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黑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加快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时间和年检年审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许可审批事项,在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未改变前,工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
保留的审批项目要依法依规,只审一次,不能以初审等名义在省、市、县级多次审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前置审批和年检年审项目。
二、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信息,实行集中汇总、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衔接,根据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对需要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努力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力度减弱。
要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重点监管,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实现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十大法律制度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十大法律制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十大法律制度解析《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条例》中体现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十大法律制度值得各地立法时借鉴.确立通信基础设施公权力的法律地位由于《电信法》的缺位,通信基础设施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一直得不到特别法层面上的确认,致使基础通信设施,特别是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长期处在审批难、选址难、设施入场难的“三难”状态.事实上,电信基础网络设施属于国家的公用基础设施,非因法律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阻挠和干扰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宽带网络作为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要求强化宽带网络设施保护.对此,《条例》第五条规定,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电信设施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这确立了基础电信设施公权力的法律地位,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通路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2000年出台的《电信条例》规定,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但是由于各地政府习惯上把《电信条例》看作一部电信行业的法规,致使基础电信设施的统一规划制度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针对长期困扰地方通信建设的选址难和建设难等问题,《条例》设立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笔者认为,将通信管道、通信光(电)缆、移动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是《城乡规划法》和《电信条例》的基本要求,是落实“宽带中国”战略、构建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消费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的客观需要.编制通信行业发展规划通信设施专项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科学预测各类通信用户规模,并根据城市发展布局、人口分布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等,统筹各类通信管线、宽带网络建设和建设时序,充分考虑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衔接,合理布局通信光缆、通信局房、基站等通信设施.对此,《条例》要求由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根据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通信管道、通信光(电)缆、移动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强制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通路权”从国外的立法上看,多数国家的电信法均规定,电信设施作为基础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设定“电信通路”原则,即在基础电信设施建设过程中可以使用他人的土地和其他已建公共基础设施的预留空间或空余空间,经过其他已建基础公共设施实现其通路的交越、穿越或通行,其他已建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此,《条例》规定,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等公共机构建筑物和构筑物上建设通信设施的,其物权的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应当无条件和无偿地开放;在民用建筑物上建设通信设施则采取事先“通知”的原则和有偿使用原则.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以外的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在此基础上,《条例》还对公用电信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妨碍电信设施产权人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这里的“不得非法阻止、妨碍”是一项禁止性规定,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绝对禁止的行为.公用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是公权力的行使.遇居民建筑物时采取避让原则尽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但是为了维护公民生活的安宁,《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进入居民小区业主享有专有权的住宅内进行电信设施建设或者改造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在业主共有部分的居住建筑物上设置电信设施时,《条例》规定了避让原则.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时,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的目的是提高电信基础设施的利用率,在电信设施自物权人的物权上设定他物权存在一系列的物权法律问题.对此,《条例》对新增和存量电信资源的共享分别进行规定,对新建的电信设施应当进行联合建设;对已有的空余通信管道、杆路、移动通信基站、铁塔、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实现资源共享.保证平等接入与公平竞争近年来,电信驻地网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在一些城市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减少建设成本,将本应列入建设综合造价范围的用户驻地网建设分摊给电信运营商承担.为了争夺小区驻地网的接入权,一些地方的电信运营商与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用户驻地网独家接入协议,明确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商接入该用户驻地网,独家垄断小区的固定电话或者宽带业务.针对以上问题,《条例》第十五条分别设定了一项义务性规定和一项禁止性规定,即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产权人、管理人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权.取消基站建设事前环评近几年,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在居民区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处处受阻,居民以“辐射”为由强迫基站关停的事件频繁发生.事实上,目前所有的移动基站的辐射水平均符合或低于国家的相关标准,鉴于此,《条例》取消了长期以来移动基站建设的事前环评机制,而是采用了事前的公示制度和事后争议的救济制度.《条例》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前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对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向社会作出承诺.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设立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条例》首次在我国的地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立法中设定了电信设施保护区.《条例》规定,市区内架空电信光(电)缆线路(含附属拉线),向两侧水平延伸0.5米,市区外架空电信光(电)缆线路,向两侧水平延伸一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为了确保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电信设施的安全,《条例》要求,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搭建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铺设电力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钻探、爆破、采矿;建设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体的场所等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事先告知电信设施产权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惩罚危害或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条例》对九类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实施禁令制度,如对“非法进入通信网络系统,或者擅自修改、删除通信网络系统数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以上危害或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只有建立“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通信法治环境,才能赋予《条例》生命力,树立《条例》的权威性.(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
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投资体制改革的管理要求,加强通信网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界面及职责,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集团、省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在省公司、地市公司实施的,归口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计划管理部/网络建设部(以下简称计划管理部/网络建设部)管理的Ⅱ、Ⅲ、Ⅳ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集团直管的Ⅰ类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管理阶段要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计划建设部门只能在此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建设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计划建设部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基本文件,管理范围包括项目规划/计划的形成、项目需求审核与启动、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与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工程物资采购、工程服务的采购与管理、设计的编制与审批、工程实施规范化管理、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程(结算)决算及审计、工程档案管理、项目后评价、工余物资和拆旧物资的管理等13个管理控制环节。
同时明确了工程应防止的违规行为及处罚要求、工程的检查和监督等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到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工程竣工文件、验收、决算等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管理的规定,本办法只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做进一步的规范。
规划/计划的形成第五条滚动规划是以各专业规划为基础,在规划指导意见指引下,综合业务需求、市场绩效指标,资源现状等因素,经充分论证后最终形成规划需求项目库,提供无线、宽带需求等项目方案储备。
第六条滚动规划中第一年规划项目库是年度投资计划的基础,规划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可实施,做到需求准确、目标明确,工程造价和投资回收期合理,技术方案满足集团要求。
第二、三年的规划项目库内容要体现公司的总体发展方向,总体规模应与公司发展目标相一致。
第七条规划编制要点:(一)在分析现状基础上,统筹业务需求、资源布局要求和长远发展需要,明确规划思路及原则,制定符合实际的规划总体目标,分专业、分本地网、分场景明确年度达到的发展目标(二)三年滚动规划指导意见是规划编制的纲要性指导文件,明确规划期内的资源布局要求、项目安排标准、投资评价及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由各级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发布时间:2016-06-20 来源:政策法规司(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有关事宜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信息产业部关于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26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组建方案的批复》(信部政〔2000〕1109号)精神,撤销省邮电管理局,成立省通信管理局。
目前,省通信管理局已完成组建任务,为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通信管理局是以信息产业部领导为主,接受信息产业部与省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构,为正局(厅)级建制。
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全省电信行业(包括本省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电信市场的管理,负责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会同省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价格与电信服务质量。
各行署、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三、省通信管理局成立后,原省邮电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转移给省通信管理局,请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继续或重新配发相关文件。
2001年4月14日
d28174--020107wjk
——结束——。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齐政办规〔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0日齐齐哈尔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1市指挥部职责2.1.2指挥长职责2.1.3副指挥长职责2.1.4成员单位职责2.1.5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1现场指挥部组成2.2.2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2.2.3各工作组职责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2.4县以上政府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预防行动4应急响应4.1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4.2Ⅲ级响应4.3Ⅳ级响应5应急处置5.1事件分级5.1.1事件分级标准5.2信息报告5.2.1信息报告程序5.2.2信息报告内容5.3紧急处置5.4指挥和协调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6新闻报道5.7应急响应终止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理6.2社会救助6.3保险6.4总结评估6.4.1开展评估6.4.2评估内容7保障措施7.1通信保障7.2应急救援与保障7.3技术储备与保障7.4奖励与责任8预案管理8.1培训与演练8.2预案更新8.3预案施行(生效)时间9名词术语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我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实施方案
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实施方案20__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实施方案(行政村4G覆盖)一、申请区域概况大兴安岭是中国最北、纬度最高的边境地区,位于北纬50o11apos;至53o33apos;、东经121o12apos;至127o00apos;之间,东接小兴安岭,西临呼伦贝尔大草原,南濒松嫩平原,北隔黑龙江与俄罗斯相望,边境线长786公里,占黑龙江省对俄边境线总长的26%、全国的18%。
大兴安岭属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6℃,极端最低气温-52.3℃,年平均降水量428.6—526.8mm,年无霜期80—110天,冰封期180—20__天。
大兴安岭行政区划面积8.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51.2万人,居住着满、蒙古、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俄罗斯、朝鲜、回等28个少数民族,现为政企合一管理体制,行政公署与林业集团公司合属办公。
下辖漠河、呼玛、塔河3县,呼中、新林、松岭、加格达奇4区,西林吉、塔河、呼中、新林、松岭、图强、阿木尔、十八站、韩家园、加格达奇10个林业局,除呼玛县和加格达奇区为纯政府外,西林吉、塔河、呼中、新林、松岭林业局与所在县(区)实行政企合一管理体制,图强、阿木尔、十八站、韩家园、加格达奇等5个林业局为纯林业局。
有37个乡镇、80个行政村、52个林场、18个经营所、6个管护区、14个贮木场,以及大杨树农工商公司等11户直属企业。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林管局)所在地加格达奇区,距首都北京铁路交通2131公里,距省城哈尔滨铁路交通719.5公里。
近年来,大兴安岭地区全力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先后建成漠河机场和加格达奇机场,开创了我国东北地区一个市地建设两个机场的历史,全区公路总里程1.9万公里,其中等级公路2036公里,全区所有县(区)86%的乡镇和53.8%的行政村全部通上了等级公路。
二、网络现状及必要性(一)网络现状。
大兴安岭地区累计共建基站700个(其中移动241个、联通179个、电信280个)。
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现发布《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索长有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通信设施管理,保障电信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通信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信通信设施(以下简称通信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通信交换设施、终端设施及其他附属设备。
(三)电信部门主管的无线通信设施。
(四)电信部门所属的局(所)、营业网点及其场地和附属设施。
(五)公用电话及其附属设施。
(六)通信车辆。
(七)其他通信设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通信设施,有权制止或举报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市电信部门是全市通信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通信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县(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县(市)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等部门在审批居住区、开发区和大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征求电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配套规划和建设通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史殿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史殿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黑07民终1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紫微郭良富高峰【审理法官】张紫微郭良富高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史殿英;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周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史殿英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周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史殿英周顺军【当事人-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启超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陈国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启超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陈国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启超陈国王晓非【代理律所】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史殿英;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庭审中,通信公司陈述光缆正常情况下距离地面4米左右,且过往车辆刮碰不到光缆,而本案中,周顺军驾驶黑F×××某某号轻型封闭货车在铁力××新华路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倒车时刮在空中由南向北横穿道路(距非机动车道内地面约1米左右)的中国电信光缆线上时,该光缆已经下沉,通信公司一、二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检查巡查和维护的责任,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11.19【实施日期】1996.1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黑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6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维护公共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生活用电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或者在建的发电厂(站)、变电所、调度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级公安、城建、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职责是:(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落实责任制,组织、指导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四)负责落实电力设施技术防范措施;(五)会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
第八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盗窃、哄抢、销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冲击发电厂(站)、变电所等重要电力工作场所,以及对执行公务的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暴力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九条发电厂(站)、变更所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站)、变电所与发电、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二)发电厂(站)、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站)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辅助设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庆政办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防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9日大庆市防汛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防汛工作机制,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我市洪水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洪水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渍涝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台风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防汛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4.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防汛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黑政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黑政规〔2017〕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破坏通信基础设施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及时查处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
执行重要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的车辆应当依法登记为工程救险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为通信基础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开展抢修、维护工作提供便利,不得擅自收取费用,阻挠、妨碍重要通信和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避免出现新的城市“蜘蛛网”。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通信杆线等设施,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改造或迁移,废弃通信基础设施应及时拆除。施工过程中损坏建筑物、绿地、道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修复;不能恢复原状或修复的,应当给予补偿或协商处理。
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体育局、市旅发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林地)、房屋或者使用水域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补偿费用;通信杆、桅、塔、管道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的,由其建设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加快推进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加快推进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双政办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加快推进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2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双鸭山市关于加快推进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第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8日双鸭山市加快推进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8号)精神,统筹推进我市5G 网络建设,加快5G网络布局、示范应用和创新发展,发挥5G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020年编制完成5G基站站址规划,制定现有2G、3G、4G基站改造计划,推进通信基站与社会塔(杆)资源双向开放共享。
2020年,启动城市核心区、重要功能区、重要场所的5G规模化商用;2021年,在民生服务、城市管理、产业发展等领域进一步丰富5G应用;2022年,培育5G创新发展新业态,推动5G深度融合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编制5G通信基站建设规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中国铁塔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充分考虑现有通讯基站并兼顾各通信企业2020—2022年宏、室、微、重点机房建设需求,充分利用市政设施,整合各类站址资源,编制5G基站建设专项规划。
新建通信基站应严格执行专项规划,依法依规进行建设。
通信企业要依据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在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后,统筹实施5G基站的建设工作。
黑龙江省发展和保护邮电通信条例
黑龙江省发展和保护邮电通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2.24•【字号】•【施行日期】1990.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黑龙江省发展和保护邮电通信条例(1990年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保障邮电通信的正常进行和公民的通信权利,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邮电通信的发展和保护及相关事务。
第三条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邮电通信的主管部门,市(地)、县邮电局是所在地邮电通信的主管部门。
省、市(地)、县邮电通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邮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邮电通信应当实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不断提高邮电通信能力,积极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五条信件、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包括各种文件、结算凭证、单据、合同、计算机软件、数据、录音磁带、录像磁带等)寄递业务和公用电信业务,由邮电局(所)专营。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和邮电部门委托代办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全体公民应自觉地爱护邮电通信设施。
第二章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邮电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制订本地区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邮电通信发展规划中的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建设,纳入所在地的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保证实施。
第九条省会至各市(地)和市(地)之间的电信线路、邮政设施,由省和沿线受益的市(地)、县人民政府联合投资,省负责组织建设。
市(地)至县和县之间的电信线路、邮政设施和市(地)、县邮电局用房,由市(地)投资并组织建设,省邮电部门参与规划和协调,并予以补贴。
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业经二○一○年七月十二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栗战书二○一○年七月二十日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综合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协调统一、精简效能、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准机关。
省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省编制、财政、住建、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规范本地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有关行政管理领域存在职责交叉或者相近的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因执法力量分散而影响执法效率;(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是本级政府所属的一个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本级财政能够全额保障集中执法部门所需经费,该部门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经充分调研论证,可以制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和申请文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电信工程取费相关规定(终稿)(网发)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信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取费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分公司:现将《黑龙江省电信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取费相关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地有关工程取费相关补充规定均以此文件为准,原黑电信[2006]191号及相关文件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省公司网络发展部反馈。
黑龙江省电信公司通信建设工程取费相关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适应全省通信工程概预算、工程结算编制的具体工作需要,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在原邮电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及黑电信[2006]191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对全省工程施工结算取费标准、设计定额进行修订、补充和明确,具体如下:一、概预算表一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结算不计取预备费。
二、概预算表二(一)一、二级施工企业承揽三、四类工程,技工费按照16.8元/工日计算,其他按照定额规定计取;(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驻地网布线工程,室内不取,室外部分(指楼间管道及布放光电缆等)按通信线路工程取费标准计取;(三)仪器仪表使用费:驻地网工程、接入网光(电)缆工程、交换设备安装工程、电源配套工程等不计列仪器仪表使用费,其他工程项目如需取费,最高按仪器仪表使用费标准的3折记取(须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测试记录等资料);(四)新技术培训费及施工中水、电、蒸汽费一律不予计取。
三、概预算表三(一)所有工程中的扩建工程中的扩建工日系数、通信线路工程的小型工程调整系数原则上不计列,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计列。
(二)通信线路工程补充定额标准。
1、光(电)缆做强电保护 0.2普工/处(3米)。
2、钉写分线设备线序牌 0.02普工/处。
3、对于光缆开天窗抠芯费用。
基价400元/开1个窗口+40元/芯(例如抠4芯费用为560元)。
4、(1)过道顶管(或掏洞)取费标准。
一次顶(或掏洞)一孔的按280元/孔〃米计算,一次顶(或掏洞)二孔按230元/孔〃米计算(含挖掘费、破路费、各项赔补费、顶管(或掏洞)所需全部材料费,各项手续齐全)的价格承包给施工方,要求所敷设塑料管直径至少在100mm及以上,并在其中能穿放7孔子管,此为上限标准,地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控;(2)凡属于微控地下定向钻孔敷管的,一律按邮部[1998]29号文件执行;(3)铺设1孔塑料管道按2孔塑料管道的定额(TX2-033)的1/2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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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10月15日,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召开《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罗忠睿、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财经商贸立法处副调研员贾晓明、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姚家康出席会议,黑龙江省人大法工委、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罗忠睿副主任委员对我省电信设施的建设情况、《条例》出台的过程、内容、出台的意义等一一做了介绍。
姚家康副局长就《条例》在加强电信设施保护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电磁辐射是否会影响居民健康等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罗忠睿副主任委员首先介绍了我省电信设施建设情况。
罗忠睿指出,近年来,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人均拥有基站数量、光纤到户占比、网络覆盖范围、信息化应用水平等指标看,仍然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八省排在后位。
同时,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存在建设难、进场难、选址难、保护难、服务难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今,全省光缆被非法强拆约1069起,基站非法损毁或搬迁491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246.2万元;因居民阻挠无法在选定站址建设基站超过1200个,因居民阻挠光纤升级改造导致700个基站未完成建设工作,严重影响了电信服务能力,极大阻碍了信息社会发展。
为加强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强化法律保障,发挥电信设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信息消费的基础性重要作用,20xx年1月《黑龙江
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作为正式项目进入立法程序,在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5月8日,省政府召开第4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
6月18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在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的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8月21日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并且确定20xx 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电信设施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
条例内容具有龙江特色,旨在解决龙江信息通信发展问题的同时,服务龙江社会民众。
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明确规定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纳入发展规划并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和制度。
三是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四是规定开放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用于基站建设。
五是规定了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基站建设前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
六是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
七是规定了建设单位做好配套电信设施建设的责任。
八是规定了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概念。
九是规定了禁止实施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十是规定场所产权人提供进场便利。
十一是规定了电信设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抢修"先施工、后报批"原则。
十二是规定了电信设施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十三是规定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
十四是规定了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会上,姚家康副局长围绕《条例》的相关内容做了详细解读。
姚家康副局长表示,在加强电信设施保护方面,《条例》首先规定了公民的义务,第五条规定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电信设施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
第二十九条列举了禁止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对影响电信设施建设及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二,《条例》规定了电信设施产权人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电信设施,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措施,为开展保护电信设施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条例》确定了安全保护区,第二十八条细致规定了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第四,《条例》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设施产权人未定期维护检修电信设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安全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赔偿电信设施产权人的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目前居民对电磁辐射影响还有顾虑,电磁辐射是否会影响居民健康?针对这一问题,姚家康副局长表示,首先,基站电磁辐射属于非电离辐射。
自然界中的一切物体,只要温度在绝对零度以上,就会有辐射。
辐射分为两种: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我们生活中来自电脑、电视、微波炉、手机,甚至手电筒等家用电器的非电离辐射无处不在。
只要它没有超过电磁辐射的限值标准,就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第二,我国电磁环境标准远远高于国际上相关标准。
与其他国家电磁环境标准相比,我国的标准更加严格。
以900兆赫兹的移动通信基站为例,我国国家标准要求功率密度小于40微瓦/平方厘米,而国际标准为450微瓦/平方厘米,美国标准为600微瓦/平方厘米,美国标准比中国标准宽松15倍。
第三,电磁辐射强度具有"灯下黑效应"。
基站辐射有方向性,最靠近发射天线发射面板的地方,是辐射最强的地方,基站最下方反而辐射很小。
第四,基站电磁辐射强度远低于国家标准。
目前基站的标称功率,一般不会超过20瓦,并且随着距离的增大,强度不断减小。
因此,基站的辐射属于电磁辐射,且强度有限,经过墙壁和空气的削弱后,我们日常生活环境的辐射强度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规定范围内的辐射是安全的。
公众对于基站电磁辐射不必过于紧张,可以尽情享受信息通信发展带来的便利。
最后,罗忠睿副主任委员表示,《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施行将营造龙江健康、有序、和谐的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环境,进一步提升电信服务质量,助力龙江信息社会发展。
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宣传好、实施好条例,为龙江经济社会腾飞做出积极贡献。
黑龙江日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日报、新晚报、新浪黑龙江、人民网黑龙江频道、黑龙江电视台、哈尔滨电视台、今日头条黑龙江等省内主要媒体参加了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