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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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行使民事审判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 审理、裁判的民事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规范依据: 对事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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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 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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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度理念 没有变化。如:
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性质仍是行政机构;
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仍是行政性程序;
第三:劳动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仍及于全部劳动纠 纷;
第四: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仍是强制( 无须仲裁协 议)、前置(相对于诉讼程序);
第八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制度与 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规则 第四节 地域管辖规则 第五节 裁定管辖规则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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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一、概念界定 二、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解决第一个问题
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 的关系:
第三:劳动仲裁程序期间制度的规范化; 第四: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的规范化; 第五:劳动仲裁程序申请程序的规范化; 第六:劳动仲裁程序审理程序的规范化; 第七:劳动仲裁程序裁决程序的规范化; 第八:劳动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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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效力范围:
第一部分: 平等主体在民事交往中就其间民事实体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并导致的诉讼案件; 第二部分:
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 的程序进行审理的其他案件: A、非讼程序案件: B、特别程序案件: C、刑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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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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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164~165)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66~169)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 :(170~173)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7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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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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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议性问题:
A、高校开除怀孕学生案件; B、2005年高考招生:
北大外国语学院录取男女差异案件; C、因学生拒缴争议性费用,学校拒绝颁
发毕业、学位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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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 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 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 2、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程序: (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 (三)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处理
解决第二个问题
四、解决主管冲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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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界定
界定: 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审理、裁判,并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范围。 主管制度的内容: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层面:
哪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第二层面:
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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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解决第一个问题
(一)域外: 1、英美法系国家: 2、大陆法系国家: (二)域内:我国大陆地区 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 : 2、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 3、争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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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不区分民事 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 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并不突出。
判断标准: 1)主体条件:平等民事主体间; 2)内容条件: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类型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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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列举:
A、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 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产生 的民事纠纷(案件):
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专利、 商标、著作权纠纷;人格权、身份权纠纷、 婚姻、赡养、扶养、抚育和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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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列举:
B、票据法、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 银行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调整的商事 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商事纠纷(案件):
如股东权益纠纷、票据纠纷、证券交易 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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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列举:
C、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侵权案 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 案件,及海事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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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列举:
D、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环境法等单行经济立法调整的因“经济法律关 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
如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污染 导致的侵权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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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列举:
E、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a、劳动合同纠纷; b、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c、工伤纠纷; d、劳动保障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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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区分民事诉讼程 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 纠纷的必要性十分突出。
我国大陆地区基本承袭了大陆法系作法, 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 两种纠纷类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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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 :
界定: 所谓对事效力,即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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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
A、适用范围不同: 劳动仲裁程序仅适用于劳动纠纷:
B、一裁两审的相互关系: 后者是一种前置性的程序,在仲裁之后(收到
裁决后15日内)当事人才能、仍能提起诉讼;二者 间前后相继,而不是一种排斥关系。 特别说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第一: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 度理念没有变化: 第二: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 仲裁程序的规范化:
第五:劳动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仍是 “仲裁前置、一裁两审”。
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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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仲裁程 序的规范化。如:
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再对应行政区域;
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制度的 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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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 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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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度理念 没有变化。如:
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性质仍是行政机构;
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仍是行政性程序;
第三:劳动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仍及于全部劳动纠 纷;
第四: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仍是强制( 无须仲裁协 议)、前置(相对于诉讼程序);
第八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制度与 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规则 第四节 地域管辖规则 第五节 裁定管辖规则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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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一、概念界定 二、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解决第一个问题
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 的关系:
第三:劳动仲裁程序期间制度的规范化; 第四: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的规范化; 第五:劳动仲裁程序申请程序的规范化; 第六:劳动仲裁程序审理程序的规范化; 第七:劳动仲裁程序裁决程序的规范化; 第八:劳动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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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效力范围:
第一部分: 平等主体在民事交往中就其间民事实体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并导致的诉讼案件; 第二部分:
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 的程序进行审理的其他案件: A、非讼程序案件: B、特别程序案件: C、刑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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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非讼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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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164~165)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66~169)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 :(170~173)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7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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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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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议性问题:
A、高校开除怀孕学生案件; B、2005年高考招生:
北大外国语学院录取男女差异案件; C、因学生拒缴争议性费用,学校拒绝颁
发毕业、学位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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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 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 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 2、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程序: (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 (三)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处理
解决第二个问题
四、解决主管冲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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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界定
界定: 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审理、裁判,并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范围。 主管制度的内容: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层面:
哪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第二层面:
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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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解决第一个问题
(一)域外: 1、英美法系国家: 2、大陆法系国家: (二)域内:我国大陆地区 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 : 2、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 3、争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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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不区分民事 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 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并不突出。
判断标准: 1)主体条件:平等民事主体间; 2)内容条件: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类型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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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列举:
A、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 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产生 的民事纠纷(案件):
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专利、 商标、著作权纠纷;人格权、身份权纠纷、 婚姻、赡养、扶养、抚育和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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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列举:
B、票据法、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 银行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调整的商事 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商事纠纷(案件):
如股东权益纠纷、票据纠纷、证券交易 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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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列举:
C、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侵权案 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 案件,及海事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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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列举:
D、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环境法等单行经济立法调整的因“经济法律关 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
如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污染 导致的侵权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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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列举:
E、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a、劳动合同纠纷; b、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c、工伤纠纷; d、劳动保障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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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区分民事诉讼程 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 纠纷的必要性十分突出。
我国大陆地区基本承袭了大陆法系作法, 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 两种纠纷类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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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 :
界定: 所谓对事效力,即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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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
A、适用范围不同: 劳动仲裁程序仅适用于劳动纠纷:
B、一裁两审的相互关系: 后者是一种前置性的程序,在仲裁之后(收到
裁决后15日内)当事人才能、仍能提起诉讼;二者 间前后相继,而不是一种排斥关系。 特别说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第一: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 度理念没有变化: 第二: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 仲裁程序的规范化:
第五:劳动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仍是 “仲裁前置、一裁两审”。
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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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仲裁程 序的规范化。如:
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再对应行政区域;
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制度的 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