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防治水土流失问题,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水土保持措施选取、方案制定和审核、实施监督以及效果评估。
正文:一、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1.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规模和施工期限。
2.对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3.评估项目对水土保持的影响程度,确定项目水土保持等级。
4.制定项目水土保持目标和监测指标。
5.分析项目可能面临的水土保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选取1.根据项目特点和水土保持等级,选择适当的水土保持措施。
2.考虑各种措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选择最优方案。
3.确定各项措施的实施方法和时间节点。
4.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5.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对措施的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方案制定和审核1.根据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方案。
2.编制方案书,包括方案的目的、原理、措施和计划等。
3.方案分阶段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由专业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5.经过讨论和修改后,确定最终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实施监督1.项目实施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2.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效果。
3.对施工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水土保持意识和技能。
4.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履职尽责。
五、效果评估1.项目竣工后,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对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统计和分析。
3.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和完善方案的建议。
4.探讨水土保持措施在其他类似项目中的推广应用。
5.总结水土保持工作经验,为未来的项目提供参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635-5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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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工作。
第五条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第六条水平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材料第八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价工作,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评价结果于当年9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三)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四)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五)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不少于2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2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水平评价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三)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五)申请水平评价诚信承诺书;(六)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七)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1)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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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标准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我不知道“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规,但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份大约1200字的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建议。
请理解这只是一种示范性的文本,具体情况还需参考相关法规和具体项目。
以下是示例:一、引言水土保持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对水土保持的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议,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项目管理机构与责任1.建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水土保持方案。
2.明确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确保各岗位的人员有水土保持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项目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前期调研与评估1.在项目启动阶段,进行水土保持前期调研,全面了解项目区域的水土条件、地质背景及环境敏感性等情况。
2.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评估方案,对项目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土壤侵蚀和地质灾害等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水土保持方案制定1.根据前期调研和评估结果,制定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明确项目的水土保持目标、原则和措施。
2.水土保持方案应考虑项目的整体规划和设计,包括土地利用与布局、排水系统、植被恢复与保护等方面。
3.制定项目的监测和评估计划,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水土保持问题。
五、水土保持措施实施1.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明确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责任单位和实施时间,并确保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和效果。
六、组织培训与技术支持1.开展水土保持方面的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和专业技能。
2.与相关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建立合作关系,获取专业技术支持和最新的水土保持管理方法。
七、监督与评估1.建立项目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包括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交通、水利、电力、农林、畜牧、园林绿化等项目。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提交的专门针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也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明确项目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规划和设计方案,并提出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计划和管理措施。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可行可行,并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规模、总体设计和建设进度等;(二)土地资源评价,包括土地质量、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资源承载力等的评估;(三)水土保持目标,包括保持土地完整性、控制土地水土流失程度等;(四)水土保持措施,包括建设、维护、改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等;(五)环境保护与恢复,包括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恢复计划等;(六)监测与评价,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价指标、方法和责任方等;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实施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编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给有关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有关环保部门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依法依规审核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方案涉及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监测和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报告有关环保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由有关环保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程项目或不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要求的,由有关环保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编号:SM-ZD-3578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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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预防和治理人为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生产建设单位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申报,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组织实施,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管护责任。
第五条[报批时段]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时段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立项类别确定,其中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六条[方案效力]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立项等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和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和正式开工建设。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第二章编制第八条[编制原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区防治,突出重点;因害设防,生态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第三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二、分工与职责第四条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1、认真组织公司全体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有关水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积极联系本地区水保部门,明确工程项目的水保要求,制定和落实工程项目的水保措施。
3、加强各施工单位水保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理、监测的管理。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进行水保工作的评定。
4、督促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坚持清结生产,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种材料的消耗,将工程项目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1、认真组织各施工参建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下发的有关水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交底书。
2、积极配合当地水保部门,明确相关要求,制定和落实各项目水保措施。
3、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检查及管理,记录存档。
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咨询单位的工作职责1、咨询单位主要负责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
2、审查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4、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组织处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制定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措施、投资预算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九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程序和法律责任,并且需要经过法律专家的审核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前言由于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建设面积在不断扩大,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
因此,在建设之前,需要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而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之后,还需要对方案进行管理。
本文档主要介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概述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是保证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计划的重要环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土壤侵蚀;•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维护国计民生;总体来说,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应当从保障项目建设的合理性、环境保护能力、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应当贯穿整个建设项目的周期,从设计、建造、营运、拆除等方面入手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主要管理机构包括:•生产建设项目的责任方或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各相关部门;管理内容及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的备案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备案后,可以开始进行实施。
同时,须在建设单位的网站或相关政务公开平台上公开方案,并披露方案实施的相关情况。
水土保持监测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水土保持监测。
具体操作方式包括:•取样监测;•水土流失监测;•土壤侵蚀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以便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风险防范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水土流失、土壤侵蚀等风险,需要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同时,加强防范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安排监测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安排专人对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土壤的保护,维持原始生态环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停工整改;•罚款等;同时,需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规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施工方的环保意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违规行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方案质量,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应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应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编制工作,并且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初审,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审查等管理工作。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专委会承担。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证书管理文件经专委会审查、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
第六条资格证书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集中受理、动态管理。
集中受理时间提前3个月公告。
第七条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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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八条(方案深度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深度,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和工程建设进展相应。
第九条(申报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审批申请;(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三)生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报批时间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报批时间2)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在建设实施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一)工业园区、开发区、城镇新区;(二)经营性取土、挖砂、采石;(三)占地5公顷以上的移民安置区;(四)占地5公顷以上的农林开发。
第十二条(受理)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公示)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应当编写方案摘要,在相关行政机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对公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应当调查核实,并可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分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所属的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条件)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四)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通过了技术评审;(五)对社会公共利益无重大损害,对他人合法权益无直接重大损害或者虽有损害但已提出合理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审批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方案需重新报批情形)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因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一)因地点、规模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立项手续的;(二)矿山、电厂、水利水电枢纽、机场等,其主要工程位置发生变化的;(三)公路、铁路、渠道、管道、输电线路等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其线路位置变化超过30%的;(四)生产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增加20%以上的。
第十八条(措施变更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确知需要变更措施之日起30内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植物措施总面积变化超过40%的;(二)工程措施工程量变化超过30%的;(三)取土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取土场位置发生变更的;(四)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或者砂、石、土、矸石、尾矿)专门存放地位置发生变更的。
其中弃渣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设计、施工合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单独成册。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
第二十条(同时施工)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生产建设项目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和正式开工之日起30日内通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凡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监测实施方案,定期报告监测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生产建设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变更等手续履行情况;(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合同落实情况和施工进展情况;(四)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和监测情况;(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六)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情况;(七)水土保持效果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改正)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改正计划和落实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工作,并将改正结果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机关。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并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批准方案的有效期)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处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处罚2)水土保持编制等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处罚3)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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