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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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是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之 间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3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4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一)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14
(三)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行政机关处理 民事争议的方式
调解 仲裁
非行政行为
民诉
裁决
行政行为
行诉
15
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法院与行政机关并行主管,当事人可自由选择。
如一方请求行政处理,另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诉 的,法院主管优先;
没有申请司法确认,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存 在变更或者解除的原因,当事人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
11
(二)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1.仲裁机构为民间性质 2.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界定:
法院主管民 事纠纷范围
仲裁机构主管 的民事纠纷
婚姻 、收养、 监护、扶养、 继承纠纷
3.对二者交叉范围,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或裁或审,若选择 仲裁,双方须达成仲裁协议,且一裁终局。
19
提问与解答环节
Questions and answers
20
结束语
感谢参与本课程,也感激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支 持与积极的参与。课程后会发放课程满意度评 估表,如果对我们课程或者工作有什么建议和
第四章 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协议管辖 第六节 管辖中的基本制度
1
整体 概述
一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二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 叙述内容
三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2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主管: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民事诉讼主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8
四、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组织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群众性自治组织 2.人民调解的优势:灵活性、快速性、低成本 3.《人民调解法》、《民诉法》新增司法确认程序
9
《人民调解法》NO.33、《民诉法》NO.194-195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 的纠纷。
➢ 因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 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
6
3.法定由民诉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 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 权益争议案件
7
(二)非属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 2.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3.法人、其他组织人格权利受侵害纠纷 4.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5.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6.补偿安置争议纠纷 7.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13
5.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二者对劳动争议的主管范围相同。 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优先于法院,即要求
先裁后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 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 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 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 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 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 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主管先于管辖发生,管辖是对 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
意义
18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 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维护国家主权
12
来自百度文库
4.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人民法院 主管。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仍基于 当事人的选择确定主管,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 由法院主管;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的,由仲裁委员会主管。
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 方在首次开庭前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 协议,法院有权审理该案。
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 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5
2.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发生的纠纷。
10
4.法院主管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法院主管范围宽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解的纠纷 对于二者都有权处理的民事纠纷:
双方都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
一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 法院主管。
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撤自变更或解除,若双方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若双方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 管,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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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机关的处理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向法 院起诉的,属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B.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提起诉讼的,属民事 诉讼主管的范围。
C.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若法律 规定先裁后审的,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若法律 规定或裁或审的,当事人无权起诉,法院也不得作为 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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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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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一)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14
(三)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行政机关处理 民事争议的方式
调解 仲裁
非行政行为
民诉
裁决
行政行为
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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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法院与行政机关并行主管,当事人可自由选择。
如一方请求行政处理,另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诉 的,法院主管优先;
没有申请司法确认,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存 在变更或者解除的原因,当事人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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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1.仲裁机构为民间性质 2.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界定:
法院主管民 事纠纷范围
仲裁机构主管 的民事纠纷
婚姻 、收养、 监护、扶养、 继承纠纷
3.对二者交叉范围,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或裁或审,若选择 仲裁,双方须达成仲裁协议,且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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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与解答环节
Questions and 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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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感谢参与本课程,也感激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支 持与积极的参与。课程后会发放课程满意度评 估表,如果对我们课程或者工作有什么建议和
第四章 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协议管辖 第六节 管辖中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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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概述
一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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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 叙述内容
三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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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主管: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民事诉讼主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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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组织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群众性自治组织 2.人民调解的优势:灵活性、快速性、低成本 3.《人民调解法》、《民诉法》新增司法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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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NO.33、《民诉法》NO.194-195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 的纠纷。
➢ 因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 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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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由民诉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 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 权益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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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属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 2.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3.法人、其他组织人格权利受侵害纠纷 4.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5.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6.补偿安置争议纠纷 7.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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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二者对劳动争议的主管范围相同。 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优先于法院,即要求
先裁后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 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 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 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 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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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 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 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主管先于管辖发生,管辖是对 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
意义
18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 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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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4.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人民法院 主管。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仍基于 当事人的选择确定主管,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 由法院主管;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的,由仲裁委员会主管。
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 方在首次开庭前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 协议,法院有权审理该案。
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 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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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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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主管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法院主管范围宽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解的纠纷 对于二者都有权处理的民事纠纷:
双方都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
一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 法院主管。
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撤自变更或解除,若双方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若双方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 管,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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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机关的处理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向法 院起诉的,属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B.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提起诉讼的,属民事 诉讼主管的范围。
C.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若法律 规定先裁后审的,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若法律 规定或裁或审的,当事人无权起诉,法院也不得作为 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