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型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9年04月20日16时40分,驾驶人吴某驾驶湘B/748**号中型货车,从三乡平东往珠海南屏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公安分局对开路段处,遇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钟某)由左往右经人行横道处横过机动车道,中型货车避让不及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钟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周某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4月2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于当日被交警抓获。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吴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无证据证明钟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