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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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级别怎么分

人民法院的级别怎么分

⼈民法院的级别怎么分在我们法院审理的很多案⼦当中,为了案件的公平性以及安全性,很多⼈都会更加愿意将⾃⼰的案⼦交给法院去进⾏解决,但是⼈民⼈民法院的级别怎么分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专门⼈民法院的级别属于最⾼⼈民法院,我国⼈民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民法院、地⽅各级⼈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地⽅各级⼈民法院包括⾼级⼈民法院、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

中华⼈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民法院⾏使:1、地⽅各级⼈民法院;2、军事法院等专门⼈民法院;3、最⾼⼈民法院。

地⽅各级⼈民法院分为: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

如何确定⼀审法院的级别我国有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1、基层⼈民法院。

基层⼈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级法院、最⾼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外,其余⼀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民法院。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第⼀,重⼤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第⼆,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

3、⾼级⼈民法院。

⾼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

4、最⾼⼈民法院。

最⾼⼈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审理的案件。

所谓在全国有重⼤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民法院认为某⼀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级、哪⼀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审判,从⽽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这是法律赋予最⾼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

但应明确的是,由最⾼⼈民法院作为第⼀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审终审,不能上诉。

山东省级别管辖标准

山东省级别管辖标准

山东省各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
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2020年各省级法院别管辖标准汇总

2020年各省级法院别管辖标准汇总

2020年各省级法院别管辖标准汇总普通⼀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区域A: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河北、河南、湖南:⾼院50亿以上;中院1亿以上区域B:天津、⼭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东、湖北、⼴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院50亿以上,中院3000万以上区域C:吉林、⿊龙江、江西、云南、⽢肃、青海、宁夏:⾼院50亿以上,中院1000万以上区域D:西藏:⾼院50亿以上,中院500万以上(⼆)当事⼈⼀⽅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区域A: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河北、河南、湖南:⾼院50亿以上;中院5000万以上区域B:天津、⼭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东、湖北、⼴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院50亿以上,中院2000万以上区域C:吉林、⿊龙江、江西、云南、⽢肃、青海、宁夏:⾼院50亿以上,中院1000万以上区域D:西藏:⾼院50亿以上,中院500万以上02涉外案件注:此处的涉外案件是指法[2017]359号⽂件第⼆条中规定的案件,并且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院:50亿元以上;直辖市中级⼈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院:2000万元以上;其他中院:1000万元以上。

⾼院:50亿元以上;直辖市中级⼈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院: 1000万元以上;其他中院:500万元以上⾼院50亿元以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院:500万元以上;其他中院:200万元以上。

⾼院50亿元以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院:200万元以上;其他中院:100万元以上。

各⾼级⼈民法院发布的本辖区级别管辖标准,除于2011年1⽉后经我院批复同意的外,不再作为确定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有哪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有哪些

⼭东省⾼级⼈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有哪些⼀、第⼀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级⼈民法院1.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民事案件;2.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中级⼈民法院1.济南、青岛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1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7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照、莱芜、东营、滨州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基层⼈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第⼀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级⼈民法院1.受理争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2.受理争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中级⼈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济南、青岛受理争议⾦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争议⾦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照、莱芜、东营、滨州、铁路受理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意见第2条)(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27)★★★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新各级法院诉讼标的额管辖权划分标准是什么

最新各级法院诉讼标的额管辖权划分标准是什么

The biggest danger is doing noth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年各级法院诉讼标的额管辖权划分标准是什么导读: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标的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应该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诉讼标的额在2千万元以上,但一方当事人是港澳台或外籍人士的,一审也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各级法院诉讼标的额管辖权划分标准是什么?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指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依据。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级别管辖规定。

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较大范围的民事纠纷、商事纠纷等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所涉及的争议金额。

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越高的案件,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并不是唯一的级别管辖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案件性质较为复杂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即使诉讼标的额较低,也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件复杂程度案件复杂程度是确定级别管辖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案件复杂程度包括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当事人的争议程度等因素。

一般来说,案件复杂程度越高,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例如,涉及重大利益、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四、地域因素地域因素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考虑因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特定行业的纠纷、涉外案件等,可能需要根据地域因素进行特别规定。

例如,涉及涉外因素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特殊规定除了上述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可以影响级别管辖的确定。

北京市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法院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支付令案件;(四)公示催告案件;(五)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六)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本辖区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七)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案件、公司清算案件。

[中级法院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二)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三)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参照处理),包括:1.涉外合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五)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六)国家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案件、公司清算案件;(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法院级别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二)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三)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四)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在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没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未履行合同部分的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陕西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标准_

陕西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标准_

陕西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标准_ 陕西省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8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并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铜川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地区、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其争议金额同各自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争议金额。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汉中市、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铜川市、延安市、安康地区、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其争议金额同各自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最低限额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厦门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厦门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厦门法院级别管辖属于厦门地域管辖的民商事一审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标的额大小,按照如下方式确定管辖:(1) 普通民事案件管辖标准(不含涉台、台资企业):①各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都在厦门辖区的区法院:0-800万元厦门中院:800万元-1亿元福建省高院:1亿元以上②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外,福建省内的区法院:0-300万元厦门中院:300万元-1亿元福建省高院:1亿元以上③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外或涉外、涉港、涉澳的区法院:0-300万元厦门中院:300万元-5000万元福建省高院:5000万元以上(2) 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涉澳商事案件(不含涉台、台资企业)①地域管辖在海沧法院的海沧法院:0-300万元厦门中院:300万元-2000万元福建省高院: 2000万元以上②地域管辖在海沧法院以外的其他厦门地区的厦门中院:0万元-2000万元福建省高院: 2000万元以上(3) 涉台、台资企业的普通民事案件(不含知识产权案件)①各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都在厦门辖区的海沧法院:0-3000万元厦门中院:3000万元-1亿元福建省高院:1亿元以上②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外,福建省内的海沧法院:0-1500万元厦门中院:1500万元-1亿元福建省高院:1亿元以上③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外海沧法院:0-1500万元厦门中院:1500万元-5000万元福建省高院:5000万元以上(4) 涉台、台资企业的集中管辖的商事案件①各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都在厦门辖区的海沧法院:0-3000万元福建省高院:3000万元以上②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外海沧法院:0-1500万元厦门中院:1500万元-2000万元福建省高院:2000万元以上(5) 著作权、商标权案件①地域管辖在思明区法院的各方当事人都在福建省内♦思明区法院:0-50万元♦厦门中院:50万元-2亿元♦福建省高院: 2亿元以上一方当事人在福建省外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思明区法院:0-50万元♦厦门中院:50万元-1亿元♦福建省高院: 1亿元以上②地域管辖在思明区法院以外的其他厦门地区的各方当事人都在福建省内♦厦门中院:0万元-2亿元♦福建省高院: 2亿元以上一方当事人在福建省外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厦门中院:0万元-1亿元♦福建省高院:1亿元以上(6) 著作权、商标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案件①各方当事人都在福建省内厦门中院:0万元-2亿元福建省高院: 2亿元以上②一方当事人在福建省外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厦门中院:0万元-1亿元福建省高院:1亿元以上。

法定管辖专属管辖

法定管辖专属管辖

法定管辖专属管辖在民事诉讼中,不同的管辖对应不同的案件,这是国家为了保证每⼀件诉讼都能得到更好的审理⽽规定的。

下⾯就让店铺⼩编对于法定管辖和专属管辖这两种管辖做⼀个浅要的分析,,仅供您参考与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

⼀、法定管辖分为哪⼏种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其他⼈民法院⽆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就第⼀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前或纠纷发⽣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2)涉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作业发⽣纠纷提起诉讼,由港⼝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的案件,也应当专属⼈民法院管辖: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其⼆,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If everyone understands you, then you have to be ordina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对于北京、上海等城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5亿以上的案件,而天津、河北等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什么?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是指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对民事案件进行划分和分级,确定不同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审理程序。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以便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管辖规定: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三个层级。

具体规定如下:1.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十万元但不超过二百万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但不超过五百万元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高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一审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二、特殊管辖规定:一些特殊性质的民事案件具有特殊管辖规定,不受争议金额大小的限制。

1.知识产权案件: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不论争议金额大小,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管辖:当事人居住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跨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划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涉外案件:我国与外国或者地区有民事诉讼合作协议的案件,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三、上诉管辖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即二审。

上诉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与一审案件的争议金额无关。

1.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中级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高级法院管辖。

3.高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主要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案件性质以及特殊情况进行划分和分级。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以便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

级别管辖的概念及依据是什么

级别管辖的概念及依据是什么

级别管辖的概念及依据是什么我国的法院是分为了四级的,包括最高法、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同,这就是级别管辖的内容。

那么级别管辖的概念及依据是什么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级别管辖的概念及依据是什么(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并且每一级都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需要运用级别管辖对四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进行分工。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

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

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全国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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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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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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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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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
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大家在生活中也可能会遇见一些诉讼问题,考虑到大家的问题,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大家进行阅读。

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管辖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管辖没有我们常人想象地那么复杂,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对于自己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感到疑惑,欢迎来找专业进行相关专业学习,或者直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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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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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福建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湖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湖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3、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的案件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5、根据法律规定提审的案件;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指令管辖(交办)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案件。

河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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