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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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

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是伸张正义、发扬守法精神的重要之地。

各种大小案件数不胜数,那么是不是事无巨细都只找一个法院呢?也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分别呢?将会告诉借住民事诉讼法来告诉您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三)级别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

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

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又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般地域管辖⼜有何规定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多的制度,其中⾃认制度就是⼀种。

当事⼈的⾃认从成⽴之时起便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拘束⼒,原则上,⾃认⼈不能撤销。

对⾃认的撤销仅适⽤于明⽰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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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1、重⼤涉外案件;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额⼤⼩、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民法院批准。

3、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般地域管辖⼜有何规定1、确定⼀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标准为法⼈的住所地,即法⼈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城镇户⼝的,但双⽅均被注销城镇户⼝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6)⾮军⼈对军⼈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为⾮⽂职军⼈,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7)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也即明确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无论确定管辖的事实(被告住所地、行政区划变更)有何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当事人能力:即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和资格。

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属于群体性诉讼的一种形式。

诉讼担当: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的资格或者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行为保全: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即行为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正文:----------------------------------------------------------------------------------------------------------------------------------------------------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马工程《民事诉讼发法》第06章 管辖制度
A.乙地 B.丙地 C.甲地 D.丁地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 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
问题:哪一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09司考第35题: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 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008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15年4月30日《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 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 案件标准的通知》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 运输合同既包括货运合同也包括客运合同。运输 始发地,是指依合同规定货物或者旅客出发的地 点。运输的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最终到达 地。
(五)侵权纠纷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 发生地。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 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自民诉法修改后,管辖案件问题受到更多关注,特别是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情况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学者们研究的热情。

管辖案件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具争议的一个方面。

民诉法的管辖案件的本质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根据不同的管辖范围对各类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它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能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主要包括:第一,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一定程度的民事案件应根据其管辖范围和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地点;第二,民事诉讼诉讼主体权利职责的确定。

民诉法规定,参与民事诉讼主体,应根据其实质所有权权利义务来确定;第三,民事诉讼适用的确定。

根据民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受案应确定适用的规则;第四,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实施范围和办法的确定。

民事诉讼受案应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其实施范围和办法;第五,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的确定。

民事诉讼程序和效力负责确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益。

民诉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

民诉法解释的依据,是指民诉法有关管辖若干问题解释的依据,它一般包括民诉法本身、民诉法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管辖案件有关若干问题,应当按照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司法实践、案例和民诉法规适用的方法,准确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维护正当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实践。

总的来说,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实施,在实践中必须恰当地衡量原则和细节,以落实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司法的公正,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和实施,目的在于维护正义、保护司法的公正,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但也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六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一)当事人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当事人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三)当事人、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因案件相关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非财产性赔偿民事案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该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平等主体地位协议。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两类情况。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生活困难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九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审判前,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依法对涉案财产或者其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第二编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第十条原告应当向被告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与其实际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但需要在三日内提供起诉状。

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原告提出多个互不相关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分别提出答辩,但最终由人民法院一并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民诉司法解释》 第103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 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 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四)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
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违反原则的后果(进入再审)
四、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
《民诉法》第12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
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有权对 他们之间的争议相互进行答辩和反驳,陈述各自的主张和 事实根据,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辩论对法官 的裁判具有约束力。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 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二节 各诉讼法共同原则
一、审判独立原则(具有排他性和自主性) (一)内涵
三个层次的独立:审判权独立;审判组织独立;法官独立 (二)我国审判独立原则的特征
1.不包含违宪审查权 2.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审判独立 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判独立 (三)审判独立原则贯彻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干预仍然存在 2.独立审判和媒体监督存在紧张关系 3.独立审判与科层制法院权力结构存在一定的冲突 4.法官的人格独立尚待时日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2 第二节 各诉讼法共通原则 3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关键知识点归纳:
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特殊管辖。

级别管辖确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审理;地域管辖则规定案件应在哪个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特殊管辖涉及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规定。

当事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他们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证据的收集、保全、质证和认证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一审程序是首次审理案件的程序;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进行的上诉审理程序;再审程序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执行: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涉及法院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采取强制措施使判决或裁定得以实现的过程。

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

时效与期间:民事诉讼有时效和期间的限制,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行使权利。

超过法定期限,可能会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这些知识点只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还包含许多其他详细的规定和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为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司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框架和规定。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的总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答辩,并举证予以反驳。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公正、公平的作用,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受理的一方当事人,被告则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具有相对民事诉讼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行使或承担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诉讼行为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执行请求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方式有口头诉讼和书面诉讼两种。

在口头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口头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而书面诉讼则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详细叙述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进行调解、和解和撤诉等行为,以解决争议并达成协议。

第四章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据是事实的证明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主张的权利,并且应当遵循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采信等原则。

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

法院在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保证证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对证据的采信与否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第五章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决定的过程。

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Take action, and then get to know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如果要进行民事诉讼是要到当地管辖的法院进行的,其实,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并不是这么简单直接的,民事诉讼管辖包括了一些细节要我们注意的。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下面,就让介绍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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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全文2021民事诉讼法全文(为了避免文本过长,以下只是民事诉讼法全文的一部分,请自行根据题目需求完成剩余部分。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过国家机关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各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公正原则,即法官要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涉;(三)合法原则,即当事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四)保全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可以保全当事人的财产,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五)速度原则,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不受法律保护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其他责任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滥诉、虚诉、讹诉的当事人和滥用诉权、以诉胁诱的代理人员,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第六条人民法院对于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诉讼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尚未决定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案情复杂、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合同的效力、扣押财产、盖印、拆封、评估、检验、鉴定、勘验现场等当事人需要人民法院协助的事项,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侵权损害等民事侵权行为;(二)因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民事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婚姻家庭等人身关系的案件;(二)因债务纠纷、物权纠纷等引发的财产纠纷。

商请管辖法律规定(3篇)

商请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管辖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处理事务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范围和管辖权限的一种制度。

管辖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商请管辖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管辖法律规定概述1. 管辖法律规定的概念管辖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处理事务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范围和管辖权限的一种制度。

它包括司法管辖、行政管辖、仲裁管辖等。

2. 管辖法律规定的作用(1)明确管辖范围,防止权力滥用;(2)提高司法、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权益;(3)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三、商请管辖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商请管辖的定义商请管辖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有权管辖的机关提出请求,请求该机关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行为。

2. 商请管辖的条件(1)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具备法定资格;(2)请求事项属于有权管辖机关的职责范围;(3)请求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4)请求事项未超过诉讼时效。

3. 商请管辖的程序(1)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有权管辖的机关提交书面请求;(2)有权管辖的机关对请求进行审查;(3)有权管辖的机关决定是否受理;(4)受理请求的有权管辖机关依法处理案件。

4. 商请管辖的法律效力(1)有权管辖的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请求;(2)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权管辖的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管辖权;(3)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权管辖的机关可以驳回请求。

四、商请管辖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定1. 司法管辖(1)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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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 域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
地域管辖

四、管辖恒定原理
◦ 管辖恒定,是指以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的本案管 辖权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 法院管辖。 ◦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 ◦ ◦ ◦ 民诉法第20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 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分析: 迪斯克瑞特公司是加拿大著名软件公司,专门开 发各类特殊视效软件,其开发的flame软件,影 像效果达到了国际尖端水平。2001年8月迪斯克 瑞特公司发现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授权,私 自在其电脑中安装了Flame软件,用于产品的开 发、制作设计。于是迪斯克瑞特公司直接向上海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该公司的行为严 重侵犯了自己对Flame软件的著作权,请求该公 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00万元经 济损失。最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原告 的软件价值、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 判决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 歉,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问: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否正确?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 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3.由商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而 引起的案件
4.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纠纷 5.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 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6.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 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 件 例如: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如选民 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案 件等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 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确定标准
◦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 一般地域管辖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 特殊地域管辖标准:诉讼标的、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 院辖区的关系。

二、一般地域管辖
◦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 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杭州市甲公司与宁波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 物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南京市。 由于甲公司迟迟不到南京市提货,乙公司唯恐时 间过长影响货物质量,便将货物运至与杭州市临 近的嘉兴市,并通知甲公司到嘉兴提货。甲公司 虽然不同意,但还是自己用车将货物运回。后甲 公司发现该货物质量有问题,欲起诉乙公司要求 赔偿。 试议:哪一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著作权纠纷案。 第四,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标的额大、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等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诉法第19条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 移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 (二)存在的问题及评析 ◦ 1、范围界定的模糊性如选民资格案 ◦ 2、如何合理界定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1、影响因素(略) 2、界定原则 A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原则 B兼顾公正与效益原则 C实定法依据为主,衡平正义观念为辅原则 3、遵循的标准 A诉讼主体地位平等 B具有诉的利益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 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保证公正审判 (五)维护国家主权
本章略讲 (结合民事纠纷知识点)主要掌握: 1、受案范围概念 2、我国有关立法规定及存在问题 3、受案范围界定的合理因素


一、受案范围概述 1、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概念 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 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关于受案范围的扩大化之争议

(一)立法规定 民诉法第3条—依据主体标准与内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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