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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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有哪些?(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 (四)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律实务中,我们往往会遇到某个案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当面对这样的问题的时候。

我们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就比如说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当我们面临一个民事案件的时,我们应该知道这个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所以,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相关内容。

请大家跟我一起看看吧。

一、民事诉讼管辖权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二、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民事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民事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法,如果对于某些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专属管辖的,是排斥了其他⼈民法院的管辖权的。

只有有专属管辖权的⼈民法院,才能受理此类民事案件。

那么,民事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作业发⽣纠纷提起诉讼,由港⼝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的案件,也应当专属⼈民法院管辖: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其⼆,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较复杂,⼀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仲裁排斥诉讼中的专属管辖:
民诉意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和第⼆百六⼗六条规定,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不得⽤书⾯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热门城市:江岸区律师崇州市律师北流市律师萧县律师双桥区律师翠屏区律师江宁区律师大邑县律师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家制定了形形色色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管辖权异议也是公民重要的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一、管辖权的含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3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保证诉讼管辖制度的正常运行,程序正义能够得到实现,而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般地域管辖⼜有何规定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多的制度,其中⾃认制度就是⼀种。

当事⼈的⾃认从成⽴之时起便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拘束⼒,原则上,⾃认⼈不能撤销。

对⾃认的撤销仅适⽤于明⽰的⾃认。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1、重⼤涉外案件;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额⼤⼩、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民法院批准。

3、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般地域管辖⼜有何规定1、确定⼀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标准为法⼈的住所地,即法⼈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城镇户⼝的,但双⽅均被注销城镇户⼝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6)⾮军⼈对军⼈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为⾮⽂职军⼈,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7)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限。

在诉讼中,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内外法律的角度探讨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国内法对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两个原则确定,即属地管辖和特别管辖。

1. 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案件由属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地管辖分为普通属地管辖和特殊属地管辖。

普通属地管辖是指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而特殊属地管辖则是根据案件性质或者特殊情形来确定管辖法院。

属地管辖的原则主要为了方便当事人和证人的出庭,以及加强对被告的强制力度。

2. 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将某些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特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或者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国际法对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在国际法领域,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主要由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规定。

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侧重于解决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审判。

在国际私法中,一般采用以下管辖权原则:民事管辖权主要依据被告的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来确定;商事管辖权则主要基于合同的履行地、合同订立地或买卖货物所在地等因素。

2.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根据国际公法的规定,国家对于与其具有联系或者影响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国有义务予以接受该国法院的审判。

但在实践中,国际公法的司法管辖权往往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多方协商的结果。

三、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当涉及起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时,存在一些可以解决争议的机制。

1. 管辖权异议被告在受到起诉后,如认为管辖法院不当,可以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管辖权问题做出决定。

2. 管辖权确认当多个法院相互主张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时,可通过管辖权确认程序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因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哪一个法院有权审理和处理该案件的规则和原则。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几项重要的管辖原则,以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

一、一般性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性管辖原则是地域管辖原则。

即案件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行使管辖权。

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管辖原则。

二、特殊管辖原则除了地域管辖原则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

其中包括:1. 授权管辖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案件属于特定法院的管辖范围。

例如,专利纠纷需要由专利行政机关指定的法院受理,海事案件需要由海事法院受理等。

2.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案件的标的金额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一般而言,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金额较低的案件,而高级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金额较高的案件。

这是为了合理分工,提高审判效率。

3. 专属管辖原则:某些特定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受理。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等。

三、约定管辖原则除了上述的一般性管辖原则和特殊管辖原则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仲裁协议等方式约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种信任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规定,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总结: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和高效进行而制定的规则和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性管辖原则是地域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包括授权管辖原则、级别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以促进和解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这些管辖原则的明确和执行,有助于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有哪些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2)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纠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无论是合同、买卖、借贷、抵押等,只要其中一个部分出了错误,就可能产生民事纠纷。

而在相当一部分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会在事前预先约定产生纠纷的指定诉讼途径,也就是约定管辖。

那么,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有哪些规定呢?小编为您解答。

▲一、约定管辖是什么约定管辖,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约定管辖的条件(一)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三)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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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争议类型,其解决涉及到法院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可以归为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可以归为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中可以归为专属管辖的案件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

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

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

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

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法律原则。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同等原则所谓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所谓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民事诉讼牵连管辖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牵连管辖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牵连管辖怎么规定的我国法院可以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是最⾼⼈民法院、⾼级⼈们法院、中级⼈民法院不和基层⼈民法院,最⾼⼈民法院统领法院的⼯作,并制订法律的司法解释,那么民事诉讼牵连管辖怎么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诉讼牵连管辖怎么规定的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并管辖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称牵连管辖。

合并管辖的实质是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基于本案与其他案件的牵连关系,取得其原本⽆管辖权的该其他案件的管辖权。

适⽤合并管辖的主要有三种情形: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政诉讼中都存在合并管辖,但具体适⽤的情形⼜有所差异。

1、刑事诉讼的合并管辖在刑事诉讼中,合并管辖是指同⼀犯罪主体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或者同⼀犯罪涉及两个以上犯罪主体,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诉讼客体的案件,合并由⼀个⼈民法院进⾏审判。

适⽤的主要情形有:(1)⼀⼈实施多个犯罪的案件进⾏合并管辖;(2)多⼈实施犯罪案件的合并管辖;(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合并管辖;(4)刑事⾃诉案件中⾃诉与反诉的合并管辖。

2、民事诉讼中的合并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合并管辖的情形有:(1)同⼀原告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不同事件对同⼀被告增加诉请时的合并管辖;(2)有独⽴请求权第三⼈就本诉的诉讼标的主张独⽴请求权⽽提出的第三⼈之诉时的合并审理;(3)被告提出反诉时的合并管辖;(4)普通共同诉讼时的合并管辖,当然,从严格的理论⾓度来看,以上的情形并不都是合并管辖,有些是合并审理。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没有对合并管辖和合并审理作出区分,因此我们暂且都称之为合并管辖。

3、⾏政诉讼中的合并管辖在⾏政诉讼中,合并管辖的情形有:当事⼈因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并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政主体处理的,如果受处理⼈均不服⽽起诉,由⼀个⼈民法院合并管辖;⼏个当事⼈对⾏政主体就同⼀事实对他们分别作出的⾏政处理决定不服⽽分别起诉的,⼀个⼈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案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有新的违法⾏为⽽进⾏处理,原告对新的处理决定不服⼜起诉的,⼈民法院可以另案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当事⼈提起⾏政诉讼的同时,⼜提起⾏政赔偿之诉的,由⼀个⼈民法院合并管辖。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什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官司的时候,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管辖顺序是有相关的规定和限制的,不同的诉讼都有着不同的上诉地点和规范,搞错顺序只会是竹篮打水,为了不让读者多跑冤枉路和浪费宝贵的时间,小编特意搜罗了一下相关的知识分享给大家。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很多人在遇到权益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身利益,这是源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了解。

我们多了解一些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多了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技能。

接下来小编将给大家介绍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阅读下文。

▲一、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协议管辖不以案件与所选择国家的法院有关联为条件。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有效的条件是: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

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

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One never lose anything by politen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第一审案件是有道理的,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财产权利或者是人身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的时候,一般会选择私下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会去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进行民事诉讼互动。

民事诉讼需要由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的。

那么,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这个问题。

一、管辖的概念和类型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权就是各个法院根据管辖制度的规定,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

与仲裁管辖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不是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而来源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

管辖制度是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妥善解决管辖问题,不但能正确地确定每个法院审判权的行使,防止互相推委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避免当事人投诉无门;而且在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维护我国的管辖权,也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民诉法是依据下列原则来确定管辖的: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确定管辖应具体明确;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根据上述原则,民诉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制度。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

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第一审案件。

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主要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影响的大小和繁简的程度,具体而言:(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权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权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权民事诉讼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的管辖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保证了案件的正常进行,维护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从法院管辖权的意义、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以及管辖权异议的解决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法院管辖权的意义法院管辖权是指法院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审判权的权力,也是法院的基本职能之一。

具体来说,法院管辖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解决争议: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

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通过法院寻求公正判决,需要依赖法院的管辖权来解决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 维护法律秩序:法院的管辖权行使对于维护社会法律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正确行使管辖权,法院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创造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

3. 保护当事人权益: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需要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一方面维护公正判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需要合理限制法院的权力,以防止滥用管辖权,损害当事人权益。

二、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是保障司法活动的基础。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管辖权的界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管辖权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1. 基本管辖权:法院的基本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本辖区内的民事案件拥有的普遍管辖权。

一般来说,根据案件当事人的住所、经营地或者争议财产所在地等因素,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地域联系确定基本管辖权。

2. 特别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是指法院针对某些特定的案件具备的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管辖权包括对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起诉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的管辖。

3. 单一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单一管辖权是指只有一个法院可以行使的管辖权,而专属管辖权是指只有某个法院拥有的特定管辖权。

这些管辖权的确定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三、管辖权异议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通过提出管辖异议来解决。

民诉管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按照一定的规定和原则确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的制度。

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原被告双方身份的分类:根据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将管辖制度分为专属制度和一般制度。

专属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如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一般制度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人民法院按照属地、金额或案件性质等综合因素确定管辖。

2.审判机关的分类:根据审判机关的层级和性质,可以将管辖制度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制度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一般性的民事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则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具有更高的管辖权限。

3.管辖原则的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制度分为地域管辖制度、分级管辖制度和专属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制度规定了案件应当提交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分级管辖制度规定了原告提起上诉的管辖权限,专属管辖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

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原则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还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审理。

根据地域原则,当事人应当选择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审判的地域合理性和便利性。

2.层级原则:即案件应当按照审判机关的层级规定进行管辖。

根据层级原则,一般性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合理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审理条件的法院审理。

根据合理原则,案件应当由具备相应审理条件的法院进行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三、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与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革与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律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机关的专业化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般规定为了法院能够更好的查清事实真相,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对于不同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不同的管辖规定。

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般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中的法院管辖权和地域限制

起诉状中的法院管辖权和地域限制

起诉状中的法院管辖权和地域限制一、引言起诉状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文书之一,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正式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

在起诉状中,法院的管辖权和地域限制是至关重要的因素,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两个问题。

二、法院管辖权的概念与特点法院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

在起诉状中,明确指出法院的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管辖权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绝对管辖权:指法院对某一类案件拥有审理权,不受诉讼主体的约定、审判区域的限制或其他条件的制约。

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的诉讼,如知识产权、海事纠纷等,法院拥有绝对管辖权。

2.相对管辖权:指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才有审理权,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案件的金额、案件发生地、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等。

例如,对于民事案件,根据金额的不同,法院的管辖权也有所不同。

3.专属管辖权:指特定法院对某一类案件拥有独占的审理权,其他法院无权审理。

例如,对于专利纠纷案件,只有知识产权法院才有审理权。

三、法院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为了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法院的管辖权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原则:1.被告住所地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起诉状中的被告住所地为法院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与法院所在地相同,那么该法院就具有管辖权。

2.合同约定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特定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这样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损害诉讼当事人的讼权。

3.特别管辖原则: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法院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拥有特别的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特别的管辖权。

四、起诉状中的地域限制除了法院管辖权外,地域限制也是起诉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地域限制指的是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所在地,该地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起诉状中,原告必须选择与案件有关的法院所在地,也就是案件发生的地点或被告住所地。

选择错误的地点可能导致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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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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