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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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办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案卷卷宗装订规范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案卷卷宗装订规范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案卷卷宗装订规范

目录

一、刑事卷宗 (1)

(一)刑事诉讼卷宗(指报捕、起诉的卷宗) (1)

1、诉讼文书卷(正卷) (1)

2、证据材料卷(正卷) (1)

3、侦查工作卷(附卷) (1)

4、《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 (1)

(二)未破、未结刑事卷宗 (2)

1、卷宗的前半部分为法律文书 (2)

2、前半部分法律文书 (2)

二、行政卷宗 (2)

附件1:诉讼文书卷材料排列顺序 (4)

附件2:证据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 (8)

附件3:侦查工作卷材料排列顺序 (11)

附件4:卷内文件目录 (14)

附件5:案情说明表 (15)

附件6:涉案人员名单表 (16)

附件7:备考表 (17)

附件8:行政管理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18)

一、行政案卷封面 (18)

二、卷内文件目录 (18)

三、案情说明表 (18)

四、涉案人员名单表 (18)

五、卷内文件材料 (18)

(一)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 (18)

(二)案件来源、受理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 (19)

(三)案件调查的相关文书材料 (19)

(四)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的相关文书材料 (21)

(五)执行情况的相关文书材料 (21)

(六)其他应当存入案卷的文书材料 (22)

六、备考表 (22)

七、案卷封底 (22)

附件9:卷内文件目录 (24)

附件10:案情说明表 (26)

附件11:涉案人员名单表 (28)

附件12:备考表 (29)

一、刑事卷宗

(一)刑事诉讼卷宗(指报捕、起诉的卷宗)

凡需要报捕、起诉的案件必需将卷宗所有材料分为三卷装订。

1、诉讼文书卷(正卷)

指定管辖决定书怎么写,指定管辖决定书格式

指定管辖决定书怎么写,指定管辖决定书格式

指定管辖决定书怎么写,指定管辖决

定书格式

__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__涉嫌__一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__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指定你院管辖。年月日(院印)。

司法实践中,如果两个法院互相争夺一个案件的管辖权或者推诿案件时,就可以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法院管辖。这个时候,上级法院会制作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告知其到底由哪个法院管辖。下面,小编带来了指定管辖决定书,供大家做一个了解。

一、指定管辖决定书怎么写

指定管辖决定书

(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检指辖[ ]号

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涉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指定你院管辖。

年月日

(院印)

二、指定管辖的分类是怎样的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2.12.19

•【文号】公安部令第125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公安部令

(第125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2012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证据

第五章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七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受案

第三节询问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鉴定

第六节辨认

第七节证据保全

第八章听证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十章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罚款的执行

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的审判职能作用,保证指定管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结,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一条指定管辖案件包括:

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之间、本市辖区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一、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两边当事人;

二、受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两边当事人;

3、受诉法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

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指定管辖案件。

第三条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一、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二、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一、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二、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

3、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五条立案庭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编排案号并记录,由庭长肯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内勤应于分案当日将案件移交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收。

行政处罚申请指定管辖范文

行政处罚申请指定管辖范文

1.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行政处罚内容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

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

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

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十条人民检议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

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8.01.14

•【文号】法发[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1.1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

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将于2008年2月 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管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重视加强和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因素还不同程度存在,其中司法环境不理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不理解、不配合、不尊重

甚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司法审查权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极为重视,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管辖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理解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公安机关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省级公安机关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省级公安机关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

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类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治安处罚案卷(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强制措施案卷)、交通处罚案卷、消防监督检查处罚案卷等。

二、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

(一)治安行政处罚案卷

1、基本材料

(1)卷内材料目录

(2)受案登记表

(3)证明案件来源的材料(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工作中发现线索、其他单位移交材料等,包括移送案件通知书、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及继续盘问笔录等)(4)反映案件处理结果类文书(包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涉外案件处理类文书等)

(5)收缴、追缴或没收物品清单

(6)传唤证(按时间顺序排列)

(7)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与传唤证对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违法嫌疑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

(8)对被侵害人及证人的询问笔录,或被侵害人、证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

(9)检查证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登记或扣押物品、文件等清单(按办案时间顺序

排列装订)

(12)辨认笔录

(13)伤情鉴定,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等鉴定性结论

(14)违法嫌疑人户籍证明(包括网上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等)

(15)违法嫌疑人前科证明(包括电话查询记录等)

(1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听证告知笔录)

(17)违法嫌疑人书面申辩材料

(18)公安机关复核材料

(19)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

(2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21)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暂缓执行材料(包括申请书或申请人签字笔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诉讼状等)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标准的多中心主义将导致选择性司法,进而危及整个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基于法治主义的立场和目标,行政案件受理应坚持法律标准。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保证事实要素的完整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内部使用文书和外部使用文书两类。

(一)内部使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

2、卷内文件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现场检查笔录

5、调查笔录

6、行政案件审查表

7、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8、听证笔录

9、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行政案件结案审查表)

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登记薄

11、行政案件办理报批书

12、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13、行政赔偿申请笔录

14、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

(二)外部使用文书: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通知书

3、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

4、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

5、案件办理报批书

6、强制执行申请书

7、送达回证

8、涉案物品清单

9、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

10、质量技术监督局封条

11、监督检查抽样单

12、听证通知书

13、行政处罚告知书

14、行政处罚决定书

15、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

16、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

17、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18、行政案件移送书

19、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

20、行政执法委托书

21、行政执法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

22、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3、行政复议告知书

24、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25、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26、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7、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8、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

29、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

30、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

31、行政复议决定书

3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5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

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

2012年12月19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证据

第五章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七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受案

第三节询问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鉴定

第六节识别

第七节证据保全

第八章听证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十章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

第一节一般划定

第二节罚款的执行

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划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划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留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划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自力执

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

附件一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1、卷内文书目录

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3、处罚决定书审批表

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5、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

6、送达回执

7、责令通知书

8、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协议履行情况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0、终

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1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

定书、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12、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

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13、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14、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15、受案登记表

16、接受证据清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19、撤销案件决定书20、指定管辖决定书21、受案回执22、回避申请书

23、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告知书

24、刑事案件案卷说明性材料(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25、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26、继续盘问通知书27、继续盘问审批表

28、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29、传唤证

30、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1、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

3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辨认笔录33、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34、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35、检查证、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审批表)3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38、鉴定聘请书

39、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40、鉴定意见41、鉴定意见通知书

4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拟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记录43、行政处罚告知后负荷的相关文书材料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就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首先就要确定案件的管辖,由此可见,管辖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我国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我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指定管辖的司法解释内容是怎样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

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以上就是我整理了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相关内容,大家有兴趣可以做一个了解,由上可以看出,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多的,要是你有实务中的问题需要解决,可以直接来电学习我们网站的专业。

二、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民事法条

《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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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

( )质监指辖字[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指定你局办理下列案件:

指定管辖案件办理要求:

1.于接到本决定书后日内与交接案件有关材料;

2.依法、及时办理此案,并于结案后十日内向我局报告、备案。

(印章)

年月日正本(副本)

本文书正本送被指定管辖的部门,副本送达要求提交案件材料的部门,副本作出指定决定的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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