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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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极为重要,它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跨管辖区域和跨层级管辖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是指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的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地位、权限的划分和所负责的案件类型、案值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根据职权的范围和性质向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争议标的等各个方面行使管辖权,同时受到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追诉的情况,以先提出的为准。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防止因管辖权之争带来的法律效力上的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会受到无效诉讼的干扰。

对于跨管辖区域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条和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涵义在于保证中国人民法院对在境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享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个案件,那么就要根据民诉法的管辖规定来进行管辖确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跨地区管辖问题的处理采用科学的方法,灵活适度,并遵循简便快捷的原则。

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即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条。

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低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管辖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这一规定为高级法院对低级法院定义管辖范围的法定授权,消除了管辖范围的不当纠纷和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的管辖范围,以被告人的住所、所犯的犯罪地等为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3篇)

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案件管辖规定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管辖原则和管辖机构,以确保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管辖原则1. 法律管辖原则法律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要求,任何案件都应当遵循法定管辖规则,确保案件的审理权归属于具有相应职权的机构。

2. 行政管辖原则行政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适用于行政争议案件,要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

3.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审理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便于调查取证。

4. 特殊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件涉及的特殊利益等因素,由特定法院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特定领域的案件得到专业、公正的审理。

三、案件管辖范围1. 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婚姻家庭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登记地的法院管辖。

(4)财产权益纠纷: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1)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跨国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军事犯罪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3. 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

管辖

管辖

练习题
1.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 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 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 赠送珍贵文物罪。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 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 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 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C.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两罪中一个是主罪,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 关予以配合 D.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 珍贵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 以配合
(二)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区管辖。
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 其他 最初受理
主要犯罪地
3.指定管辖。
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
4.专门管辖。 5.管辖的变通。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 :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 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练习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 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 这类刑事自诉案件?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 仰自由案
第三节 审判管辖
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 职权范围,也就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 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 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 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3篇)

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在我国,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具体类型、管辖权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1. 按地域管辖原则按地域管辖原则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为依据,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 按级别管辖原则按级别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案件由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3. 按专门管辖原则按专门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某些案件由特定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4. 按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管辖权的具体类型1. 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一般民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如被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等。

2. 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专利侵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等。

3. 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如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法院中选择管辖。

4.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四、管辖权争议的解决1. 协商解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协商不成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3. 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 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 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 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 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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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如何划分案件 管辖?
无论是普通管辖还是专门管辖,根据法 院级别和案件发生地,对案件进行级别管 辖和地区管辖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 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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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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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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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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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 案件(自侦案件)有以下五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
守案、徇私枉法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主要包括: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专题二 管辖与回避

专题二 管辖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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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适用的案件 1.管辖不明而需要指定管辖的 2.因某种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的 • ①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法院因移送案件发 生争议的; • ②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的; • ③上级法院认为由其他法院审判更有利于 正确、及时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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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德 案 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正厅级)马德 卖官受贿案由北京市检察机关正式受理审查 起诉。据有关部门的消息称,绥化市下辖10 个县市半数以上的处级以上干部都被卷入此 案,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多人, 是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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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种种考虑,该案是由北京某区级检察 院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的。 2004年6月底,“马德案”侦查终结,随 之移送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并于2004年8月中旬、12月初退回补充侦查 了两次。 2005.3.22 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 三法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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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门管辖 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专门法院 之间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
管辖概述
最高
被告 居住地 优先 移送 特殊 情况
犯罪地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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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立案管辖
是指公、检、法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 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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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两种情况: 1、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 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 的职权。 •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 监狱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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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 21 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如何规定的

一审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如何规定的

⼀审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如何规定的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审涉外刑事案件,⼀般由基层⼈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基层⼈民法院集中管辖第⼀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由中级法院管辖。

关于⼀审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如何规定的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审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如何规定的1、⼀审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如下:(1)、第⼀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民法院管辖;(2)、必要时,中级⼈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基层⼈民法院集中管辖第⼀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审理基层⼈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涉外刑事案件。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六条⼆、涉外刑事案件的类型有哪些1.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合法权利的刑事案。

2.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符合刑法以下规定的情形,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刑法。

第⼀审涉外刑事案件,⼀般由基层⼈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基层⼈民法院集中管辖第⼀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由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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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一、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多。

为了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国际社会制定了多项关于国际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介绍国际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国际刑事案件的定义国际刑事案件是指犯罪行为跨越国家边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恐怖主义、跨国走私、洗钱、网络犯罪、人口贩卖等。

三、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1. 国籍原则: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2. 行为地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3. 受害人原则:犯罪行为对受害国造成的损失,受害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4. 保护原则:犯罪行为威胁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5. 犯罪地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之间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四、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与起诉1.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pol):负责协调成员国间的警务合作,协助成员国开展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2. 国际刑事法院(ICC):负责审理和审判涉嫌犯有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等严重国际犯罪的个人。

3. 国家间合作: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通过引渡、司法协助等方式开展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五、引渡制度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处于其境内的被请求国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将其移交给请求国。

引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引渡条件:引渡请求国须证明被引渡人的犯罪行为在请求国构成犯罪,且请求国承诺不对被引渡人进行政治追诉。

2. 引渡程序:引渡程序需遵循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包括申请、审查、批准、执行等环节。

3. 引渡限制:引渡请求国不得因政治、种族、宗教、国籍等非犯罪原因拒绝引渡。

六、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刑事案件中,各国法院、检察机关、执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冻结资产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第四讲管辖、回避第一节管辖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地区、级别(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二、意义(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三便利原则: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几点说明: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1刑法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2检规第8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③立法、行政、司法、军事(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报复陷害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暴力取证案(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决定(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1、自诉案件概念: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
• 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件时,就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的审查,是否违 反程序性审查原则?
• 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排除了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罪,这两种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为什么?
6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 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 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 这类案件原属于公诉案件;
• 成为自诉案件的条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追究
责任; 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

“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追究”包括不立案侦查或 又撤销的案件,也包括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 而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
• 问题: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作出书面决定 的,怎么办?
3
• 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个想选 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路过二人 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 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便去告诉刘林。刘林一听, 怒气上涌,手执一要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 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 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 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 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
4
• 市五中领导认为事情重大,学校不能解决,建 议麻的爱人万琪去找司法机关处理。万先向公 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学校内部职工 的斗殴事件,受害人和加害人都非常明确,案 件事实也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在邻 居中作一般的调查了解就行了,不同意受理, 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万琪去找法院。万琪向 法院控告时,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 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问:公安机关、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2018)的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201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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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二、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直播课(2篇)

刑事案件法律知识直播课(2篇)

一、课程简介尊敬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次刑事案件法律知识直播课。

刑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今天,我们将从刑事案件的定义、特点、管辖、证据、程序等方面,为大家深入浅出地讲解刑事法律知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刑事案件。

二、课程内容1. 刑事案件的定义与特点(1)刑事案件的定义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国家刑法,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个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案件。

(2)刑事案件的特点①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行为违反刑法规定;③犯罪行为需要依法受到刑罚处罚。

2. 刑事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某一案件。

3. 刑事案件的证据(1)证据的种类①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证据的审查与认定①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②排除非法证据;③对证据进行合理分析、综合判断。

4. 刑事案件的程序(1)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

(2)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迅速进行侦查,查明案件事实。

(3)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判决。

(5)执行对判处刑罚的罪犯,应当依法执行。

三、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取了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某甲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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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现实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都是要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的。

针对不同诉讼的管辖,我国作出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

那其中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

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二、法院对刑事案件怎么管辖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我国的法院是比较多的,而针对某一具体的刑事案件,就很有必要搞清楚究竟应当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进行管辖,对案件作出审理。

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刑事案件管辖原则的内容,就是可以帮助确定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

不过实践中,也不排除进行指定管辖的情况。

以上就是小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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