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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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1999年3月30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规定如下:
一、收案范围
(一)著作权、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4、其他与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有关的案件;
5、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案件
1、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
2、关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3、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三)商标案件
1、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4、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
2、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的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信誉的纠纷案件;
4、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纠纷案件;
5、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技术合同案件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六)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二、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仅对侵权产品销售者起诉的案件,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起诉的案件,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侵权产品销售者、制造者提起共同诉讼,由销售地、制造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提起的诉讼,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对经营者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其商品质量、性能等发布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经销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提起的诉讼,由该商品经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侵犯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提起的诉讼,由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纠纷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引起的,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