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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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公民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
➢ 认定财产无主
➢ 选民资格案件
➢ 督促程序
➢ 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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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变化
1.受实体法律的规定 2.受审判机构的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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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受案范围与其他机构处理民事争议的 关系
(一)原则——司法最终解决 (二)具体关系 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2、与仲裁机构 3、与行政机关 (1)行政程序先行 (2)行政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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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的意义
1、便于各级各地法院确定管辖权限 2、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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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有利于案件公正审判 (四)均衡各地各级法院职能和工作负担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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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的处 理
(一)与刑事诉讼交叉
(二)与行政诉讼的交叉
1.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是否涉及行政 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2.法律关系的公私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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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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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一)法定分类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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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作为标准
➢ 法定管辖——法律由明确规定的管辖。 ➢ 裁定管辖——法院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
由,以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案件
(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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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及确定标准 (一)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 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标准 ➢ 当事人住所地 ➢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 法律事实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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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恒定的适用
2.级别管辖的恒定 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的级别管辖 不因为诉讼标的数额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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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请求变更是否导致管辖变 更
1.被告的变更 2.诉讼请求数额的变更 3.诉讼请求质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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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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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恒定的适用
1.地域管辖的恒定
在诉讼过程中,不因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发 生变动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
➢ 《适用意见》34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
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 《适用意见》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 。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及确定标准 (一)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哪些一审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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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影响的大小
案件的争议标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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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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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划分。 ➢ 共同管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
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指对某个
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 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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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恒定
(一)概念
管辖恒定——在某些情况下,以原告起 诉时为标准确定管辖权后,即使诉讼中 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 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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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与 范围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概括性标准——法律关系的性质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 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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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1、民法(狭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婚姻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3、经济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 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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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5、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 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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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或任意规定为标准 划分。
➢ 专属管辖——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专 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 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变更。
➢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 方式而产生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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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以当事 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 法院。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 原告就被告
(三)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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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地域管辖
(来自百度文库)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重大涉外案件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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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
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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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 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 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