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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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自2000年国家《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招投标工作中作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制约着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运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充分发挥招投标中心在水利工程领域当中的推动作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标,现就当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析如下:

一、水利工程招投现状和问题

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专业技术水平较强。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后,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把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放到了重要位置,纳入了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采取了积极措施,规范了招投活动程序,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业主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是,尽管招投标取得了以上成效,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有意无意违规,造成部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规范

首先是招投标程序达不到规定的时限。招投标工作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运作逐步规范,原则要求建设工程大于50万元的项目都应公开招标。但实际建设过程中,个别工程在布置时只强调完工期限,而忽略了招投标规定程序所需要的时限。比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从发标到投标必须在20天以上,但个别工程因时间要求紧,工期紧张,未考虑招标期,导致工程难以达到法定公开招标的时限。其次是招标单位招标人运作是欠规范,主要表现在小招标、大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对限额以上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规定必须公开招标。在实际操作中,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有的发标单位从缩短期限、降低费用考虑,采取少报多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做法,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

(二)法律授予招标人权利过大,资格预审条件存在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待遇”。但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公开招标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常常比较多,为了减少专家的评审工作,招标人常常采取综合计分排序的方法,组织人员对其报名队伍进行预审,有些招标人在资格预审中有意或无意添加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中标合同签订欠规范,给工程的腐败、质量和安全埋下了隐患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30日内在招标办的监督下按照标书内容签订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合同条款往往不按照规范要求去做,而是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条款,使得有些内容条款在签订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支付工程款比例方面。建设工程款的支付应该按施工进度付款,而目前仍存在不按施工进度付款的现象。

(四)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

首先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招标投标法》虽然出台几年了,但是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在探索中逐步建立的,不较粗,欠完善,不好操作。二是监督乏力、惩处不严表现在招投标中无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了,也只是参加开标会,对招投标工作没有全过程监督,由于监督机制的相对滞后,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将违反了怎么办,造成了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一)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通过地方性的补充性文件,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以及招标办与招投标中心、招标办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义务、活动范围、行为准则、操作程序、工作纪律等进行进行规范,使招投标活动管理有规定、责任追究有依据。二是关口前移。对招标文件严格把关,除常规审查外,还要对实施工程的可能性进行许可审查;对实施工程的可行性进行合理性审查;对实施工程的真实性进行有无规避审查。

(二)完善相关法规,用制度约束招标人权力

一是按照相关程序向制订法律法规的部门反映,对投资项目招标人的自主权不得给予过大。二是根据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今后公开招标项目一律采用新的资格预审办法:第一,全部入围法;第二,随机抽签法;第三,减少评分排名法。三是每个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招标人必须组成预审小组。且预审小组的成员应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评委参加资格预审。四是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条件的监管,杜绝倾向性或排斥性条款的存在。

(三)加强联合监管,确保招投标合同规范、有效履行

一是严格把好项目的审批关。项目立项时,要建立不同投资主体的资金管理审批制度,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项目资金。对资金不落实或专项资金到位率达不到一定比例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不予审批立项,以达到从源头上杜绝先天不足,避免工程后期隐患的产生。二是严格把好合同签订关。招标办、管理单位等部门对每一招标项目的合同内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加强审查,发现合同中有严重不合法、不合理行为的条款要及时规劝招标人主动予以纠正。合同签订时承发包双方应主动邀请合同管理部门和招标办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防止“无效合同”和“阴阳合同”以及有霸王条款合同的产生。三是严格把好合同履行关。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既要杜绝不正常的提前付款,防止腐败工程,堵死腐败行为产生的通道,又要防止有条件按期付款而不按期付款行为的发生,杜绝为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提供条件,杜绝拖欠工程款,避免给工程的安全质量埋下隐患。

(四)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一是建立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二是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内容、权限、工作方式、重点环节、责任追究等,使监督人员知道怎莫监督、监督什么,从什么环节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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