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标准(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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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标准(doc 20页)
大唐集团制〔2005〕106号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标准》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标准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集团公司审计标准通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5年7月1日印发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第8号令)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四条本标准是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交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一般标准
第五条一般标准是关于集团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的基本规范。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强化内审监督机制。
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战略目标,按照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内部审计战略或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审计部门要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九条审计部门负责人要树立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理念,充分动员内部审计资源,着力打造作风过硬、业务精良的内部审计团队,在创建与一流企业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实践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素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执审能力。
第三章作业标准
第十一条作业标准是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应有年度审计工作基本思路、工作要点、计划项目表及其说
明等内容。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实施前,审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一)下达审计通知。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7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项目及其依据;
3.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及时间;
4.要求提供的资料及被审计单位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5.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事前进行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的,应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重点、要求和期限。对内容单一、业务简单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可以不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成立项目审计组,并指定组长。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三)收集有关资料。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收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预算、会计报表、合同协议及综合统计等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前调查。
(四)拟订审计方案。对于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组应当制定审计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审计方案的依据;
2.审计项目名称及审计对象;
3.审计的目的、内容及重点;
4.审计的方式(就地审计或委托审计);
5.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
6.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7.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组进点后,应当采取会议或其他方式,宣读审计通知,介绍审计方案,听取被审计人述职报告或被审计单位的迎审准备及自查情况。
第十五条现场审计中,审查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二)有关会议记录、纪要;
(三)资产经营责任制、扭亏增盈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资料;
(四)有关生产、基建和经营的合同(协议)、预算、结算等文件资料;
(五)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资产的保管方式及安全措施,必要时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
(六)审查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内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不相容职务是否由不同人员担任;重要经济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是否经过审核批准程序和授权;是否有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等。
第十六条现场审计中,应充分运用相应技术和方法实施以下审计程序并严格控制审计质量。
(一)审计记录。对重要审计事项,要认真核实并予以准确记录。
(二)审计证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取得有关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和函证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复印的审计证据要与原件核对无误,有有关部门和人员签章,并注明复印件的出处;审计调查记录作为审计证据时,须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未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对需要取证的审计事项进行外调时,审计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要保证审计证据客观、相关、充分、合法。经过分析筛选后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附件。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应以审计记录、审计证据为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国家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正确认定其性质,连同处理意见和建议,一并写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交由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要积极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八条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选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