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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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
2008-11-05来源:宝鸡市劳动保障局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征有: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为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报酬等。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收益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助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支付报酬来换取职工的劳动力以取得利润。这样在劳动合同中以劳动付出和劳动报酬互为条件,实现了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劳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可签订。
二、建立劳动关系为什么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要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过去的用工制度中,劳动者是通过行政手段被分配到企业之中去的,行政命令就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劳动者也有了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和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而确定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四、哪些人要签订劳动合同?哪些人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因此,所有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都要
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类:
(1)在岗的职工;
(2)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在岗的职工,包括:
①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②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③请长病假的职工;④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停薪留职人员)。
有些人虽然在某一单位从事劳动,但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与该单位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如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员工时,用工单位不用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从其他单位借用的人员也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机关的监督,发生劳动争议后便于及时处理,能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六、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稳定,流动性大,因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应在求职者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这样,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等相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也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后没有解决依据。不能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在用工之日就签劳动合同的就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要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扣押证件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
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就明确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等,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由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八、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类?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从合同的生效之日开始,到合同的终止之日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一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中既明确了合同的起始日期,也明确了合同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写明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只有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才能终止或解除。
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有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则是以某项工作完成的日期为准,比如以一个工程完成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九、什么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协商一致吗?
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防止企业因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过后,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里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因此,如果劳动者不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又提出要签订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