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及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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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辖

5管辖

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 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 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D
4、特殊情况管辖 对犯罪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新罪 漏罪,原审法院管辖,服刑地主 要犯罪地(更合适) 新罪,服刑地,逃脱期间犯罪, 犯罪地,如抓回后发现的,服刑 地
1、亲告案: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告诉,才受 理。被害人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 检察院、近亲属课题告诉 范围:侮辱、诽谤、虐待案,暴力干 涉婚姻自由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2、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伤、重婚、遗弃、通信自由、侵入住宅, 伪劣产品、知识产权7种(社会秩序、国家 利益除外) 刑法4章(侵犯人身民主权)、5章(侵犯 财产),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其他轻 微刑事案件。 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受理的,移交公安 立案。被害人向公安控告,应当受理
缔结参加的条约规定的犯罪管辖 被告人抓获地法院管辖 船舶航空器最初到达地 国际列车最初到达地或目的地 中国公民使馆内犯罪,公民主管 单位或户籍地
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 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 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 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 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 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 一法院行使管辖权?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C
3、地区管辖的变通 移送管辖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几个法院辖区内实 施犯罪行为的案件 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 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 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审判 必要时、主要犯罪地?

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具体政策都有当地的政府来制定。

即使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纠纷,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也是比较麻烦的。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1998-1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

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

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

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

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_龙宗智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_龙宗智
法学论坛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龙宗智 白宗钊 谭 勇
《刑 事 诉 讼 法 》第26条 规 定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指 定 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也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该规定确立了中 国刑事诉讼的指定管辖制度。 根据该项规定,指定管辖包 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管辖不明的案件的指定管辖,另一种 是管辖权明确, 但因某种原因不适于原管辖单位管辖而 由上级法院指定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后一种情况,即 由指定而改变管辖, 是因案件特殊性而对法定管辖进行 的个案调整。 由于现行刑诉法对此种指定管辖的适用对 象、适用原则、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问题(如侦查中的指定 管辖及其与审判管辖的关系等)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 中适用随意性较大,问题较为突出。 本项目主要采取实际 调 研 的 分 析 方 法 ,〔1〕对 指 定 管 辖 制 度 中 因 指 定 而 改 变 管 辖 问题进行研究。 在肯定该项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分析存 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探索较为合理的制度完善与实践规 制方案。
*本 文 系 2012 年 度 中 国 法 学 会 部 级 法 学 研 究 课 题 (自 选 )项 目 成 果 ,项 目 号CLS(2012)D198 。 〔1〕项 目 组 搜 集 分 析 了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定 管 辖 资 料 ,并 到 巴 中 、乐 山 等 地 区 的 法 院 进 行 了 调 研 。 〔2〕在法理与实践中,批捕服从于侦查,公诉服从于审判,一般不存在独立的管辖问题。 但侦查的职能、主体,程序性质均不同于审判,因此其管理 有相对独立性。 〔3〕其中有15件47人系跨两类案件的一案多罪案件。 以上统计数据系根据其主罪确定所属类别。
2.指定管辖的性质与内容。 从实践情况看,指定管辖 主要是地域管辖中的指定管辖,即本应有甲地侦查、审判 的案件,改由乙地侦查、审判。 本项目组所统计的全部指 定管辖案件,均具有地域管辖的移转性质。 因此可见,指 定管辖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特定地域因素对办案的不良影 响。但同时也兼有级别管辖上的指定管辖性质和内容。 因 前述的“一步到位”指定方式,上级法院指定下一级法院 或下两级、三级法院审理案件,已经带有指定级别管辖的 意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主观题带学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主观题带学讲义
考点二、九种侦查手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
关的强制性措施。考生需要学习九种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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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 审查起诉
考点一:补充侦查 考点二: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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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
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
有罪证据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 定意见1
直接证据
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
传来证据 间接来源非第一 手 无罪证据
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勘验、 检查笔录
间接证据 不能同时证明
1 被害人
1、肯定型的直接证据:小区的监视器排到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 他人的全过程。
2、否定型之否定人: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证明案发
检规则》第 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 166-169 条)批准。
3.绝对禁止事项 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
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1 移送。 2 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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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和涉嫌

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2
3、变更性原则: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
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考点二:监视居住
1 人身自由 2 人身危险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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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拘留 考点四: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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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 立案 侦查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enter,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r ambitions will be fulfilled. If you retreat,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 will be able to repair your failur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那样,有的时候当事人不告诉法院就不处理了。

刑事案件进入到庭审程序以后,有些时候就由不得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了。

比如刑事案件的案发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有些人也比较关心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

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 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 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 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 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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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如何划分案件 管辖?
无论是普通管辖还是专门管辖,根据法 院级别和案件发生地,对案件进行级别管 辖和地区管辖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 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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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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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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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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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 案件(自侦案件)有以下五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
守案、徇私枉法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主要包括: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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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审刑事案件的分⼯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案管辖⽴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的案件;(4)监狱依法⽴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案侦查。

四、⼈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有哪些法律规定?

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有哪些法律规定?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有哪些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管辖权有明确规定,将管辖权分为指定管辖和异地管辖。

对于案件审理需要明确管辖权,各机关部门一定要做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决定,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下文对于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的定义、法律规定和行使条件做出了详细整理。

一、指定管辖的定义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指定管辖的原因(一)、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一、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黄生本陈瑜宏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司法时间相对较短,并且指定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也相对薄弱。

在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方面关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内容少有涉及,立法方面关于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也过于笼统,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其次,讲述了刑事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再次,针对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并对文章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刑事诉讼;指定管辖;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62-01作者简介:黄生本(1988-),男,福建安溪人,本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及刑诉法。

一、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概念刑事制定管辖是指针对刑事案件出现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设定的一种确定管辖地区的方式。

指定管辖一般是由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刑事指定管辖的特点首先,指定的对象具体明确,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对象,只能是上级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某一下级法院。

其次,指定的内容特定,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案件只能是刑事案件。

最后,指定行为在法律上有确定转移的效力。

上级法院批复下级法院的请示后,一旦做出指定的决定,被指定的法院无权再另行指定。

二、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主体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行使刑事指定管辖权。

但是该法律条文对于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指定管辖权的主体可以是下级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不够严谨的法律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具有操作上的随意性。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国家部门对于一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到位,对此特别是在一些职能管辖内,那么对于?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在下文章中为大家一一介绍了,请大家详细阅读。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6章-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6章-管辖
如163条3款,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财物、收受回扣、手续 费的,依照385条、386条定罪处罚。
(2)渎职罪。(34种)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 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7种)包括:
(四)专门管辖
1、含义: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 之间、不同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种专门法院 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
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 (含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 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 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除 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 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
(二)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含义和原则
含义:地区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 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为辅(《刑事诉讼法》第24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 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也就是包括犯罪预备地、犯 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二)递进原则(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 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移送 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5 条)。 注意“主要犯罪地”的理解。包括:案件涉及多 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 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
(五)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 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 分类:职能管辖权异议和审判管辖权异议 刑事管辖权异议裁判体系的构建基本原则 一是赋予当事人诉权原则,即允许当事人对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授予当事人的 申请异议权,这是该裁判体系建立的前提。 二是听证程序原则,法院应当举行专门听证 方式对管辖权异议是否适当进行裁决,而不 能采用简单的、行政的武断方式。 三是确立证据规则,也就是必须明确当事人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及其 相应的后果。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第四讲管辖、回避第一节管辖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地区、级别(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二、意义(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三便利原则: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几点说明: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1刑法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2检规第8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③立法、行政、司法、军事(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报复陷害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暴力取证案(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决定(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1、自诉案件概念: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限内法院应当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自行来解决,协商是必经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来指定管辖。

如果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来审理,上一级可以选择审理也可以不审理,不审理的就要指定一个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指定管辖?无论是公检法之间,还是法院内部之间对于案件的权限范围都是有分工的。

法院的管辖权受到级别和地域的限制。

指定管辖是指当法院与法院之间发生由谁来管辖不明确的的情况或者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发生了不宜它来管辖的情况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采用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到底归谁来管辖。

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管辖争议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遇到管辖问题,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来审判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来审判。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限内法院应当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自行来解决,协商是必经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来指定管辖。

如果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来审理,上一级可以选择审理也可以不审理,不审理的就要指定一个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指定的法院都应该收到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

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原来的受理法院就不再行使管辖权了。

就如高官案子异地审理的指定管辖的情况,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在任职期间的权力影响到案件,排除那些可能会影响案件审判公正的元素。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词解释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概念: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国家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他们之间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三、自诉人的概念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四、回避的概念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与刑事案件本身或者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获得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不得参与诉讼的制度。

五、刑事证据种类的各种概念(一)、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真相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工作人员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即"口供"。

(六)、鉴定结论概念:指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

属于人证。

(七)、勘验、检查笔录概念: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

(八)、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六、强制措施的各种概念(一)、强制措施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最⾼⼈民法院⼀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般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般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关于刑事审判管辖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如下:1、级别管理:(1)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2)中级法院⼀审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民法院⼀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2、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2)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五条。

⼆、刑事⽴案管辖是怎样的1、⽴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个机关⽴案受理的问题。

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由⼈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案侦查。

2、⽴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其⼀,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

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其⼆,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最⾼⼈民法院⼀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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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及指定管辖一、除一般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可见,此条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时候。

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

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

二是下级人民法院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上述规定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规定,其他级别之间的移送也应当参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可见,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相关真题]: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C.继续审理本案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答案:BC[模拟训练]: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B.既可以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不移送;C.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D.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答案:C[相关法条]: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中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

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遇有上述情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其他几种情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相关真题]: (03.卷二.任.92)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答案:ACD[模拟训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C宣告无罪 D中止审理答案:ABC[相关法条]: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程序一、回避的期间回避的期间,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适用回避的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有权指令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指令回避的时间期限。

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

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当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后立即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他们了解有关人员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后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自了解本机关的办案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后或者自接到办案人员的自行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地加以审核,尽快作出决定,以利于案件迅速地开始进入正常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相应地,在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和死刑复核程序中,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回避的审查与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需要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作出回避决定的院长、检察长不包括副职,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正职和副职的产生方式以及职权有明显不同。

但是,当正职缺额或者不在岗位,由副职代行正职职权时,得适用正职的回避审查决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此款规定主要是针对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

侦查工作具有必须迅速、及时的特点,以便尽早地缉拿罪犯、收集证据,遏制犯罪。

为了保障侦查工作的及时、有效,法律专门规定了在侦查期间履行回避制度的特殊方式。

对本款法律规定在理解执行时还应当注意:(1)对回避作出决定前,包括复议期间;(2)侦查人员包括所有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的办案人员,含参与补充侦查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事宜,从提出申请或者请求到决定程序均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关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可以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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