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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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

(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李文兵)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思想在于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或者说被告无需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相反,原告需要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鉴于当今我国司法审判依然没有启用无罪推定原则,笔者建议将无罪推定原则明文写入宪法和刑诉法中,真正做到惩治犯罪的同时也保障人权,实现法治中国。

关键字:无罪推定有罪推定疑罪从无法治国家

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不能叫做罪犯。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本文作者将从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区别入手,深入分析和讨论无罪推定的基本规则、举证责任、沉默权等基本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无罪推定”,系统阐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证无罪”、“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①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即“公证有罪”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②

二、无罪推定的基本规则

①刘家琛,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②刘家琛,《刑事诉讼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

第一: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任何人未经审判均不得称为罪犯。

第二: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生来就无罪的,因而也是无须证明的。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的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

第三:疑罪无从。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有罪的程度,否则仍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

第四: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即是沉默权的发源地。

三、无罪推定原则中的举证责任

无罪推定保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交到由起诉机关承担,这是证明责任的一次重新划分。那么,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呢?

首先,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证明要求很高,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种强制措施的限制,既无权收集证据,又无法进行调查,根本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即使能提出某些证据,也往往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③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一样承担证明责任,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让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

其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容易使司法人员推卸自己的证明责任,消极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证明有罪或无罪,对查明案件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再次,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当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在我国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

③姜成林,《逻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1993年出版,1997年重印,第43页

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类案件,司法机关应首先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责任,然后才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其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举证责任,否则,将以非法所得论。这种由犯罪嫌疑人负举证责任的情况,在证据理论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④

四、无罪推定原则中的沉默权

无罪推定原则确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其有罪的结论。

但是,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含义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并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或线索。

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港、澳、台等地方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而我国则不同。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许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或作虚伪陈述。⑤“对有罪者,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对无罪者,要求他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以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使他本人尽早解脱嫌疑。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不等于其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等于其有沉默权”。

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立有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将第12 条的立法意图解释为:“我们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的那种无罪推定,而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各种证据,在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不称被告人是罪犯,但也不

④樊崇义、周士敏、刘根菊,《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

⑤樊崇义、周士敏、刘根菊,《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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