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毒)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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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管和档案管理2.适用范围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处理和档案管理3、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管3.1按国家规定可以保存的菌(毒)种,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登记、保存和管理。

按期传代、鉴定,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并做好有关记录。

在保存过程中发现菌(毒)种变异或死亡,应及时上报科长和中心主任。

3.2本区检出的地方菌(毒)株应及时上报,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的菌(毒)株也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进行销毁处理。

新发现的菌(毒)株,要做好原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3.3菌(毒)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名称、编号、来源、分离日期、引进日期、鉴定日期、鉴定结果、鉴定者、审核者、传代情况、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3.4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索取菌(毒)种和向下级有关部门发放菌(毒)种时,应有2人参加办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手续要完备,并认真做好记录备查。

3.5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提供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3.6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工作之便,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交流,做好菌(毒)种安全防范工作。

4、档案管理制度4.1、非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查看实验室记录4.2、实验室人员负责妥善保存各种样品登记本、报告单及实验室原始记录,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4.3、专人负责保管感染者档案4.4、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任何实验室及感染者信息4.5、HIV抗体初筛实验室检测的阳性结果不是最终结果,须进一步确认,确认前不得出具阳性报告及告知受检者本人或有关单位。

菌(毒)种管理制度

菌(毒)种管理制度

菌(毒)种管理制度
1.本实验室收集保存的菌、毒种范围仅限于具有一般危险性,能引起实验室感染的机会较
少,采用一般实验技术能控制感染或有对之有效的免疫预防方法的菌种。

2.所保存的菌、毒种仅限于临床分离、省部级质控或购自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3.引进和购入菌、毒种时须采取妥善的方法保存,避免其死亡或变异,并由经办人录入菌
株档案软件,在实验室传代扩增保存菌、毒种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4.菌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包括形态,分离日期,鉴定日期,签发者,主要鉴定性能(包括形态、
染色、抗原结构、动物致病力等),并注明使用、转移、销毁情况及原因.
5.各菌种应按规定时间接种,一般在接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
异,如发现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6.所有存在的菌种应具备清单.
7.菌(毒)种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保存于冰箱中,双人双锁,确保菌种安全.
8.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9.使用菌、毒种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操作规程才能取用,使用时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用
后要及时进行灭活处理,严防菌、毒的扩散。

使用菌、毒种时要在软件中录入出库原因10.保存的菌、毒种原则上不能外传,特殊情况下因科学研究需要进行交流时,接受方必须
是生物医药相关生产、科研或教学单位,并要出具需要菌、毒种书面材料,并由实验室主任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

11.使用菌种工作时,如发生严重污染环境或实验室人身感染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向当
地卫生局报告,同时报告卫生部和有关保藏管理中心。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2.1.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2.2.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2.3.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2.4.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2.5.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2.6.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 2.7.菌种传代时,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2.8.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2.9.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2.10.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 .菌种传代时,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培养菌种的试管和干燥菌种的安瓶上应贴纸签或胶布签,写明编号和菌名及日期。

院感办072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管理制度

院感办072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管理制度

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管理制度
一、菌(毒)种应根据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保藏。

二、菌(毒)种保藏机构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三、所有保存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应指定2名专业人员进行统一编号、登记,详细填写“菌(毒)种登记表”及阳性标本相关资料,包括菌名、编号、保存时间、保存地点、记录人等,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

四、菌(毒)种库应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五、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六、每次使用菌(毒)株都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菌名、编号、用途、使用人、使用时间等。

七、所有菌(毒)株在废弃时应经压力蒸汽灭菌后按一般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并有记录。

实验室细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细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细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实验室细菌毒种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规范的运输、保存、使用和销毁过程。

2. 定义和分类2.1 细菌毒种定义:指具有病原性和毒力的细菌株或菌种。

2.2 细菌毒种分类:按危害程度将细菌毒种分为三级:一级对人体无危害或轻微危害,二级对人体有中等危害,三级对人体有严重危害。

3. 细菌毒种管理流程3.1 采购与登记- 采购细菌毒种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评估其危害程度,并填写采购登记表格。

- 采购细菌毒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从合法的供应商购买。

3.2 运输与包装- 细菌毒种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遵循运输标准和程序。

- 细菌毒种必须在特定中进行包装,并标明警示标识。

3.3 保存与使用- 实验室必须建立合适的存储设施,确保细菌毒种的安全保存。

- 实验人员必须遵循操作规程,严格控制细菌毒种的使用,防止泄露和滥用。

3.4 销毁与处置- 细菌毒种使用完毕或失活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销毁和处置。

- 销毁方式包括高温灭活、化学处理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4. 责任和监督4.1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管理细菌毒种的采购、运输、保存、使用和销毁等过程,并确保合规操作。

4.2 监督部门或机构负责监督实验室细菌毒种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5. 安全培训和意识5.1 实验室必须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细菌毒种管理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2 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提示标识和操作指南,以便实验人员随时参考。

6. 文档审查和修订本文档应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需要。

以上为《实验室细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的内容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实验室的要求。

12菌(毒)种及其样品安全管理制度

12菌(毒)种及其样品安全管理制度

菌(毒)种及其样品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其样品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环境及公共健康。

2.适用范围:适用于病毒所一、二、三类菌(毒)种及其样品的管理。

3.人员职责:3.1 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和执行本保管制度。

3.2 负责人员监督本管理制度实施,并解决发生的意外事故。

4.规章制度4.1病原微生物样品的采集4.1.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包括个人防护用品(隔离衣、帽、口罩、鞋套、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材料、器材和防护设施等4.1.2 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4.1.3 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4.1.4 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4.1.5采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应作详细记录。

4.2菌(毒)种及其样品的保管4.2.1从事菌(毒)种及其样品的保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4.2.1.1掌握国家有关菌(毒)种及其样品分类、管理、和生物安全法规。

4.2.1.2 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两年以上经历,熟悉掌握本实验室不同种类病原微生编写:审核:批准:批准日期:年月日物实验室操作技术。

4.2.1.3熟悉菌(毒)种及其样品保藏的基本条件及技术,包括复苏、增殖、保藏和鉴定其主要生物学特性的技术。

4.2.1.4生物安全理论与操作技术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2.1.5身体健康。

4.2.2所有保存菌(毒)种及其样品应统一进行编号,保存毒种管上要有明显标识,表明毒株名称、冻存时间、毒株代次等。

4.2.3保管菌(毒)种及其样品要有严格的记录制度,建立详细档案,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毒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数量。

4.2.4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设专库或专柜单独储存,并指定专人负责。

对采集或送检的微生物样品在保管时,应标明待检或检毕字样,并分别放储存盒中保存。

菌毒种管理制度

菌毒种管理制度

菌毒种管理制度菌毒种管理制度目的:对本公司用于研发、生产和检定用的菌毒种的分离、检定、申购、保存、保管、领用、销毁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确保国家相关法规要求,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研发、生产和检定用的细菌、支原体、立克次体或病毒等。

职责:试验室专人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申购、领用及销毁的审批。

规程:1、总则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研发、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立克次体或病毒等,以下简称菌毒种,按《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基础分为四类。

1.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1.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牛物。

1.3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1.4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2、菌毒种的来源菌毒种按照使用途径,分为:研发用、生产和检定用。

2.1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的来源2.1.1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包括DNA重组工程菌种,来源途径应合法,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1.2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统一进行国家菌毒种编号,备单位不得更改及仿冒。

菌毒种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保存、检定及分发。

未经注册并统一编号的菌毒种不得用于生产和检定。

2.1.3各使用公司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及时进行检定,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应立即检定。

2.1.4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公司的菌毒种施行统一管理。

2.2研发用菌毒种2.2.1应用基因工程技术,研发人员设计目的基因,将目的基因重组到质粒,将重组的质粒导入宿主细胞中使其表达,从而产生所需要的蛋白。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2.1.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2.2.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2.3.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2.4.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2.5.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2.6.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 2.7.菌种传代时,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2.8.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2.9.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2.10.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12菌(毒)种及其样品安全管理制度

12菌(毒)种及其样品安全管理制度

菌(毒)种及其样品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其样品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环境及公共健康。

2.适用范围:适用于病毒所一、二、三类菌(毒)种及其样品的管理。

3.人员职责:3.1 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和执行本保管制度。

3.2 负责人员监督本管理制度实施,并解决发生的意外事故。

4.规章制度4.1病原微生物样品的采集4.1.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包括个人防护用品(隔离衣、帽、口罩、鞋套、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材料、器材和防护设施等4.1.2 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4.1.3 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4.1.4 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4.1.5采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应作详细记录。

4.2菌(毒)种及其样品的保管4.2.1从事菌(毒)种及其样品的保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4.2.1.1掌握国家有关菌(毒)种及其样品分类、管理、和生物安全法规。

4.2.1.2 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两年以上经历,熟悉掌握本实验室不同种类病原微生编写:审核:批准:批准日期:年月日物实验室操作技术。

4.2.1.3熟悉菌(毒)种及其样品保藏的基本条件及技术,包括复苏、增殖、保藏和鉴定其主要生物学特性的技术。

4.2.1.4生物安全理论与操作技术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2.1.5身体健康。

4.2.2所有保存菌(毒)种及其样品应统一进行编号,保存毒种管上要有明显标识,表明毒株名称、冻存时间、毒株代次等。

4.2.3保管菌(毒)种及其样品要有严格的记录制度,建立详细档案,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毒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数量。

4.2.4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设专库或专柜单独储存,并指定专人负责。

对采集或送检的微生物样品在保管时,应标明待检或检毕字样,并分别放储存盒中保存。

菌毒种子管理制度

菌毒种子管理制度

菌毒种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农作物种子的安全和质量,规范种子产业发展,加强对菌毒种子的管理与监督,制定本制度。

二、菌毒种子的定义菌毒种子是指种子表面或内部被真菌、细菌等微生物侵染,影响种子的萌发和生长,危害农作物生产的种子。

三、菌毒种子的来源1. 合法生产商2. 非法交易渠道3. 自然传播四、菌毒种子管理流程1. 质检入库:收到菌毒种子后,检验员应对种子进行外观、发芽率等指标检测,并填写检测报告,确定是否合格入库。

2. 分类存储:对检测合格的菌毒种子进行分类存储,确保存储环境干燥通风。

3. 记录管理:建立菌毒种子数据库,并对每批次入库的菌毒种子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来源、数量、存储位置等信息。

4. 标识管理:对每批次菌毒种子进行标识,包括种类、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

5. 出库发放:根据需要,向农民等相关单位提供菌毒种子,并填写出库记录。

6. 追溯管理:建立菌毒种子追溯体系,确保可以对每批次种子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追溯。

五、菌毒种子的销毁处理1. 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菌毒种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主管部门;2. 对于已经使用的菌毒种子,应组织回收处理,并进行销毁,确保不再流入市场;3. 在销毁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如高温灭菌、化学处理等,确保彻底销毁;4. 将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并报告主管部门。

六、菌毒种子管理注意事项1. 保持种子质量:在菌毒种子的存储和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湿度、温度等因素,确保种子质量;2.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存放的菌毒种子进行检查,确保无变质或污染;3. 强化人员培训:对从事菌毒种子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技能水平;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等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对菌毒种子管理的重视。

七、菌毒种子管理的监督1. 主管部门:对菌毒种子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管理;2. 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菌毒种子进行检测和监督,确保种子质量;3.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菌毒种子管理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制度。

有菌毒种管理制度

有菌毒种管理制度

有菌毒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加强对菌毒种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菌毒种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菌毒种(以下简称“菌毒”)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责任主体1. 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加工菌毒的企业,须建立规范的生产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 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菌毒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3. 从业人员:对菌毒的生产、储存、销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四、生产管理1. 企业应在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菌毒的生产管理规范,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原料采购、设备清洁消毒等。

2. 每一批次的菌毒产品均需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细菌培养、毒素检测等项目,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五、储存管理1. 菌毒的储存环境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2. 对于需保鲜的菌毒产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冷链配送体系,保证产品新鲜质量。

六、运输管理1. 运输菌毒产品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保持清洁卫生,避免与有害物质接触。

2. 菌毒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产品储存条件进行操作,保证产品质量。

七、销售管理1. 菌毒产品的销售场所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2. 对于包装鲜活的菌毒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必要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

八、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菌毒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和处罚。

2. 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暂停生产、下架产品等措施。

九、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因菌毒产品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章保藏机构第六条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

保藏机构由农业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部核定。

第七条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菌毒种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菌毒种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菌毒种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一、前言菌毒种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是一种高度安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应用于生物安全领域。

在生物实验室或生物工程技术领域,为了防止突发情况引发生物安全事故,菌毒种双人双锁管理制度被广泛应用。

该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双人双锁”,即任何涉及有害生物或危险物质的操作均需由两名以上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进行,并且在特定条件下需要采取双重管控和双重确保措施。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任何生物实验或操作都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确保操作过程中的所有操作人员都不会受到伤害。

2. 双人双锁:对于涉及有害生物或危险物质的操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进行,并且在特定条件下需要采取双重管控和双重确保措施。

3. 严格管理:对于有害生物或危险物质的存储、使用、处置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危险物质不会泄露或意外释放。

4. 预防为主:在操作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确保生物实验室内的安全。

三、操作程序1. 设立专门安全岗位:生物实验室内需设立专门的安全岗位,由专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工作。

2. 实行双人双锁原则:对于有害生物或危险物质的操作,必须由两名或以上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进行,并且在特定条件下需要采取双重管控和双重确保措施。

3. 制定安全操作手册:生物实验室需要制定相关安全操作手册,明确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所有操作人员都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4. 定期安全培训:对实验室内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有害生物或危险物质的危害性以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5. 紧急救援预案:制定生物实验室的紧急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保障生物实验室内的安全。

四、管理措施1. 严格管控出入:对于生物实验室的出入口进行严格的管控,确保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法进入实验室。

2. 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对生物实验室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排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章保藏机构第六条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

保藏机构由农业农村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农村部核定。

有菌毒种管理制度范文

有菌毒种管理制度范文

有菌毒种管理制度范文菌毒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菌毒种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菌毒种管理制度。

二、菌毒种分类和管理(一)菌毒种分类1. A类菌毒种:具有极高致病性和传染性,例如SARS-CoV-2等病原菌毒种。

2. B类菌毒种:具有较高致病性和传染性,例如埃博拉病毒等病原菌毒种。

3. C类菌毒种:具有一定致病性和传染性,例如流感病毒等病原菌毒种。

4. D类菌毒种:具有较低致病性和传染性,例如一些常见的病原菌毒种。

(二)菌毒种管理1. A类菌毒种管理:(1) 严格限制研究和生产单位获取和保存A类菌毒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科研活动和生产操作。

(2) 需要对A类菌毒种进行全程监管,包括运输、存储、使用等环节,确保没有泄漏或其他非法行为。

(3) 各研究和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A类菌毒种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 B类菌毒种管理:(1) 研究和生产单位需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备案,才能获取B类菌毒种。

(2) 针对B类菌毒种的研究和生产活动,应提交相关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审核后方可进行,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3) 对于B类菌毒种的运输、存储和使用,需要进行严格管控,防止泄漏和传播,确保安全。

3. C类菌毒种管理:(1) C类菌毒种的管理在B类菌毒种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风险评估和安全控制的要求。

(2) 针对C类菌毒种的研究和生产活动,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监督。

4. D类菌毒种管理:(1) D类菌毒种的管理相对宽松,但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2) 研究和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D类菌毒种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合法、安全使用。

三、菌毒种管理措施(一)许可和备案制度1. 对于A类和B类菌毒种,研究和生产单位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经营许可和备案。

2. 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安全保障能力和合法经营能力。

菌 毒种管理制度

菌 毒种管理制度

菌毒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菌毒种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督,促进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业生产中的各类菌毒种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菌种的采集、保存、繁殖、销售等。

三、责任部门(一)农业部门担负对菌毒种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二)农业技术人员负责对菌种的品质和使用技术进行监督和指导;(三)农业企业负责对菌种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菌毒种的采集(一)采集时间:菌毒种的采集应在适宜的季节和气候条件下进行,一般适宜在春秋季节进行采集。

(二)采集地点:菌毒种的采集地点应根据不同种类菌毒的生长习性和生态环境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采集。

(三)采集方法:菌毒种的采集方法应科学合理,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以保护菌种资源为宗旨。

五、菌毒种的保存(一)保存条件:菌毒种的保存条件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避免受潮、受热、受冻等不利因素影响。

(二)保存方式:菌毒种的保存方式可以采用冷藏、冷冻、干燥等方法进行保存,保证其品质和活力。

六、菌毒种的繁殖(一)菌毒种的繁殖应选择健康的母菌进行繁殖,并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培育和繁殖,保证其繁殖效果和品质。

(二)菌毒种的繁殖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确保其卫生安全和质量可控。

七、菌毒种的销售(一)菌毒种的销售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检验程序后方可上市销售。

(二)菌毒种的销售应标注明确的产品信息和说明书,向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八、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一)相关各方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菌毒种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确保菌种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合理保护。

(二)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菌毒种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就是菌毒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菌毒种保藏、运输、使用制度

菌毒种保藏、运输、使用制度

菌毒种、传染病生物样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菌毒种和传染病生物样本的申购、采集、保存都要符合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条传染病生物样本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采集、运输、保藏必须符合相应危险等级要求,并同时附样本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采集和实验所涉及到一切可能含有高致病性一、二类菌种的传染病生物样本、培养物、斜面等应在相关负责人的监督下及时安全地进行高压灭菌消毒处理,并就分离和销毁情况作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检验科应组织制定生物安全手册,对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在申购/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检测)、交换、处置等过程中的生物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检验科负责制定各级生物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检验科负责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的保藏和管理、分发与处置。

第七条购买、供应或交换高致病性一、二类菌毒种须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必须做到帐物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领用要签字审批,使用过程要双人核对、双人记录,处理去向要明确,要有双人记录。

第九条使用人建立菌、毒种使用记录,使用时应在空气净化的密闭工作室内进行,不同的菌、毒种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操作。

实验室菌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菌种传代时,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培养菌种的试管和干燥菌种的安瓶上应贴纸签或胶布签,写明编号和菌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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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管理制度
菌(毒)种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毒种、菌种合理安全使用,防止其扩散成为污染源,特制定本制度:
一、菌(毒)种的管理
1、保存菌(毒)种的实验室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的存放条件。

2、新引进的菌(毒)种不得被其他微生物污染并进行毒价、效价和活性的测定,新引进的
菌种尚须进行纯化和生化鉴定。

3、菌(毒)种的调出和使用需经中心领导批准。

4、不得将菌(毒)种擅自带离实验室,一经发现,经予以严惩。

二、菌(毒)种的保存
1、建立《菌(毒)种保存登记卡》,其内容包括:名称、来源、取出/存入数量、使用/繁殖
日期、毒(效)价、繁殖细胞或动物、保管实验室、保管人、剩余量、最小库存等。


个菌(毒)种一卡,长期保存。

2、根据菌(毒)种的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方式和温度,保存要用小剂量密封瓶并做好标记。

3、根据情况,定期进行毒价和效价测定,对毒价、效价下降的应及时复壮。

4、冻干保存的菌(毒)种,每年做一次活性检查,必要时重新繁殖、冻干。

5、每次使用、繁殖菌(毒)种都要在《菌(毒)种保存登记卡》上记录。

剩余量达到或接
近最小库存量时必须进行立即繁殖;发现菌(毒)种变异或退化时应及时报告,并查明
原因。

6、丢失、遗失、私自对外泄露菌(毒)种以及造成其失去活性的,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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