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民事审判庭规章制度
民事审判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事审判工作,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对审判庭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民事审判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单位,负责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第四条民事审判庭的人员构成、组织设置和职责分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民事审判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民事审判庭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能力和素质,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第二章审判庭组成第七条民事审判庭由庭长、副庭长和审判人员组成,其中审判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
第八条庭长是审判庭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审判庭的全面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
第九条副庭长协助庭长处理审判庭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审判人员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公正裁判。
第十一条民事审判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门的审判组,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
第十二条审判庭可以设立专门的研究室,负责调研和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司法意见。
第三章审判庭工作第十三条民事审判庭应当依法组织开庭审理案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依法判决或裁定。
第十四条审判庭应当保证审理案件的公开、公正和高效,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第十五条审判庭应当依法审查案件相关材料,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裁决。
第十六条审判庭应当注重审判质量,保证审判文书的规范、公正和权威。
第十七条审判庭应当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四章审判庭纪律第十八条审判庭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审判庭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审判庭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审判庭的形象,不得损害审判庭的声誉。
第二十一条审判庭工作人员应当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审判庭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法庭审理的程序和规则
法庭审理的程序和规则在法庭上,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本文将就法庭审理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探讨,并对其重要性进行阐述。
一、起诉程序在法庭审理之前,起诉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程序包括起诉状的提出、受理和传唤被告等环节。
起诉状应当明确指出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和请求,并由原告亲笔签名。
法庭在受理起诉状后,会根据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通知被告出庭,确保双方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二、庭前准备和调解在庭前准备阶段,法庭将组织各方当事人参加庭前会议,这有助于明确争议的焦点、界定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
法庭还可以在此时推动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寻求和解方案。
调解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并避免争议进一步恶化。
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法庭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开庭前,法庭会向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包括开庭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开庭时,法庭将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辩护人、证人以及法庭人员等参与审理。
审理期间,双方将发表开庭陈述,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等。
四、证据的采信和鉴定在法庭审理中,证据的采信和鉴定非常重要。
法庭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某些证据存在争议或需要专业知识辅助判断时,法庭还可以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辩论和结案在证据审查完毕后,法庭将进行公正的辩论环节。
在辩论中,双方将对对方的观点和证据进行质询、驳斥和辩论。
法庭也会对双方的辩护意见进行充分的听取与分析,并结合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法律判断。
六、判决和裁定法庭审理的最终结果是判决或裁定。
在审理结束后,法庭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并会在一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宣判。
判决是最终的决定,而裁定则是针对程序性问题的决定。
七、上诉和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满意,他们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再审。
在上诉程序中,上级法院将重新审查事实和证据,并依法作出新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高法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一、法庭秩序管理1.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前,法庭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提前到达法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庭审资料、确保庭审设备正常运转等。
同时,法官应提前查阅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庭审中的行为规范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做到严谨公正、言行得体,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侮辱当事人的言行举止。
当事人和律师也应该遵守法庭规章制度,不得在庭审中干扰法庭正常秩序。
3.庭审后的处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庭审记录、准确记录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为法庭裁决提供依据。
同时,法庭应及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明确裁决结果,确保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庭审程序管理1.庭审排期法庭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
在排期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时间和其他相关因素,避免因排期不当导致案件延期。
2.庭审程序法庭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庭审,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平。
在庭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诉讼规则进行证据推举和质证,确保庭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庭审记录法庭应做好庭审记录工作,准确记录庭审过程,确保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庭审记录是法庭裁决的重要依据,必须做到准确全面。
三、法官和法警管理1.法官管理法官是法庭的核心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操守。
法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到公正廉洁、慎言慎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法警管理法警是法庭的执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
法警在庭审过程中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安全,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同时,法警应注意言行举止,不得侮辱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综上所述,法院法庭规范管理制度是法庭正常运作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规定程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平。
法官和法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做到廉洁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法庭秩序,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法庭的工作制度
一、引言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场所。
为了确保法庭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庭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法庭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庭工作基本原则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法庭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法庭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平等地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法庭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审判,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力。
4.公开审判原则:法庭审判活动应当对社会公开,除合议庭评议外,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不得非法侵犯和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6.合议制原则: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采用合议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确保审判公正。
7.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不参加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庭组织形式1.合议庭: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
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2.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组成。
3.专业法庭:根据案件类型,人民法院设有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专业法庭,分别负责审理相关案件。
1.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2.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诉讼文书等材料送达当事人。
3.答辩: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4.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
法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法庭安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法庭,包括审判庭、调解室、执行庭、立案庭等。
第三条法庭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责任到人;(三)科学管理,依法治理;(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法院院长对本院法庭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法庭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法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法庭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庭安全员负责本法庭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本法庭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二)负责对进入法庭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三)负责维护法庭的秩序,防止哄闹、打架等事件发生;(四)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法庭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法庭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安全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法庭安全检查制度(一)每天上班前,法庭安全员应对法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通道、门窗、电源、网络设备等;(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法庭安全保卫制度(一)实行门卫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法庭必须登记;(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法庭;(三)禁止在法庭内吸烟、饮酒;(四)禁止在法庭内大声喧哗、吵闹;(五)禁止擅自使用法庭内的通讯设备。
第十条法庭秩序维护制度(一)法庭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擅离职守;(二)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三)对不听劝阻的,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一、引言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仲裁和审判职责。
为了保障庭审的公正、高效进行,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法庭规则。
本文将介绍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包括庭审准备、庭审程序、证据规则、庭审顺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庭审准备在进行庭审前,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方和被诉方的双方当事人应提前到达法庭,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2.法庭人员要检查庭审所需的设备和文件是否齐全,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3.法官应熟悉相关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相关判例,确保在庭审中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三、庭审程序人民法院的庭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开庭宣告: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并介绍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2.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依次陈述自己的诉求和辩护意见;3.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依次提供证据,并进行交叉质询;4.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和主张进行辩论;5.结案陈述:双方当事人对庭审过程中的争点和事实进行总结;6.宣判: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宣布判决结果,或者决定是否需要择期宣判。
四、证据规则在庭审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庭审的公正,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些证据规则,包括:1.证据的提交: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所需的证据,法官可以要求补充或排除不适当的证据;2.证据的举证责任:起诉方应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被诉方可以提出反驳证据;3.证据的采信:法官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因素来判断证据的采信程度;4.调取证据:法官可以调取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证人,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协助。
五、庭审顺序为了使庭审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人民法院规定了庭审的顺序:1.起诉方陈述:起诉方介绍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2.被诉方答辩:被诉方对起诉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并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3.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的顺序提供证据,并进行质询;4.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对对方的证据和观点进行辩论;5.结案陈述:双方当事人总结庭审过程中的争点和事实。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内容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内容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开庭前书记员宣读的法庭纪律是什么每个法院宣读的都不尽相同。
但是全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内容编排。
下面是该规则内容。
主要是九、十、十一、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是一系列所司法机关执行司法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今天,我们就围绕这个话题,阐述其相关规则和执行原则。
一、庭前准备庭前准备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
2. 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解答其疑虑,让其了解司法程序和庭审规则。
3. 对证据进行审查,检查是否齐全、准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它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也需要确保庭审效率,所以在执行庭审程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主持人应当在庭审前进行宣布,并进行必要的告知,让当事人了解庭审原则,和解和调解的可能性。
2. 庭审案件需要进行交叉质证,即当事人可以提出问题,让对方回答,并可以相互驳斥证人证言和证据。
3. 要进行庭审记录,记录庭审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等情况。
在审理结束时,应当读出庭审记录,并让当事人核对。
三、庭审原则庭审原则是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庭审效率的平衡。
在执行庭审程序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
庭审应当公开进行,除非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
2. 辩证原则。
在庭审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让其有充足的时间和方法来申辩和辩论。
3. 公正原则。
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障公正,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个人,都应当不受特殊待遇。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是司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定。
无论是在庭前准备还是庭审程序中,都需要遵循规则,并且在执行时避免过度干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13•【文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胡仕浩刘树德杨建文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法释[2016]7号),根据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后,于2016年4月13日重新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法庭规则》,现就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法庭规则》的名称和性质(一)关于《法庭规则》的名称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国家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变革,立法与司法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恢复与重建的历史新时期。
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分别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把刑事审判工作引入法治化的轨道。
当时“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由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可依,法庭往往设在集市上或广场上,审理案件无程序,审判现场无秩序。
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作了程序性规定,初步解决了“审理案件无程序”的问题。
对于人民法院来讲,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务之急就是规范庭审活动的秩序,解决“审判现场无秩序”的问题。
如何“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成为当时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以下简称1979年《法庭规则》)。
1979年《法庭规则》原计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或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当时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前面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来因故虽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但保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6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权威解读规则全文)
2016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权威解读规则全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邀稿|手机邮箱152********@ 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相关情况。
该规则于1993年1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法释〔2016〕7号)修正。
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唯一一件直接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文件。
本次修订后的《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内容有15条。
此次修改,体现了以下六大变化:变化一:更加注重权利保障。
一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的各项诉讼权利。
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二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特殊设置。
三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四是加强证人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五是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爱。
要求法庭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为特殊群体参与庭审活动提供方便。
变化二: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
一是诉讼权利行使受到平等保护。
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二是庭审活动充分接受监督。
人民检察院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均可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或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人物: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辩护人、证人、第三人、法警及记者的人选要求:衣着整洁。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庭审程序(一)、开庭准备1.审判长应对合议庭做出明确分工,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速录员检查法庭设施是否齐备,摆放是否规范。
3.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注意认真查看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后通知其入庭。
(如有证人出庭,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让其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后,安排其在庭外等候传唤)。
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记录、录音、摄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
(4)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5)不得随意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7)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8)如违反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对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检察人员入庭。
请审判人员入庭。
6.审判长宣布:请坐。
7.书记员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到候审室,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二)、庭审开始1.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2.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是否受到法律处分审判长讯问:被告人你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的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时间。
(如有多名被告人,须依次核对。
普通程序庭审规范
普通程序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为规范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统一庭审语言、行为,维护庭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程;第一部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包括查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审判长;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3、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请坐下;在大审判庭,书记员应面对审判长;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已到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视情况报告清楚;第二部分宣布开庭审判长敲法槌;审判长:现在开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原告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被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审判长: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被告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被告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第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第三人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审判长: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第三人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第三人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无正当理由的审判长:原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闭庭;敲法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无正当理由的审判长: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 原告或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理由正当的审判长:原告或被告XXX经传票传唤,因XXX未到庭,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本案决定延期开庭审理;休庭;敲法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审判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第三人撤诉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审判长: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被告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如有异议,应说明理由,合议庭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予以驳回,继续开庭;异议成立的,应当决定延期开庭;审判长: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庭前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法人合法注册登记、存续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了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了授权代理手续,经核对符合法律规定,各出庭人员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二或三庭今天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案由纠纷一案; 审判长:本院已于开庭三日前将开庭传票、开庭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进行了公告,被告的答辩期已经届满,本次开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已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审判长:本院送达的XX法律文书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庭在此不再赘述;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2、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4、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5、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6、有权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7、有权进行辩论;8、不服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起上诉;9、有权查阅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10、原告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11、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12、胜诉方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除依法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认真履行举证责任,如实陈述案情;积极提供证据;3、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等;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请向法庭陈述被申请回避人员的姓名及申请回避的理由;审判长:因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本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是否成立,本院需审查后决定,休庭;敲法槌;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请证人在庭外等候出庭作证;第三部分法庭调查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提供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审判长:首先由原告向本庭陈述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原告陈述完毕诉讼请求和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向本庭陈述答辩理由;被告陈述完毕答辩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发表陈述意见;第三人发表完毕陈述意见后,被告提起反诉的审判长:由被告向本庭陈述反诉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陈述完毕反诉请求和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请求向本庭陈述答辩理由; 原告陈述完毕答辩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针对被告反诉请求发表陈述意见;审判长: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合议庭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有无异议庭前组织证据交换的审判长:经庭前证据交换,本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确认如下:……审判长:本次开庭针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庭前未组织证据交换的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围绕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依次向本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内容,其他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传证人XXX到庭;审判长:证人XXX,本院依法审理XX一案,根据XXX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请你陈述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件号码;审判长:证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你有义务出庭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审判长:下面由XX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向证人发问;审判长:XX对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何意见审判长: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向证人发问;法庭认为必要时,可向证人发问;证人作证完毕后审判长:请证人庭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证人XXX退庭;对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由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审判长:由XXX提交证言的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审判长:XXX对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证言有何意见合议庭依职权搜集的证人证言由审判人员宣读后,当事人分别予以质证;审判长:现在宣读本庭调取的证人证言;各方当事人对本庭调取的证人证言有无意见审判长:现在出示宣读、播放本庭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出示宣读、播放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有无意见审判长:下面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无意见是否需要向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发问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相互发问当庭认证,视具体案件而定,举证、质证、认证可以同时进行,即一举证一质证一认证;也可以同其他证据印证后进行阶段性认证或综合性认证即每一个焦点问题举证完毕,认证一次或法庭调查结束作认证,认证时应讲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对证据当庭予以认定的审判长: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本庭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且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对证据当庭不予认定的审判长: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该证据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对证据不能当庭认定的审判长: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该证据暂不能确定其证明力,待合议庭结合其他证据或查证评议后再予以认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效力的认定,合议庭可当庭合议或休庭合议作出;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第四部分法庭辩论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审判长:原告发言;审判长:被告答辩;审判长:第三人发言或答辩;辩论时若出现当事人间互相进行侮辱、漫骂、攻击的,审判长应及时敲法槌予以制止;辩论中当事人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审判长: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重新调查结束后审判长:继续法庭辩论;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审判长:第三人有无新的意见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发表陈述意见;审判长:被告发表陈述意见;审判长:第三人发表陈述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可以就本次庭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是非责任进行归纳总结,同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说理,阐明合议庭对本案的意见;事实全部查清的,可进行全部总结;部分查清的,可进行部分总结;庭审小结的评议,可以休庭进行,也可以当庭进行;第五部分法庭调解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由审判员主持进行;当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长:经本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宣布调解结束后审判长:闭庭;敲法槌;经调解当庭未达成协议的审判长:经当庭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宣判;休庭;敲法槌;一方以上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审判长: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宣判;休庭; 敲法槌;第六部分合议庭评议及宣判合议庭评议后,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敲法槌;审判长: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现在对XX一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审判长宣读裁判主文,交代上诉权利、期限,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宣判日期;宣读完毕后审判长敲法槌;审判长:请坐;审判长:当事人庭后阅签庭审笔录;XX一案现在闭庭;敲法槌;合议庭评议后,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XX一案将定期宣判;当事人庭后阅签庭审笔录;休庭;敲法槌;宣布休庭或闭庭后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退庭;书记员: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庭审规范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庭审规范是怎样的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是⽐较多的,了解这些都是⽐较有⽤的,⼀般都会通过法律的⽅式维护⾃⼰的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经过⼀定的程序。
那么,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是怎样的?相信这是很多⼈都想要了解的内容,下⾯由店铺为⼤家进⾏解答。
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规范有哪些⼀、开庭前的准备(⼀)书记员: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不得参加旁听,证⼈与证⼈之间不能在⼀起。
(⼆)书记员(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录⾳、录像和摄影;2、不准随意⾛动和进⼊审判区;3、不准发⾔、提问;4、不准⿎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为;5、关闭⽆线通讯⼯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给予⼝头警告、训诫;没收录⾳、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全体起⽴,请审判长、审判员⼊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审判台就坐)(四)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均已到庭(如有缺席⼈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正式开庭活动(五)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六)审判长:核对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份。
原告(被告、第三⼈)的姓名、性别、出⽣年⽉⽇、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是法⼈的,核对法⼈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姓名和职务)原告(被告、第三⼈)的委托代理⼈姓名、性别、出⽣年⽉⽇、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的关系。
委托代理⼈系律师,核对姓名、⼯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七)原告对被告⽅(第三⼈)出庭⼈员有⽆异议?(⼋)被告对原告⽅(第三⼈)出庭⼈员有⽆异议?(九)第三⼈,对原告⽅,被告⽅出庭⼈员有⽆异议?(⼗)审判长: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份经核对⽆误,且当事⼈对对⽅出庭⼈员没有异议,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司法警察(法警)考试试卷及答案
司法警察(法警)考试试卷及答案一、单选题(共20题,共40分)1.值庭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A.审判长B.书记员C.大队长D.院长2.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设备A.X射线探测检查B.红射线探测检查C.?射线探测检查D.摄像检查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中规定,被告人需要上厕所时,每名被告人应由()监控A.5人B.2人C.4人D.3人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中规定,对同案被告人,应保证()室A.两人一室B.一人一室C.三人一室D.四人一室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中规定,对女性被告人应由()执行看管A.女司法警察B.男司法警察C.男女司法警察各一名D.警长6.司法警察执行押解时,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司法警察押解A.5名B.2名C.4名D.3名7.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C.《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D.《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执行A.法官B.司法警察C.人民陪审员D.书记员9.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维持法庭秩序。
A.司法警察B.书记员C.人民陪审员D.保安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A.208B.558C.368D.617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1 月16日由()颁布A.国务院办公厅B.公安部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统一监制A.最高人民法院警务部B.公安部C.地方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D.上级人民法院1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庭审理程序制度
法庭审理程序制度引言法庭审理程序制度是指在司法领域内,为了保障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它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法庭审理程序制度的定义、功能、基本原则、具体流程等多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当中。
一、定义法庭审理程序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尊重人权及法律程序而建立和完善的一整套手续和规范。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审判的公正、合法和高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功能法庭审理程序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审理程序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和基础,确保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受到公平对待。
它规定了当事人的告知权、辩护权、质证权、申请证人出庭权等各项权利,有效避免了司法程序的任意性和不平等现象的发生。
2. 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法庭审理程序制度是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体现,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程序中的各项规则,确保了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正,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只有在遵循规定的程序下进行审判,才能保证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3. 实现审判的高效和快速法庭审理程序制度对审判活动的时间和效率进行了合理的规范和安排,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合理的时间安排、简化的程序、案件分流等方式,使审理工作更加高效和快速,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的司法救济。
三、基本原则法庭审理程序制度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任何人都有权利出庭旁听。
公开审判不仅可以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有一个监督和约束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和违背法律原则。
2. 口头审理原则法庭审理应当以口头方式进行,主审法官或庭审人员应当通过口述和发问的方式进行案件审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公正的表达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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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法发〔1993〕40号
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待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