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标示卡
食品名称:
生产日期:月日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供货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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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
生产经营者(供货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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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失效后散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如何标识?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失效后散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如何标识?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失效后散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如何标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失效后,散装食品该怎么标识,食品伙伴网整理了包括法规标准里提到的散装食品的定义,与大家分享。

0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0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03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WS01/CL1605/152702.html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3.7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04GB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05地方食药局的文件规定广东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粤食药监规〔2017〕5号)【2017-09-01实施】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九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内容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内容
1.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谓“生产日 期”,是指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即产品的产出日期。“安全使用期”,是指产 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期间。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 保鲜期、保存期等。一般以年、月或者日计算。“失效日期”是指产品超过了保存日期,或者 失去原有的效能、作用的时间界线,失效日期以具体的日期注明。如“失效日期:2000年6月1 日”,表明该产品在该日以后失效。限期使用产品的日期标注,可以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期,如:“生产日期:2000年1月1日;安全使用期:1年”;也对以标注失效日期,如:“失 效日期:2000年12月31日”。
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 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 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 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 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生产日期从哪一天开始?
• 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 号)
•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 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 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 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 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 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 起点。
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者自己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 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进行检验。

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超市应当建立健全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执行制度。

第四条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监督。

第五条超市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标准。

第六条超市应当定期开展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标识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七条超市应当设立专门的散装食品标识管理部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散装食品标识管理部门负责散装食品标识的制定、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条散装食品标识管理部门负责散装食品标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超市领导应当督促散装食品标识管理部门做好标识管理工作,确保散装食品标识的合规运营。

第三章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内容第十一条超市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确保散装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超市应当制定散装食品标识的规范,包括标识内容、标识形式、标识位置等。

第十三条超市应当对散装食品标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标识的完整和清晰。

第十四条超市应当对散装食品标识的内容进行备案,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超市应当在散装食品附近设置标识牌,告知消费者散装食品标识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超市应当在散装食品附近设置价格标签,告知消费者价格信息。

第十七条超市应当对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规的标识。

第四章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超市的散装食品标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超市整改。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对超市的散装食品标识进行抽查,发现不合规的标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消费者也应当做好散装食品标识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给超市或监督部门。

第五章散装食品标识管理的处罚第二十一条超市如发现有员工故意篡改散装食品标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该员工的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散装食品标识依据

散装食品标识依据

散装食品标识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7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4、GB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品贮存和销售环节中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贮存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等。

3.标签标注内容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准确、明确地描述产品的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包括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识别并避免食用过期产品;- 配料表:列明产品中的所有配料及其含量;- 营养成分表:标注产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如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储存条件和方式:标明产品的储存条件和方式,以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 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供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食品安全标识:标注产品的食品安全标识,如QS标志、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等。

4.标签标注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准确、真实、明确;- 经销商和零售商要认真检查进货产品的标签标注是否完整、正确,并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标签标注的内容不被涂改、修改;- 消费者有权要求阅读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经销商和零售商要向消费者提供充足的标签标注信息,并解答消费者的疑问;- 对于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经销商和零售商应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5.处罚措施对于散装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行政警告;- 罚款;- 暂停生产或销售散装食品的资格;- 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

以上是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确保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散装食品标签

散装食品标签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散装食品标签 海带 保质期 6个月 置阴凉、干燥、通风处。 郴丰瓜子销售部 郴州市五岭大市场中心街8栋 7517038 散装食品标签 海带 保质期 6个月 置阴凉、干燥、通风处。 郴丰瓜子销售部 郴州市五岭大市场中心街8栋 7517038 散装食品标签 干米椒 保质期 6个月 置阴凉、干燥、通风处。 朝阳经营部 郴州七星大市场84号 2181137 散装食品标签 干米椒 保质期 6个月 置阴凉、干燥、通风处。 朝阳经营部 郴州七星大市场84号 2181137 散装食品标签 海带 保质期 6个月 置阴凉、干燥、通风处。 诚信果脯行 五岭大市场南苑5栋128号 7673879 散装食品标签 海带 保质期 6个月 置阴凉、干燥、通风处。 诚信果脯行 五岭大市场南苑5栋128号 7673879 散装食品标签 海带 保质期 6个月 置阴凉、干燥、通风处。 迅雷粉皮粉丝批发部 郴州七星大市场53号 7519361 散装食品标签 海带 保质期 6个月 置阴凉、干燥、通风处。 迅雷粉皮粉丝批发部 郴州七星大市场53号 7519361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名 称 生产日期 贮存方法 来 源 地 址

05 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

05 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

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一、指导和督促入场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在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时,做好标签、标识的标注工作。

二、结合本市场实际,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统一位置,统一内容的要求,设置本市场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

三、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标注要求:(一)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二)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三)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四)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四、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要求:(一)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三)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五、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标识的标注形式:(一)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散装食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储存的散装食品标识管理。

第三条散装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散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散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六条散装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真实反映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二)生产日期: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者年、月表示;(三)保质期:标注食品的保质期,以年、月、日或者月、日表示;(四)净含量:标注食品的净含量,以克、千克、升、毫升为单位;(五)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址等;(六)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七)生产标准:标注食品的生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八)营养成分:标注食品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九)注意事项:标注食品的注意事项,包括食用方法、储存条件、食用禁忌等;(十)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散装食品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准确地识别。

第八条散装食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三章标识要求第九条散装食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二)标识字体、字号、颜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标识标注位置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四)标识内容与食品实物相符;(五)标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散装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散装食品标识符合本规定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2016 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16〕235号印发,根据2016年8月2日《关于更正〈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38号)更正,根据2016年8月19日《关于修改〈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63号)修订。

1 散装食品的定义1.1 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无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1.2 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 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现售的食品。

2 基本要求2.1 鼓励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

2.2 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2.3 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按照本要求进行规范。

2.4 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3.1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示的项目。

3.2 散装酒类食品应按照《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使用说明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使用说明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使用说明
一、规格。

一般为80×120cm~各餐饮单位可根据墙面大小放大或缩小。

二、颜色。

“眉山市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为天蓝色底黄色字~“法定许可信息”、“从业人员健康信息”、“业主餐饮食品安全承诺”、“餐厨废弃物处理公示”、“食品安全信息”“主要食品及原料来源”、“应急和监督信息”、“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XX餐饮服务单位电话”为深蓝色底白色镂空字~“餐饮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餐厅厨师长”、“食品安全监督员”、“从业人员名”、“持健康证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和监制单位、业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内容为深蓝色字~“日产量”、“收运处理单位,人,”为天蓝色底白色镂空字~“吃在四川味在眉山”味深蓝色边镂空白色字、黄色底~内边框为天蓝色、边框内为白色底~其余版面为淡蓝色底。

超市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守则

超市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守则

超市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明确了超市销经营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加工后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
(一)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超市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着位臵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商场超市应保证消费者能方便获取上述标签。

? (二)超市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臵设臵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超市应保证消费者能方便获取上述标签。

?
(三)由超市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
(四)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 (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二篇)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二篇)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食品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散装食品的质量安全,建立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贮存和销售环节中的散装食品,包括散装谷物、蔬菜、水果、坚果、糖果等散装食品。

二、标签标注的要求1. 标签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和清晰易读,以便消费者了解散装食品的成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标签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制成,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 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清晰,字迹不得模糊,图案不得失真。

4. 标签上的字体大小应合适,以便消费者方便阅读。

5. 标签标注的信息应与食品质量检验报告一致,不得误导消费者。

三、标签标注的管理1. 生产者应对散装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2. 生产者应编制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3. 生产者要定期对散装食品标签进行检查,确保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销售者要对散装食品标签进行审核,确保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读性。

5. 出现标签标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追究责任。

6. 消费者对发现的标签标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

四、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贮存和销售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散装食品质量安全。

五、处罚措施对违反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

六、宣传教育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标签标注意识,推动散装食品质量的提升。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二)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2016 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16〕235号印发,根据2016年8月2日《关于更正〈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38号)更正,根据2016年8月19日《关于修改〈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63号)修订。

?1 散装食品的定义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vol的无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vol的饮料酒,包括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现售的食品。

2 基本要求鼓励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

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按照本要求进行规范。

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示的项目。

散装酒类食品应按照《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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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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