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案例背景】2021年4月,山西长治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上的乘客死亡。
经过警方调查,轿车驾驶员承担全责。
然而,在案件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少人对此表示不解。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这起案例。
【事故经过】事发当天,轿车驾驶员王某驾驶车辆沿长治市某道路行驶,途中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电动自行车上的乘客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警方调查,王某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承担全责。
【不起诉原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启示】虽然这起事故的驾驶员王某最终未被起诉,但案件仍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可能给当事人及家庭带来严重伤害。
作为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时刻保持安全意识,避免悲剧发生。
同时,执法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要依法依规,确保公平公正。
综上,这起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让我们再次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案例: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案例1:张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事实经过2019年8月15日下午5点左右,张某驾驶私家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时,因疏忽大意,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与一辆行人横穿马路发生碰撞,导致该行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并等候警方到场处理。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事实,张某因疏忽大意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行人当场死亡。
因此,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建议1.对于驾驶人而言,应遵守交通规则,遵循交通信号灯指示,确保自身安全以及他人安全。
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报警,等候警方到场处理,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3.在面对刑事指控时,及时咨询并委托刑事律师进行辩护,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李某酒后驾车撞倒行人案件事实经过2020年6月5日凌晨2点左右,李某在朋友聚会后酒后驾车回家,行驶至市区道路上时,因驾驶失控将一名行人撞倒,导致行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尽快报警,并在警方到场之前留下联系方式等待处理。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酒后驾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一旦导致人员受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事实,李某酒后驾车并失控撞倒行人,导致行人受伤。
因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酒后驾车罪。
建议1.饮酒后切勿驾车,应选择其他安全的交通方式回家,或者找人代驾。
2.如果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应尽快报警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切勿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3.在面对刑事指控时,应尽快咨询并委托刑事律师,以便进行合理的辩护,争取减轻刑罚。
案例3:王某驾驶无照车辆致人重伤案件事实经过2018年3月10日上午9点左右,王某驾驶一辆无驾照的电动车行驶在市区道路上时,因过马路时未注意交通情况,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车相撞,导致小车驾驶员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不敢报警,选择逃离现场。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无照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导致人员受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赔付案例
上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赔付案例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它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些上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赔付案例。
1. 2019年,上海市一名女子在驾驶电动车时被一辆货车撞倒,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50万元的保险金。
2. 2018年,上海市一名男子在驾驶摩托车时与一辆轿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30万元的保险金。
3. 2017年,上海市一名女子在驾驶私家车时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100万元的保险金。
4. 2016年,上海市一名男子在驾驶电动车时与一辆货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50万元的保险金。
5. 2015年,上海市一名女子在驾驶私家车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80万元的保险金。
6. 2014年,上海市一名男子在驾驶摩托车时与一辆轿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30万元的保险金。
7. 2013年,上海市一名女子在驾驶电动车时与一辆货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50万元的保险金。
8. 2012年,上海市一名男子在驾驶私家车时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100万元的保险金。
9. 2011年,上海市一名女子在驾驶电动车时与一辆轿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50万元的保险金。
10. 2010年,上海市一名男子在驾驶摩托车时与一辆货车相撞,不幸身亡。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规定,向其家属赔付了30万元的保险金。
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它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安部公布货车野蛮驾驶肇事十大案例
公安部公布货车野蛮驾驶肇事十大案例作者:邹伟史竞男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4期4月1日至9月30日,公安部将在全国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整治货车强行超车、超载行驶、非法拼(改)装等野蛮驾驶违法行为。
公安部4月1日公布了近年来货车野蛮驾驶肇事十大案例。
据统计,目前我国货车保有量1900多万辆,占机动车保有量总数7.8%,但货车肇事导致死亡人数约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28%。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包茂高速“2012·8·26”特别重大事故2012年8月26日,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公里加95米处,遇河南省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且低速行驶(时速21公里,明显低于高速公路最低车速每小时60公里要求),大客车与汽车列车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露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疲劳驾驶:沪昆高速“2012·1·3”重大事故2012年1月3日,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驾驶人吕冰涛驾驶豫PY0210号重型半挂汽车列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
行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省怀新段1431公里加700米处时,因过度疲劳,车辆失控冲破中央隔离带护栏,与对向车道行驶的石家庄市鑫源旅游公司冀A61231号大客车正面相撞,造成13人死亡,41人受伤。
经调查,驾驶人吕冰涛至事发时已行驶500公里、累计驾驶12小时,期间仅休息1小时,处于严重疲劳状态,甚至在撞毁护栏后仍处于瞌睡状态。
超速:宁夏隆德“2012·9·15”重大事故2012年9月15日,甘肃省平凉市昌晖运业有限公司驾驶人任红喜驾驶甘L29940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六盘山路段1865公里加100米下坡路段右转弯时,因超速行驶、转弯时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甘肃省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甘L08859青年牌大客车刮擦相撞,导致客车失控,冲出防护栏翻下路侧120米深的山沟,9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
近年来交通安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酒驾致人死亡案2019年10月,河南省某市发生一起酒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王某因酒驾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超速行驶案2020年5月,浙江省某市发生一起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限速80公里的路段以120公里的时速行驶,与一辆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货车驾驶员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张某超速行驶,构成交通违法行为,被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案例三:疲劳驾驶案2021年6月,广东省某市发生一起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连续驾驶12小时后,仍继续驾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驾驶员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陈某疲劳驾驶,构成交通违法行为,被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四、案例四:逆行案2022年3月,江苏省某市发生一起逆行导致的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单行道上逆行,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受伤,车辆损坏。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一、事故简要案情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一、事故经过: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
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
电动车事故案例
电动车事故案例【篇一:电动车事故案例】2016年4月9日8时40分许,在深圳龙岗区坪地富坪中路南行接近龙岗大道段,一辆大货车与一辆骑乘3人的电动车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脚部骨折,2名乘客当场死亡。
据@深圳龙岗交警初步调查,事发时,一辆重型货车因故障停在左侧车道,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与另一辆在右侧车道通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了擦碰,电动车上三人倒地后被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
事故中,搭乘电动车的两名女子死亡,均23岁,云南腾冲人。
事发时搭乘的是非法营运的电动车。
经初步调查,电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正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依法刑拘。
这也是深圳今年第一例,因驾驶电动车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事发现场事发现场案例二:电动车乱变道引发事故负全部责任2016年4月9日8时10分许,在深圳宝安创业二路与大宝路口段,一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突然变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m313公交车发生碰撞,之后又撞上前方一辆出租车。
事故造成多方车辆损坏,电动车驾驶员头部受伤。
经深圳宝安交警大队调查,初步认定,事故由电动车违规变道所引发,电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中,电动车驾驶员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救治,已宣布其为脑死亡。
同时,交警正对电动车是否超标进行鉴定,如超标,将协助相关当事人向生产厂家和销售门店追偿。
事发现场事发现场案例三:无证驾无牌摩托冲红灯负全责2016年4月5日14时许,深圳大鹏新区坪葵路葵政路口,一摩托车冲红灯后与右方正常通行小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驾乘摩托车两人受伤。
经过深圳大鹏交警大队调查,事发时,摩托车驾驶员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冲红灯,与乘客均未戴头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现场案例四:电动车冲红灯负事故全责2016 年4 月4 日14时许,深圳龙华新区大道简上路口,聂某云驾上路口,与右方向正常行,在深圳龙华新区大道简驶无号牌电动车上乘客陈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电动车驶的一辆粤 b 号牌小车调查某云存在违反,电动车司机聂深圳龙华交警大队某业受伤,经客、逆行、冲红灯、冲禁令等多项载交通违法,负事故的全部定规责任。
案例(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案例12006年7月25日21时25分左右,原告王金福做工吃完饭回家,途径罗田县大河岸镇月山庙小学路段时,被突然垂落的被告电信公司所属钢绞线碰刮后跌倒,适逢被告金忠驾驶鄂71511号自卸货车亦由九资河往罗田方向经过,原告跌倒后又与该货车发生碰撞致伤,车辆受损。
该事故经罗田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属意外事故。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6 543.36元。
现原告就已发生的损失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26 543.36元、护理费2 870元、营养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误工费2 351.64元、交通费321元、评估费100元、车辆损失费1 066元,合计34 092元;继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评残后确定;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金忠对孙秀香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骑电动自行车的孙秀香被钢绞线碰刮跌倒后即被金忠驾驶的货车撞伤,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虽认定本次事故属意外事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故本起事故应属道路交通事故。
因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亦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才能减免责任,否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骑电动车安全事故案例
骑电动车安全事故案例
1. 在某市,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孩因为超速行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导致头部严重受伤,最终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提醒市民要合理控制车速,尤其是骑电动车的人。
2. 在一个农村地区,一名年轻男子骑电动车时没有佩戴头盔,结果在路上被一辆货车碾压身亡。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媒体报道了这起悲剧,并提醒骑车人要随时戴好头盔,确保自身安全。
3. 某市的一名电动车骑手因强行闯红灯,导致与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
骑手因为过于急躁和鲁莽行为,被指责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警方通过此案例提醒市民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4. 在某个城市的高速公路上,一名醉酒的电动车骑手忽然冲进道路,被一辆轿车撞飞,造成严重伤害。
这个案例引起了关于酒后驾驶和电动车安全的讨论,并促使当地警方加强对醉酒驾驶和电动车驾驶的执法力度。
5. 在一个工业区,一名电动车骑手因为疲劳驾驶,没有注意车辆前方的工程车辆,结果撞上了工程车,受伤严重。
这个案例引起了对于疲劳驾驶的警示,提醒人们不要在疲劳或困倦的状态下驾驶电动车。
这些案例都突显了骑电动车时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包括合理控
制车速、佩戴头盔、遵守交通规则等。
只有加强安全意识和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有效减少电动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绍兴娄月意交通事故案例
绍兴娄月意交通事故案例在绍兴市越城区,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老太先后被两辆电动自行车碰撞,不幸身亡,但事后只有前车驾驶员被判处刑罚。
这是为什么?8月18日,这起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娄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今年1月12日,黑夜早早来临。
寒风中,娄某不禁加快了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速度。
行驶至越城区富盛镇乌石村跳山公交站附近时,她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一个模糊的人影,减速已来不及了,“嘭”,行人应声倒下。
又急又慌的娄某下车查看,倒地的何老太问道:“你是怎么骑车的?”“当时真的很害怕,天色比较暗加上我是高度近视,没仔细看就走了。
”娄某不知道,正因为这一错误行为,最终导致何老太丧命。
在娄某离开后不久,沈某也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倒地的何老太发生碰撞。
不过,沈某并未离开。
何老太随即被送医救治,3天后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根据现场监控,警方很快锁定了娄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仔细观察道路情况,和行人何老太发生碰撞并使得对方倒地,属于交通肇事行为。
而当时何老太并没有当场死亡,如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尚有生还可能。
但娄某在事故后仅停车观察就驾车驶离现场,在因果关系上,何老太死亡结果的出现和娄某在事故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何老太也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被二次碰撞致死。
因此,娄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重刑犯罪。
不过,被告人娄某系初犯,案发后已支付部分赔偿款12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而沈某在二次撞击后未离开现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目前正与何老太家属沟通后续赔偿事宜。
2019-2021年30个交通事故案例
2019-2021年30个交通事故案例案例一:2021年5月19日,杨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云P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22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香格里大道蓝天宾馆前路段时,所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和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云P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及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在事故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杨某某对现场测试结果无异议。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2021年6月11日,和某某驾驶云P号牌小型轿车沿丽江市古城区康仲路由西向东行驶,00时52分许,遇行人杨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云P号牌小型轿车右前部与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事故现场,民警发现云P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和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因和某某处于昏迷状态,民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和某某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救治,现场未能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
经对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02.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2021年8月5日6时20分许,孟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吴某、胡某晨、胡某毫、欧某),沿三江县境三柳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三江县境三柳高速公路连接线程村乡显塘村路段(程村路段)时,适遇曹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段,孟某驾驶的轿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与曹某驾驶的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孟某、吴某、胡某晨、胡某毫4人死亡、欧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四:2021年3月18日17时46分许,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柳城县沙埔镇往柳州市方向行驶至沙埔镇那并村路口(国道209线3280KM+50M)时,与前方由左往右横过公路由刘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乘黄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黄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货运车事故案例分析
1、检察院轿车撞飞局长致死监控录像拍下事故瞬间2015年7月2日晚,淮南沁园小区的一名居民正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个正着。
事发后路人纷纷打电话报警。
据了解该肇事车辆所属为区检察院,被撞者为区地税局局长。
2、公交车刹车故障自然溜车撞倒行人致死2015年7月3日,武汉一辆公交车因刹车系统有问题,当司机下车反映问题维修时,公交车自然溜车,将一骑电动车的女子撞倒,不幸的是该名被撞女子不治身亡。
3、男子行凶伤人后驾车逃窜致一孩子被撞飞坠河2015年7月3日上午,海宁金三角发生一起恶性伤人事故。
事故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3人受伤,1人坠河失踪。
4、北京两斗气车酿惨案:5名路人被撞死2015年7月5日晨6时20分许,在房山区京周路城关街道顾册村北,两辆小客车发生接触后失控撞向路边公交车站,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5、占用公交车道被公交追尾出租致路边行人受伤2015年7月6日上午,南京秦淮一辆出租车由于被后方的一辆公交车追尾,导致出租车冲向路边的人行道。
6、老人意外被轧入公交车下群众齐心协力抬车救人2015年7月8日下午,一辆公交车在拐弯时,将一名正在骑电动车行驶的老人轧到轮下。
事发之后,在消防队员和多名群众的共同协力下,成功将老人安全救出。
7、司机倒车撞倒三岁男童并拖行数米现场惨不忍睹2015年7月8日上午,在西安发生一起交通安全事故。
事故起因是一辆汽车在倒车过程中,将一名3岁男童卷入车下并拖行数米,男童被紧急送往医院伤势严重。
8、男子路虎后小解车主倒车撞人穷追不舍2015年7月12日凌晨,一男子从安徽老家来北京工作,与朋友夜市聚餐后在一豪车后小解,却没想到遭到该车车主的追撞,车主严重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场所秩序。
9、祖孙俩骑电动车再出交通惨案孩子当场身亡2015年7月13日,一起电动车与大货车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让人触目惊心。
事故中,骑着电动车的祖孙两人,1死1伤,孙子当成死亡。
10、任性女孩卧倒路中央险酿事故只因父亲不给买手机2015年7月22日下午,北京路江汉路口,有一女孩突然跑到马路中央就地躺倒。
法律援助案例交通事故(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市郊道路上。
当天下午,一辆重型货车突然从对面车道冲出,与张某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张某的车辆严重损坏,张某本人受轻伤。
经交警部门调查,重型货车司机在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属于酒后驾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无责任,而重型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因车辆损坏和医疗费用支出,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张某多次与重型货车司机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二、法律援助过程1. 受理申请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张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案件调查援助律师在接受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
首先,援助律师向张某了解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车辆损坏情况、医疗费用支出等相关情况。
其次,援助律师收集了事故现场照片、交警部门的调查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3. 案件分析根据收集的证据,援助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
首先,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应依法获得赔偿。
其次,重型货车司机酒后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张某的车辆损坏和医疗费用支出构成了其经济损失。
4. 谈判协商援助律师与重型货车司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次谈判协商。
在谈判过程中,援助律师向对方阐述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过多次协商,重型货车司机最终同意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5. 赔偿执行协商一致后,援助律师协助张某与重型货车司机签订了赔偿协议。
协议约定,重型货车司机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案件结果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张某成功获得了赔偿。
重型货车司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张某支付了赔偿款项。
张某对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援助表示感谢,并对援助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态度给予高度评价。
交通事故主责致人死亡保险赔付后无谅解书案例
交通事故主责致人死亡保险赔付后无谅解书案例一、案例概述某年,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了赔付,但张某并未取得李某家属的谅解书。
本文将以这个案例为基础,探讨交通事故主责致人死亡保险赔付后无谅解书的情况。
二、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张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李某的死亡进行了赔付。
然而,由于张某未取得李某家属的谅解书,对于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产生了争议。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肇事者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张某未取得李某家属的谅解书,因此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法律问题研究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是否需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才能免除刑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肇事者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并不容易。
有些被害人家属可能因为情绪激动或者对肇事者的行为感到愤怒,不愿意出具谅解书。
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存在一定的争议。
四、解决策略及建议为了解决上述争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让公众了解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和肇事者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同时,加强对于保险赔付和谅解书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宣传,让公众了解谅解书对于减轻刑事处罚的重要性。
2.完善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赔付金额与谅解书之间的关系。
如果肇事者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保险公司可以在赔付金额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免除部分赔付金额。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案例一】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近亲属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案情】2012年7月27日,宰某驾驶自有的厢式货车在某仓库旁停车等待装货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宰某自行进入车下修理车辆。
修理中,因线路短路,车辆突然发动,将宰某碾压致死。
因宰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宰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向彬律师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支付保费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宰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规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案例二】未投交强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赔偿【案情】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
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
法院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 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责分担。
【向彬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钱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平果法院对交通事故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谅刑案例
平果法院对交通事故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谅刑案例广西平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交通事故的一方负主要责任的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21时许,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载人何某(男),沿平果市平平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S149省道路口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龙(男)驾驶的摩托车形成交通事故。
造成李某龙受伤、李某龙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无赔偿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一、案情简介2020年4月2日,平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害人李某峰、李某龙亲属均对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谅解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裁判结果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一方未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对方损失扩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违反规定载客载人并将死者载上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结合本案事实及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次碰撞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二次碰撞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作者:肖恩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10期摘要:实践中二次碰撞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处理比较混乱。
对前车驾驶人处以交通肇事罪,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实则未必找准了值得刑事谴责的对象。
第一次碰撞和第二次碰撞对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真实影响力,不一定与经验判断的结果相符。
基于此,可以突破只在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下解决问题的固定思维,分别考虑前后两车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交通肇事二次碰撞司法认定[案例一] 2015年7月9日22时22分左右,张某甲驾驶小型越野车从沽源县城龙胜美宾馆驶出,沿桥西路由东向西驶往草原牧都饭店,与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袁某录发生碰撞。
张某甲下车查看,见袁某录受伤倒地,并说自己腿疼,张某甲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驾车逃逸。
当晚22时30分左右,丁某无证驾驶未经审核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桥西路由东向西行至袁某录被撞处,将被害人袁某录二次碰撞并将其向前拖行碾压,造成袁某录当场死亡。
经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丁某分别负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张某甲、丁某分别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拘役6个月缓刑1年。
[1][案例二] 2014年7月19日,邵某驾驶轿车从江西省九江市驶往浙江省开化县。
22时05分许,车行至205国道开化县华埠镇新汽车站路段时,碰撞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其身体局部受伤倒地。
事发后,徐某在原地呼叫路人帮忙,两位路人先后于22时06分00秒和06分10秒报警。
邵某驾车离开现场。
22时07分许,张某驾驶轿车经过事发现场时,碰撞倒地躺在快车道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
经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第一次碰撞中,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邵某、张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
邵某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案例三] 2016年10月8日6时许,瞿某驾驶小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爱华路自西往东行驶至爱华路与群韵路路口,往右转弯时与沿群韵路自北往南由倪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倪某受伤倒在人行横道线上。
近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2009 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 年 1 月 6 日 8 时 20 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 年 2 月 26 日 17 时 55 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
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
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 年 8 月 31 日 7 时 50 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 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大挂车与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陈述材料
大挂车与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陈述材料
2021年9月20日,上午8点左右,位于某县城的一条主干道上,一辆大挂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了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受伤,车辆严重损毁。
据目击者称,当时大挂车正行驶在该道路上,而电动三轮车则从一个路口向主干道驶入。
然而,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人在向外侧看来时并没有注意到前方的大挂车,结果与大挂车发生了严重的碰撞。
碰撞声轰鸣,引起了路边行人和车主的关注和哄堆。
一时间,现场交通拥堵,影响了周围的行车和人流。
交警很快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处理和疏导,并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初步调查。
据了解,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的驾驶技术不熟练和对车速的控制不当。
电动三轮车在向外看时,没有注意到前方行驶的大挂车,而直接驶上了主干道,结果与大挂车发生了碰撞。
同时,在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驶入主干道时,车速较快,没有采取减速措施,更进一步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经查,电动三轮车的驾驶员负有主要责任。
此次事故再次提醒我们,任何时候都应该注意安全,特别是在路面行驶的时候,更不能大意。
为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保持车距,并保持谨慎驾驶的态度。
此外,驾驶员应该充分了解自身车辆和驾驶环境的特点,平时多加练习,提高
驾驶技能和意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安全行驶,避免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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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9年04月20日16时40分,驾驶人吴某驾驶湘B/748**号中型货车,从三乡平东往珠海南屏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公安分局对开路段处,遇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钟某)由左往右经人行横道处横过机动车道,中型货车避让不及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钟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周某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4月24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于当日被交警抓获。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吴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无证据证明钟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