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司考】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特殊管辖
【司考】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特殊管辖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特殊管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指普通法院)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法律||教育网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指定管辖: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②解决管辖不明,几个法院都想管,几个法院都不想管;管辖明确也可指定,如克服地方保护或者回避等情况【单选题】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
刑事诉讼法—管辖与回避
管辖 国家专门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 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 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 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 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除由人民法院 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 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公 安机关受理。 除外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4条、第225条
古今回避之不同
官威与回避
司法中立与回避制度
利益规避 祛除偏见
第二节 回避的人员范围、 理由和种类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28条和第31条,适 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 查、起诉、审判活动 的书记员、翻译人员 和鉴定人
二、回避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又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坚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 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处理 此外,还有其他回避情况,诸如《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206条
司法协助
法律上的协助,法律上之共助、诉讼协 助、诉讼共助 法院依据自己的权限,依法协助其他法 院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 在我国,一般指国家互助。
第八章 回避
第一节 总说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 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 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 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加 对该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三、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 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审判 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 法院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具体政策都有当地的政府来制定。
即使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纠纷,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也是比较麻烦的。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伤害的一类案件。
因其性质十分的恶劣,所以针对这一类案件的管辖,国家有一套专门的管辖体系。
那么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它们具体的管辖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就问您解答这些疑问。
一、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二、管辖体系中的具体管辖内容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
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enter,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r ambitions will be fulfilled. If you retreat,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 will be able to repair your failur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那样,有的时候当事人不告诉法院就不处理了。
刑事案件进入到庭审程序以后,有些时候就由不得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了。
比如刑事案件的案发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有些人也比较关心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
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看吧。
⼀、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审刑事案件的分⼯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案管辖⽴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的案件;(4)监狱依法⽴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案侦查。
四、⼈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有哪些法律规定?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有哪些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管辖权有明确规定,将管辖权分为指定管辖和异地管辖。
对于案件审理需要明确管辖权,各机关部门一定要做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决定,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下文对于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的定义、法律规定和行使条件做出了详细整理。
一、指定管辖的定义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指定管辖的原因(一)、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
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会经常听见与刑事案件审判有关的新闻,那么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以上就是我为您总结的相关知识。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一、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限内法院应当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自行来解决,协商是必经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来指定管辖。
如果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来审理,上一级可以选择审理也可以不审理,不审理的就要指定一个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指定管辖?无论是公检法之间,还是法院内部之间对于案件的权限范围都是有分工的。
法院的管辖权受到级别和地域的限制。
指定管辖是指当法院与法院之间发生由谁来管辖不明确的的情况或者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发生了不宜它来管辖的情况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采用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到底归谁来管辖。
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管辖争议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遇到管辖问题,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来审判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来审判。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限内法院应当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自行来解决,协商是必经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来指定管辖。
如果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来审理,上一级可以选择审理也可以不审理,不审理的就要指定一个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指定的法院都应该收到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
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原来的受理法院就不再行使管辖权了。
就如高官案子异地审理的指定管辖的情况,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在任职期间的权力影响到案件,排除那些可能会影响案件审判公正的元素。
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第四讲管辖、回避第一节管辖一、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三机关的分工: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二)法院内部第一审的分工(审判管辖:地区、级别)(三)公安、检察院内部的分工呢?二、意义(一)分工明确,避免推脱(二)分工合理,提高质量(公正和效率)(三)分工明了,方便群众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与各机关的性质(职能)相匹配(二)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三)便利原则:追诉、当事人(实质是便利追诉)四、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几点说明:1、立案,是指案件第一次被专门机关立案受理。
2、公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侦查立案,因此,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均有立案权。
3、自诉案件第一次立案是审判立案,因此,只有审判机关才有自诉案件的立案权。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NO.18;检规NO.8)1、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及其他章节依据刑法分则第八章条文规定定罪处罚的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分则第九章(1)刑法第9条: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法定性、公益性)(2)检规第8条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立法解释)③立法、行政、司法、军事(3)案件类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检规NO.8)(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报复陷害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暴力取证案(7)破坏选举案(侵犯民主权利)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需要由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省级以上决定(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1、自诉案件概念: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You have become thinner, better-looking, and bett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在侦查、审理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共同完成。
同民事诉讼一样,刑事诉讼同样有管辖之说,只有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刑事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等。
那么,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来看看是怎么说的。
一、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
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二、刑事诉讼管辖有哪几种?1、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刑诉法诈骗的管辖地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A lot of fatigue in life is because we chased ourselves for too long. We can't change our lives, but we can brightenour moo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诈骗的管辖地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法是用来监督办案程序和法庭审判程序的,如果具体到当事人所犯的罪行的话,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审理的时候还是要参照刑法进行的。
就比如说诈骗案件,公检法机关在侦办诈骗案件的时候,应该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刑诉法诈骗的管辖地。
当然,这也是应该身为受害者要了解的一个法律常识。
一、刑诉法诈骗的管辖地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
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诈骗案异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发生地或者结果地管辖。
二、刑事诉讼法诈骗起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诈骗是刑事案件;诈骗罪的追诉期为20年,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则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如果未被公安机关发现,20年后不再追究;20年追诉期的法律依据如下:《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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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极为重要,它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跨管辖区域和跨层级管辖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是指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的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地位、权限的划分和所负责的案件类型、案值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根据职权的范围和性质向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争议标的等各个方面行使管辖权,同时受到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追诉的情况,以先提出的为准。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防止因管辖权之争带来的法律效力上的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会受到无效诉讼的干扰。
对于跨管辖区域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条和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涵义在于保证中国人民法院对在境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享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
上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个案件,那么就要根据民诉法的管辖规定来进行管辖确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跨地区管辖问题的处理采用科学的方法,灵活适度,并遵循简便快捷的原则。
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即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条。
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低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管辖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这一规定为高级法院对低级法院定义管辖范围的法定授权,消除了管辖范围的不当纠纷和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的管辖范围,以被告人的住所、所犯的犯罪地等为基本标准。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不同标准的管辖问题可以采用补充性的管辖标准,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管辖范围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三和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因办理工作需要,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并凭有证据提交法院审理;第三十七条则规定,被告人有异议,对管辖地位或管辖权限提出异议,由该管辖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两项规定从司法监督和程序公正的角度来规范了法院对于管辖异议的审理方式。
最后,需要关注的是,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管辖的不可逾越原则。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管辖权的确定可能存在很多重大问题。
但是法律规定了一些基本规则,如第三十
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案件,不予受理,必须告知当事人,同时指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五条则规定,法院或检察院违反本法规定行使管辖权,其裁判、决定无效。
这两个规定都强调了不能超越法定管辖范围的原则,以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是显然非常细致和全面的。
对于跨区域和跨层级的管辖问题,它既有具体的原则和标准,也有灵活适度的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管辖之争和异议,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运转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是国家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权力机关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本手段。
而刑事诉讼的管辖则是刑事诉讼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极为重要。
首先,跨管辖区域的管辖规定可以带来很多实际应用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情况下,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实际含义是在国家主权的范畴下,中国法院可以对中国公民的跨国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跨境犯罪问题越来越普遍。
然而,对于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目前法律规定还存在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其次,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又给出了很多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法院应该注意刑事审判的层级和范围,对于层级管辖范围的确定应该合理、及时、公正,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终保障本案件的审理合法有
效。
另外,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限制和不可越界原则的规定也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
在实际诉讼中,如果法院或检察机关超越了自己的管辖范围,或还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可能造成刑事审判结果在法律上的无效性,并带来其他不可预测的后果,这也是需要谨慎预防的。
此外,在管辖问题中还需要关注的是被告人与犯罪地的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范围大多以被告人、案发地和涉案金额等为基础,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互相补充使用。
而被告人的住所所在地与犯罪地点的关系,也可能对管辖产生不同的影响。
比如,在一些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管辖,如以案发地点为管辖原则,再酌情增设以罪犯居住地、作案工具购买地等为价格指标的管辖补偿规定,从而避免了一些诉讼难题和矛盾。
最后,我们需要重视异议和管辖之争的处理。
在实际诉讼中,当管辖问题引起异议时,诉讼参与人应该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或检察机关应当以严谨的执国法律精神加以处理,并尽快做出合理的裁判决定。
在审理管辖异议的过程中,还应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党的方针、政策等因素,避免不必要的和局面崩溃。
总之,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范围和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肃清犯罪,较好地体现出了法律的强制性、适用性和实用性。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
司法权的实现,合理应用法律和市场信息经验。
同时,还需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不断完善涉外刑事案件、管辖异议和可能产生的标准化处理流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促进刑事审判领域的持续优化和发展,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