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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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 河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江西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江西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2008年3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江西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实行新的级别管辖规定:
一、江西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或是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5000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包括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南昌市为500万以上不满1亿元)或诉讼标的额2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第一审涉外(包括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三、基层法院管辖:婚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和第一审涉外(包括港澳台)婚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其他除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和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中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移交基层法院审理或提审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当报省高级法院批准。
民事案件管辖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概念,它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种。
以下将详细阐述这三种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确定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级别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财产标的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2)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等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案件;(4)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财产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2)重大涉外案件;(3)重大经济纠纷案件;(4)海事、海商案件;(5)知识产权案件;(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重大涉外案件;(3)重大经济纠纷案件;(4)海事、海商案件;(5)知识产权案件;(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重大案件;(3)涉及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等重大案件;(4)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因素,确定案件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冀高法〔2013〕103号,2013年11月25日第9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审判效率,现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调整: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张家口、承德两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第一首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婚姻、继承、家庭、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中级人民法院将应由本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或低于本规定诉讼标的金额,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的,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七、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民诉法对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权限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级别管辖1.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外,大多数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1. 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对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下将对这些管辖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案件标的额等因素,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权限。
我国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民事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超过五十万元,但当事人双方均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标的额超过五十万元,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标的额超过一亿元,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点,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包括:-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If everyone understands you, then you have to be ordina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对于北京、上海等城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5亿以上的案件,而天津、河北等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什么?级别管辖的金额认定标准是: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一、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区(县)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5000万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法院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设5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房地产及其相关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金融和投资纠纷案件;民四庭:负责审理普通经济纠纷和破产案件;民五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部分法院民事审判庭分工(1)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内设4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及其他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特别程序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及破产等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发现、发明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民四庭:负责审理民商事简易程序案件。
(2)卢湾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案件。
(3)徐汇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经济、商事等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的案件。
(4)长宁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装修装潢纠纷案件。
(最新整理)第06章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2021/7/26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
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通过其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 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 法院。 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 再审和重审的案件。
2.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
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 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2021标/7/2的6 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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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发生陆上、水上、航空交通事故并造 成损害结果的地方;
最先到达地:车辆、船舶发生事故后最先抵达的地 方;
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事故发生后,航空器最先降 落的地方或坠毁的地方。
思考: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区别于联系
分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 议管辖、应诉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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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便于判决的执行。
民事纠纷级别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纠纷级别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类型的民事纠纷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关系在建立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若是约定的内容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那么约定无效。
一、民事纠纷级别管辖规定是怎样的?民事纠纷级别管辖规定具体如下:《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具体来说级别管辖适用情形如下: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时候。
江苏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

江苏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江苏各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5、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6、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7、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8、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绥化、鸡西、伊春、鹤岗、七台河、双鸭山、黑河、大兴安岭、黑龙江省农垦、哈尔滨铁路、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导读:民事诉讼中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重大涉外案件或者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一审就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有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民事诉讼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冀高法〔2013〕103号,2013年11月25日第9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审判效率,现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调整: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张家口、承德两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第一首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婚姻、继承、家庭、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中级人民法院将应由本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或低于本规定诉讼标的金额,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的,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七、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06章 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本章教学重难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异 议、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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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一、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
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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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分类 以管辖的确定依据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
级别管辖
法定管辖 (原则)
裁定管辖 (例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移转
体现了确 定性与灵 活性相结 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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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 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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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外规定
“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对于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诉讼; (6)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追索赡养费诉讼; (7)一方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对方提出的离婚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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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 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 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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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规范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秩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级别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二)上下级法院分工均衡;(三)案件情况与审判力量相适应;(四)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复杂、疑难案件由上级法院管辖。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一)辖区内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和除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以外的集团诉讼案件;(二)辖区内所有的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本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四)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五)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区范围内的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六)长沙市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的基层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下,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20万元以下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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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
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
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
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
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
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
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
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
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
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
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
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
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
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
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
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
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