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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l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l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 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l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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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l (2)法院主管与商事仲裁 l 商事仲裁 l ①仲裁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l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l 产权益纠纷 l 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 l 收养、监护、扶养、 l 继承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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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l 第四,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l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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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l 例:2006年,何建以10万美元买回被抢注 的www.央视一套.net,最早是日本人抢注, 何建为此与此人交涉,开始报价2万美元, 后得知国内有人抢注中央一套为避孕套商 标后,提到10美元。
l

l 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
l 2、人民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
l 2、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不服,仍 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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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l (二)人民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l 基层人民政府 司法助理员 处理一般的民事纠纷
l 基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l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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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
l 四、管辖恒定
l 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 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 受诉法院管辖。
l 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防止
l
诉讼的延误。
l
级别管辖恒定
l
地域管辖恒定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是划定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和划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两个方面。

法院主管,指法院受理、审判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称为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一是重大涉外案件;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海事、专利、重大港澳台和金额大的经济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和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两类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一般地域管辖。

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目的在于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和有利法院传唤被告、物证保全和判决执行。

(2)特殊地域管辖。

指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或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管辖。

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署管辖。

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专署所在地特定的法院管辖。

属于专署管辖的诉讼有三类:因不动产纠纷、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 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 主管与管辖
一般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注: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普通的商品房买卖不适用专属管辖”
其他特殊管辖
公司诉讼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特殊规定
1、如果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如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超出或者达不到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应当调整级别管辖;(但除违反专属管辖的除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关系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对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地域管辖
形式
书面协议;口头的协议无效
选择范围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注意
1、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2款)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课程第四章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课程第四章主管与管辖
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 委员会申请调解。” 解读:把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 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民间纠纷——向 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 难点纠纷拓展。——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 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首次承认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属于“和解合 同”;法院审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认定其效 力,遇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可以判决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范围的突破。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
如《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由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涉及民事赔偿纠纷,取决于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调解不成,提起民事诉讼。如专利法60条。 ◆行政机关处理后,不服可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如专 利法、商标法和土地法。 ◆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如选择后者,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和 专利法。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复合型争议)
通常做法:“先刑后民”、“先行后民”。 1、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 民事与行政因素交织,如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 第一,纠纷如有独立性——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排污 的损害赔偿。 第二,若行政争议是前提性问题——先行后民; 2、民事争议与刑事案件 第一,先刑后民(如离婚案件涉及一方是否重婚) 第二,某些时候允许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交通 肇事案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 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 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 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主管与管辖

民诉=主管与管辖

一、概述(一)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法院的主管范围,则是确定法院与其他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诉讼管辖1、民事诉讼管辖: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级别管辖—纵横)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地域管辖—横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VS管辖:前者解决的是法院的对外关系,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后者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

2、确定管辖时的“两便”原则: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法院审理案件。

3、民事诉讼管辖的结构框架图:法定管辖(立法者):(1)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2)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通常规定+特殊规定;②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其他纠纷(公司诉讼、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运输侵权纠纷、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③专属管辖。

裁定管辖(法院):(1)指定管辖;(2)移送管辖;(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协议管辖(当事人)(三)管辖恒定1、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2、适用管辖恒定的情形:(1)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2)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3)例外:诉讼过程中因为诉讼标的额增加或者减少。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纵向坐标)。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管辖大部分的民事第一审案件,即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核销单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1)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且(2)涉外:当事人(国籍)法律事实、诉讼标的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制度




张祥与李军住所地均为甲地。2002年3月, 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但4月李军因工作关系将 户籍从甲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乙 地。紧接着,李军被公司派往丙地工作, 2002年12月又被派到丁地。2003年5月, 合同没有履行,张祥欲起诉李军,请问:下 列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 A.甲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丁地法院



三、级别管辖: (一)我国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三结合”(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 围) 司法实践中以争议标的额为标准。


(二)关于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掌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案件的规定。



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 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002年的集中管辖

# 注意特殊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 离婚的,首先原告就被告:被告经常居住 地;其次被告就原告:被告无经常居住地 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管辖。





同步练习题: 下列哪些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 法院管辖? A、原被告住所地在我国领域内不同辖 区,原告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C、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被告住所地不 在同一辖区的; D、残疾人对非残疾人提起在给江苏 省高院的复函中规定: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 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 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 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 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 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以民事案件受理。”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争议
法院民司诉讼主管与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 纷之间的关系是: 1.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事纠纷不是诉讼的必经程 序
2. 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三)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
其他行政机关,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 行政机关。在认识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行政机 关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 他案件 民事纠纷和劳动纠纷以外的那些事项由人民法 院主管,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 院规范性文件的明文规定。 这些事项主要有: ① ② ③ ④ ⑤ 专利纠纷; 海事、海商案件; 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非讼案件。
四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功能
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 方面。 1. 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民事诉讼主管制度通过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职责权 限的划分,确定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职能范围, 从而为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2. 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 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明确划分人民法院与其他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职责权限 这就为当事人投诉提供了判断的依据。 一方面,纠纷当事人根据法律对民事诉讼主管 的规定,可以准确地判断应该将他们的纠纷提交哪 个部门解决,顺利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避免因 盲目投诉而给自己带来的诸多不便和麻烦;另一方 面,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对他们的民事纠纷无权主管,可以向相关 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出主管异议,依法维护自 身的诉权。
(1)有些纠纷专属其他行政机关处理,人民法院无 权主管。 (2)对既可由人民法院主管又可由其他行政机关主 管的纠纷,行政机关处理不是诉讼的必经程 序。 (3)在并行主管中,人民法院主管优先。

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 25级 级 级 级 /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h
级 级 级 级 →从法院角度; 选择管辖→从当事人角度; “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主管
管辖
根 据 民 诉 法 的 规 定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理 论
h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合并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合并管辖
1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基础知识要点
一、民事诉讼的主管
2
h
3
二、民事诉讼管辖
(一)管辖概述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管 辖 恒 定
级级级 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专 门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的
级级级 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管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辖
h
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4
(二)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主管与管辖

• (二)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 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 准所确定的管辖。 •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理后,始知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 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三是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 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对法院的 移送裁定有异议.(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 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 1.专指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包括第二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 2.当事人就级别管辖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但管辖异议权。 • 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 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 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书,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当 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上诉。 •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 该案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 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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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3.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4.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 民事权益。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三、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_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_主管与管辖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 理的案件 3.香港驻军人员因执 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 权案件(《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驻军法》23条)
第四节

2 、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不服仲裁的,方可起诉。(前置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意见》第6条至第16条对一般地域 管辖的实践问题作了特别补充:

第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 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 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 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管辖的分类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二、法院主管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主管一、民事诉讼主管的含义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1、民法上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婚姻家庭关系3、部分经济关系4、部分劳动关系5、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6、其他第二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的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所谓分工,是在法院系统内部由不同的法院受理不同的窑。

所谓权限,是一定的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案件。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了受理权同时就规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当然,对案件有管辖权才能对案件有受理权。

因此,管辖权是受理权的前提,受理权是管辖权的体现。

法律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在于对案件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是宪法赋予法院的职能权,管辖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法院职能的分工实施权,或者说管辖权是不同法院分别实现审判权之分工权。

凡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即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为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

二、划分管辖的原则划分管辖的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立法在划分管辖时所住所的准则。

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各国地域情况不同,司法体制不同,其划分的依据也不尽相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是: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2、均衡法院工作负担,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其程序分别由不同的上级法院管辖。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原则性是法律的明定性,法律明文规定各级法院和同级不同法院管辖权。

灵活性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管辖的协调性,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

4、维护国家主权。

对涉外案件,应受我国司法管辖,明确规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除外国法律规定属其专属的案件外,即使当事人一方已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第8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第8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 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
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 2、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程序: (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 (三)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处理

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
A、适用范围不同: 劳动仲裁程序仅适用于劳动纠纷: B、一裁两审的相互关系: 后者是一种前置性的程序,在仲裁之后(收到 裁决后15日内)当事人才能、仍能提起诉讼;二者 间前后相继,而不是一种排斥关系。 特别说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第一: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 度理念没有变化: 第二: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08-05-01
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仲裁程 序的规范化。如: 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再对应行政区域; 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制度的 规范化; 第三:劳动仲裁程序期间制度的规范化; 第四: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的规范化; 第五:劳动仲裁程序申请程序的规范化; 第六:劳动仲裁程序审理程序的规范化; 第七:劳动仲裁程序裁决程序的规范化; 第八:劳动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的规范化。
2、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区分民事诉讼程 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 纠纷的必要性十分突出。 我国大陆地区基本承袭了大陆法系作法, 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 两种纠纷类型至关重要。

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 :
界定: 所谓对事效力,即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 诉讼法行使民事审判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 审理、裁判的民事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规范依据: 对事效力范围:
2、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程序:
A、适用范围不同:

第五章_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第五章_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一、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一)民事诉讼的主管 它是指人民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地方法院和专门 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 1 、人民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我国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分工和 权限。 2 、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在解决社会纠 纷上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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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很少。 最高院自己作为一审判决的案件一般来 自最高院受理或提审的申诉案件。 最高院受理的常见案件是不服各高级人 民法院的判决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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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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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法院及其职权分工:
1、军事法院:
【1】军事法院的设置 ( 1 )基层军事法院。包括军级单位、兵团级 单位、海军舰队和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等。 ( 2 )大军区级军事法院。包括大军区、海军、 空军和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的最高审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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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军事法院的职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军事法院主要 受理刑事案件。现役军人的民事案件由地方人 民法院受理 。 2001年,最高院作出批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7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指定全军各级军事法 院从今年开始试行办理军内民事案件。 有学者认为,这个批复违背了宪法和有关法律 的规定,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不 符合我国司法制度和设置军事法院的初衷,在 实践上也是弊多利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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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 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法院之间, 在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 和权限,称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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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精品文档

第十一章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精品文档

三、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概念
•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 之间在各自的管辖区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四、专属管辖
概念
•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
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 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时也 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 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共3种)。
五、协议管辖
概念
•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 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 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条)
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 民事案件的主管,即法院主管,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 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
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纠纷的分
工和职权范围。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1.民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
系产生的民事纠纷。
2.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所发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 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四、解决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 原则
1.人民法院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管 问题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 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各自报
请其上级机关再协商,最终由当地权力
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主 管的争议——最终是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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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制度
11、不为五斗米折腰。 12、芳菊开林耀,青松冠岩列。怀此 贞秀姿 ,卓为 霜下杰 。
13、归去来兮,田蜀将芜胡不归。 14、酒能祛百虑,菊为制颓龄。 15、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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