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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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四条《行程单》采用1 人1 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

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地区《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消费者投诉。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章《行程单》的印制
第七条《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凭证审核坚持“八审八看”1.审核经济业务内容,看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法律法规和费用开支标准;2.审“抬头”,看是否与本单位名称(报账人姓名)相符;3.审“填制日期”,看是否与报账日期相近;4.审“用途”,看是否与“发票”或“收据”相关联;5.审“财务签章”,看是否与原始凭证企业或单位名称相符;6.审“金额”,看计算是否正确、完整;7.审“大、小写”,看大、小写是否一致;8.审“脸面”,看有无涂改、刮擦、纸贴现象。

【问】我公司今天刚收到一张发票,名称开的是办公用品,金额:5000,是不是要附清单呀?税法有何规定?购买商品都要有明细,商品品种较多时,可以设置附列清单。

【解答】购买商品都要有明细,发票上能列下明细,可不开附单。

如果发票列不下,要另开一张附单。

商品品种较多时也可以设置附列清单。

【问】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自用餐费是列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餐费与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区别?【解答】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

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出纳如何核算工资1.执行工资计划,监督工资使用根据批准的工资计划,会同劳动人事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掌握工资和奖金的支付,分析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一、电子客票行程单定义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并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二、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机构深航结算中心作为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主体,负责向民航总局申报印制计划、领购电子客票行程单,对行程单的使用、回收、销号、盘存进行日常管理。

三、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一)、适用范围:深航直销工贸网点,通过深航网站(B2A、B2G、B2B)销售且与深航签订网站电子客票销售代理协议的销售单位。

(二)、通过深航网站(B2A、B2G、B2B)销售电子客票的代理人必须重新签订新版代理协议后,方可领取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

(三)、各分公司/营业部向代理人发放行程单,代理人库存不得超过该代理人上月使用量,并建立手工发放与销售、作废、回收台帐。

B2B代理人再次领用电子客票行程单时,需打印上次领用后的销售报表,根据销售张数加作废张数补领电子客票行程单。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保证金1、BSP代理人领用空白电子客票行程单时,不收取保证金。

2、为了加强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非BSP代理人向当地分公司/营业部领取行程单须按5元/张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申领每年4月和11月底,结算中心向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上报半年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刷计划,清算中心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印制。

如需临时增印,需提前60天报民航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各分公司/营业部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领用(一)、各分公司/营业部在办公内网进行行程单申请,结算中心根据对各分公司/营业部申请的批复单,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ARMS系统及总局系统中电子客票行程单号段的发放,次日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系统中可显示及查询已发放信息。

(二)、各分公司/营业部负责在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系统中向指定直属售票处发放电子客票行程单,并在ARMS系统中对代理人(真实结算号)进行票号段真实发放,并完成实物的转移。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沪财采[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15]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公务机票购买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是对传统机票购买模式的制度创新,也是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推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要认识到该项改革工作是规范机票采购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有利于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举措,是有利于落实支持国内航空公司发展的采购政策。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应启动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各区县级的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公务机票购买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公务机票“双折扣”优惠公务人员可以根据公务行程安排和机票市场价格情况,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自行选择航空公司航班,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市场折扣票价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折扣的优惠。

目前的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为:对于市场折扣机票,国内、国际公务机票为市场折扣票价的9.5折优惠;对于市场全价机票则分别为全价机票的8.8折、8.5折优惠。

(二)打破垄断,方便公务人员购票各单位在购买公务机票时应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的《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7号)、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规定

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规定

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一、电子客票行程单定义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并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二、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机构深航结算中心作为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主体,负责向民航总局申报印制计划、领购电子客票行程单,对行程单的使用、回收、销号、盘存进行日常管理。

三、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一)、适用范围:深航直销工贸网点,通过深航网站(B2A、B2G、B2B)销售且与深航签订网站电子客票销售代理协议的销售单位。

(二)、通过深航网站(B2A、B2G、B2B)销售电子客票的代理人必须重新签订新版代理协议后,方可领取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

(三)、各分公司/营业部向代理人发放行程单,代理人库存不得超过该代理人上月使用量,并建立手工发放与销售、作废、回收台帐。

B2B代理人再次领用电子客票行程单时,需打印上次领用后的销售报表,根据销售张数加作废张数补领电子客票行程单。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保证金1、BSP代理人领用空白电子客票行程单时,不收取保证金。

2、为了加强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非BSP代理人向当地分公司/营业部领取行程单须按5元/张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申领每年4月和11月底,结算中心向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上报半年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刷计划,清算中心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印制。

如需临时增印,需提前60天报民航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各分公司/营业部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领用(一)、各分公司/营业部在办公内网进行行程单申请,结算中心根据对各分公司/营业部申请的批复单,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ARMS系统及总局系统中电子客票行程单号段的发放,次日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系统中可显示及查询已发放信息。

(二)、各分公司/营业部负责在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系统中向指定直属售票处发放电子客票行程单,并在ARMS系统中对代理人(真实结算号)进行票号段真实发放,并完成实物的转移。

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报销吗

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报销吗

电⼦客票⾏程单可以报销吗 《航空运输电⼦客票⾏程单》(以下简称《⾏程单》)纳⼊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管理,套印国家税筑总局发票监制章。

⼩编整理了电⼦客票⾏程单可以报销吗,希望能帮助到您。

电⼦客票⾏程单可以报销吗 ⼀般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 根据《航空运输电⼦客票⾏程单管理办法(暂⾏)》规定: ⼀、《航空运输电⼦客票⾏程单》(以下简称《⾏程单》)纳⼊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管理,套印国家税筑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航空局负责全国《⾏程单》的⽇常管理⼯作。

⼆、《⾏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航空局授权中国民航信息⽹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也可⾃⾏开发本公司《⾏程单》打印系统,经中国民⽤航空局审验合格后使⽤。

开发单位负责系统运⾏维护与技术⽀持,提供查验《⾏程单》真伪的⽹站、热线电话或短信等服务。

三、《⾏程单》的发放由中国民⽤航空局清算中⼼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统⼀管理。

电⼦客票怎么进⽕车站? (1)使⽤居民⾝份证、外国⼈永久居留⾝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购票的旅客,凭购票时所使⽤的乘车⼈有效⾝份证件原件,可通过⾃助闸机或⼈⼯通道办理进站实名制验证⼿续。

(2)使⽤其他证件购票的旅客,凭购票时所使⽤的乘车⼈有效⾝份证件原件,通过⼈⼯通道办理进站实名制验证⼿续。

(3)持⼉童票的旅客,须凭购票时所使⽤的本⼈或同⾏成年⼈的有效⾝份证件原件,通过⼈⼯通道办理进站实名制验证⼿续。

(4)核验成功的学⽣、中国⼈民解放军和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残疾消防救援⼈员,可凭购票证件原件办理进站实名制验证⼿续。

电⼦客票怎么⽤? 铁路客运服务由纸质客票向电⼦客票⽅向优化和重构,实现了旅客购票、进站、候车、乘车、出站、换乘等全过程信息化服务,将有⼒促进客运服务和服务质量的全⾯提升。

进站时,旅客持中华⼈民共和国居民⾝份证等可⾃动识别证件,可凭购票时使⽤的乘车⼈有效⾝份证件原件通过⾃助闸机完成实名制验证、进出站验票程序。

行程单的管理规定

行程单的管理规定

行程单的管理规定一、发放:1、各合作伙伴行程单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及发放。

2、定期到财务部领取或邮寄行程单,登记领取日期、起始票及数量。

3、外地伙伴签收行程单发放收条,收条随同行程单发放,收到后签字回传。

二、使用及回收:1、行程单各合作伙伴妥善使用及管理。

2、对于打印行程单过程中如遇到错位、打花等特殊情况,请自动将其做过号处理。

3、建议每日登记行程单使用明细表(附报表)。

4、每月初5号前财务统一下发上一个月的废旧行程单的明细,所有出票单位于当月的10日上缴明细中的行程单(如果遇上节假日将顺延日期,附报表)。

5、财务部行程单发放人员将以系统本月打印数量及上缴废旧行程单的明细数为准,统计行程单是否规范使用。

6、作废行程单未能及时上交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20元/张。

7、行程单的打印:打印行程单必须先在我公司系统中完成上号操作,所上行程单号段必须属于本销售单位发放行程单,确保系统上号与实际行程单号段相符。

8、行程单丢失的:①空白行程单丢失的,承担航空公司的相关处罚,同时罚款100元。

②已用行程单丢失的,承担航空公司的相关处罚,同时罚款20元。

9、虚假行程单的处罚:①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在客票销售、退票、离港、旅客投诉等任何环节发现销售单位打印虚假行程单,一经核实,除补收行程单和客票金额之间的差额外、按客票公布运价的三倍向行程单打印分销商收取违规费;情节严重的,我公司给予分销商限制销售直至终止授权的处理。

提供行程单单位签字:使用行程单单位签字:盖章:盖章:日期:日期:航意险使用规定一、为保证出单质量、规避风险,航意险保单使用单位每次限领取50张,每张按10元结算,每50张用完与提供单位财务结算一次。

二、使用单位不得拖欠、截留、挪用保险费和单证等。

三、操作使用时应使用自己的机构编码账号,出单时保单号应与系统里的保单号相匹配才能打印。

如果使用单位操作失误导致自己的账号和其他账号不能正常使用时,处罚款1000元。

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发票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1)

发票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1)

发票工作一直是财会人员工作的重中之重,财会人员在处理发票问题时,极易犯错误。

现就目前易出现的发票问题总结如下。

1、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问】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2、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如何进行处理【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3、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规定

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规定

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一、电子客票行程单定义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并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二、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机构深航结算中心作为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主体,负责向民航总局申报印制计划、领购电子客票行程单,对行程单的使用、回收、销号、盘存进行日常管理。

三、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一)、适用范围:深航直销工贸网点,通过深航网站(B2A、B2G、B2B)销售且与深航签订网站电子客票销售代理协议的销售单位。

(二)、通过深航网站(B2A、B2G、B2B)销售电子客票的代理人必须重新签订新版代理协议后,方可领取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

(三)、各分公司/营业部向代理人发放行程单,代理人库存不得超过该代理人上月使用量,并建立手工发放与销售、作废、回收台帐。

B2B代理人再次领用电子客票行程单时,需打印上次领用后的销售报表,根据销售张数加作废张数补领电子客票行程单。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保证金1、BSP代理人领用空白电子客票行程单时,不收取保证金。

2、为了加强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非BSP代理人向当地分公司/营业部领取行程单须按5元/张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申领每年4月和11月底,结算中心向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上报半年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刷计划,清算中心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印制。

如需临时增印,需提前60天报民航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各分公司/营业部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领用(一)、各分公司/营业部在办公内网进行行程单申请,结算中心根据对各分公司/营业部申请的批复单,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ARMS系统及总局系统中电子客票行程单号段的发放,次日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系统中可显示及查询已发放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19•【文号】国税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七月一日正式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筑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真伪鉴定流程【模板】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真伪鉴定流程【模板】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真伪鉴定流程为维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打击制造、贩卖以及使用伪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违法行为,方便完成《行程单》真伪鉴定,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现制定本流程。

所有申请鉴定以及参与鉴定的机关单位必须遵循本流程。

申请鉴定的单位是指公安、检查、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税务部门。

《行程单》鉴定服务暂不对其它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

中国民航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的唯一一家《行程单》鉴定机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相关单位提交的被鉴定《行程单》的真伪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文书。

清算中心在各地无派出机构,申请鉴定单位均需直接与清算中心联系。

申请鉴定单位可以到民航清算中心办公地点现场鉴定,也可以邮寄鉴定资料进行鉴定。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曹各庄公交站路南红楼,邮编:******,联系电话:********-3)。

具体鉴定流程为:第一:相关单位要求鉴定《行程单》的,必须向民航清算中心提供《行程单》鉴定书面申请(格式具体见附件1),并附送《行程单》原件和清单。

被鉴定《行程单》中物理相连并且数量较多的,可提供其中一部分《行程单》原件。

《行程单》清单应载明全部需鉴定《行程单》的号段,连接情况以及数量(格式具体见附件2)。

第二:清算中心收到鉴定申请后,对于资料不全的,或《行程单》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会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退回申请资料,待资料齐全后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行程单》鉴定经办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印制《行程单》采取的每项防伪措施,相关技术手段和《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信息,对每一份《行程单》原件进行对照、检验、分析和鉴定,并作出鉴定记录。

第四:清算中心在接到《行程单》鉴定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若情况复杂,在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延期。

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运输电子客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消费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保障企业(以下简称保障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等所从事的与使用和管理电子客票相关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用语的含义如下:电子客票,是指由空运企业或其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空运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指依法设立,与电子客票销售管理相关的社会团体。

空运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企业法人。

保障企业,是指向空运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客货销售计算机系统信息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

销售代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认定资质、接受空运企业委托、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机场地面服务部门或企业,是指向旅客提供机场离港登机服务的空运企业有关部门及其代理人。

第四条电子客票管理遵循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企业守法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制定电子客票相关管理规则,对使用电子客票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本辖区内使用电子客票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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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2008年5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为了加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建立起既有利于税务管理,又适应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四、《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也可自行开发本公司《行程单》打印系统,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验合格后使用。

开发单位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或短信等服务。

五、《行程单》的发放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六、为提高《行程单》的防伪性能,便于广大旅客识别真伪,有效遏止伪造《行程单》的违法行为,《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

防伪纸采用“SW”和“MH”组合字样的水印图案。

新版《行程单》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行程单》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

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行程单》,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自助售票值机设备采用热敏纸打印的《行程单》维持原纸张不变。

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样(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四条《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

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地区《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消费者投诉。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章《行程单》的印制第七条《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第八条《行程单》印制企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数量确定。

确定后的印制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于每年4月和11月底,统一编制《行程单》半年印制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向印制企业下达《行程单》印制计划。

第十条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印制计划和印制要求印制《行程单》。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发放单位如需增印,须提前60天提出申请,并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

《行程单》防伪纸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行程单》印制企业根据下达的印制计划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防伪纸订货申请单(一式三联),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一联退印制厂家,一联交防伪纸生产企业。

印制企业凭批准的防伪纸订货申请单向防伪纸生产企业订货。

第三章《行程单》的领购和发放第十三条《行程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的单位负责发放、回收、缴销和组织鉴定工作,同时负责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供《行程单》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统一的《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按计划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申请领购《行程单》。

第十五条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数量和号段印制《行程单》,并将《行程单》运送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营业部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出领用申请,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营业部下属的销售机构向营业部提出领用申请,营业部批准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第十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应定期将《行程单》配送至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并保证其一定的周转库存数量。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提出领购申请,发放单位审核通过后,向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及其所在地的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下达领购信息,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凭发放单位的领购信息和领购凭证到发放仓库领购《行程单》。

如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所在地没有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由发放单位负责配送。

第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领购的《行程单》只在本企业范围内使用,禁止发放给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

第四章《行程单》的开具和保管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

《行程单》遗失不补。

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第十九条《行程单》打印错误或打印失败时,应在《行程单》打印软件中进行作废操作。

空白《行程单》发生毁损、丢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印制企业应于事故发生当日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并在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发放单位在《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毁损、丢失的空白《行程单》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行程单》,不得擅自扩大《行程单》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统一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短信和彩信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印制、使用《行程单》的单位,应严格保管《行程单》,保证《行程单》的存放安全,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行程单》的缴销第二十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负责作废《行程单》的回收工作,定期对作废《行程单》进行缴销;负责《行程单》发放、打印和作废数据的汇总统计,并按期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应在每年3月份将作废的《行程单》分别上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

发放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仓库进行现场缴销,并将缴销情况分别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行程单》电子数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发放单位妥善保管5年,期满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清除。

第六章《行程单》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实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必要时,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行程单》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向当事各方询问与《行程单》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可对其开具、取得《行程单》的情况进行检查。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措施。

第三十条使用《行程单》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必须接受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行程单》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过程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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