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破产清算中的法院文书
破产清算中的法院文书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手里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终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认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挂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高法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别程序,破产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的通知津高法发〔2019〕30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0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高院民二庭联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定主体)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并制作决定书。
第二条(适用范围)管理人应当从《天津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并符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跨区域执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从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决定从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的,经本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指定方式)指定管理人一般应当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选定。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三)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关于破产申请人提名管理人的规定,细化提名管理人资格审查流程,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或者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向本院书面提出一名管理人人选。
申请人提出管理人人选时,应当提交提名申请书、接受提名确认书、承诺书等材料。
2.申请人应当在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提出管理人人选,且被提名人应当具有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资质和履职能力。
符合市高院指定管理人相关规定的破产案件,申请人可以在与破产案件有较强连接点的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提出具有省级一级资质的机构作为管理人人选。
经指定的外省市管理人应当与本市管理人共同履职。
近三年因办理破产、清算、诉讼业务受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惩戒,以及在本院个案履职评价中最近两个年度被评为不称职或者最近一个年度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机构和人员,不得被提名。
3.提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3)提名理由。
被提名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资质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及提名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4.接受提名确认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完全知悉提名事宜且自愿接受提名,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
5.承诺书应当载明被提名人承诺下列事项,由被提名人签署盖章:(1)具备本规则第2条所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2)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3)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4)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5)被提名人及其派出人员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6)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及与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7)保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破产管理人需要完成以下工作:1.组建管理人工作团队,配置工作人员,并将团队名单报法院备案。
2.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同时,安排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
3.通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确定接管时间。
4.制定工作计划和全面的管理人工作制度,包括管理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并报法院备案。
5.到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6.持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公章及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印鉴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7.制作移交清单、接管笔录,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管理人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并设置使用登记记录。
将债务人的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统一管理,不能自行划转的可以申请法院扣划。
接管工作完成后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在债务人营业场所公告有关事项。
8.及时接管以下资料: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线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6月2日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民二庭反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为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准确识别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成本,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预重整程序的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程序”,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重整申请后,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并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第二条【预重整方案的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方案”,是指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拟定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方案。
第三条【预重整期间的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期间”,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庭外商业谈判的期间,即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或人民法院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之日止。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6篇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6篇Decision on appointment of administrator编订:JinTai College指定管理人决定书6篇前言: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本文档根据决定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范文2、篇章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范文3、篇章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范文4、篇章4:指定监护人决定书范文5、篇章5:指定监护人决定书范文6、篇章6:指定监护人决定书范文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文体。
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供大家参考!篇章1: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范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xx年8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陈伟江的申请,裁定受理x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经本院公开摇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担任xxx有限公司管理人,牟建律师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19日深中法发〔2018〕4号)为进一步促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明确执行、立案、破产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本院管辖。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可以将一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移送工作,立案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破产审判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与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的,可以报请本院执行局,由本院执行局与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共同协调解决。
基层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由双方先行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请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解决。
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二、决定程序第三条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立案部门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应一并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告知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三节管理人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三节管理人制度[单选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存在一定情形时,有权依职权进行更换管理人的是()。
A.人民法院B.(江南博哥)债权人会议C.债权人委员会D.债务人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管理人存在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单选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即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A.1年至2年B.1年至3年C.2年至4年D.2年至5年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对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行为规定有相应的处罚,即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单选题]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C:社会中介机构及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如果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单选题]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确定的模式是()。
A.由债权人委员会确定B.由债权人会议选举C.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派D.由人民法院指定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单选题]6.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赵某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张某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刘某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王某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
关于管理人指定和报酬的规定
关于管理⼈指定和报酬的规定关于管理⼈指定和报酬的规定(1)管理⼈的指定新破产法规定,管理⼈由⼈民法院指定,这⾥⾯主要就是对中介机构的指定。
指定哪家中介机构担任管理⼈,是否需要相关的资质、⼈员限制等标准,是不是所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担任管理⼈,在新破产法中均没有规定。
⼀般认为,关于管理⼈的选任,在没有制定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法院指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时,应当慎重进⾏。
究其原因,是因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起,管理⼈贯穿了整个破产程序,并在其间发挥着最⼤的作⽤。
管理⼈制度的设⽴,主要⽬的也就是为了最⼤化的节约破产成本及费⽤,最⼤程度的保障债权⼈和债务⼈的利益。
这就要求管理⼈应当是⼀种专门处理破产事务(包括清算事务、重整事务、和解事务)的专业⼈员。
即,法院在指定管理⼈的时候,应当从那些具有良好信⽤、丰富经验和⼀系列完善的、专业化的管理制度的处理破产事务的中介机构中指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2)管理⼈的报酬新《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规定,管理⼈的报酬由⼈民法院确定。
同时规定,如果债权⼈会议对管理⼈的报酬有异议,可以向⼈民法院提出。
具体如何确定管理⼈报酬,新破产法将此项权⼒赋予给了最⾼⼈民法院,由最⾼⼈民法院制定的确定管理⼈报酬的办法。
此处就产⽣⼀个问题,即中介机构或个⼈被法院指定作为管理⼈时,其报酬以什么样的形式确定。
在旧破产法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参与清算事务,⼀般是与清算组签订合同,报酬在合同中确定。
由于新破产法规定中介机构可以直接作为管理⼈参与清算事务,这样⼀来,中介机构或个⼈和由⾃⼰成⽴的管理⼈签订合同来确定报酬明显⼗分不妥。
那么,适⽤何种形式来确定管理⼈的报酬呢?⼀般认为,既然管理⼈的报酬数额由法院确定,关于管理⼈的报酬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书来予以确定,即法院在指定管理⼈的决定书中不妨将管理⼈的报酬、职权等事项也⼀并予以列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审判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深圳中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我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健全审判工作机制,规范审判工作职责,保障破产案件审判程序公正。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处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法官和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审判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工作制度,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法官和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要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既要体现法律威严又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法官、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必须加强相互的协调与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的进程。
第二章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第八条立案庭对当事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下同)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
第九条立案庭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及附随的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规定,应按本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预排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
第十条法官助理应自立案庭将破产案件立案信息发送至本人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签收案件并报本庭内勤登记。
法官助理应在收到案件材料的次日,将案件材料移送主审法官。
第十一条对于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案件,合议庭可以根据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按规定应当进行立案听证审查的,合议庭应及时安排。
第十二条对于下列破产申请一般应当进行听证调查:(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重整申请;(二)债务人自行提出的和解、重整申请;(三)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四)涉及在全国、全省及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企业的破产申请;(五)其他需要听证调查的破产申请。
执行董事决定书
执行董事决定书
执行董事决定书是指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为了执行该决定,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实施和落实。
执行董事决定书既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在执行董事决定书时,要明确其具体内容、范围以及实施的程序、要求等。
首先,需要确定执行董事决定书的对象,即决定书所指定的责任人或部门。
其次,需要评估执行董事决定书的影响和风险,确保其实施不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问题或者波及公司的业务和利益。
最后,应根据执行董事决定书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执行方案,并加以落实和监督。
在执行董事决定书中,最重要的是对管理层和员工进行准确的传达和解释。
管理层需要清楚了解决定书的具体内涵和意义,以便在实施过程中做出合理的决策和处理。
员工则需要明确了解决定书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自己的工作得以按照决定书的规定执行。
为了确保执行董事决定书的成功,公司需要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或者组织机构。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决定书的具体实施和落实。
同时,也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确保执行董事决定书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的。
此外,执行董事决定书也需要进行跟踪和评估,以便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及时纠正和改进。
公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反馈机制和评估体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执行报告和考核结果,以便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监督。
总之,执行董事决定书对于公司的管理和运营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和策略,并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以确保决定书得以成功实施和落实,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业绩水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审判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深圳中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我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健全审判工作机制,规范审判工作职责,保障破产案件审判程序公正。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处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法官和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审判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工作制度,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法官和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要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既要体现法律威严又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法官、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必须加强相互的协调与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的进程。
第二章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第八条立案庭对当事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下同)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
第九条立案庭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及附随的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规定,应按本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预排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
第十条法官助理应自立案庭将破产案件立案信息发送至本人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签收案件并报本庭内勤登记。
法官助理应在收到案件材料的次日,将案件材料移送主审法官。
第十一条对于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案件,合议庭可以根据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按规定应当进行立案听证审查的,合议庭应及时安排。
第十二条对于下列破产申请一般应当进行听证调查:(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重整申请;(二)债务人自行提出的和解、重整申请;(三)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四)涉及在全国、全省及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企业的破产申请;(五)其他需要听证调查的破产申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编制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重庆破产法庭设立后,其管辖范围扩展至全市,需要对管理人名册进行整合并适当增补。
为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编制、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名册编制本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共设四个分册。
第一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二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三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一分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二分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三分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四分册。
名册增补一、增补名额第一分册增补21家,其中重庆市内(简称本地)社会中介机构11家:律师事务所6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1家;重庆市外(简称外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10家:律师事务所6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1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字号】•【施行日期】20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案件稽查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等5个规程为适应破产审判实践的需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切实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规范破产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同时,结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新要求,我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于今年初先后通过了《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等5个规程,现予以发布。
鉴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法应当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受到重大影响,故破产案件不适用登记制,此乃通例。
为此,此次公布的《破产案件立案规程》规定破产案件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提交形式审查的材料予以登记,编立“预字号”,但是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需由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实质审查后决定。
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2015年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人工作,保证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合理、积极高效管理的义务。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文体。
下面给大家带来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范文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xx年8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陈伟江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市神采雅香莱健康养生连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经本院公开摇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神采雅香莱健康养生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牟建律师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范文二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20xx年9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债务人仪征市金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了该起其破产清算一案。
因仪征市金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压力较大、债权人数量众多、矛盾可能激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仪征市陈集镇人民政府丁恩浩、尚仁和、张文明、张长兵、郭道勇、仪征市公安局张子明、中兴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扬州分所黄梅为清算组成员。
丁恩浩任清算组组长,尚仁和、张文明任清算组副组长。
指定仪征市金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仪征市金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范文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本院在审理债权人重庆朝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债务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指定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本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
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重庆市涪陵区政府秘书长田景斌、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副局长刘福强、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产权科科长申永洁、重庆
市涪陵区国资委产权科工作人员陈中游、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清算组成员。
田景斌任破产清算组组长,刘福强、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海、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律师任破产清算组副组长。
管理人指定后,立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职责。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