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程序87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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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PS.GL.ZL.008-2014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按产品实现的策划要求,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向顾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产品实现过程中的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2 职责

2.1 生产部负责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归口管理,负责对过程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生产过程的产品防护的控制,负责对设施(包括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负责生产过程的贮存管理,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2.2 研发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使用的产品图样、工艺文件进行有效控制,负责产品生产过程的工艺策划。

2.3 技术质量部负责产品检验和试验以及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负责生产现场工艺纪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4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上岗人员的管理。

2.5 工程安装公司负责产品交付过程的防护、交付后的活动的控制。

3 工作程序

3.1 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

3.1.1 公司根据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及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特点,对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进行策划和控制,以确保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受控条件应包括:

a) 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根据设计和开发的输出文件,产品实现过程策划的输出和产品要求的评审输出等,获得必要的生产和服务信息,生产现场使用的有关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图样、产品规范、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文件等,应是现行有效版本,并应做到正确、完整、协调、统一、清晰、文实相符;

b) 对影响产品质量的过程,应编制作业指导书指导生产;

c) 生产提供过程使用的设备(包括监视和测量设备)应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并处于受控状态;

d)生产提供过程配备的相关人员应经过岗位必备知识和技能、质量管理基础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并做到持证上岗;

e) 按生产和服务提供策划的安排对产品的放行、交付、交付后的活动实施控制;

f) 生产提供过程中使用的采购产品应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不合格的采购产品不能投入生产;

g) 生产过程采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确保其处于受控状态;

h) 影响产品达到符合性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如温度、湿度、照明、清洁度、多余物和防静电等,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标准的规定。

3.1.2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使用的文件不得随意涂改,各类文件的更改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如设备、采购产品、工艺等更改时,需经授权人审批。

3.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

3.2.1 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由生产部对外包方提出过程确认的要求。公司的产品生产过程中,电力产品箱体制作过程中的焊接过程为特殊过程。特殊过程投入作业前,应得到确认并合格。

3.2.2特殊过程的控制内容

外包方提供的产品在正式用于生产前,外包方应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以证实其实现所策划的能力。特殊过程除满足相关的质量控制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确认过程参数并对其控制方法和环境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对过程参数变更、设备变更或间断生产,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特殊过程的确认;

b)编制特殊过程确认的准则及作业指导书,经批准后执行;

c) 使用的设备、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并确保状态标识醒目;

d) 辅助材料具有合格证明,必要时,进行入厂复验;

e)对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考核和鉴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f) 特殊过程的记录应内容完整、有效且状态受控。

3.2.3 特殊过程的再确认

发生下列情况,应对特殊过程进行再确认:

a) 特殊过程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

b) 影响特殊过程的因素发生了变化(如材料变更、产品或过程参数变更,设备、工装进行了大修等);

c)停产一年以上时;

d) 质量管理体系有要求时。

3.3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

3.3.1 为防止在产品实现过程中或其监视测量状态的混淆和误用,以及实现必要的对产品的追溯,生产部负责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使用适宜方法识别产品;技术质量部负责识别和控制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

3.3.2 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产品应保持唯一性标识并对产品的可追溯性进行控制,做好标识和记录,以备追溯。

3.3.3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具体按照Q/DLG0607.5/02—2012《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的规定执行。

3.4 产品防护

3.4.1 产品从接收、内部加工放行和交付到顾客指定地点的全过程,都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质量,产品范围包括采购产品、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及其组成部分。

3.4.2 贮存和保护

a) 为防止产品在使用或交付前受到损坏,应将检验合格的产品贮存到库房,生产部按库房管理规定对贮存产品进行规范化管理;

b) 产品入库后,生产部库房保管人员按产品堆放要求放置产品;

c) 产品交付前,交付人员应采取措施对产品进行防护,防止产品损坏,直到顾客指定的交付地点。

3.5 交付

3.5.1 工程安装公司负责按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方式和地点向顾客交付产品。

3.5.2 向顾客交付的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经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确认其满足合同规定要求后,方可提交顾客验收;

b) 交付时,按规定提供签署的产品合格证明;

c) 随产品提供“交货清单”,按规定要求提供有效技术文件、配套备附件等。

3.5.3 在交付时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或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解决。

3.6 交付后的活动

3.6.1工程安装公司负责交付后活动的归口管理及产品交付后的服务工作,对产品交付后的活动实施、验证和报告等环节进行控制,使服务满足顾客要求。

3.6.2 交付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

a) 产品交付后的活动包括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安装和维修、备品及配件供应等;

b) 产品交付后,销售部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将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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