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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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7-28
【生效日期】2009-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深圳市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深圳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纪发[2009]13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7月起转入重点检查阶段。为做好市直单位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点检查由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牵头负责,并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理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二)统筹推进,严格要求。重点检查工作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检查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
(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查审分离、重大问题集中会审的原则,坚持依纪依法办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重点检查对象
依据中纪发[2009]7号、深纪发[2009]13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市重点检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二)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三)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四)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五)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六)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七)在自查自纠阶段未发现问题或弄虚作假、少报漏报、隐瞒不报的部门和单位;
(八)市、区国有企业。
市级单位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其中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名单由市治理办根据中纪发[2009]7号、深纪发[2009]13号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群众的举报确定。列为重点检查的单位,由市治理办分期分批通知。
三、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重点检查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至以前年度。重点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自查工作情况。包括自查阶段有关资料的核实,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情况。
(三)单位经济业务情况。
(四)票据管理使用情况。
(五)资产管理情况。
(六)支出情况。
(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已撤销单位情况。
(九)其他情况。
四、重点检查时间安排
重点检查时间为7月1日至10月15日。具体到有关单位检查时间由市治理办提前通知。
五、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纪发[2009]7号、深纪发[2009]1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一)对重点检查发现“小金库”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关于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严肃纪律的通知》(粤纪发[2009]19号)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中办发[2009]18号文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将严肃处理并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小金库”重点检查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及时、全面、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瞒情不报,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二)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内容及工作要求及时通知所属单位。
(三)请列为重点检查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按照市治理办要求的时间书面报市治理办。
(四)请列为重点检查的单位及时、如实、完整填制所附表格(见附件1至5),按照市治理办要求的时间报市治理办(包括电子版本,下载表格请登陆市财政局网站)。其中:市直各单位管理的各类学校填列的报表,由主管部门于9月10日前报市治理办。报表报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市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民政局要将机关本部及所属单位填列的报表一并报送。
2.市直其他单位仅报送机关本部的报表,所述单位填列的报表由主管部门收齐保存。
(五)请列为重点检查的单位准备以下资料,检查组进点检查时交检查组:
1.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2)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设置、业务活动、收入项目、来源及收取方式以及经营管理活动情况。
(3)本单位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等。
(4)其他情况,包括“小金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意见及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