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罚款与附则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
《办法》第四条所称“专业人员”包括:(一)期货公司中从事客户开发、客户服务、执行委托、财务结算、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研究分析、投资咨询及电脑维护等业务的人员;(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办法》和本规则,对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四条协会对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机构应聘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并为其办理从业申请,取得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五条申请从业资格,应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从业资格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从业资格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陆协会网站,下载从业资格申请表,打印填写后连同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录入从业资格数据库,并在网上提交申请,生成申请总表提交协会。
机构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保管备查。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从业资格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期货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公司业务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期货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职责:1. 负责制定和修订员工管理制度;2. 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3. 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和解除;4. 负责员工档案的管理;5. 负责处理员工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岗位要求招聘员工。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前,公司应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升自身素质。
第四章员工考核与晋升第八条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九条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质量与效率;2. 业务技能水平;3. 团队协作精神;4.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和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员工奖惩第十一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奖励形式包括:1. 荣誉称号;2. 薪酬奖金;3. 培训机会;4. 职务晋升。
第十三条处罚形式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员工薪酬与福利第十四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绩效确定薪酬。
第十五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1. 社会保险;2. 住房公积金;3. 带薪年假;4. 生日礼品;5. 员工体检。
第七章员工离职第十六条员工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法律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顾问、客户经理、风险管理专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岗位要求,获得必要的培训、进修和晋升机会;(二)依法享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对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三)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期货市场信息;(四)公平、公正、诚信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六条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理:(一)警告、通报批评;(二)扣发奖金、降职降薪;(三)解除劳动合同;(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要点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
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1)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亲属;(2)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的人员或机构。
“直系亲属”是指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但其父母、子女与从业人员不存在上述所规定的“利害关系”。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1.为规范期货市场参与者,保障期货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的开展,根据《期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期货交易或期货投资顾问业务活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期货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3.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或期货投资顾问业务活动,是指准许从事的期货投资者投资顾问,非期货交易市场的商品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活动。
二、征缴期货从业基金1.货市场参与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半年向金融期货监管机构征收一定数额的期货从业基金。
2.期货市场参与者应按本办法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期货从业基金。
3.期货从业基金的收入,用于支付期货市场参与者从业费用,资助金融期货监管机构开展调查检查等活动,以及其它有利于期货市场的活动。
三、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1.货从业人员应具备本办法和《规则》规定的资格、能力、声明等项目,取得从业资格。
2.货从业人员须提供一次性期货从业基金,以及根据本办法和《规则》规定的报告、文件等资料。
3.货从业人员提出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经金融期货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取得从业资格。
4.货从业人员须参加金融期货监管机构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四、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1.货从业人员应尊重金融期货监管机构及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遵守期货市场规则和管理规定,避免与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发生纠纷。
2.货从业人员应恪尽职守,谨慎进行期货交易,严格遵守期货市场规则。
3.货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的个人隐私,保护客户的资料,不得滥用或泄露客户的资料。
4.货从业人员不得进行擅自介绍交易或投资项目的行为,不得进行“滥用期货交易”行为,或以任何形式损害客户的利益。
五、期货从业人员的注册制度1.货从业人员必须向金融期货监管机构登记注册,注册申请需提交本办法和《规则》规定的相关资料。
2.功注册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在金融期货监管机构网站上进行登记,并颁发期货从业人员注册证书。
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2024年4月18日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业委员会或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行业形象,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行业治理与发展生态。
第四条协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对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协会指定专门部门统筹负责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换届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草拟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强化行业文化价值引导作用;(四)发挥智库作用,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五)引导行业创新发展,协助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评估工作;(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七)协助开展交易者教育和保护活动;(八)为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九)推进行业人才培养,协助组织行业培训;(十)总结推广行业典型案例、示范实践;(十一)证监会、协会等委托或协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七月四日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期货公司;(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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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范本
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期货市场上的所有期货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
第三条期货交易按照自愿、公平、公开、诚信原则进行,参与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
第四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包括期货公司、期货投资者、期货从业人员等。
第五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获得从业资格,并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保守交易机密,不得泄露他人的交易信息,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传播虚假信息。
第七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交易风险和资金风险可控。
第八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及时履行交易合约的义务,按时支付保证金和结算款项。
第二章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交易风险和资金风险。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合理的风险揭示和风险警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相关的交易数据和风险监控信息。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与交易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监管合作机制,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三章期货投资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期货投资者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期货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投资经验,确保自身能够承受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期货投资者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和短线交易等违法交易行为。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修改)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实施日期】2017.12.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4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制度,主
要是为了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期货市场的发展
和资金安全。
第一条,期货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考试合格
后才可以正式从事期货业务。
第二条,期货从业人员应依法在期货交易所备案并缴纳保证金,取得
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期货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
进行洗钱、套利等违法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占有他人资金。
第四条,期货从业人员应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资风险。
第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和客户之间的交易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签订《客户交易协议》,明确交易规定和客户权益。
第六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及时向客户提供期货市场的有关情况,及时
通知客户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教育客户认真履行义务,以确保客户的权
益得到有效保护。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附件4: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四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二)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
第九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期货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期货公司的所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做到合规经营。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保证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不断完善业务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详细登记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客户准入制度,对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确保客户合法合规。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客户资产管理,对客户资金进行专门账户管理,保证客户资金与公司资金分开存放。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资者教育体系,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和投资指导。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交易规则,对所有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交易限额管理,并及时通知客户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交易结算制度,确保交易结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等。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行为规范和职责明确。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相关方披露业务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及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指标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和安全保障。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3月12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期货公司及其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会员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内控要求第四条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司重要制度中以专门章节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建立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将其纳入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之中,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职责,主动防范、应对、报告廉洁从业风险,并对廉洁从业风险管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
第五条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期货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
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并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执业资格注册、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应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11.07•【文号】政委发[1994]26号•【施行日期】199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的确认、检查、变更和注销等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一)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包括:1、期货经纪公司的正、副总经理及相当于副总经理以上职务者;2、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3、期货兼营机构中期货营业部门的正、副经理。
(二)期货经营机构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1、从事期货交易的劝诱、开户、受托、执行、保证金收付、结算及交割业务的人员;2、从事期货交易投资分析、咨询或期货经营机构内部财务、业务稽核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二章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第四条业务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并在申请从事期货业务前连续三年无经济违法纪录;(五)接受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并在证监会授权统一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中合格,且获得证监会授权统一颁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管理人员除应当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证券或金融机构工作三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二)在证券或金融机构工作五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副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三)从事与期货交易上市品种相同商品的经营工作三年以上,并曾担任部门经理以上或同等职务;(四)在期货、证券、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并曾任科长以上或同等职务;(五)有充分事实证明其具备期货专业知识或期货经营经验,并能有效经营期货业务。
期货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修订)
期货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 (二)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第四章年检第五章检查和调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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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期货法律法规
第六章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知识点:罚款与附则
● 定义:
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六条为罚款与附则
● 详细描述: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但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 年1 月23 日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 号)同时废止。
例题:
1.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
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处罚。
A.中国证监会
B.期货交易所
C.期货公司
D.以上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处罚
2.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做出纪律惩戒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公示。
A.协会网站
B.期货公司网站
C.期货交易所网站
D.期货公司内部公告栏
正确答案:A
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做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3.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A.罚款
B.取消从业资格
C.予以免职
D.出具警示函
正确答案:D
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戒函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