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省内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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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省内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省内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德、宿松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的批复》(〔2015〕民四他字第27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我省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标准调整如下:一、合肥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安庆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不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黄山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不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肥市、蚌埠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市禹会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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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及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批复》(皖编办〔2017〕271号),现对我省法院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如下:一、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全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3、不服合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不服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除上述第一条确定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之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四、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之前按原管辖规定已受理的案件继续审理。
本院之前的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8月28日——结束——。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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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是指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并审理该案件的地理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是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解析。
1. 法律背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时,需要解决如何确定该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的问题。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各国法律制定机关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2. 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和规则在确定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则:2.1 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地可以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地域进行确定。
法律通常会明确规定一定的地理范围,指定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
当案件的争议事项发生在该特定地域范围内时,该法院即可受理并审理此案。
2.2 根据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的规定另一种确定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的规则是根据被告的住所或经营所在地进行划分。
根据此规则,诉讼案件应由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2.3 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有些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案件应由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2.4 根据法律选择权的规定有些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将诉讼案件提交给特定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此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给其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他法院进行管辖。
3. 地域管辖的适用情况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具体情况,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和规则会有所不同。
3.1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纠纷案件中,通常适用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和根据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范围。
3.2 专利对于专利纠纷案件,往往适用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和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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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目录1. 知识产权法概述 (2)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3)1.2 知识产权的种类 (3)1.3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4)2. 著作权法 (6)2.1 著作权的定义 (7)2.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8)2.3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10)2.4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11)3. 专利法 (11)3.1 专利的定义 (12)3.2 专利的类型和申请程序 (13)3.3 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14)3.4 专利的保护和维护 (15)4. 商标法 (17)4.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 (18)4.2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19)4.3 商标的侵权和纠纷处理 (20)5.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 (21)5.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2)5.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5.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5)6.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6)6.1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27)6.2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29)6.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30)1. 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保护创新者权益、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科目。
它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旨在为创作者和发明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以换取他们将创新成果公之于众,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使得创作者能够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为了鼓励技术的公开与交流,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制度。
专利权人拥有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权利。
但专利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合理运行。
商标权也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2ba792f66c175f0e7dd13714.png)
The more refined the strategy, the easier it will be to execute thoroughly.(页眉可删)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导读: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专利侵权案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商品或侵权复制品的查封、扣押地储藏地的法院管辖,另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一、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专利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商标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3、版权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_1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_1](https://img.taocdn.com/s3/m/24652c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7a.png)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2005年6月13日审判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确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对商标、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第三条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就有关待证事实积极举证,否则不应因此当然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条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信誉及价值,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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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6年4月22日,省高级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案例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情简介】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中粮”注册商标所有人。
2005年12月30日,中粮集团公司在其第35类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中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第1185323号、5669057号“中粮”商标。
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在安徽省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等;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一郎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冷鲜肉分割初加工等。
福润公司与海一郎公司系关联公司,先后在其产品手册及官方网站宣称:海一郎公司是中粮福润肉业投资控股企业之一,也是中粮肉业在中部布局的最大的禽畜类屠宰加工厂,公司经过五年的品质管理和不懈的努力,得到了当地政府以及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可和肯定。
海一郎公司借助中粮肉业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营销人才和成熟的品牌运作管理经验等资源优势,全新着力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健康食品。
中粮集团公司认为福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其享有注册商标权且知名度极高的“中粮”字样,使消费者和公众对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的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福润公司和海一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福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粮”字号;三、两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裁判结果】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福润公司现有企业名称是依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并得到核准注册,其字号为“中粮福润”,中粮仅为其字号中的一部分。
2011年1月23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1月23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acadc86ec3a87c24028c4ce.png)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1-12 字体:大中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安徽省专利行政执法办案细则(试行)
![安徽省专利行政执法办案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5b1d13731126edb6f1a10bb.png)
安徽省专利行政执法办案细则(试行)2010.01.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合法、公正、请求、合议、回避、及时等原则。
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查处。
调解专利纠纷,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条知识产权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办案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二章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四条知识产权局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处理和调解下列专利纠纷:(一)专利侵权纠纷;(二)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四)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五)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六)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六)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五条请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005cce48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85.png)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资产之一,它涉及到创作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创新的推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了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法院管辖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条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保证侵权案件审判的效率和便利性的基础。
2.上级法院管辖:在涉及重大的、涉及跨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由上级法院或特设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是为了保证对重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3.专门法院管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专门的法院通常由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官组成,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受理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基本要求和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资格:只有具备一定法定资格的主体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
一般来说,只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受许可人有权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也有权提起诉讼。
2.合法性证明:原告需要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这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将无法受理。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诉讼时效规定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进行判断。
4.管辖权异议: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案件至其他法院审理。
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管辖权异议的合理性。
三、补充说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来判断。
此外,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和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也日益受到关注。
安徽某公司、安徽某公司2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安徽某公司、安徽某公司2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28bd31f2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99.png)
安徽某公司、安徽某公司2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0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05正文安徽某公司、安徽某公司2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60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袁某水稻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令,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博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袁某水稻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的(2021)皖0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4日、7月25日两次询问当事人。
上诉人国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被上诉人袁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令参加了两次询问,被上诉人袁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博文参加了第一次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袁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袁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袁某公司与海南袁某水稻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袁某公司)不存在承继关系,未取得“Y58S”独占实施权,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国某公司为“Y两优808”品种的权利人,其生产的“Y两优808”一经出售,便可在市场上依法自由流通,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无权干涉,也不受国某公司的控制。
(三)国某公司生产繁殖“Y两优808”的“Y58S”系向袁某公司购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不构成侵权。
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fcb31cd2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bd.png)
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7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9.12.25裁判规则植物新品种权调整的是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行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不仅要看涉案繁殖材料是否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更要看生产经营繁殖材料的行为是否是经品种权人的许可而实施的。
超出品种权人的许可范围及法律规定而实施的繁殖材料生产经营行为,均属于侵犯品种权人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正文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火车站开发区邮政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占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祥,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西门外环城路三岔路口南。
经营者:王向东,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西湖农场修造厂93号。
再审申请人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垦种业公司)因与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以下简称向东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61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皖垦种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张振祥,被申请人向东修理部经营者王向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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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创造的结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会损害创新创意者的权益,严重影响创造力的发展。
因此,为了维护创新环境和鼓励创意产业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法规。
一、专利法律法规专利是一种对于特定发明的独占性权利,它的存在保护了发明人的创新和研发成果。
根据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发明人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发明不被他人侵权。
世界上最早的专利制度可以追溯到15世纪的意大利,现代专利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在中国,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办法等。
二、商标法律法规商标是企业或个人用于区别其产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独占性。
商标的合法使用可以确保消费者对于产品和服务的辨识度,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而商标侵权则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自己的商标,造成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国际上著名的商标法律法规有《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它们旨在推动各国之间的商标保护合作和协调。
在中国,商标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理等内容。
三、版权法律法规版权是指作者对于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形式的创作作品。
版权的存在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成果,促进了文化和艺术的繁荣。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技术的普及,版权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
因此,各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版权。
在中国,版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版权的产生和保护、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重要内容。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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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法律解释,于2024年11月19日施行。
该解释主要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标准的明确:《解释二》明确了审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五大标准,包括: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一定数量、达到一定业务规模;侵犯了原作品或原产品应享有的经济利益;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目的和造成的后果等。
这些标准有助于明确案件定性,为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刑事责任的核定:《解释二》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数额认定、刑事责任的核定和认定等具体要求。
其中,对于数额较小的案件,采取定额数额与比例数额的认定,便于执法人员快速判断案件性质。
同时,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盗版出版物牟利罪、盗版出版物贩卖罪等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核定要点,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参考。
三、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解释二》明确了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区分了犯罪的起止时间,对于不同情形下的刑事追诉时效有所规定。
同时,还明确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和终止情况,对于办理案件时效性有着明确的要求。
四、处罚量刑的依据:《解释二》规定了关于处罚和量刑的依据,包括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违法所得、侵权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同时在执行刑罚时,还明确了酌情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证据收集和取证规定:《解释二》对于证据收集和取证规定有比较详细的条款,其中包括依法收缴、提取和保管证据的程序,以及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应该采取的调查措施和技术手段。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利于保护创作和创新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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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1年10月26日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机制第三章行政保护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促进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保障,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网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062c55e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0e.png)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皖高法[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的通知(皖高法【2009】66号)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2009年3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加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效果,及时有序做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工作,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裁判文书通过“安徽法院网”(外网)网站的“裁判文书”栏目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专网网站”(内网)的“文书精选”栏目分类予以公布。
第三条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本院各审判庭审判的案件和执行局执行的案件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四条裁判文书网上公布遵循合法、全面、及时、规范原则。
第五条生效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布:1、涉及国家秘密的;2、涉及商业秘密的;3、涉及个人隐私的;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6、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申请不在网上公布的;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六条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由各审判庭(局)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
第七条裁判文书生效并收到送达回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各审判庭(局)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及《网站宣传信息审批表》直接报送宣教处安徽法院网网站。
网站自收到裁判文书2个工作日内予以上网公布。
第八条政治部定期通报各审判庭(局)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数。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民事审判业务文件及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民事审判业务文件及参考性案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f119e1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ec.png)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民事审判业务文件
及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1.18
•【字号】津高法〔2020〕237 号
•【施行日期】2020.11.1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民事审判业务文件及参考
性案例的通知
津高法〔2020〕237 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及时清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办案指导文件及参考性案例的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1980 年以来印发的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业务文件和参考性案例进行了清理。
经审委会研究,现决定废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55 件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业务文件(附件1)、1 件参考性案例(附件2),废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民事审判业务文件 6 件。
废止的上述文件及参考性案
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适用,此前依据上述文件或参考上述案例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附件:1.决定废止的部分民事审判业务文件目录(55 件) 2.决定废止的部分参考性案例目录(1 件)
3.决定废止的与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民事审判业务文件目录(6 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印发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知识产权侵犯案件的证据规则与标准
![知识产权侵犯案件的证据规则与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d06eb22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3f.png)
知识产权侵犯案件的证据规则与标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工作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动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在当今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在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规则的适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犯案件的证据规则与标准。
1. 侵权事实证明在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中,证据的核心是侵权事实的证明。
侵权事实证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的存在:需要提供侵权行为发生的确凿证据,如侵权产品或文件的拍摄、购买凭证等。
(2)知识产权权益的存在:需要提供相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或登记申请文件。
(3)侵权行为与知识产权权益的联系: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知识产权权益之间的直接联系,如证明被侵权行为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
2. 证据收集规则为确保有力地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1)法律合规性:证据收集过程需要遵循法律程序,不得违反当地法律法规。
(2)完整性和真实性:收集证据时应尽量保证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伪造、篡改等不当行为。
(3)证据保全: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破坏,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等。
(4)法律许可的证据:法律界定了哪些证据属于法律许可范围,收集证据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3. 证据的重要性评估标准在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评估是法庭审理的重要环节。
判断证据的重要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标准:(1)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明方法是否正确,是否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和权益。
(2)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权威专家的意见、权威机构的检测结果等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证据的量和质: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会影响对案情的判断和评估。
(4)证据的替代性: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代替目前的证据,综合比较后判断证据的重要性。
4. 证据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的证据法规定,在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中,公诉机关或原告承担了举证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https://img.taocdn.com/s3/m/ac25d91b5a8102d276a22f6e.png)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7.04.10【实施日期】2007.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OO七年四月十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2006年12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4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准确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合理、科学地细化申请及审查程序,优化审查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下简称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基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前的申请所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一项临时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采取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应遵循积极、慎重原则。
第二章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第四条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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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1999年3月30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规定如下:
一、收案范围
(一)著作权、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4、其他与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有关的案件;
5、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案件
1、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
2、关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3、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三)商标案件
1、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4、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
2、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的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信誉的纠纷案件;
4、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纠纷案件;
5、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技术合同案件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六)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二、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仅对侵权产品销售者起诉的案件,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起诉的案件,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侵权产品销售者、制造者提起共同诉讼,由销售地、制造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提起的诉讼,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对经营者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其商品质量、性能等发布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经销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提起的诉讼,由该商品经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侵犯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提起的诉讼,由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纠纷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引起的,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