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落实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深化“阳光工程”创建活动,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区级重点项目中开展“阳光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级政府投资(含控股)、镇乡人民政府投资(含控股)的项目业主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项目决策阶段的职责

第三条业主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全面负责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或进行投资机会研究。建设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可行性研究。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可研。可行性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主观决断。

(三)初步设计。自行组织或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三章项目实施阶段的职责

第四条设计招标。组织委托勘察和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招标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前期报批手续。业主单位除了购置土地外,应做好拆迁工作,做好“五通一平”,办理前期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监理招标。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监理制度的规定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需求委托工程监理。按规定应采取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招标过程管理。对于已经委托监理的项目,招标工作可在监理的协助下进行。工程招标实行业主招标人负责制,施工招标时原则上应实行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业主单位应严把信息发布关、招标文件审核关、评审专家抽取关,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业主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工作。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履约,筹集与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在目标、进度、质量、资金、安全生产等结点的前提下,建立项目建设工作班子,分别建立健全可操作制度,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岗、考核挂钩奖惩。

第十一条协调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关系,管理好施工、监理人员的到岗到位情况,落实付款专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按照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填报有关数据,每月至少填报一次,填报数据要准确、真实。

第十三条造价控制。借助审核、审计等监督手段,加强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防止“三超”(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现象,按照《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余政发【2009】83号)文件精神,严格审核工程概算和变更。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楚,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与安全。业主单位要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意识,严把工程质量源头关、过程关、验收关。建立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建设过程的检查、控制,落实各方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实行红黄牌警告制,业主单位可直接向施工单位发红黄牌警告通知。承包人在施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对其黄牌警告:

(一)在连续两个月无特殊情况,均不能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造成进度滞后较为严重,累计形象进度滞后计划进度8%以上的;

(二)对违反监理规程,或不按技术规范施工的承包人,经业主或监理单位指出后仍我行我素,不听指令的;

(三)对于业主或监理书面指出的质量问题或区级主管部门指出的质量问题,拒不返工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四)区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或平时抽查时,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而受到通报批评的;

(五)收到一次黄牌警告后,拒不执行的。

第十七条承包人在施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可直接对施工单位红牌警告:

(一)因违章、违规操作而导致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省、市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时,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而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施工人员群体性上访事件,被查证为有责投诉的;

(四)已受到业主两次黄牌警告的。

第十八条黄牌警告制度的处罚规定:

(一)承包人受到第一次黄牌警告后,除立即整改外,业主将对承包人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并予以区级通报;

(二)承包人受到第二次黄牌警告后,业主将对承包人处以15万元的违约金,并报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全省通报批评,同时业主有权对承包人工作不力的工程指定分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承包人受到红牌警告后,业主将对承包人进行清场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追究责任,依法要求赔偿对业主的损失。

第二十条违约金在当月的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红黄牌警告签发后须报主管部门备案;违约金的返回:如工程完工后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的(即交竣工验收评定达90分及以上),返回8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参照本章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问责

第二十二条本区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决策失误,举措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或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区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违法转包、分包,或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在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七)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八)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九)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十)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第二十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当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工程建设事件发生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三)因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导致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反映强烈,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四)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或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五)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第二十四条问责方式主要包括下列种类:

(一)告诫。区委区政府根据具体问责事项内容,可责成被问责部门(单位)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并予以告诫;被告诫部门(单位)负责人可就问责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区委区政府可根据区纪委监察局调查核实的问责调查结果,视情况责令被问责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