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信任条款效力判断
盘点公司章程精选中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效力
盘点公司章程中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的效力企业运营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为企业章程,以及以《企业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
企业章程是企业必备的,由企业全体股东共同拟定的,并对企业、股东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拥有约束力的调整企业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其调整的是股东之间、股东与企业之间、企业的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企业章程作为企业的宪法,拥有基本法的地位。
若是企业章程作为基本法所规定的股东权益及其执行的特别限制与企业法中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那么章程中的这些特别规定的效力如何呢?本文针对企业章程也许股权管理方法中对股东特别规定的效力问题进行商议。
一、同钱不相同股即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出资与持股比率不一致时。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企业资本的基础,但企业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吻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质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率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其实不影响企业资本对企业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其实不是闪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企业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
尽管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出资比率和持股比率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但是,为了防范出现大股东也很多数股东欺凌小股东也许少许股东的状况,应严格限制该约定的见效条件为全体股东一致赞成。
诚然企业法中仅规定企业的重要事项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经过,但持股比率关乎到股东在企业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以及新增资本认购权等股东权益,因此要求出资比率与持股比率不一致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赞成是吻合法理及客观实质的。
案例: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企业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企业、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企业、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企业股权确认瓜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 ? 在企业注册资本吻合法定要求的状况下,各股东的实质出资数额和拥有股权比率应属于企业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
国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完整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依法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集团公司是企业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集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在市财政有关公交事业专项补贴政策落实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集团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市国资委规定办理。
集团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董事长为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等文件,进行民商事活动,参与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董事长对外代表集团公司的行为受董事会及市国资委的约束和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公司章程中的签署与授权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签署与授权规定公司章程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管理公司的运作,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公司章程中,签署与授权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涉及到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以下是公司章程中常见的签署与授权规定。
一、章程签署公司章程的签署一般由以下人员进行:1.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在公司章程签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代表自己的利益,并以合法授权的方式参与签署公司章程。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行为的代表,他们代表公司签署章程,并对公司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 公证机构:公司章程的签署往往需要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公司章程的签署过程进行证明,以保证签署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章程授权公司章程中的授权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行为授权: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内部的行为授权范围,明确了哪些人员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合同签署、资金调配、财务审批等重要决策。
2. 职权授权: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各个职位的职权授权范围,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位的权限和责任。
3. 股东授权:公司章程明确了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股权转让、股东投票权等。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章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和行为限制,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行为合法合规。
签署与授权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公司内部权力关系,规范公司的决策和行为。
合理的签署与授权规定可以保证公司内部的决策高效准确,减少决策风险和纠纷发生。
在签署与授权规定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法性和真实性:签署公司章程的人员必须是合法授权的代表,签署过程需要经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确保签署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明确性和准确性:公司章程中的签署与授权条款需要明确具体,以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应该精确界定,避免过度集中或滥用权力。
3. 修改与更新:随着公司发展和变化,可能需要对公司章程中的签署与授权规定进行修改和更新。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2019-07-08摘要:《公司法》71条第4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股东的意思⾃治预留了空间,但实践中因约定的条件多种多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各异。
本⽂通过列举我国和国外关于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再从不能⼀概否定或承认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应该具体事项具体分析,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不能损害第三⼈利益和限制转让要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公司利益的原则下从初始章程、修订章程,以及实践中个⼈遇到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进⾏分析和提出见解。
关键词:章程;股权转让;限制;效⼒中图分类号: D922 ⽂献标识码: A ⽂章编号: 1673-1069(2017)06-11-3引⾔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合兼资合的特性,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给股东意思⾃治预留了空间。
71条第4款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章程制定⽅因不同商业利益需求对于股权转让往往在公司章程中做了限制性规定。
笔者在⼯作中就曾遇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公司利益、股东⽅诉求、职⼯持股等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股权转让及退出做了特殊规定。
如:⼀⽅股东向关联⽅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应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取得某⼀⽅股|(⼀般是控股股东)的同意,否则不得转让股权;对于员⼯股权的转让明确规定了受让⽅(必须是某⼀⽅股东或者股东会、董事会指定的受让⽅)、转让价格,对于员⼯退休、离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份不适格(失踪、死亡、丧失民事⾏为能⼒等);违反敬业禁⽌业务、违法犯罪等各类情形发⽣时必须转让股权在章程条款中进⾏了明确;⼀些国有出资的股东在章程中会直接明确股权的转让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许可和履⾏国资转让程序。
经济业务的多样性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各式各样涉及章程限制条款案件的不断涌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经济⽣活中涌现的疑难问题⼀直在进⾏探索、研究,以期让当事⼈在章程中进⾏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约束时可以明确知悉⾃⼰的⾏为产⽣的后果。
有限公司章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设执行董事监事会的一人公司)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海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经营期限为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第十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本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等) 认 缴 情 况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年/月/日)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公司章程范本股东会议的决议有效性与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范本股东会议的决议有效性与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公司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公司股东开会时,会采取各种决议,这些决议对公司的经营和运营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讨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一、决议的有效性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会议的权力和程序,在决议的有效性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决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投票标准。
通常情况下,股东会议的决议需要获得过半数的支持才能生效。
然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章程规定可能要求更高的投票比例或特定的股东支持。
其次,决议的有效性还要求符合法律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决议必须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作出,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在决议过程中,应当保证会议通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所有股东在会议上享有发言和表决的权利,并且对于重大事项,可能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法定程序。
最后,决议的有效性还受到公司内部规定和行政规章的限制。
除了公司章程外,公司内部的规定和行政规章也可能对决议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例如,公司可能规定在某些事项上需要事先经过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批准。
二、决议的法律效力一个有效的股东会议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即具备对公司和股东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效果。
首先,决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其对公司经营和运营的约束力。
决议通常规定了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资本增减、合并与收购、分红与配股等,这些事项都需要根据决议进行执行,以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其次,决议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其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和限制。
决议可以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票权、股权转让等。
当股东作出决议时,他们须遵守决议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最后,决议的法律效力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实现。
如果决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损害了某些股东的权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确认决议的无效性或修正其内容。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是确保公司正常运作和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完整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营业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首次缴纳出资情况:货币货币货币货币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章程应注意事项(3篇)
第1篇一、公司章程的合法性1. 确保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二、公司章程的规范性1. 公司章程的表述应准确、清晰、简洁。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2. 公司章程的结构应合理,层次分明。
一般包括总则、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终止与清算、附则等部分。
3. 公司章程的条款应完整,不遗漏重要内容。
如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解散、股东权利义务等。
三、公司章程的实用性1. 公司章程应体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
2. 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公司章程的灵活性1. 公司章程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事项。
2. 公司章程应允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对章程进行修改。
五、公司章程的保密性1.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文件,应妥善保管,防止泄露。
2. 公司章程的修改、补充等事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司章程的保密性。
六、公司章程的签署1.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署,或由授权代表签署。
2. 股东签署公司章程时,应仔细阅读章程内容,确保其真实、准确。
七、公司章程的备案1. 公司章程制定后,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公司章程备案时,应提交公司章程文本、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1.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就修改事项召开会议,形成决议。
2.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授权与签署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授权与签署规定在一家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章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经营方式等诸多方面。
其中,授权与签署规定是公司章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规定了公司内权力的分配和合规的签署流程。
本文将围绕公司章程中的授权与签署规定展开论述。
一、授权规定公司章程中的授权规定是为了明确公司内部各级管理者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确保公司能够有效地运营和管理。
1. 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通常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在章程中可以被授权作出重要决策,例如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审核与批准重大投资、决定公司财务计划等。
董事会成员也需要在章程中被授权行使相关职权,如董事长行使管理职责、副董事长代理董事长职权等。
2. 经理层授权公司章程还规定了经理层的权力范围,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位。
这些职位的权力范围通常包括日常经营管理、人事任免、业务决策等。
章程也会明确经理层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董事会批准的事项,以平衡各级管理者的权力。
3. 部门授权在公司章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也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
章程可以授权各部门负责人管理部门内部事务,如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人员招聘与分配等。
同时,章程也会规定重大事项需要董事会或经理层批准的情况,以确保公司内部决策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二、签署规定签署规定是公司章程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公司内各类文件和合同的签署流程,以确保公司的法律合规性和合同有效性。
1. 内部文件签署公司章程中通常规定了内部文件的签署程序和权限要求。
例如,章程可以规定重要决议的签署必须由董事会全体成员或者特定人员进行,以确保决策的正当性和一致性。
此外,章程还会规定文件签署的形式,如电子签章的使用规定,以满足信息化发展的需求。
2. 合同签署章程也会明确公司内合同签署的程序和权限。
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要求合同必须经过董事会或经理层的授权签署,并且由授权人的亲笔签名或电子签章进行确认。
公司章程的效力相关案例
公司章程的效力相关案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和运作方式等重要内容。
它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对于公司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列举几个与公司章程效力相关的案例。
1.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事宜在某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然而,在一次股东会上,一部分少数股东想要转让公司的控制权,但没有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他股东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成功阻止了控制权的非法转让,公司章程在这个案例中发挥了约束力的作用。
2.公司章程约定高管薪酬的申报和审批事项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管的薪酬必须经过董事会的申报和审批。
然而,董事长在未经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薪酬提高了一倍。
其他董事获悉后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裁定董事长违约,要求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薪酬水平进行调整。
这个案例中,公司章程的规定起到了限制高管薪酬权力的作用。
3.公司章程约定重大决策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重大决策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然而,董事长在一次董事会上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决策就进行了涉及减资的重大决策。
股东发现后要求董事长恢复原决策,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董事长采取了纠正措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恢复了原决策。
这个案例中,公司章程的规定发挥了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4.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某公司章程规定,当股东有意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一位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未给其他股东提供优先购买的机会,导致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其他股东通过起诉要求违约股东赔偿损失,并要求退还股权。
最终,法院判决违约股东返还股权并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这个案例中,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成功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时效力怎么认定?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时效力怎么认定?而所谓的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指的是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发生冲突的情况。
从司法实践上,一旦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时,将会导致依据该部分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无效,因而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不仅要灵活机动,因地制宜,更要确保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人在管理公司时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因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冲突的案例也是越来越多。
那么在实际的公司日常管理中,作为公司活动的行为准则的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时,其效力又要怎么认定?是公司章程效力优先还是公司法效力优先?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任意性的规定和强制性的规定。
1、所谓强制性的规定,就是当事人无权作出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约定的规定,如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2、任意性的规定,就是当事人可以作出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的约定的公司法规定,如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就是任意性的规定,因为其后明确规定“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般允许公司另有规定的,都是任意性的规定,但并不是没有允许另有规定的,就一定不是任意性规定,笔者认为,只要不涉及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的,不涉及弱势当事人利益的特别保护的,就应该认定为是任意性规定,比如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最新公司章程模板免费参考范文(2)
最新公司章程模板免费参考范文(2)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其它事宜,按《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工会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列。
第三十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司营业期限自20__至20__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0年。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八大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要点----公司法实务系列之⼀在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的⼈数不多,股东之间产⽣的⽭盾容易影响到公司的决策与⾏为,甚⾄导致公司运⾏僵局,严重影响公司的存续与发展。
⼀个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章程,就成为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压舱⽯与稳定器。
⼀、关于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关于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就是根据公司的产业特点,⽣命周期,股权结构,⼈和强度等因素,在公司的议事规则,表决制度,分配制度及优先权的⾏使等⽅⾯,作出专门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既具有组织法的性质,也具有契约的性质,对股东有拘束⼒,在法院裁判思维中,公司的章程也是判决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正当性。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意思表⽰⼀致的书⾯⽂件。
全体股东事先约定接受章程的约束。
符合民法的意思⾃治原则。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也给章程留下了适⽤空间,同时,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也符合商事交易中的契约⾃由精神。
(三)公司章程的效⼒。
章程作为⼀个预先的约定,⼀⽅⾯约束全体股东,具有对内效⼒。
另⼀⽅⾯公司章程经过登记部门登记,进⾏公⽰,具有对外效⼒,在解决争端的规则适⽤上具有优先于法律与法规,增强预测作⽤,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进⾏个性化设计的⽬的⼆、⼆、进⾏个性化设计的⽬的(⼀)完善议事规则,提⾼公司治理效率。
公司法对公司议事规则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并不⼀定适合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股东的意思表达与整合中,往往会出现明显⾮理性的结果。
在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对激烈竞争,需要进⾏经营决策,在决策形成过程中,并不⼀定“多数⼈的意思就是正确的”,所以,为了保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就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表决的规则进⾏个性化设计,以提⾼公司决策的科学与⾼效。
(⼆)调整分配制度,调动股东积极性。
公司设⽴是以营利为⽬的的,股东利益最⼤化是股东投资的⽬的所在,设计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就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在长远与整体上维护股东利益的最⼤化。
如何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如何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内设机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决策、管理和执行公司事务而设立的。
公司内设机构代表公司与外部进行合同签订,因此需要确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公司章程和授权委托等方面来探讨如何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制定公司治理架构和公司运作规则的重要依据。
在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公司内设机构的权力、职责和工作程序等内部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内设机构可以行使特定的权力和职责,包括签订合同。
因此,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此外,在公司章程中还可以对公司内设机构签订合同的权限进行进一步限制和约定。
比如,可以规定一些重大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方能生效,从而确保公司内设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受到有效的制约和限制。
除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外,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明确公司内设机构的权力范围和职责。
通过授权委托,授权人将一部分权力和职责委托给公司内设机构,使其能够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的签订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举,或者通过一般的授权方式实现。
一旦公司内设机构得到授权,其签订的合同也可以获得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当对授权委托进行合理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公司内设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避免超越授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总之,要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可以从法律角度、公司章程和授权委托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内设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合同的签订合法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特别条款)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3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4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股东(含受让股权的继任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的被激励人均受本章程约束。
第5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6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7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8条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9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各方以认缴/实缴/部分认缴+部分实缴方式出资。
第10条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持股比例。
前述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额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0.1 股东以位于宗地号为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进行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额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出资额/以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编号:)记载的评估价值作为出资额。
10.2 股东以机器设备/车辆(清单附后)所有权作为出资,出资额以其购置发票记载的金额为准/以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编号:)记载的评估价值作为出资额。
10.3 股东以其持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作为出资,出资额为××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编号:)记载的评估价值。
前述全部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原始权属凭证复印件及评估报告原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详细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__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拥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签订与履行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签订与履行规定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权责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在公司章程中,签订和履行合同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规定。
本文将从公司章程范本的角度,探讨公司签订和履行规定的内容。
第一部分:签订规定1. 合同的订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有权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签订合同。
合同的订立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形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对于重要的合同,公司章程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议。
3. 合同的授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特定职务的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对于额度较大或涉及重要事项的合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第二部分:履行规定1. 合同的履行义务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与合同相对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履行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保证合同的实施和完成。
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违约或推诿履行。
2.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或者出现重大情况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变更合同需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合同的违约责任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常见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等。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一定的违约责任限制,以保障公司和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其他规定1. 诉讼与仲裁公司章程中还可以规定涉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诉讼或仲裁。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及时解决。
2. 合同的保密义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和合同相对方都有保守合同内容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公司章程的地位及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地位及约束力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什么地位及约束力?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章程的地位及约束力,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解读:本条是对公司章程的地位及约束力的规定。
首先,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自治规则,也是公司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
所以,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时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这显示了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公司章程的设定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来制定。
《公司法》中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此外,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但在其约束对象上,须格外注意: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体现在其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
章程对公司内部的组织和活动,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决定了其对于公司对产生对内和对外的约束力。
同时,公司章程具有契约的性质,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中负责决策、监督及执行,在公司日常运转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故,这些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
长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相关答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都有该公司的章程,这个章程主要包括公司的介绍、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般给股东或用于信任培训,那对于这种公司的章程一般是如何写的呢?立华星财务小编整理以下这些内容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公司内容吧.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初始章程制定
(二)初始章程的生效
1、章程的生效时间
2、章程对内生效
3、章程对外生效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方式
1、特别决议修改
2、其他方式修改:章程记载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
(二)公司修改章程的生效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章程根据公司法规定作出选择
2、章程根据公司法授权作出规定
3、章程根据公司正常运作作出规定
(三)任意记载事项
1、公司法已作相关规定
(1)同时规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规定"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2、章程自主作出规定
四、公司章程的效力及异议股东的救济途径
(一)公司章程的效力
1、公司章程无效
2、公司章程有效
(二)异议股东的救济途径
1、异议股东主张评估权:针对重大交易(变更)
2、异议股东主张相对无效:针对股东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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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信任条款效力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设置的“信任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将其变更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
下面是为大家分享的最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信任条款效力判断,欢迎大家点击查看。
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前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之外,均授权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进行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之间关系较好,股东们善意地认为:“既然公司是大家共同出资设立的,而且彼此之间又都很熟悉,因此,在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互相商量求得统一的意见是理所当然的,股东之间不会出什么分歧。
”为了践行股东之间的前述共识,通常会在公司章程中设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股东通过”这样的条款。
我们将此种条款称之为“信任条款”。
此种信任条款极易引发公司僵局,从字面上来看,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一致。
那么,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此类信任条款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值得深入思考。
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章程中出现的“信任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中的“信任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变更。
例如,在“宁波华昌电器有限公司章程变更 * ”中,余姚市 * 即认为:《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该法的立法精神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 * 秩序,促进 * 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了实现《公司法》的宗旨,《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来实现“多数资本决(注)”这一各国公司法都通行的根本制度。
本案公司章程条款由全体股东参加制定,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章程作 * 股东的契约,每一股东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但是,由于本公司的章程条款内容的特别规定,在公司运作过程中,遇到了根据公司章程内容无法实现公司管理的异常情况,这显然是不利于实现《公司法》的宗旨和基本价值目标的,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章程中的这种阻碍公司正常运作和管理的条款应该加以修改和完善。
当然,根据本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由全体股东通过,被告作为掌控公司的经营者不愿意变更公司章程内容,导致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两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签订了公司章程这一特定的合同,他们无法行使公司的重要权利,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显然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在本案中,华昌公司章程第十九条(注: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通过”)虽然在形式上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但实质上与立法精神相悖,是对《公司法》“多数资本决”的否定,客观上造成少数股东的意见左右股东会甚至决定了股东会的意见,以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行的局面,故依法应予变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信任条款”属于公司自治范围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在“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孙某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案号为:(xx)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9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 * 认为:《 *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 撤销。
就各方当事人在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而言,米蓝公司各股东就米蓝公司xx年1月28日的xx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一)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并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等决议事项是否违反米蓝公司章程规定的新章程须在股东会上经全体股东通过一节产生了争议,故本案应从米蓝公司该股东会决议是否违反了法律、米蓝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加以考量,从而判定该股东会决议是否应当撤销。
《 * 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的生效程序作了相应规定,即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如何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规定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最低限度,即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但对上限并无限制。
因此,公司章程中如规定了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度要求的表决程序的,法律并不禁止,应属公司自治范围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关于公司章程中设置的“信任条款”是否违反《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尚无定论。
三、“信任条款”的效力分析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设置的“信任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将其变更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主要理由在于:(1)“信任条款”的设置违背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精神。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为了在股东会会议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决议时,践行资本多数决这一更加公平的方式,一方面防止大股东擅权,侵害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则要保护表决权单独或者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能够依据一个客观的标准实现其股东利益。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背后的价值取向在于:将股东会中占有表决权超过公司全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而且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意思对表决权占少数的股东产生拘束力。
如果允许公司章程通过设置“信任条款”的方式来赋予小股东一票否决权,这实际上导致了该条规定的规范目的落空,客观上造成少数股东的意见左右股东会甚至决定了股东会的意见,在公司治理中形成小股东对公司和多数股东的“绑架”,持有极少表决权的股东即可否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这样的后果是非常荒诞的,会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行。
(2)持多数表决权的股东,相应地承担较大风险,因而在公司治理中应当拥有更多的发言权。
在股东会意见不一致时,有些股东可能因为惧怕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而行使否决权。
但如果采用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标准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会议案,就极可能发生公司僵局,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营运。
股东会应当以公司的利益作为其决议的标准,但由于股东会是由个体股东组成,因此难免会出现股东根据各自利益投票的情况。
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即使少数股东的利益真的受到侵害,根据“帕累托最优”理论(注: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Pareto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讲义》和《政治经济学教程》中提出了如下定义:对于某种经济的资源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在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严格地更好,那么这个资源就是最优的。
此即帕累托最优理论。
),如果股东会的该项决议在使受益股东补偿受损股东损失后还有结余,这项决议或行为就具有合理性。
因此不应当一味排斥将有可能损害部分股东利益的决议,这就是表决权多数决原则的合理性以及法理基础所在。
公司章程不得通过设置“信任条款”的方式剥夺表决权多数决存在的基础。
(3)《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要求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是对股东会会议对修改公司等重大事项作出表决时的表决结果的最低限度要求,只要股东会在就这些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超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至于超过了多少则在所不问。
而一旦公司章程设置“信任条款”,其实质上是废止了公司法的前述强制性规定,使其成为一纸空文。
(4)有观点认为,包含“信任条款”的章程是经过了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属于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的合同,即使“信任条款”引发公司治理危机甚至公司僵局,任何股东均应受到“信任条款”的约束,否则即违背了“禁反言原则”。
我们不同意这样的观点。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初始公司章程系由股东共同制定,亦即初始章程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可以视为合同。
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采取的是表决权多数决原则。
两者暗含着不同的法理,体现了从股东意思到社团意思的转变。
因此,以合同原理来解释股东要受到初始章程中违背公司法精神的“信任条款”的约束力缺乏正当性的基础。
(5)《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实质上规定了“信任条款”发生效力的形式,股东无需再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设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在内的11项股东会职权。
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范目的就在于防止股东因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信任条款”导致公司僵局,故赋予股东“就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经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即通过”的权利,借此达到既在股东之间设置了“信任条款”又不至于因此而出现公司僵局的目的。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