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若干问题探讨
2 0 1 3年 6月
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 回避等原 因不宜行使管辖权
的, 上 一级 人 民法 院也 可 以指定 管辖 。
后 的案件承接单位如何确定 , 没有任何法律和司法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3一l 8 作者简介 : 汪 睿 ( 1 9 8 9一) , 男, 西安政治学 院 2 0 1 1级军事法学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军 事刑法与军事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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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6卷
第 2期
汪
睿: 刑 事诉讼 中指定管辖若干问题探讨
解 释做 出规 定 。一般 认 为 , 承 接单 位应 当是有 能力 , 较 能保证 公 正 、 有 效处 理 案 件 的地 区 司法 单 位 。但 保证 公 正与 有效 处理 案件 的具 体标 准 如何 评价 和掌
定 管辖 的一 种 。 因为 非 经指 定 管辖 程 序 , 就 无 法 确 定 应 由谁来 作 出是 否“ 更为适宜” 的判 断 , 也 无 法确 定应 由谁来 实施 管辖 。三是 有管辖 权 的人 民法 院因
做任 何规 定 。受此 限制 , “ 两高” 司 法 解 释及 公 安 部 规 章 只能笼 统 规定 “ 必要时” 或“ 情况特殊” 。二 是 指 定管辖 中确定 管辖 单位 的 随意性 较 大 。改 变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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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的审判职能作用,保证指定管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结,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一条指定管辖案件包括: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之间、本市辖区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一、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两边当事人;二、受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两边当事人;3、受诉法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指定管辖案件。
第三条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一、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二、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一、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二、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3、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五条立案庭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编排案号并记录,由庭长肯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内勤应于分案当日将案件移交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收。
第六条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案件的来源及受理情形;(二)当事人大体情形及案由;(三)大体案情;(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形不能审理、不方便审理的事由);(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形及结果;(六)报请法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_龙宗智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龙宗智 白宗钊 谭 勇
《刑 事 诉 讼 法 》第26条 规 定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指 定 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也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该规定确立了中 国刑事诉讼的指定管辖制度。 根据该项规定,指定管辖包 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管辖不明的案件的指定管辖,另一种 是管辖权明确, 但因某种原因不适于原管辖单位管辖而 由上级法院指定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后一种情况,即 由指定而改变管辖, 是因案件特殊性而对法定管辖进行 的个案调整。 由于现行刑诉法对此种指定管辖的适用对 象、适用原则、适用程序,以及相关问题(如侦查中的指定 管辖及其与审判管辖的关系等)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 中适用随意性较大,问题较为突出。 本项目主要采取实际 调 研 的 分 析 方 法 ,〔1〕对 指 定 管 辖 制 度 中 因 指 定 而 改 变 管 辖 问题进行研究。 在肯定该项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分析存 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探索较为合理的制度完善与实践规 制方案。
*本 文 系 2012 年 度 中 国 法 学 会 部 级 法 学 研 究 课 题 (自 选 )项 目 成 果 ,项 目 号CLS(2012)D198 。 〔1〕项 目 组 搜 集 分 析 了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定 管 辖 资 料 ,并 到 巴 中 、乐 山 等 地 区 的 法 院 进 行 了 调 研 。 〔2〕在法理与实践中,批捕服从于侦查,公诉服从于审判,一般不存在独立的管辖问题。 但侦查的职能、主体,程序性质均不同于审判,因此其管理 有相对独立性。 〔3〕其中有15件47人系跨两类案件的一案多罪案件。 以上统计数据系根据其主罪确定所属类别。
2.指定管辖的性质与内容。 从实践情况看,指定管辖 主要是地域管辖中的指定管辖,即本应有甲地侦查、审判 的案件,改由乙地侦查、审判。 本项目组所统计的全部指 定管辖案件,均具有地域管辖的移转性质。 因此可见,指 定管辖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特定地域因素对办案的不良影 响。但同时也兼有级别管辖上的指定管辖性质和内容。 因 前述的“一步到位”指定方式,上级法院指定下一级法院 或下两级、三级法院审理案件,已经带有指定级别管辖的 意义。
完善我国刑事指定管辖的几点思考
民法 院审判 。 进而 言之 , ” 最高 人 民法 院《 解释》 更有 详细 明 确 的规则 , 对刑事诉讼 法 的相关规定作 了进一 步 的解 释 , 例
如 , 犯罪地” “ “ 、 居住地” “ 、 最初受理地” 这些确定 管辖 的标 , 准很明确 , 何来 “ 管辖不 明” 呢?学者们 对 “ 管辖 不明 ” 的理 解是 , 由于人 民法 院之 间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而导致的管辖
第2 5卷
第 3期
忻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RNAL O XI HOU T AC OU F NZ E HE S U VE I Y R NI R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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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 6月
Jn O9 u .2 0
完善我 国刑 事指 定管辖 的几点思考
明的案件 , 也可以指定 下级人 民法 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 民法
院审判 。 认真 地 分 析这 一 概 括性 条 款 , 用 “ ” 是 指定 ” “ 、 移
送” “ 、 管辖 ” 的文字意义将其结合揉成一条刚性极强 ( 指定 ) 但却又极其灵活 ( 转移 ) 指定移 送管辖 ” 作 为一个法 律 的“ ,
从刑事诉讼理论 上说 , 定管辖 属于地 域管辖 。 相对 指 是 于地域管辖一般规定的例外 , 目的在 于解 决特定 案件 的地域
指定其他下级人 民法院管辖 。这样 的弹性条款 出 自立 法者 立 法时 自身的方便 , 但却 给司法 实践带来不 少难题 与混乱 。 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 l 第 8条规定 的“ 涉及 本院 院长 回避 ”
质性 内容 的规 定 , 致 司法 实践 中对 有 关指定 管辖 的 法律 条 款 不 能正 确理 解 , 用 比较 随 意 。 导 适
关于对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思考
的管辖权必须为实现法律对人 民法院管辖权的实现服务。 比如 ,
本 案本 来 是 由 L省 D 市 这一 上级检 察 院直接 立案侦 查 的, 该《 规则》 第十五条对地域管辖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案
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 民检察院管辖; 如果由其 但 却在 侦查 终结后 ,先后 三 次被指 定 D市 辖区 内三 个不 同下级 件,
D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将犯罪嫌疑人庚某逮捕,羁押子 D市看守 范围, 以及检察院的指定管辖与最终法院的法院管辖如何协调一
所, 并 于 2月 1 8日将此 案 移送 到不 同辖 区的 B市人 民检 察院 审 致. 笔者认为, 检察院自行制定的《 刑事诉讼规则》 关于管辖的部
查起诉 。2 0 0 8 年 4月 3 O日该案由B市 H县人 民橙察院起诉到 分, 必须服从于、 依附于《 刑事诉讼法》 对人民法院关于地域管辖
H 县人 民法 院 。 2 0 0 8 年 5月 2 0日在 H县 法院 开庭 审理 , 子2 O 0 8 和指定管辖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不能抛开《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而
年 8月 2 2日犯罪嫌疑人庚某被异地H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 4 独立取得与人民法院同等的管辖权。 换句话说, 就是人民检察院
1 . 检察院指定管辖的任意性与《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第
庚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实际由该上级 D市人民检察院的检 =十六条对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均存在司法与立法上的
察 员 出庭支 持 公诉 ,由 Z市人 民法 院开 庭 审理 。但 在 Z市人 民 冲 突 。《 刑事 诉讼 法》 第二 十四 条规定 , “ 刑 事案件 由犯 罪地 的人
侦查, 至 同年 l 1 月 3日, 该案又被 D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到其另 些 矛盾 的存 在 ,必将造 成 检察 院在 刑事诉 讼 中执 法程 序上 的混
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具体政策都有当地的政府来制定。
即使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纠纷,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也是比较麻烦的。
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一、刑事管辖权的规定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其一,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
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刑事管辖的原则(一)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二)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三、普遍管辖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罪犯予以惩处。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管辖权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我国刑事管辖的原则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四大原则。
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一些问题
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一些问题昨天发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学习笔记(七),除了汇报学习心得外,又随笔写了指定管辖的一些常见问题,有的朋友说这些内容反而更多,不如单独放出来更好,故小编从上一期中复制岀来专门请大家批评指正,已看了上期汇报的请大家略过。
在这汇报实践中常被问到一个问题的理解,即上级法院、检察院经协商后指定原没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审理、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中级法院、市级检察院能否再将案件交基层法院审理、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为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没有十分明确规定,故小编按自己理解认为应分以下几种情况:(一)在侦查阶段已指定侦查管辖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上级侦查机关指定无管辖权的市一级侦查机关侦查,市级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报上级检察机关商同级法院指定该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以再交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
理由如下:一是有明确规定。
市级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市级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二是为善意理解。
此时上级检察院、法院的指定管辖,目的是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即将非犯罪地、居住地无管辖权的甲地获得管辖权,与案件的其他因素无关,并无规避等的恶意。
因此,市级检察院在审查后发现可以由基层院审查起诉的,可以根据上述《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但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前提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即不能将刑诉法规定应由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再指定到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有哪些法律规定?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有哪些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管辖权有明确规定,将管辖权分为指定管辖和异地管辖。
对于案件审理需要明确管辖权,各机关部门一定要做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决定,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下文对于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的定义、法律规定和行使条件做出了详细整理。
一、指定管辖的定义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指定管辖的原因(一)、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的难点及建议_概述说明
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的难点及建议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指定管辖案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或者其他途径,将一个案件由原来应该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地方或国家转至自己所在的地方或国家进行审理。
然而,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着一些难点和挑战。
本文就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的难点以及解决这些难点的建议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讨论。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由引言、指定管辖案件的难点、解决指定管辖案件难点的建议、案例分析和结论五个部分组成。
首先,在引言中,我们将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其次,在指定管辖案件的难点部分,我们将重点探讨法律适用问题、司法管辖权争议以及跨国诉讼带来的挑战。
对于这些难点,我们将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然后,在解决指定管辖案件难点的建议部分,我们将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和措施。
这些建议包括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增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以及推动互联网法治化进程。
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些建议的原因和可能的实施路径。
接下来,在案例分析部分,我们将通过分享国内跨省指定管辖案件的实践经验、探讨跨国指定管辖案件的处理策略,并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下指定管辖案件应对方法。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指定管辖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建议,并展望未来针对指定管辖案件发展的方向。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和剖析指定管辖案件存在的难点,并基于此提出相应建议和解决方案。
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相关领域从业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促进指定管辖案件处理工作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进步与完善。
2. 指定管辖案件的难点2.1 法律适用问题在指定管辖案件中,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是确定适用哪个法律体系。
跨国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每个司法管辖区域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和规定。
因此,当面临指定管辖案件时,必须确定应该适用哪个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会经常听见与刑事案件审判有关的新闻,那么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以上就是我为您总结的相关知识。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黄生本陈瑜宏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司法时间相对较短,并且指定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也相对薄弱。
在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方面关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内容少有涉及,立法方面关于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也过于笼统,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其次,讲述了刑事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再次,针对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并对文章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刑事诉讼;指定管辖;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62-01作者简介:黄生本(1988-),男,福建安溪人,本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及刑诉法。
一、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概念刑事制定管辖是指针对刑事案件出现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设定的一种确定管辖地区的方式。
指定管辖一般是由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刑事指定管辖的特点首先,指定的对象具体明确,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对象,只能是上级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某一下级法院。
其次,指定的内容特定,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案件只能是刑事案件。
最后,指定行为在法律上有确定转移的效力。
上级法院批复下级法院的请示后,一旦做出指定的决定,被指定的法院无权再另行指定。
二、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主体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行使刑事指定管辖权。
但是该法律条文对于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指定管辖权的主体可以是下级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不够严谨的法律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具有操作上的随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管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管辖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管辖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在理解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即合二为一的。
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
首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
有的案件并不进入审判程序,不发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刑事第二审指定管辖问题的思考——以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为视角
刑事第二审指定管辖问题的思考——以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
案为视角
刘佳敏
【期刊名称】《唐山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35)4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定管辖仅适用于刑事第一审程序,而在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通常都仅发生于刑事第一审程序,因整体回避发生的刑事第二审指定管辖则实属例外。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现有法律框架下,刑事第二审指定管辖虽然有效解决了整体回避制度阙如所带来的实际问题,但同时也暴露出此举于法无据的明显漏洞。
文章以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为视角,对刑事第二审指定管辖的争议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据此从立法和实务两方面提出完善刑事第二审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思路。
【总页数】8页(P48-55)
【作者】刘佳敏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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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思考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年第 6 第 1 卷 09 期( I
法院受理案件后 ,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 异议的 , 应该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提出。法 院对 当事人提 出的异议 , 当审查 。异议成立 的, 应 裁定将案件移 送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 议不成 立的 , 异 裁定 驳
二、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意义
在我 国, 刑事诉 讼 的 目标 是打 击犯 罪和保 护人 权 的统一 。 但是 , 国强职权 主义审判模式长期 占据主导地位 , 为控 方的 我 作 公诉人和作 为辩方的被告 人和辩护 人无 论从 立法规定 还是从 司 法实践来看都不具有 平等 的地位 , 官也不是处 于完全 中立 的 法 地位 , 国法律赋予法官积极行使职权 的空 间。同时 , 我 我国刑事 诉讼立法没有关 于被 告人管辖 权异议 行使 的条 文规定 , 以及我
重限制权力 的滥用和对被告人权利 的保 护。从而管辖权异议制 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 的大量 当事人 提 出管辖权 异议 的情 况 , 予 给 进一步解释。于是 , 行的审判管辖 制度就几 乎完全建 立在 下 现
列假定基础上 : 管辖作为法院内部审判权 力的划分问题 , 完全 属
判程序中出现的管辖 权异议 问题 , 而无论 是实体上还是程序 从
度
所谓管辖权异议 , 是指 当事人认 为受诉人 民法院对该 案无
管辖权 , 而向受诉人 民法 院提 出的不 服该法 院管辖 的意 见或主
张[ 。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 中重要环 节, 1 ] 无管辖便无程 序,
无程序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 障人权 的 目标 就无法实现 。对 法
院系统内部而言 , 制度是对各级法院权限 的内部分 工, 管辖 体现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限内法院应当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自行来解决,协商是必经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来指定管辖。
如果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来审理,上一级可以选择审理也可以不审理,不审理的就要指定一个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指定管辖?无论是公检法之间,还是法院内部之间对于案件的权限范围都是有分工的。
法院的管辖权受到级别和地域的限制。
指定管辖是指当法院与法院之间发生由谁来管辖不明确的的情况或者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发生了不宜它来管辖的情况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采用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到底归谁来管辖。
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管辖争议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遇到管辖问题,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来审判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来审判。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限内法院应当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自行来解决,协商是必经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来指定管辖。
如果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来审理,上一级可以选择审理也可以不审理,不审理的就要指定一个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指定的法院都应该收到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
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原来的受理法院就不再行使管辖权了。
就如高官案子异地审理的指定管辖的情况,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在任职期间的权力影响到案件,排除那些可能会影响案件审判公正的元素。
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
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指定管辖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我将在下文详细介绍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指定管辖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与审判管辖不相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根据上述二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提起公诉必然和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不相适应;二是该种指定管辖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管辖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下级人民检察院被指定管辖后,将案件向那个法院起诉不明确,是向与之相对应的法院起诉,还是向原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法律规定;三是该种指定管辖,下级法院违背管辖规定受理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与其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了这种案件,这种做法是违背地域管辖规定的。
二、上级人民法院将下级人民检察向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剥夺了上级检察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挥权。
《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驶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前言《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有权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只有确定了地域管辖,明确认定某地区公安机关对某一具体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笔者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和特别规定进行汇总,以便在办案过程中查阅参考。
一、一般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点击查看大图)如何理解此处的“更为适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指出,“更为适宜”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加了解其犯罪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监督、考察的。
[2]二、经济犯罪案件1.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3]2.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 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5. 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4](点击查看大图)(点击查看大图)6. 假币类犯罪案件假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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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一审案件存在两种指定管辖:一是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二是上级法院将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这两种指定管辖都存在违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和程序上下合理的问题。
一、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与审判管辖不相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根据上述二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提起公诉必然和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不相适应;二是该种指定管辖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管辖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下级人民检察院被指定管辖后,将案件向那个法院起诉不明确,是向与之相对应的法院起诉,还是向原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法律规定;三是该种指定管辖,下级法院违背管辖规定受理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与其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了这种案件,这种做法是违背地域管辖规定的。
二、上级人民法院将下级人民检察向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剥夺了上级检察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挥权。
《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驶管辖权。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与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法院。
上述规定,对该种规定管辖规定了案件移送程序。
但是,这只是案件移交程序上的规定。
对于这种管辖一方面下级检察院无上级授权而受案。
另一面,案件移送程序不合理,反映在上级法院在指挥下级法院办案的同时,指挥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从而,剥夺了上级检察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挥权。
二是,该种指定管辖脱离了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根据此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决定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管辖规定实行监督,鉴于此,上级法院指定下级管辖没有通过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其指定管辖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合法没有检察院的监督。
三是该指定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必要时是可以经两院检察长协商批准,委托原公诉人以代理检察员身份代表接受移送的检察院出席第一审法庭相对的检察院重新审查、重新提起公诉,也就是说明接受移送的检察院已就此案派检察员专人审查后提起公诉的,由接受移送的检察院的检察员代表本院支持公诉就可以了,也就没有必要原公诉人出庭。
三、两种指定管辖存在的共性问题:一是两种指定管辖都存在着缺少相互制约机制。
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都有指定管辖权,两种指定管辖都是上级院作出的决定,都是在行使自己的职权,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而两种管辖无相互制约,有随意性,对案件是否需要指定管辖,可以指定到哪个下级院管辖缺少必要的协调一致,不利于相互配合工作。
二是,两种管辖,上级院对下级院指定管辖权不对等。
上级法院、检察院都有权指定下级院管辖,但各自的指定管辖决定只对其自己的下级院有效,对其他院无效。
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下级法院得到上级法院授权,而与之相应的检察院没有得到上级院的授权。
下级检察院无上级检察院授权而审查无管辖权的案件,应视为不合法;同样,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下级检察得到上级检察授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法院没有得到上能上级法院授权,下级法院无上级授权而受理案件,同样视为不合法。
因此,这两种指定管辖,在授权指定权上不对等。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两种管辖上级院必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无论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还是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应向对方函告,对方无异议复函同意,对方不同意可经双方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后,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向各自各下级管辖相对应的法院,检察院指定管辖,并应互送指定管辖副本。
这样,既可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又可以发挥各级检察院和各级法院之间在工作中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作用。
二是在案件移送程序上,要有一致性。
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是级人民检察院在下达指定管辖决定的同时,将案件连同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的副本移送到下级检察院;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后,由原受案的下级法院将案件交上级人民检察院。
然后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将案件材料连同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的副本交下级检察院,由被指定管辖的下级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这样使指定管辖程序合法,上级法院、检察院协调一致,共同授权下级院管辖权,下级法院、检察院不仅都有各自上级院管辖授权,而且协调工作,使审查起诉与审判相一致。
顺利进行刑事诉讼。
三是指定管辖应到发案地开庭审理。
无论上述两种管辖有利于就地调查,节约人力和物力,便于及时查明案情,使于诉讼参与人出庭诉讼;其二,扩大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有利于震慑和打击犯罪,便于搞好预防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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