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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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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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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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习惯上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之所以实行这一原 则,其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 (1)有利于被告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双 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3)有利于保护被告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防止原告滥行诉权。
第五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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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08年8月在A县结婚, 200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 B县劳动改造场所。李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 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10年5月,李 某提出离婚。
❖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 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 2009年10月在C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 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 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 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 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 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 损失5万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来 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打 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精品资料?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带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精品资料?四专属管辖?指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 4.必须选择明确且唯一的法院
❖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 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 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 在丁县所建住房一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 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 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法律--主管与管辖
法律–主管与管辖引言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起着规范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而在法律体系中,主管与管辖是不可或缺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主管与管辖的含义、种类、原则以及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主管与管辖的含义主管与管辖是指法律对特定事务的监管与控制。
在各国法律体系中,主管与管辖涉及到行政、民事、刑事和国际等各个领域。
它们规定了特定机构或个人在相应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
主管与管辖的种类行政主管与管辖行政主管与管辖是指政府机构对行政事务的监管与控制。
在行政主管与管辖中,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与执行行政法规,管理和监督行政机构的运作,确保行政公正和效率。
民事主管与管辖民事主管与管辖是指法院对民事纠纷的监管与控制。
在民事主管与管辖中,法院负责听证案件、裁决争议,并执行相关判决。
民事主管与管辖通常包括民事诉讼、合同纠纷、财产纠纷等领域。
刑事主管与管辖刑事主管与管辖是指法院和相关法律机构对刑事犯罪的监管与控制。
在刑事主管与管辖中,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判决犯罪行为,并执行相应的法律判决。
刑事主管与管辖涉及到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重大领域。
国际主管与管辖国际主管与管辖是指各国之间在国际事务中的监管与控制。
在国际主管与管辖中,涉及到国际法、国际协议和国际组织等领域。
国际主管与管辖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基石。
主管与管辖的原则在法律实践中,主管与管辖遵循一些重要原则,以确保公正、合法和有效的管理与监管。
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原则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具有对其领土内事务的独立控制权。
根据国际法,每个主权国家有权行使正当的管辖权,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其领土内的法律。
这一原则保护了每个国家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证明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证明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管辖权应该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程序。
法院只有在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才能受理案件,并依法判决。
判决相容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判决相容主管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在国际事务中,多个主权国家之间存在管辖冲突时,应当寻求和谐和一致的解决办法。
2020年法律--主管与管辖参照模板
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112)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114)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114)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115)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116)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116)第二节管辖概述 (119)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19)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20)三、管辖恒定 (121)四、管辖的分类 (122)第三节级别管辖 (123)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123)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23)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24)第四节地域管辖 (126)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126)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27)三、一般地域管辖 (127)四、特殊地域管辖 (129)五、专属管辖 (132)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33)七、协议管辖 (133)第五节裁定管辖 (135)一、移送管辖 (135)二、指定管辖 (136)三、管辖权转移 (137)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138)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138)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38)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40)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确定民事诉讼的主管,也就是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明确哪些纠纷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从而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
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凡可以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参见本书民事诉讼法效力部分。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课件
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指被告,特殊情况下 原告和第三人也可以提出。
异议客体
必须是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提出,对未受理或已审 结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效。
异议时间
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异议方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 料。
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 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 竞争行为引发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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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民事案件具体管辖规定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规定
合同签订地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中有签订地条款,且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则 该地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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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聆听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 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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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管辖权异议审查处理程序
审查主体
审查内容
由受理本案的法院进行审查,通常是由立 案庭负责。
主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符 合法定条件,包括主体、客体、时间和方 式等。
审查期限
处理方式
法院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定期 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一般为15日。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 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民诉主管与管辖(戴鹏)
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 三、法院主管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关系 提示,劳动仲裁并非仲裁法中的仲裁,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请考生切莫混淆。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并非强制性程 序,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和解和调解而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但是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即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真题示例 (2006 年卷二 80 题)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 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 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答案:ABD 分析:C 错误在于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知识体系
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级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b、专利纠纷案件;c、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d、仲裁相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 证据保全; 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考点精讲
一、管辖权恒定原则 管辖权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 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 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1、级别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根据起诉时标的额的大小而确定,不因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或 减少而变动;但是,如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变化的除外(此时可以 允许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此处可能存在理解的障碍,举例予以说明 例如某地中院管辖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例 1:原告起诉与被告争议一处房屋,起诉时房屋价值 480 万,该案由基层法院管辖,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房屋价值增加到了 540 万,此处即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受管辖权恒定 的限制,基层法院仍有管辖权; 例 2:原告起诉被告赔偿违约金 480 万,该案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原 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再赔偿利息 60 万,合计 540 万,此处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 请求导致了标的额的变化,不受级别管辖恒定的限制,可以允许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关于管辖异议问题,后文详述。 2、地域管辖根据起诉时确定,不因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行政区 划的变化而变化。
管辖与主管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与主管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国家机构,法院拥有能⽀持处理各种不同诉讼案件的权⼒,其中就包括有管辖权和主管权。
很多⼈都会对这两个权⼒的概念有所混淆,那么到底管辖和主管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管辖与主管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没有主管就⽆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主管
(⼀)法院主管的概念:主管是指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和权限范围。
(⼆)法院对民事主管的条件:
1、争议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争议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具有⾝份权利义务关系。
3、当事⼈选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
(⼀)管辖的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主管与管辖的关系:主管先于管辖发⽣,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
区分法院的主管和管辖概念和区别⾮常重要,前者代表着法院的受理范围和权限范围,后者则是指不同级⼈民法院间的分⼯权限。
这两者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却⼜不能视为同⼀体,此外,它们之间的不同点还有很多,如果对于这⼀问题有什么疑问的地⽅,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一次)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 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 等。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1、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海事海商案件) 2、案件影响的大小(案件的情节、涉案人
数、案件影响范围) 3、繁简程度:(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法
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事实清楚程度、争议 的复杂程度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 就医的地方除外。
例:江成(金水区), 李文(中原区),是夫 妻,后李文有精神病到 北京朝阳区医院就医, 长达2年,病情仍未减轻, 江成以其隐瞒婚前有精 神病为由,提起离婚诉 讼。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 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
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答案:ABD
(2)法院主管与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 ①仲裁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 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 收养、监护、扶养、 继承不能仲裁
第七章 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
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
主管与管辖
主管与管辖第一节主管与管辖概述一、主管(一)引言“司法的权威并非与司法权的范围成正比关系,相反,司法管辖范围的不当扩张可能恰恰是导致司法权威下降的原因之一。
因为权力伸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触角都可能面临来自社会生活的挑战,再例如没有足够的强制手段和其他国家机构的支持,司法只能在腹背受敌的情形下面临四面楚歌的境地。
”——哈里爱德华兹司法不是万能的,有些民事纠纷不适合通过司法的方式予以解决。
因此民事审判权的权限在哪里就成为学者们研究的对象。
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权力。
关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界限,我国学术上有一个专有的术语“主管”。
尽管有许多学者指出主管这一概念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认为“主管”一词有主动性和强制性色彩,与司法的被动性和消极性相违背等等,并认为导致了民事诉讼主管中过于行政化的色彩等等。
的确,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存在许多问题,过于行政化的规定不合理地限制了当事人的起诉权,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
但是作为一个沿用下来的专有术语,应该说单单舍弃这一称谓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更应该对民事诉讼的审判范围进行与时俱进的研究,恰当地划定民事诉讼的审判权限。
(二)主管的概念与研究意义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从而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通俗来讲,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审判权。
研究民事案件的主管,确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作用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划分了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所解决的纠纷的范围,避免了某一纠纷没有主持解决的机关,或者针对某一纠纷多个机关或者团体争夺主管权。
从而有力地保障了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行使民事审判权来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划定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方便当事人起诉权的实现,从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第三,划定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有利于审判权功能的发挥。
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
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一)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从以往司法考试来看,民事诉讼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各部分重点知识的记忆方法从实质上来看是一致的,即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但针对不同部分,其具体记忆方法又存在一定区别。
1.主管与管辖部分。
该部分知识的考查历来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主,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1)可以采取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核心内容的方法,像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
例如关于移送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36条以及《民诉意见》第34条和第35条作了规定,考生可根据这三条规定掌握以下几点:第一,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行为,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移送管辖的次数为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2)需根据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总结记忆该部分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律,如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除《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对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案件分别作出规定外,还涉及到《民诉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直接记忆法律条文内容不仅很困难,而且易忘记,因此,考生如能经过分析发现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两条基本规律,即: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
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存在密切联系或者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例如,对于票据纠纷而言,因票据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行为就是付款行为,故与票据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
那么再根据这两条规律记忆特殊地域部分的法律条文,不仅会感觉轻松一些,而且记忆的效果也会比较好。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对于当事人部分而言,经常考查的题型就是请考生根据案例资料准确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此考生需注意几点:第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即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为原告,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对方为被告,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六、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 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在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 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 择一个法院起诉。 注意
二、选择管辖
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 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的,由、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二、确定管辖的因素 三、管辖恒定 四、管辖的种类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 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意义:P120
最高人民法院
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 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情况
1.一般合同纠纷 2.保险合同纠纷 3.票据纠纷诉讼 4.运输合同纠纷 5.侵权行为诉讼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9.共同海损承担纠纷
五、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的概念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 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 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 辖制度。
(1)对于某类民事纠纷,当事人 可以请求某一主管机关、团体予以 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对于某类民事纠纷,当事人只能 选择由某一机关或团体主管或选择人 民法院审判,这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3)对于某类民事纠纷,当事人必须 先向法定的主管机关、团体申请解决, 只有对解决结果不服,才向人民法院 起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就该纠纷向法 定的主管机关、团体申请解决,则不 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六章主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民诉法第20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同一级别不同区 域的法院
地域管辖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 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 级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 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 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 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 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 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 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答案
02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管辖的定义
管辖的定义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确定某项案件由哪个法 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和制度。
管辖与受理的关系
受理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受理的分工。没有受理就无所 谓管辖,没有管辖的受理是违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03
民事案件主管的分类
法定主管
01
02
03
概念
法定主管是指法律明确规 定哪些民事案件由哪个机 关主管。
特点
法定主管具有明确性和稳 定性,通常不会轻易变动。
示例
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 等民事案件通常由人民法 院主管。
裁定主管
概念
裁定主管是指当事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将 特定民事案件交由特定机 关主管。
04
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级别管辖
总结词
确定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确保案件得到专业、公正的审理。
VS
详细描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各级法院的管辖权进行 了明确规定,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小、 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而高级法院和最高 人民法院则主要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 件。通过级别管辖的划分,可以确保不同 级别的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能够充分发 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提高审判质量。
是指人民法院便于调查收集证 据、审查核实事实、正确适用 法律、正确审理和执行案件。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 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应当根 据审判专业分工、案件性质、 影响范围及法院分担等因素进 行均衡配置。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只能 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 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 变更管辖法院。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法律学习者和从业者来说,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主要知识点的总结。
一、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明确主管范围有助于正确判断哪些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哪些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处理。
管辖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级别管辖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来确定不同层级法院的管辖权限。
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会有不同的管辖规定。
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人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诉讼的人。
三、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侵权诉讼中的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等,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又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明确人民法院的主管,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民事审判权,以便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
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法院越权受理案件或者推诿主管的弊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告诉无门的现象发生。
所以,有必要明确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二是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三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四是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五是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六是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七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解决民事争议的机构除人民法院以外,还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组织。
由于法律并不对民事争议的主管范围给予面面俱到的规定,各个机构有时会争夺案件的主管权,有时会相互推诿自己主管的案件。
我国处理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主管一、民事诉讼主管的含义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1、民法上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婚姻家庭关系3、部分经济关系4、部分劳动关系5、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6、其他第二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的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所谓分工,是在法院系统内部由不同的法院受理不同的窑。
所谓权限,是一定的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案件。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了受理权同时就规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当然,对案件有管辖权才能对案件有受理权。
因此,管辖权是受理权的前提,受理权是管辖权的体现。
法律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在于对案件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是宪法赋予法院的职能权,管辖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法院职能的分工实施权,或者说管辖权是不同法院分别实现审判权之分工权。
凡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即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为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
二、划分管辖的原则划分管辖的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立法在划分管辖时所住所的准则。
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各国地域情况不同,司法体制不同,其划分的依据也不尽相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是: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2、均衡法院工作负担,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其程序分别由不同的上级法院管辖。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原则性是法律的明定性,法律明文规定各级法院和同级不同法院管辖权。
灵活性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管辖的协调性,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
4、维护国家主权。
对涉外案件,应受我国司法管辖,明确规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除外国法律规定属其专属的案件外,即使当事人一方已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ppt
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原告与被告 1、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2、原告与被告的类别(公民、法人、其
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
(三)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共同诉讼的概念、共
同诉讼的特征) 2、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概
念与特征、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必要共
同诉讼人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 关系)
3、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 与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普通共 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四)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概述(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与性质、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 2、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诉 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 人的更换) 4、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公告、登记裁判效力)
特征、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3、运用其他证据应注意的问题(特征、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三、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
反证与反驳、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四、举证责任 1、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涵义、理解证明
(二) 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具有 公权性、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具有 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的适用及其例外 (四)两审终审制及其例外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
一、民事诉讼主管
1、民事诉讼主管概述(主管的概念、主管的功能) 2、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主管的标准、主管标准的 适用) 3、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民事纠纷、劳动纠纷、 其他适用民事诉讼法 的事项) 4、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处理争议的关系(法院与人 民调解委员会、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法院与仲裁 机构、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5、民事诉讼主管与刑事诉讼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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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决主管冲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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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概念界定
界定: 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审理、裁判,并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范围。 主管制度的内容: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层面:
哪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第二层面:
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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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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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区分民事诉讼程 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 纠纷的必要性十分突出。
我国大陆地区基本承袭了大陆法系作法, 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 两种纠纷类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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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 :
界定: 所谓对事效力,即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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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类型列举:
D、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环境法等单行经济立法调整的因“经济法律关 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
如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污染 导致的侵权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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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列举:
E、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a、劳动合同纠纷; b、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c、工伤纠纷; d、劳动保障纠纷等。
解决第一个问题
(一)域外: 1、英美法系国家: 2、大陆法系国家: (二)域内:我国大陆地区 1、《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 : 2、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 3、争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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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不区分民事 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因此区分民事 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必要性并不突出。
第三:劳动仲裁程序期间制度的规范化; 第四: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的规范化; 第五:劳动仲裁程序申请程序的规范化; 第六:劳动仲裁程序审理程序的规范化; 第七:劳动仲裁程序裁决程序的规范化; 第八:劳动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的规范化。
判断标准: 1)主体条件:平等民事主体间; 2)内容条件: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类型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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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列举:
A、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 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产生 的民事纠纷(案件):
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专利、 商标、著作权纠纷;人格权、身份权纠纷、 婚姻、赡养、扶养、抚育和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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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事效力范围:
第一部分: 平等主体在民事交往中就其间民事实体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并导致的诉讼案件; 第二部分:
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 的程序进行审理的其他案件: A、非讼程序案件: B、特别程序案件: C、刑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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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非讼程序案件:
第八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制度与 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规则概述 辖规则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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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一、概念界定 二、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解决第一个问题
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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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度理念 没有变化。如:
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性质仍是行政机构;
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仍是行政性程序;
第三:劳动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仍及于全部劳动纠 纷;
第四: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仍是强制( 无须仲裁协 议)、前置(相对于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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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类型列举:
B、票据法、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 银行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调整的商事 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商事纠纷(案件):
如股东权益纠纷、票据纠纷、证券交易 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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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类型列举:
C、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侵权案 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 案件,及海事执行案件。
诉讼法行使民事审判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 审理、裁判的民事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规范依据: 对事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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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 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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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
A、适用范围不同: 劳动仲裁程序仅适用于劳动纠纷:
B、一裁两审的相互关系: 后者是一种前置性的程序,在仲裁之后(收到
裁决后15日内)当事人才能、仍能提起诉讼;二者 间前后相继,而不是一种排斥关系。 特别说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第一: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定位和基本制 度理念没有变化: 第二: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 仲裁程序的规范化:
第五:劳动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仍是 “仲裁前置、一裁两审”。
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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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
其实质是推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和劳动仲裁程 序的规范化。如:
第一: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再对应行政区域;
第二: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制度的 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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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议性问题:
A、高校开除怀孕学生案件; B、2005年高考招生:
北大外国语学院录取男女差异案件; C、因学生拒缴争议性费用,学校拒绝颁
发毕业、学位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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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主管民事纠纷 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 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程序: 2、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程序: (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 (三)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处理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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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164~165)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66~169)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 :(170~173)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7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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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纠纷判断标准与类型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