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
○资料B0M1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 2—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工商、税务、质监、民政)
11.登记结婚、离婚登记、火化遗体数、收养单位情况(BM01-004-202表) 39 12.各项税费收入分税种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1表) 40 13.各项税费收入分行业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2表) 41 14.个人所得税分项目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3表) 42 15.营业税分行业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4表) 43 16.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5表) 44 17.各项税费收入分单位完成情况(地税)(BM01-005-206表) 45 18.私营个体经济税收情况(BM01-005-207表) 46 19.私营企业税收情况(BM01-005-208表) 47 20.个体工商户税收情况(BM01-005-209表) 49 21.房地产业税收入库情况(BM01-005-210表) 50 22.各项税费收入完成情况(国税)(BM01-006-201表) 51 23.各项税收收入分产业情况(国税)(BM01-006-202表) 53 24.增值税分行业构成情况(国税)(BM01-006-203表) 54 五、附录 指标解释 1.工商 55 2.税务 55 3.民政 56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发布日期】2017.09.25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队各处室,各调查队,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怀柔区、延庆区统计局:
为保障北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9号令),制定了《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7年9月25日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北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统计调查证(以下简称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9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北京总队)负责北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证印制、核发和管理。
第三条调查证的颁发对象为北京总队、北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各调查队及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怀柔区、延庆区统计局聘用的,承担北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任务的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京政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市政府决定,改革本市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
现就本市改革统计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长期以来,本市以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县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在了解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现行的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渠道已不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一部分经济主管部门转为经济实体,不再承担政府的统计职能;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大批企业划归地方管理和新财税体制的建立,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区、县政府对区域统计信息的需求更为迫切。
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已经势在必行。
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国民经济按地域核算的原则。
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
对全市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
(三)坚持循序渐进、配套改革、服务企业的原则。
完善统计调查方法,规范对企业采集统计数据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基层负担。
(四)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
加快统计信息化步伐,以信息化促进统计制度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五)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
增强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数据的控制力,实现统计工作的快、精、准。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市局所属各单位,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根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市局修订了《北京市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本市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9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北京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统计调查证的印制、核发和管理,市局法规处是统计调查证的核发部门。
市局及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对所聘用人员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组织实施调查的市局相关部门及区局是人员聘用部门。
市局人事教育处负责对聘用部门所聘调查人员是否符合劳动法律及政策规范予以审核。
市局计算中心负责统计调查证网上审批系统的开发和日常维护。
市局宣传中心负责统计调查证在北京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信息的技术支持。
第三条统计调查证核发工作依托网上审批管理平台,实行无纸化网上审批。
第四条申领统计调查证人员应当由本人填写登记表并附个人近期同底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由聘用部门审核并存档,由聘用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聘用部门对申领调查证人员的登记信息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保密义务,组织对申领人统计知识、调查技能及保密义务的培训,使之具备从事政府统计调查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聘用部门根据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申领调查证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统计调查证有效期限。
调查证有效期限定为一年期和半年期。
第七条市局人事教育处根据聘用部门提交的申领材料,审核申请人与聘用部门的聘用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相关劳动法律及政策规范,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 北京市统计局
台账使用说明1.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必备的数据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
2.统计台账资料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及时进行登记,并与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及相关专业资料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删减、遗漏,需要增加的内容可在空白表格中补充。
3.4.本台账须妥善保管,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5.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验收记录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目录单项工程一览表单项工程一览表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续)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续)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固统台3账(续)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续)单项工程编号:单项工程名称:统计台账固统台3账(续)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台账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统计台账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固统台账固统台账固统台账固统台账固统台账。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为加强对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统计局对《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2004年)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2016年12月19日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统计局、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和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独开展或者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制发统计调查项目。
确因工作需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和区统计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市和区统计局为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等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并按程序向同级统计局申请。
第四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范围:(一)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联合制定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项目等;(二)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统计局变更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三)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四)不包括非强制性统计调查,如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开展的、调查对象自愿参加的电话调查、拦截访问调查等。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施行日期】200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各统计直报单位,市统计局各处(队、中心):按照2003年全市统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严格管理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要求,现将《北京市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五日北京市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调查行为,充分发挥全市统计系统人力、物力、财力的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工作压力,经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北京市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公布如下:1、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负责统一协调各专业专项调查项目的洽谈、立项,确定承办单位。
负责向局长办公会申报专项调查计划。
设计管理处签署“不同意”开展调查的项目,局长办公会不予研究。
2、专项调查项目计划每年度制定一次,经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向区县统计局公布。
调查计划确定后原则上按计划项目执行,对市委市政府紧急交办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特事特办原则专报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增加计划外项目。
计划外的专项调查,原则上由承接调查的处(队、中心)直接调查,不向下级统计部门布置工作任务。
3、列入计划的调查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调查实施前一个月向设计管理处提交调查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4、统计指标体系比较完善,调查渠道畅通,报告期明确的调查的项目,应当作为常规性统计调查,及时列入统计调查制度。
5、建立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提高统计调查的效益,降低统计调查成本。
专项调查项目经费要加强管理,分项支付,专款专用。
建议各区县统计局参照以上规定精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按照 统 计资
料 发布 年 度 计 划
的
,
向
社 会 发布 统计 资 料
,
确 需 对发 布 计 划 进行 调 整
;
应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公 告 说 明 调 整 的 具体 事 项 和 理 由
门
同 时
,
有
。
关部
应 在发 布 公 告 前将 调 整 情 况 告 知 同 级人 民 政府 统计 机构
。
已
经 市 政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
你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贯 彻 落 实
,
北京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
201 6
年
7
月
8
曰
—
79
—
北 京 市 统 计资 料 发 布 管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进
一
步规 范本市统计资料发布 工作 保 障统计资
门
是指 生成 和掌握 市
、 、
、
区
经济 社会发展相
、
关 统 计数 据 的 政 府 组成 部 门
直属 特设 机构 直 属 机 构 派
。
出
机构
、
部 门 管 理 机构 以 及 承 担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单 位 等
本 办 法 所称 统 计 资 料是 指 市
门
、
区
人 民 政 府 统 计机 构 和 有 关 部
—
料 并定 期 发布 经 济社 会发 展 综 合 统计 资料
,
。
有关部
门
应 指定 本 部 门 负 责 统 计 资 料 发 布 的 工 作 机 构 明 确 责 任
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
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区县统计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和区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上述部门与其他组织联合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和区县统计局负责对本管辖区域内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监督。
各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是本部门统计调查表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表,是指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包括以数字和文字形式体现的,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五条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与市和区县统计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当相互衔接,不得重复。
第六条各部门以本部门管辖系统外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制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审批,并在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汇总的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
各部门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制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备案,并在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汇总的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各部门为完成市人民政府部署的紧急调查事项,市统计局又无此项资料的,可以组织一次性统计调查,统计调查事后应当将统计调查表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将调查资料报市统计局。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正)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应当加强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单位应当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本市现代化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市和区、县统计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综合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街道或者乡、镇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同级统计局的指导。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统计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4.14•【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4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的解释,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事业组织,均须全面执行《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职权。
第四条乡、镇统计机构执行本乡、镇综合统计职能,在统计业务上受区、县统计局领导。
乡、镇以下的行政村,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员,负责本行政村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机构的领导。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统计机构或指定具备助理统计师条件以上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或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区、县统计局设统计检查机构,乡、镇统计机构设统计检查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执行统计法规的检查工作。
各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执行统计法规检查工作。
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检查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
第八条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当有经过统计业务培训的人员接替,并办清交接手续。
区、县统计局和乡、镇统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调动,应当征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
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并会同
台账使用说明1.台账内各项指标必须根据《能源、水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填写,登记台账的基础数据要依据企业的原始记录,并与企业报出的统计报表一致,出现调整要加注说明。
2.台账必须用钢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数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要清楚工整。
3.为了保证统计台账的连续性,台账管理需责任到人,如统计人员变更、流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台账经管及交接登记”中登记。
4、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应在“检查记录”上登记。
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对无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应给以经济处罚。
5.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能源注:能源消费计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惯用计量单位填写,上报年报时再根据报表要求统一折算;也可采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非工业主要能源消费”表上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
调整量为季度末根据实际消费量,对已计入台帐的数据的调整。
下一个季度以调整后的数量为基础数据计算累计量。
和水消费主要能源和水消费(续)指标解释主要能源和水消费能源消费量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在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耗能设备、照明、采暖制冷、车辆、炊事等消耗的能源。
不包括:调查单位所属的法人单位的用能。
调查单位为居民住宅区(包括所属家属区)或其他单位转供的各种能源。
调查单位对外销售的能源。
能源消费量的统计原则:(1)谁消费、谁统计。
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取水总量:指报告期内企事业单位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热水、地热水等)。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京统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8)96号)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已于2008年4月21日第12次北京市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总队长联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市局、总队)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全市政府统计工作的检查监督,保障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工作,促进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增强统计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统计机构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机构,列入统计巡查的对象:(一)各区县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机构;(二)国家统计局和北京市统计局派出在各区县的调查队;(三)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一)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三)执行国家和本市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与审批(备案)情况;(四)统计数据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发布情况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五)完成市政府和市局、总队部署的重大工作和统计调查任务情况;(六)区县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廉政勤政建设及统计队伍、行业作风建设情况;(七)区县统计机构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市局、总队认为应当巡查的其他内容。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9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本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应当加强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单位应当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本市现代化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成绩显著,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市和区、县统计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北京市 部门调查 统计制度
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工作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了解北京市各部门的调查统计制度,本文将对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一、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的概况北京市各部门的调查统计制度是指在单位内部建立的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并优化部门内部的数据统计工作流程,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目前,北京市各部门的调查统计制度涵盖了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布等各个环节,涉及到各种调查统计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标准。
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早,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北京市各部门的调查统计制度已经逐渐趋于规范和科学化,不断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统一领导,明确责任。
各部门在制定调查统计制度时,应明确统一的领导机构和责任部门,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分工协作,优化流程。
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3. 数据共享,信息互通。
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交换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全面。
4. 审核监督,保障数据安全。
建立健全的数据审核和监督机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1. 统计数据质量不高。
部分部门在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够。
2. 统计制度不够完善。
有些部门的统计制度存在一些遗漏和不规范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加强统计知识培训。
对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统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统计意识和能力。
2. 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加大对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4. 加强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共享。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农、林、牧、渔)
四、调查表式
(一)年报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甲
乙
一、农业机械总动力 柴油发动机动力 汽油发动机动力 电动机动力 其它机械动力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统计条例》相关规定
■ 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政府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建设全市统 一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统计、工商行政、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向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提供所需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供政府有关部门查询和使用。
■ 报送统计调查项目结果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
■ 报送年度统计调查计划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统计 调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BM 03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环保、能源、水)
(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制定 2016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进行 了摘编,请您阅读并知悉。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 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 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依法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 统计指标和设计调查方案,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可行性测试。能够通过已有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取得 所需资料的,不得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申请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具有法定审批权限的统计机构提交 申请表、制定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经费保障等材料。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1.15•【字号】京政发[1984]127号•【施行日期】198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4)127号1984年11月15日)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有效地制止滥发统计报表,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特作以下暂行规定:一、一切统计报表(包括定期的和一次性的)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不经统计部门批准,不准滥发统计报表。
二、制发统计报表,要本着既需要又精简和切实可行的原则,要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效果。
(一)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
凡是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或可以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得到统计数据的,均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二)采取较简便的调查方法搜集资料。
凡用一次性调查能够取得资料的,就不要制发定期报表;凡是半年报、季报、季节报能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制发月报表、旬报表;凡是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取得资料的,就不要制发全面统计报表。
(三)报表内容要简明扼要,避免繁琐,不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报表重复、矛盾。
(四)制发报表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编码、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填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
三、制发统计报表,除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统一制发者外,均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各区、县统计局(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发本地区定期报表和一次性调查表,但需报市统计局备案。
(二)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区、县属业务部门(包括社会团体和科研单位等,下同)制发统计报表,必须由局、总公司和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或指定的有关机构)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坚决改变一个部门的职能机构自行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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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区县统计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和区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上述部门与其他组织联合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和区县统计局负责对本管辖区域内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监督。
各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是本部门统计调查表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统计调查表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表,是指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类统计调查表。
包括以数字和文字形式体现的,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五条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与市和区县统计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当相互衔接,不得重复。
第六条各部门以本部门管辖系统外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制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审批,并在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汇总的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
各部门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制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报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备案,并在调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汇总的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各部门为完成市人民政府部署的紧急调查事项,市统计局又无此项资料的,可以组织一次性统计调查,统计调查事后应当将统计调查表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将调查资料报市统计局。
区县统计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将统计资料报市统计局。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不得制发统计调查表。
确因工作需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应当会同市和区县统计局联合制发。
第九条制发统计调查表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
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调查表,必须严格控制。
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全面调查。
第十条制发统计调查表必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市和区县统计局以及部门制定的补充性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一条应当审批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由制发该调查表的部门向市或者区县统计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审批或者备案的函;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
(三)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相关文件。
包括制发该统计调查表的必要性说明以及背景材料、研究论证材料;
(四)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说明书。
包括调查目的,组织实施机构,项目负责人,调查结果的提供范围、方式以及时间;
(五)调查方案。
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调查范围、调查方法、分类标准、指标解释、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报送时间和执行期限。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统计局接到正式申请,并且申请者提供的相关材料齐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复函申请方;未被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
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统计调查,市和区县统计局即时完成统计调查表的审批工作,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可以事后补办。
第十三条经审批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和执行期限。
经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备案机关名称、备案文号和执行期限。
市统计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和执行期限。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年度调查表及其调查周期小于1年的定期调查表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2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1年的定期调查表,其执行期限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经备案的定期调查表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3年;一次性调查表的执行期限到该次调查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执行期限到期后需要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表,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部门,不得在组织实施调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调查方式等。
如确需变动,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统计调查表中止实施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以正式函通知原审批或者备案机关。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保密;涉及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非经统计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
第十七条市统计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市和区县统计局审批和备案后执行的统计调查表目录。
统计调查表目录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经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名称、表号;
(二)组织实施调查的部门名称;
(三)审批机关名称和审批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和备案文号;
(四)执行范围和执行期限。
第十八条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被调查者有权拒绝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或者区县统计局举报。
第十九条对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市或者区县统计局有权予以废止。
未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泄露和提供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和区县统计局的工作人员在统计调查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17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