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规定有哪些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 (四)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律实务中,我们往往会遇到某个案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当面对这样的问题的时候。

我们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就比如说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当我们面临一个民事案件的时,我们应该知道这个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所以,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相关内容。

请大家跟我一起看看吧。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二、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热门城市:江岸区律师崇州市律师北流市律师萧县律师双桥区律师翠屏区律师江宁区律师大邑县律师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家制定了形形色色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管辖权异议也是公民重要的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一、管辖权的含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3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什么在⽣活中可能会因为各种摩擦⽽产⽣很多的民事纠纷,然后我们就会解决纠纷,⼀般情况下可以⾃⼰调节的就会私下解决,不能⾃⼰调节的就会起诉,这时候我们就要注意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了。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制度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民事诉讼之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以裁定的⽅式将某⼀案件交由某⼀个下级⼈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8条⼈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管辖权争议的两个⼈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为同属⼀个地、市辖区的基层⼈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个省、⾃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民法院,由该省、⾃治区、直辖市的⾼级⼈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为跨省、⾃治区、直辖市的⼈民法院,⾼级⼈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

37、上级⼈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通知报送的⼈民法院和被指定的⼈民法院。

报送的⼈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

指定管辖的原因有三种: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法⾏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的事由,即地震、⽔灾等⽆法⾏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员,因当事⼈申请回避或者审判⼈员⾃⾏回避,⽆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审理。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热门城市:江岸区律师崇州市律师北流市律师萧县律师双桥区律师翠屏区律师江宁区律师大邑县律师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家制定了形形色色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管辖权异议也是公民重要的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一、管辖权的含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3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保证诉讼管辖制度的正常运行,程序正义能够得到实现,而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指对一些具有特殊地域性质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主要原则包括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

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债权案件中,如果被告的住所在其中一地,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起诉和辩护,减少因为诉讼地域的差异引起的纠纷和不公平。

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在地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的稳定和连贯,确保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轮船损害纠纷案件中,如果轮船损害事件发生的地点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鉴定,减少因地域差异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这些特定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交由发生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与事件发生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原则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因为诉讼地域差异引起的不公平和纠纷,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确保原则的有效运用。

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A successful corporate leader is not only a master of authorization, but also a master of contro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依据【解读】本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

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

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

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中,法院确定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相信很多⼈对此是不清楚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管辖权,当事⼈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是⼀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排除诉讼当事⼈以协议⽅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和法律有关⼀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价值的地⾯附着物。

如⼟地、矿⼭、建筑物等。

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做法。

(2)因港⼝作业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港⼝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进⾏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

港⼝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所在地⼈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

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死者⽣前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确定“主要遗产”时,⼀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般地域管辖⽽⾔,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式。

(最新整理)第06章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最新整理)第06章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2021/7/26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
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通过其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 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 法院。 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 再审和重审的案件。
2.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
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 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2021标/7/2的6 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35
29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发生陆上、水上、航空交通事故并造 成损害结果的地方;
最先到达地:车辆、船舶发生事故后最先抵达的地 方;
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事故发生后,航空器最先降 落的地方或坠毁的地方。
思考: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区别于联系
分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 议管辖、应诉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2021/7/26
21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便于判决的执行。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我国民事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革新的应用

我国民事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革新的应用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革新的应用引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套法律规定和程序,包括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革新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革新及其应用情况。

传统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在过去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原告在选择起诉地点时的自由度较低,主要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进行管辖。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原告的诉讼权利,也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复杂度。

革新的原因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求。

传统的制度限制了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进行了革新。

革新的内容统一的管辖原则革新后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采用了统一的管辖原则,即“被告户籍地或者住所地作为民事诉讼管辖的基础”。

这一原则使得原告在选择起诉地点时更加灵活,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主动权下放革新后,原告在选择起诉地点时有更大的自由度。

根据具体情况,原告可以选择与纠纷有直接关系的地方进行起诉,而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这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筛选机制的建立为了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革新后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建立了筛选机制。

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比如跨地域、跨国家的纠纷,以及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中管辖。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了审判效率。

信息化支持革新后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提倡信息化支持,通过建立电子诉讼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流转和共享。

这不仅提高了案件的办理效率,也增加了司法公正的透明度。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建立革新后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还建立了民事诉讼代理制度,允许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

这样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2024年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应诉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旨在对应诉管辖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应诉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应诉管辖制度是指被告在接到原告起诉后,依法享有应诉答辩的权利,并在一定条件下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制度。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

应诉管辖制度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原则,保障了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2. 司法公正。

应诉管辖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案件的干扰。

3. 诉讼效率。

应诉管辖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三、应诉管辖制度的实践应用应诉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在接到原告起诉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应诉答辩。

2. 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理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3. 参与诉讼活动。

被告在应诉过程中,有权参与诉讼活动,如举证、质证、辩论等。

四、应诉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尽管应诉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如下: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现有法律规定对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等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

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应诉管辖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

3. 当事人对应诉管辖制度的认知不足。

部分当事人对应诉管辖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其无法充分行使应诉答辩的权利。

五、完善应诉管辖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应诉管辖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

对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

2. 加强司法监督。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怎么规定的范本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怎么规定的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协议管辖又叫约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当约定的争议事由出现时,由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的一种制度。

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介绍

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介绍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 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 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 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 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管辖概念理解
三、案例分析
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 记结婚,200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 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2)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由B市F区人民法院管辖(1分)。因为B市F区是被告住所地(2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 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什么?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为什么?
三、案例分析
1.可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1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1分)。因为 黄荣生享有先诉抗辩权(2分)。

民诉管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按照一定的规定和原则确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的制度。

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原被告双方身份的分类:根据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将管辖制度分为专属制度和一般制度。

专属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如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一般制度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人民法院按照属地、金额或案件性质等综合因素确定管辖。

2.审判机关的分类:根据审判机关的层级和性质,可以将管辖制度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制度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一般性的民事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则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具有更高的管辖权限。

3.管辖原则的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制度分为地域管辖制度、分级管辖制度和专属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制度规定了案件应当提交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分级管辖制度规定了原告提起上诉的管辖权限,专属管辖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

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原则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还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审理。

根据地域原则,当事人应当选择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审判的地域合理性和便利性。

2.层级原则:即案件应当按照审判机关的层级规定进行管辖。

根据层级原则,一般性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合理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审理条件的法院审理。

根据合理原则,案件应当由具备相应审理条件的法院进行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三、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与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革与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律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机关的专业化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在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都具有拥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但是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那就是,法律中的那些条例可以为这项权利作出支撑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意见第2条)(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有两个标准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赔偿管辖地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赔偿管辖地有哪些规定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赔偿管辖地有哪些规定导读: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诉讼赔偿管辖地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民事诉讼赔偿包括1、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各地的赔偿标准不一样,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民事纠纷,而且不能协商解决时,通常会采取诉讼的手段要求法院来进行解决。

我国法院数量众多,当事人应该向哪些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呢?这就涉及到民事诉讼管辖的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规定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审理的权限,如果该法院对案件有审理的权限即它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那▲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小编就以上问题为您整理下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