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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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五章刑事诉讼管辖)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告诉才处理
与不告不理的区别
1998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一条:
第二类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受理,或认为对被告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思考问题:
1、公安机关在何种情形下才有权受理自诉案件?
2、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如何处理?
3、第2类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区别?
司法考试题
1、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
当如何处理?
A.裁定终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
F、裁定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
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为什么立法上要规定相对自诉?(能否实现立法初衷)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
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受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第二类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受理,或认为对被告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伪证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税案件皆由公安立案侦查
二、审判管辖
(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法第24
条)
(二)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例、若johnson 为美国驻华大使馆的行政工作人员,因与中国公民王某发生争执而大打出手,将王某打成重伤,将本案应如何处理?
外国人犯罪与外国人被害有别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
2、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
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
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
同等身份的官员。
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
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
表。
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级别管辖问题:
1、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可能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
应如何处理?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指定管辖):
1、若辖区不明或有争议,应由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
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单向):
1、有管辖权的人法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
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
2、对于第一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再指定下
级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