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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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4]257号2014年12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14]359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8号,现就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文件,停止贷款卡发放和年审工作,及时清理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鉴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现已废止,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再对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是否查验借款人贷款卡事项进行检查。

三、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后,关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的技术事项,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处理,确保数据库稳定运行。

四、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认真实施,并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在实施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三节 授信与统一授信制度
一、授信与统一授信 (一)授信 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客 户需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或对客 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客户履行债务、 责任的能力和诚信等)向第三方做出保证的行 为。
1、授信分类


授信又可分为实有授信和或有授信。 实有授信——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 授信。如:贷款、透支等。 或有授信——现时不发生资金流出,只向第三 方出具保证的授信行为。如:票据承兑、开立 信用证或保函等。
(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目的
1、是银行有效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需要。 2、是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 银行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对公司的好处主 要有:一是有利于改进和完善集团内部的财务 和资金管理。二是有利于集团内一些发展潜力 良好、但现有实力有限的企业发展。
第四节 贷款管理责任制

贷款管理责任制,就是在贷款经营、管理、决 策的过程中建立的责任制度体系,形成相互制 约、责权分明的合理机制,从而促进信贷管理 的科学性,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在现代商业银行贷款授权体系中,贷款授权一般分为三个层次: 贷款授权、贷款的转授权和贷款的再转授权 三个层次的授权共同构成贷款的垂直授权体系


1、贷款转授权
贷款转授权是指贷款转授权主体(即在贷款授权层次的贷款授权对 象——中国银行山东分行)对贷款权力资源直接行使再配置权(或再 分配权)。
2、贷款再转授权
2、部分授权


部分授权也称有限授权或差别授权,是指授 权主体对授权对象授予的权力范围小于授权 主体自身的权力范围。 例如:总行对有的管辖行仅授予贷款批准权、 外汇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但不授予人 事权和经营决策权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统一管理,并根据我行信贷组合管理实施进程,逐步建立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限额管理制度。

第四条我行应在全面了解客户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和经营周期,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核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制定科学的贷款方案,并加强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和资金回笼情况的有效监控。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完善内控机制,实施贷款全程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综合考虑借款人行业前景、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与我行合作关系等因素,对资质良好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我行应主要叙做期限在3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其中: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为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最新贷款通则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三章借款人第四章贷款人第五章贷款管理第六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通则全文资料讲解

贷款通则全文资料讲解

贷款通则全文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提出,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展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1999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及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境内注册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为进一步提高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的整体能力,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有关管理制度办法另发)。

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一、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目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企事业单位等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登记咨询的工作制度。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立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授信管理的需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我国信用咨询体系的开端。

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咨询服务,提高金融系统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服务。

二、工作方式与职责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手段开展工作。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电子化管理系统,是以贷款卡为媒介,以城市为单位,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9〕28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8.16【实施日期】1999.08.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28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境内注册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为使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银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加快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设工作。

在办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

附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附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信贷登记咨询是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管理手段,通过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借款人信息登记,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资信咨询服务,并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行为进行监控的金融监管服务制度。

本办法所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城市为单位,以贷款卡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结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管理,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服务水平,建立本行完善、有效的贷款风险防范约束机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在信贷管理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并按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精神,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等方法和措施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达到防范、控制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整体效益,保障信贷业务良性发展的动态、持续过程。

第四条从事信贷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必须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贷款担保。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境内有效居住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四)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结构特点,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优先支持:(一)产权明晰、资产负债合理、经营效益良好的中小及微型企业;(二)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有助于全行贷款行业集中度优化的;(三)对本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具有较强推动作用的;(四)以本行作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主要合作银行的;(五)以有效易变现优质资产抵(质)押的;(六)符合本行其他优先支持条件的。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贷款卡办理及年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贷款卡办理及年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贷款卡办理及年审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贷款卡办理及年审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方便广大企事业单位办理贷款卡和参加贷款卡年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兰州辖区启用贷款卡电子版申请表,同时继续实行贷款卡滚动年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贷款卡新办与变更从2012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新办、变更贷款卡不再申领纸质《贷款卡申请表》,新办或变更贷款卡时请登录互联网“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http://)的“办事指南”栏目,下载“贷款卡信息录入软件”,按照“贷款卡信息录入软件”操作说明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打印,连同贷款卡办理所需提供的资料一并提交办卡机关。

二、贷款卡年审贷款卡年审仍实行滚动年审的方式,凡在兰州地区领取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贷款卡发卡机关为其核发的《准予贷款卡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或《准予贷款卡行政许可变更通知书》、《准予贷款卡行政许可延续有效期决定书》核定的一年有效期到期前申请办理贷款卡年审。

参加年审的企事业单位不再申领纸质《贷款卡年审表》,参加贷款卡年审时请登录互联网“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http://)“办事指南”栏目,下载“贷款卡信息录入软件”,按照“贷款卡信息录入软件”操作说明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打印,连同贷款卡年审所需提供的资料一并提交办卡机关。

三、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兰州辖区贷款卡新办及年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永登县支行、红古支行。

原在中国人民银行榆中县支行、皋兰县支行申领的贷款卡,在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年审。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02.15•【文号】银发[1994]37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15日银发〔199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贷款通则全文

贷款通则全文

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xx人民银行、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

贷款通则全文

贷款通则全文

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贷款卡使用管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为贷款卡编码,贷款卡编码唯一。

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并对贷款卡的持有、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贷款卡的申请与核准第五条借款人在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

第六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贷款卡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主要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企业法人章程;(二)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卡时的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有关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三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第五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七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臵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臵换项目资本金。

(二)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评等政策,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文件;(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五)符合本行的行业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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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全文)
2006年11月13日18:16 【字号大中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人民网北京11月13日讯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了2006第17号公告,宣布对《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贷款卡发放及管理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贷款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贷款卡使用管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为贷款卡编码,贷款卡编码唯一。

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并对贷款卡的持有、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贷款卡的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借款人在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

第六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贷款卡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主要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一)企业法人章程;
(二)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卡时的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有关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准确填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发放贷款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卡。

第十二条对不予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贷款卡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借款人领取贷款卡时可以设定贷款卡安全认证标识。

借款人变更贷款卡安全认证标识时,应当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借款人申请贷款卡所产生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时、完整地提供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其他的财务收支报表之外,其他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借款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可以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保证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其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借款人需要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应当在贷款卡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借款人办理延续手续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经当年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其他申请贷款卡时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申请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

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准确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书电子模版经审验无误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完成贷款卡有效期延续手续;申请材料经审验无误,但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贷款卡有效期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卡遗失、损坏的,借款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换发,换发的贷款卡编码不变。

第二十条借款人不得出租、出借贷款卡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贷款卡。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
(二)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
(三)借款人解散;
(四)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五)借款人存在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当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

金融机构不得为没有贷款卡、贷款卡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取得、使用贷款卡的,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为无贷款卡、贷款卡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发放贷款卡,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撤销贷款卡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以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贷款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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