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中南大学民诉法第六章
(四)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 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管辖权。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管辖的分类
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六)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
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25条 协议管辖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管辖适用的案件只是合同纠纷案件。 2.协议管辖仅限于一审民事案件。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可供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是法定范围内的人民法 院,具体包括五个: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5.协议选择人民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明确和单一。
附:案例分析
家兴化工厂从湖北某市硫酸厂购买了10吨硫酸,由湖北某市
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载重10吨的硫酸运输车运往家兴。当车 辆行驶至山门县境内,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道路不熟,运 输车发生翻车事故,满车的硫酸全部倾倒于农民郭某的承包 田中,毁坏了庄稼的农田。经交通部门处理后,双方不能就 赔偿达成协议,郭某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由于 翻车致使家兴化工厂的硫酸损失并且影响了化工厂的生产, 家兴化工厂也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问: 1、郭某应向下列什么法院起诉? 2、家兴化工厂应向下列什么法院起诉? A、运输始发地 B、事故发生地 C、运输目的地 D、被告住所地
法律--主管与管辖
法律–主管与管辖
引言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它起着规范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
的作用。而在法律体系中,主管与管辖是不可或缺的概念。本文将探
讨主管与管辖的含义、种类、原则以及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主管与管辖的含义
主管与管辖是指法律对特定事务的监管与控制。在各国法律体系中,主管与管辖涉及到行政、民事、刑事和国际等各个领域。它们规定了
特定机构或个人在相应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
主管与管辖的种类
行政主管与管辖
行政主管与管辖是指政府机构对行政事务的监管与控制。在行政主
管与管辖中,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与执行行政法规,管理和监督行政机
构的运作,确保行政公正和效率。
民事主管与管辖
民事主管与管辖是指法院对民事纠纷的监管与控制。在民事主管与
管辖中,法院负责听证案件、裁决争议,并执行相关判决。民事主管
与管辖通常包括民事诉讼、合同纠纷、财产纠纷等领域。
刑事主管与管辖
刑事主管与管辖是指法院和相关法律机构对刑事犯罪的监管与控制。在刑事主管与管辖中,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判决犯罪行为,并执
行相应的法律判决。刑事主管与管辖涉及到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重大领域。
国际主管与管辖
国际主管与管辖是指各国之间在国际事务中的监管与控制。在国际主管与管辖中,涉及到国际法、国际协议和国际组织等领域。国际主管与管辖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基石。
主管与管辖的原则
在法律实践中,主管与管辖遵循一些重要原则,以确保公正、合法和有效的管理与监管。
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原则
领土主权和管辖权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具有对其领土内事务的独立控制权。根据国际法,每个主权国家有权行使正当的管辖权,制定和执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上述标准,一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主要有以下几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6、法律规定由法院运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二)管辖恒定的内容
1.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 更的影响;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 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3.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 级法院进行审判; 4.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或重审; 5.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撤回的,不影响本诉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 6.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出受诉法院级别 管辖范围的,一般不再变动管辖法院,但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 除外。
二、管辖的概念和作用
• 概念: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管辖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种属关系
• 管辖的作用: 1.有助于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 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法院、主管与管辖
二、立法确定管辖规范所遵循的原则
便于当事人诉讼 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强制执行权 保障案件公正审判 兼顾各级法院的职能,均衡各级法院的受案负
担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维护国家主权 实施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
概念……是指确定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有 管辖权,以原告起诉时为标准。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
二、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 外国:1.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的大小
2.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 中国:1.案件的性质
2.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的大小
三、级别管辖的内容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02年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案件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
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
5亿、1亿,3亿、3000万,2亿、1000万;1亿、500万。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提出方式
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和证据 。
证据要求
证明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的证据或依据。
注意事项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 辩状期间提出,逾期提出的,
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审查方式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 行听证。
审查结果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主管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主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
宪法依据
民事诉讼主管的宪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和第 134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包括
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益纠纷。
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 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
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提出主体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 三人。
提出时间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处理方式
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 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 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
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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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课件
目
CONTENCT
录
• 民事案件主管概述 • 民事案件管辖原则与制度 • 各类民事案件具体管辖规定 • 涉外民事案件特殊管辖规则 • 管辖权异议及处理程序 • 总结与展望
01
民事案件主管概述
主管概念及意义
主管概念
民事案件主管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受理和处理的职 权范围,即确定哪些纠纷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哪些纠纷不属于 民事审判的范围。
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没有实际 履行,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签 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对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 等特定类型的案件,由不动产所 在地、港口所在地等特定地点的 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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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的涉外民事案件由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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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原则与制度
管辖原则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管辖法院应当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包括便于 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 讼。
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管辖法院应当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出庭应 诉及送达诉讼文书等。同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 还应当考虑到执行法院执行的方便。
被告住所地管辖
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第五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概述
一、主管的概念
二、主管的要件
三、管辖的概念
(一)概念
(二)管辖恒定原则
1、级别管辖恒定
2、地域管辖恒定
【例题1】下面四个选项中,对主管与管辖的关系描述正确的是( )
A.主管与管辖是一回事,没有什么区别
B.主管与管辖是对立关系
C.无管辖问题,也就无主管问题
D.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例题2】200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地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6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发住所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200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
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
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关系
级别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
合同地域管辖
侵权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第二节级别管辖
一、概念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范围
4、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
三、我国四级法院的管辖划分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
民诉主管与管辖(戴鹏)
第四讲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主管
知识体系
概念: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对象; 法院 主管 与其 他组 织处 理民 事纠 纷的 关系 与人 民调 解 1、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2、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 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与仲 裁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3、 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 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 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与劳动仲裁 仲裁前置: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知识体系
概念 管 辖 恒 定 级别管辖 恒定 地域管辖 恒定 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 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级别管辖根据起诉时标的额的大小而确定,不因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 而变动; 地域管辖根据起诉时确定,不因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 以及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变化。
考点精讲
主管的概念: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 一、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2、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以及内容发生争议, 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此时只能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而不 能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因为调解协议的效力在于取代了原纠纷。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确认程序详见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节)。 真题示例 (2010年卷三35题)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 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 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答案:A 分析:本题选 A。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其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约束力类似 于合同,且能取代原纠纷,所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就调解协议起诉,而不 是就原纠纷起诉。请考生注意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二、法院主管与仲裁委员会 略,详见仲裁一讲
管辖与主管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与主管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国家机构,法院拥有能⽀持处理各种不同诉讼案件的权⼒,其中就包括有管辖权和主管权。很多⼈都会对这两个权⼒的概念有所混淆,那么到底管辖和主管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管辖与主管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没有主管就⽆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主管
(⼀)法院主管的概念:主管是指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和权限范围。
(⼆)法院对民事主管的条件:
1、争议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争议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具有⾝份权利义务关系。
3、当事⼈选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
(⼀)管辖的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主管与管辖的关系:主管先于管辖发⽣,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
区分法院的主管和管辖概念和区别⾮常重要,前者代表着法院的受理范围和权限范围,后者则是指不同级⼈民法院间的分⼯权限。这两者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却⼜不能视为同⼀体,此外,它们之间的不同点还有很多,如果对于这⼀问题有什么疑问的地⽅,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主管与管辖
主管及管辖
一、主管
(一)法院主管概念:主管是指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案件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分工和
权限范围。
(二)法院对民事主管条件:a、争议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当事人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权利义务关
系或者具有身份权利义务关系
c、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管辖
(一)管辖概念:民事案件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
(二)主管及管辖关系:主管先于管辖发生,主管是确定管辖前提及基础。
(三)管辖权及审判权区别:
1、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权力,是国家基
本权力形态重要组成部分
2、管辖权是特定一个法院依法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权限,
即对该案有行使审判权力
3、审判权是管辖权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具体落实
(四)确定管辖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4、原则性及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定管辖及裁定管辖相结合)
5、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三、管辖种类
级别管辖→重点掌握中院
一般地域管辖
法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限于特殊地域管辖中合同纠纷)
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及合并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指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补充
管辖权转移
▲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哪些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除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
确定级别管辖依据:案件性质、案件影响大小、诉讼标金额大小等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一次)
②协议仲裁 仲裁机构受理以当事人达成 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或协议无 效的,仲裁机构不得裁决,可向法院起诉
③或裁或审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 纷的,就丧失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排除法 院主管
④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 效,不得上诉或复议
裁决的效力相当于生效判决的效力, 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向 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管辖恒定
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 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 受诉法院管辖。
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防止
诉讼的延误。
级别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恒定:指级别管辖按起诉
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 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
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 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 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 管辖权的法院。
200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 在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丹 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6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 准,陈发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 200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 区落入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 由哪一法院审理?
、法规进行司法解释。
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4.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恒定
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 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 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 辖。
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受移送案件已经由移送法院受理 2、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 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 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法典 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 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
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 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情况
1.一般合同纠纷 2.保险合同纠纷 3.票据纠纷诉讼 4.运输合同纠纷 5.侵权行为诉讼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9.共同海损承担纠纷
五、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的概念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 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 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 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按照一定的规定和原则确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的制度。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原被告双方身份的分类:根据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将管辖制度分为专属制度和一般制度。专属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如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一般制度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人民法院按照属地、金额或案件性质等综合因素确定管辖。
2.审判机关的分类:根据审判机关的层级和性质,可以将管辖制度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制度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制度。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一般性的民事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则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具有更高的管辖权限。
3.管辖原则的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制度分为地域管辖制度、分级管辖制度和专属管辖制度。地域管辖制度规定了
案件应当提交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分级管辖制度规定了原告提起上诉的管辖权限,专属管辖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
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还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审理。根据地域原则,当事人应当选择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审判的地域合理性和便利性。
2.层级原则:即案件应当按照审判机关的层级规定进行管辖。根据层级原则,一般性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答案
04
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级别管辖
总结词
确定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确保案件得到专业、公正的审理。
VS
详细描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各级法院的管辖权进行 了明确规定,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小、 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而高级法院和最高 人民法院则主要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 件。通过级别管辖的划分,可以确保不同 级别的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能够充分发 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提高审判质量。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总结词:确保民事案件得到正确的管辖和处理,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 详细描述: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是民事诉讼法中为了保障案件得到正确
处理而设置的制度。当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应当将 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样可以避免因管辖权不明确而导致 案件被长期搁置或者出现审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指定管辖则是为了 应对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恶意规避管辖或者因突发事件导致原有 管辖法院无法正常行使管辖权等。通过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可 以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确保民事纠纷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据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者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具体由哪个法院审理。
主管和管辖的异议
异议提出
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的主管或管辖存在问题,可以在案件受理前或者受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异议。异 议提出的理由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属于主管或者管辖不当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的含义
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1、民法上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婚姻家庭关系
3、部分经济关系
4、部分劳动关系
5、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6、其他
第二节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的不同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所谓分工,是在法院系统内部由不同的法院受理不同的窑。所谓权限,是一定的法院受理一定范围的案件。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了受理权同时就规定对案件的管辖权。当然,对案件有管辖权才能对案件有受理权。因此,管辖权是受理权的前提,
受理权是管辖权的体现。
法律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在于对案件行使审判权。审判权是宪法赋予法院的职能权,管辖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法院职能的分工实施权,或者说管辖权是不同法院分别实现审判权之分工权。
凡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为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
二、划分管辖的原则
划分管辖的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立法在划分管辖时所住所的准则。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各国地域情况不同,司法体制不同,其划分的依据也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2、均衡法院工作负担,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其程序分别由不同的上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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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
(图示)
专门法院:解决特殊行业内部或者与特 殊行业有关的法律案件
专门法院VS普通法院:
1、专门法院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组织或特
定类型的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普通法院 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
3、专门法院的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法 院。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当向
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
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地完成
举证。以及诉讼请求的可编变辑ppt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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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职权——裁判权
程序事项裁决权
实体争议裁决权
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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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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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古某于1990年9月,利用业余时间研制出一种 取名为W-1的触电保护器,并获得了国家专利, 正当古某寻找合作生产者时,深圳市罗湖区某公 司生产出的一种触电保护器,与古某研制的触电 保护器的设计、结构和性能基本相同。
2、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
3、最高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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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级别体系:
(森林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森林中级法院 (林业法庭)
森林基层法院(林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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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院管辖的案件:
森林法院目前有两类:
1、是在北方大面积国有林区设立林区中级 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辖区内所有刑 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独立行使相当于 地方人民法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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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
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 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三)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 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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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在重点林区所在地的地方院内设立林 业审判庭,或者在重点国营林场派驻林业法庭: 受理辖区内涉及森林资源的案件,属于地方人 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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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机构设置:
法院内部 组织机构
职能部门 党委机构 组织人事 行政办事
:
:
部门: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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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职能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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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
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行政区 划级别上设立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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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或所辖市 的行政区划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按一定区域划分标准 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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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启动控制权
(二)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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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诉讼指挥权)
概念:在诉讼中法官使不明确的事项得以明确 的职责。
(1)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 人的声明和陈述明确充分;
(2)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 使当事人做适当的声明和陈述;
(3)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
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可编的辑ppt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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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
人民法院
普通法院: 专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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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国家行政区划逐级设 立的,对诉讼案件行使一般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普通法院设置原则 法院辖区划分与行政区划基本一致 普通法院的级别体系(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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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级别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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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级别体系:
(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高级)
大军区、海军、空军和总直属队 军事法院 (中级)
大军区、海军、空军下属的
地区军事法院 (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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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成员的经济纠纷 案件
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
1、现役军人的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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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
1、县人民法院和县级市人民法院; 2、自治县人民法院; 3、市辖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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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 机构。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0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 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 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 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 决和裁定。”
第六章 诉讼主体:人民法院
第一节 人民法院概述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一、法院概念
二、我国法院组织机构
第二节 人民法院职权
一、法院职权——审理权
二、法院职权——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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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法院概述
一、法院概念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
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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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 (一)组织体系 (二)内部机构设置
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 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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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
专 门 法 院
法海 院事
铁 法路 院运
输
法军 院事
法森 院林
法农 院垦
法石 院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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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级别体系:
(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中级)
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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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法 院
立 案 庭
刑 事 一 庭
刑 事 二 庭
民 事 一 庭
民 事 二 庭
民 事 三 庭
民 事 四 庭
行 政 庭
审 监 庭
办 公 室
执 行 工 作
研 究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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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职权
——审理权
程序控制权
询问权
调查取证权 释明权
证据审查权 事实认定权
审理权
概念:
程序控制权
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 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时间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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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存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天津) 大连海事法院 (辽宁) 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 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 厦门海事法院 (福建)
青岛海事法院 (山东) 武汉海事法院 (湖北) 广州海事法院 (广东) 北海海事法院 (广西) 海口海事法院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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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