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中高估冒算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中高估冒算的成因及对策摘要: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工作实际,通过近几年的高核减率事实,揭露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存在高估冒算的现象,分析造成高估冒算的原因,并提出个人对遏制高估冒算的建议,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者参考。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高估冒算成因对策笔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工作近十年,最大的感受是所在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中高估冒算特别严重。
虽然通过竣工结(决)算审计最后一道把关,核减了大量工程造价,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但是政府投资项目高估冒算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财政资金的安全仍存在风险。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中高估冒算的现状近年来,笔者所在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由最初全市的“必审制”到只审计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再到撤镇设区新增4个区审计局后,只审计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但审计任务仍然繁重不堪,审计效率不高。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送审项目高估冒算非常严重,耗费大量时间,严重制约审计效率。
经统计,2014年共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308个,总金额25.42亿元,审减工程造价4.83亿元,核减率19%;2015年共完成227个,总金额40.41亿元,审减工程造价12.20亿元,核减率30.19%;2016年共完成232个,总金额30.33亿元,审减工程造价9.48亿元,核减率31.26%;2017年共完成结(决)算审计88个,总金额6.42亿元,核减工程造价1.35亿元,核减率21.03%;完成清算项目2个,总金额20.86亿元,核减工程造价5.27亿元,核减率25.26%。
四年来,共核减工程造价33.13亿元(含清算5.27亿元),年平均核减率分别为19%、30.19%、31.26%、21.03%(清算25.26%)。
由此可见,高估冒算成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普遍现象,只靠事后结(决)算审计把关,难以有效遏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中高估冒算的成因分析1.施工企业的利益驱使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施工企业的终极目标和永恒主题。
EPC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践和探索
EPC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践和探索发布时间:2021-06-29T09:46:21.640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9期作者:白晓霞[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政府建设工程有了很大进展,一些地方政府建设工程采用EPC模式,与传统的施工承包方式相比,EPC模式有它的优缺点。
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政府建设工程有了很大进展,一些地方政府建设工程采用EPC模式,与传统的施工承包方式相比,EPC模式有它的优缺点。
本文通过对EPC模式下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分析了跟踪审计的难点和通过对EPC工程前期、招投标、设计方案、施工过程、工程结算等阶段,分析跟踪审计要点。
关键词:EPC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引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尽管项目绩效审计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在现实的审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限制其功能的发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效果性得到一定的规范,但相关的理论和指标评价体系仍不完善。
因此,需要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规范项目绩效审计程序。
1项目EPC模式分析EPC项目运行过程中,业主单位根据项目需求负责总体把控,并进行监督和协调。
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管理、试运行、保修期等环节进行总承包负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进度、质量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方互相协同配合,形成了“业主+EPC总承包单位+监理”的管理模式体系。
总承包单位成立项目部后,设立设计、采购、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成本控制等内部管理机构,分类统筹项目的推进和实施。
2体制机制的现状第一,体制的制约。
在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同于一般投资项目,是以政府为主体。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政府列入预算,使用的是政府财政性资金。
一般而言,政府会对项目的规划、立项、投资、建设以及后期的运营给予引导与支持。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潮府[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0〕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或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市财政担保的资金)、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以及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捐款。
(四)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类型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长政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信息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条件审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市政工程业主单位各种制度
市政工程业主单位各种制度市政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是承担市政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监理、验收、运营、管理等职责的相关单位,包括政府部门、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公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等。
市政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
一、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单位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制度1. 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监理、验收、运营、管理等工作。
设立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
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
2. 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决策机制,明确项目决策程序和责任人,做到科学决策、合理选址、公开透明。
(二)管理制度1. 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建设流程,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
制定项目管理文件,明确项目管理目标、任务、责任、权限和流程。
2. 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透明。
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加强财务监督,防止项目资金浪费和挪用。
3. 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发挥个人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监督制度1. 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建立监督检查部门和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内容、对象和频率。
2. 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标。
二、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管理制度1. 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培训,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制度 一把手工程
制度一把手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一把手工程的实施,提高一把手在工程项目中的管理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和单位的一把手。
第三条一把手工程是指一把手牵头负责的项目,一把手在项目实施中起着领导、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第四条一把手工程应以公司的发展战略为依据,确定项目的目标和重点,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第五条一把手应具备较高的管理和领导能力,能够协调各方面资源,解决各类问题,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一把手应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和领导技能。
第七条一把手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司的决策和要求开展工程项目,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公司应给予一把手充分的支持和配合,为一把手工程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确保项目的正常推进。
第二章一把手工程的组织管理第九条一把手应组建工程项目组,明确各个成员的职责和任务,统一指挥,实现项目的高效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组由一把手牵头,组建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实行集中管理和分工合作。
第十一条一把手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定相应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流程,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方案,推动项目的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各项工作,确保项目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组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项目工地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生产。
第三章一把手工程的实施执行第十六条一把手应确定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第十七条一把手应指导工程项目组做好各项工作,包括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实施、验收和竣工等各个环节。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海政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11〕1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核心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区政府投资项目界定根据我区实际,本意见所述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性资金或由区财政承担付款义务的公益性、非盈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相关建筑物的购置、装修项目。
其中,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要求,需要与建筑物同步实施并安装的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纳入项目投资范围。
区财政性资金投入方式包括:直接投入、补助、贴息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并会同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安排方案。
采取租用方式取得建筑物使用权所发生的租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为开展工作服务的各类家具、设备及其他末端接入类器材所需购置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二、区政府投资项目来源为确保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精神,切实解决社会及民生的实际问题,避免区政府投资项目选择的不科学性,区各相关单位应从以下范围内提出项目建设需求:(一)区域发展规划。
根据“十二五”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能,按照“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规划”的原则,提出各领域的项目建设需求。
(二)落实市级工作任务。
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中涉及的并明确由本区承担的建设项目。
(三)人大政协提议案。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政府投资项⽬管理细则2019-10-12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是指县级以上⼈民政府利⽤下列资⾦所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纳⼊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三)政府融资以及利⽤国债的资⾦;(四)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六)⼟地使⽤权出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注⼊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式,本办法只适⽤于直接投资、资本⾦注⼊⽅式的政府投资项⽬,采⽤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另⾏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发展改⾰⾏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资⾦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的执⾏情况、竣⼯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利、交通、海洋、卫⽣、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职责对政府投资项⽬进⾏管理和监督。
⾏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主要包括:(⼀)农业、⽔利、能源、交通、城乡公⽤设施等基础性项⽬;(⼆)教育、⽂化、卫⽣、体育、社会保障,⽣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三)促进⽋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四)科技进步、⾼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
第六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协调、可持续发展。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宜府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及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工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实行项目投资工作领导负责制。
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负责,项目的主管单位、责任单位、配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分管副市长对市长负责。
实行重大项目指挥部责任制和分级协调机制。
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指挥部推进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部之间的相关工作,督导管理各指挥部的工作推进。
各重大项目指挥部负责督促有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负责督办落实。
对市重大项目实施推进中的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实行分级协调:(一)各重大项目第一责任单位(重大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协调工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请重大项目指挥部组织协调;建设项目业主可向各重大项目指挥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重大项目指挥部应当定期召开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项目第一责任单位和建设项目业主上报的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对难以协调的事项和具有共性的问题,及时报请市重大项目指挥部推进协调组协调。
(三)市重大项目指挥部推进协调组对各重大项目指挥部报请的事项,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对重大、特大及疑难问题,市重大项目指挥部推进协调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讨论解决。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权力规制问题及对策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权力规制问题及对策摘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权力规制至为关键,本文将从项目法人的职责配置不明确、项目法人的权力实体规制乏力和项目法人的权力行使程序任性着手,具体分析权力规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权力规制一、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含义所谓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运营、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它是针对地方政府投资经营性项目而言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二、地方政府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权力规制分析1.项目法人的职责配置不明确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公司法》有规范上的不同,多数项目法人都不是公司。
现在地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法人往往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才正式组建,有的甚至要拖到投资已下达到主管部门。
不少项目法人脱胎于已经存在的单位,这样必然受到原来单位的政府管理机构、原来单位、曾经相关的事业单位的约束,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职责和责任难以分清。
项目法人的人事权利往往还是习惯性地任由原有单位保留,各管理人员的选定相应还是原有单位确定,管理人员的人事关系一般保持不变,这种临时的项目式人事关系维大约一年左右,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就恢复原状,依照原有人事关系各自回到原来单位,更甚的是有的项目法人直接和原有单位合并一处。
这种情形下设立而成的项目法人,跟《公司法》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相差甚远,根本不满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只能是一个依附于政府和原有单位等职责配置模糊的临时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落实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深化“阳光工程”创建活动,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区级重点项目中开展“阳光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级政府投资(含控股)、镇乡人民政府投资(含控股)的项目业主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项目决策阶段的职责第三条业主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全面负责开展以下各项工作:(一)项目建议书。
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或进行投资机会研究。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可行性研究。
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可研。
可行性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主观决断。
(三)初步设计。
自行组织或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三章项目实施阶段的职责第四条设计招标。
组织委托勘察和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招标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前期报批手续。
业主单位除了购置土地外,应做好拆迁工作,做好“五通一平”,办理前期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监理招标。
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监理制度的规定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需求委托工程监理。
按规定应采取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招标过程管理。
对于已经委托监理的项目,招标工作可在监理的协助下进行。
工程招标实行业主招标人负责制,施工招标时原则上应实行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
业主单位应严把信息发布关、招标文件审核关、评审专家抽取关,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业主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0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6日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有效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能力,保证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行代建制工作;项目业主承担项目法人责任,负责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条项目法人在项目策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应当在《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及乱收费、乱摊派;加强“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
(二)项目法人在合理的工期内,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三)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改正。
项目法人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及时改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概述什么是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概述什么是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概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
但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1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
根据《法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规定》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职责、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及考核和奖惩等要求。
核心内容: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具有哪些重要的特点( ) 产权关系明晰、具有法人地位、有利于责、权、利相一致、有利于保证工程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如何理解项目法人负责制?哪些企业具备法人条件5分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其规定是什么?在什么批准后成立?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什么是建设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从事项目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法人不是出资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所开发的项目负有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作者:王嘉周俊林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4期摘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
其特点是以公益性和基础设施为主,社会关注度高,如机场、学校、医院、图书馆等。
而项目安全管理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作为不以赢利为目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如何从建设主体责任方做好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重要课题。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一、安全形势现状建筑业是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施工周期长,人员流动性大,高空露天作业多,施工规则性差等,使得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和起重伤害等方面事故时有发生。
近年来,虽然安全总体状况有所改善,但安全隐患仍尚未完全杜绝,形势依然严峻。
以我们南通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为例,2013年1月至10月在建的12个项目,中心质安部共签发整改通知单39份,主要涉及“四口五临边”防护、临时安全用电、脚手架、卸料平台方案搭设、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人员安全防护及安全记录台账资料等方面。
二、隐患成因分析从当前代建项目工程建设领域安全隐患形成的原因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主要是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比较差。
特别是一些建筑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以包代管,工人流动性大,安全教育得不到及时有效落实,流于形式的三级安全教育,造成施工人员达不到安全生产必备的素质需求,从而加大事故发生的概率。
2、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够健全、责任不明、奖罚不严,即便有制度,很多也是流于形式,不能严格落实到位;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不能有机结合;工地的安全保障体系薄弱。
为了抢进度,不顾安全,对监理及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彻底整改。
还有些安全员技术素质较差,不能很好履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绍政办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9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2日绍兴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规范高效,明确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负责任和义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设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建设业主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项目法人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财政、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项目法人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兵生2008年9月28日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市级政府投资的安排使用以及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内管理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环保治理专项资金、教育附加费等),各部门按政府规定征收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省补助投资、国债资金以及由市级财政承诺偿还的建设借款资金。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协调、管理和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实施财政管理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对市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本市行政区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四)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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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落实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深化“阳光工程”创建活动,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区级重点项目中开展“阳光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级政府投资(含控股)、镇乡人民政府投资(含控股)的项目业主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项目决策阶段的职责
第三条业主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全面负责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
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或进行投资机会研究。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可行性研究。
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可研。
可行性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主观决断。
(三)初步设计。
自行组织或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三章项目实施阶段的职责
第四条设计招标。
组织委托勘察和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招标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前期报批手续。
业主单位除了购置土地外,应做好拆迁工作,做好“五通一平”,办理前期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监理招标。
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监理制度的规定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需求委托工程监理。
按规定应采取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招标过程管理。
对于已经委托监理的项目,招标工作可在监理的协助下进行。
工程招标实行业主招标人负责制,施工招标时原则上应实行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
业主单位应严把信息发布关、招标文件审核关、评审专家抽取关,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业主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工作。
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履约,筹集与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在目标、进度、质量、资金、安全生产等结点的前提下,建立项目建设工作班子,分别建立健全可操作制度,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岗、考核挂钩奖惩。
第十一条协调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关系,管理好施工、监理人员的到岗到位情况,落实付款专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按照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填报有关数据,每月至少填报一次,填报数据要准确、真实。
第十三条造价控制。
借助审核、审计等监督手段,加强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防止“三超”(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现象,按照《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余政发【2009】83号)文件精神,严格审核工程概算和变更。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楚,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与安全。
业主单位要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意识,严把工程质量源头关、过程关、验收关。
建立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过程的检查、控制,落实各方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实行红黄牌警告制,业主单位可直接向施工单位发红黄牌警告通知。
承包人在施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对其黄牌警告:
(一)在连续两个月无特殊情况,均不能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造成进度滞后较为严重,累计形象进度滞后计划进度8%以上的;
(二)对违反监理规程,或不按技术规范施工的承包人,经业主或监理单位指出后仍我行我素,不听指令的;
(三)对于业主或监理书面指出的质量问题或区级主管部门指出的质量问题,拒不返工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四)区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或平时抽查时,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而受到通报批评的;
(五)收到一次黄牌警告后,拒不执行的。
第十七条承包人在施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可直接对施工单位红牌警告:
(一)因违章、违规操作而导致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省、市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时,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而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施工人员群体性上访事件,被查证为有责投诉的;
(四)已受到业主两次黄牌警告的。
第十八条黄牌警告制度的处罚规定:
(一)承包人受到第一次黄牌警告后,除立即整改外,业主将对承包人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并予以区级通报;
(二)承包人受到第二次黄牌警告后,业主将对承包人处以15万元的违约金,并报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全省通报批评,同时业主有权对承包人工作不力的工程指定分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承包人受到红牌警告后,业主将对承包人进行清场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追究责任,依法要求赔偿对业主的损失。
第二十条违约金在当月的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红黄牌警告签发后须报主管部门备案;违约金的返回:如工程完工后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的(即交竣工验收评定达90分及以上),返回8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参照本章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问责
第二十二条本区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决策失误,举措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或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区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违法转包、分包,或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在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七)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八)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九)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十)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第二十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当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工程建设事件发生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三)因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导致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反映强烈,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四)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或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五)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第二十四条问责方式主要包括下列种类:
(一)告诫。
区委区政府根据具体问责事项内容,可责成被问责部门(单位)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并予以告诫;被告诫部门(单位)负责人可就问责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区委区政府可根据区纪委监察局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责令被问责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区委区政府可根据区纪委监察局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四)公开道歉。
区委区政府可根据区纪委监察局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对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被问责事项,视情况由被问责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通过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道歉;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区委区政府可根据区纪委监察局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对被问责部门(单位)负责人作出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
(六)劝其引咎辞职。
区委区政府可根据区纪委监察局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对被问责部门(单位)负责人作出劝其引咎辞职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可以对单位或者对个人。
其中,作出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区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经问责调查核实,被问责对象不存在规定情形的,或者情节轻微的,或者在出现问责事项后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作出调查结论后,报由区委区政府作出终止问责的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