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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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9.09
•【文号】财税[2009]113号
•【施行日期】2009.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

(财税[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
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2•【文号】财预[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1.19•【文号】财法字[1999]57号•【施行日期】1999.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和1997年六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25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123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24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49号发出〕2、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财政部(93)财综字第15号发出〕3、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发出〕4、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发出)(二)预算类5、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7号发出〕6、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1988年6月17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8号发出〕7、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发布〕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发出〕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76号发出〕10、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1989年2月13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号发出〕11、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95号发出〕12、关于修改“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说明的通知〔1992年2月28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9号发出〕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34号发出〕14、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1993年2月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6号发布〕15、关于调整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3)控购字第13号发出〕16、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发出〕17、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发出〕18、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21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7号发出〕19、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1994年2月28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10号发出〕20、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6日财政部财地字〔1995〕133号发出)21、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预字〔1995〕411号发出)22、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发出)23、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凭指标内购买证明购车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2号发出)24、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225号发出)(三)税收类2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1989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26、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1990年3月9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号发出〕27、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1990年9月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发出〕28、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发出〕29、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号发出〕30、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4号发出〕31、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32、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8号发出〕33、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8月15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44号发出〕34、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月9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1号发出〕35、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1992年7月8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发出〕36、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1992年8月1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1号发出〕37、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2号发出〕38、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0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5号发出〕39、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6号发出〕40、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4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2日财政部(94)财农税政字第2号发出〕42、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40号发出〕43、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9号发出〕44、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发出〕45、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发出)46、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发出)47、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2号发出)48、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发出)49、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发出)50、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4号发出)51、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5号发出)52、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7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5号发出)53、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7号发出)(四)经济贸易类54、财政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1995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75号发出)55、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365号发出)56、关于印发《中直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427号发出)(五)国债金融类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106号发出〕58、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496号发出〕59、转达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有关决定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82号发出〕60、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20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1号发出)61、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7日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发出)(六)公共支出类62、对水利电力部《关于直属企业企业试行离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批复〔1986年7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综合第80号发出〕63、关于国家统计局城乡两支调查队人员公费医疗经费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26日财政部(90)财文字第36号发出〕64、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7日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发出〕65、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2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92)财文字第9号发出〕66、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1992年1月21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10号发出〕67、关于速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拨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紧急通知〔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512号发出〕68、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25日财政部(94)财文字第439号发出〕69、关于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41号发出)70、关于颁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发出)71、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2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发出)(七)农业类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6月9日财政部(94)财农综字第2号发出〕73、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合第29号发出〕7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字第167号发出〕75、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1994年11月29日财政部(94)财发综字第4号发出〕76、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41号发出)77、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50号发出)78、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7号发出)79、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54号发出)80、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1998年2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8〕14号发出)81、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1998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发字〔1998〕50号发出)(八)涉外类82、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1986年3月8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发出〕8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1986年8月4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发出〕84、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1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发出〕8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8月5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771号发出〕86、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携带外汇币别的通知〔1987年10月31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913号发出〕87、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11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发出〕88、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27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发出〕89、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1989年8月10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发出〕90、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发出〕91、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8月4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发出〕92、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90)财外字第799号发出〕93、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发出〕94、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发出〕95、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外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发出〕(九)基本建设类96、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1987年2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9号发布〕97、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3月1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18号发布〕98、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8)建总经字第50号发布〕99、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1991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82号发出〕100、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203号发出〕101、关于颁发《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2)建总发字第1号发出〕(十)国有资本金管理类102、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国资企发第9号发出〕(十一)财产评估类103、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1990年9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发出〕10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6号发出〕105、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年3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12号发布〕106、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发布〕107、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1995年3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发布)108、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1995年4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50号发出)109、关于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资办发〔1997〕6号发出)110、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化工部国资办发〔1997〕17号发出)(十二)会计类111、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1989年8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发出〕112、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60号发布〕113、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6号发出〕1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41号发布〕115、印发《关于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12月2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50号发出〕1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4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发出〕11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7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72号发出)11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9号发出)(十三)注册会计师管理类11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83)财会字第48号发布〕12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补充规定〔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84)财会字第21号发布〕12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7日财政部(87)财会字第53号发出〕12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1988年2月23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16号发出〕123、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1988年12月19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97号发出〕12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能承办企业验资业务的复函〔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25号发出〕12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92)财办字第24号发出〕附件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9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2、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8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发出〕3、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发出〕4、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70号发出〕5、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月27日财综字〔1995〕12号发出)6、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发出)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发出)8、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发出)9、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发出)10、关于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2号发出)(二)预算类11、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5号发出〕12、印发《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发出〕13、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7号发出)(三)税收类14、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年9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4号发出〕15、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号发出〕16、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8号发出〕17、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8号发出〕18、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等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7号发出〕19、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发出)20、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发出)21、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5号发出)22、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6号发出)23、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发出)2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发出)25、关于生产避孕套用胶乳进口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9号发出)26、关于化工部配额内进口避孕套生产用胶乳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0号发出)27、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5号发出)28、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4号发出)29、关于下达1998年度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计划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5号发出)30、关于1998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等农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998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2号发出)(四)经济贸易类31、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1982年12月7日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发布〕32、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1984年11月9日财政部(84)财工字第367号发出〕3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3日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发布〕34、关于平抑肉食价差补贴改列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231号发出〕35、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月3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6号发出〕36、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1988年3月22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77号发出〕37、关于从1988年度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的通知〔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67号发出〕38、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有关商业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2号发出〕39、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2月2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588号发出〕40、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9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35号发出〕41、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84号发出〕42、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0月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432号发出〕43、关于加强企业“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公字[1998]28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8.12.11【实施日期】1998.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公字〔1998〕28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的过快增长,我部于1997年下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实行了对全国各级行政费全面考核。

从一年多的考核工作实际看,各地将行政费考核工作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压缩不合理开支,在控制行政费支出、加强行政费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费管理工作,使行政费考核工作规范化、合理化,根据我们征求各地对行政费考核的意见,我部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了部分考核指标。

现将修订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我部下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财文字〔1997〕40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评及奖励规范》(财文便字〔1997〕62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将实施行政费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财政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支出管理改革,加强行政费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控制行政费支出过快增长的宏观制约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行政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

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正文:----------------------------------------------------------------------------------------------------------------------------------------------------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1992年9月3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形势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文教行政单位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偿经营服务活动,合理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促进事业的发展,我部设置了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

根据我部《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周转金的借用范围包括社会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附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文教事业。

第三条借用周转金的条件:(一)借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周转金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周转金的主客观条件。

(二)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或预算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管理。

(三)申请的项目具备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特点。

中央级主管部门和一般地区,择优支持借款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择优支持借款额20万元以上项目。

(四)有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借款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可根据第二条规定的借用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借款条件,审查各单位的借款申请,汇总借款金额统一向我部申请借用周转金,并负责按期催收归还。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9.28•【文号】财库[2000]10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2000年9月28日财库〔2000〕1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范围清晰、分类科学,准确地反映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发展方向,便于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加工和分类检索,同时,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预算提供依据,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附件: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序号│品目名称│备注│├───────┼──────────────────┼───────┤│A│货物类│││A01│ 土地│││A02│ 建筑物│││A0201│办公用房│││A0202│宿舍用品│││A0299│其他建筑物│││A03│ 一般设备│││A0301│电器设备│││A030101│电视机│││A030302│电冰箱│││A030103│洗衣机│││A030104│吸尘器│││A030105│摄影、摄像器材│包括除湿设备││A030106│空气调节设备│││A030199│其他电器设备│││A0302│办公自动化设备│││A030201│计算机│││A030202│打印机│││A030203│电话机│││A030204│传真机│││A030205│复印机│││A030206│速印机│││A030207│碎纸机│││A030208│投影仪│││A030209│扫描仪│││A030299│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A0303│家具│││A030301│办公家具│││A030302│宿舍家具│││A030399│其他家具│││A04│ 办公消耗用品│││A0401│纸张│││A0402│信封│││A0403│档案夹│││A0404│软盘│││A0405│可写光盘│││A0406│硒鼓│││A0407│墨盒、墨粉│││A0408│色带│││A0499│其他消耗用品│││A05│ 建筑、装饰材料│││A0501│水泥│││A0502│木材│││A0503│板材│││A0504│金属材料│││A0505│瓷砖│││A0506│清洁用具│││A0507│玻璃│││A0508│油漆│││A0599│其他建筑、装饰材料│││A06│ 物资│││A0601│救灾物资│││A0602│防汛物资│││A0603│抗旱物资│││A0604│农用物资│││A0605│储备物资│包括粮食、糖、││││棉花等││A0606│燃料│││A0699│其他物资│││A07│ 专用材料│││A0701│药品及医疗耗材│││A0702│兽医用品│││A0703│图书资料│││A070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A0705│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A0706│工具和仪器│指仪表、乐器等││A0707│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反映演出用服装││││、道具等││A0708│军装、制服及劳保用品│││A0799│其他专用材料│││A10│ 专用设备│││A1001│通信设备│││A100101│移动通信设备│││A100102│电话通信设备│││A100199│其他通信设备│││A1002│印刷设备│││A1003│照排设备│││A1004│网络设备│││A100401│服务器│││A100402│路由器│││A100403│交换机│││A100404│调制解调器│││A100499│其他网络设备│││A1005│发电设备│││A1006│医疗设备、器械│││A1007│计划生育设备│││A1008│交通管理监控设备│││A1009│港口设备│││A1010│农用机械设备│││A1011│工程机械│││A1012│园艺机械│││A1013│消防设备│││A1014│道路清扫设备│││A1015│警用设备和用品│││A1016│保安设备│││A1017│军用设备和用品│││A1018│档案、保密设备│││A1019│教学设备│││A1020│实验室设备│││A102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A1022│灯光、音响设备│││A1023│文艺设备│││A1024│体育设备│││A1025│地震设备│││A1026│殡仪火化设备│││A1027│电梯和起重机│││A1028│炊事设备│││A1029│锅炉│││A1099│其他专用设备│││A11│ 交通工具│││A1101│汽车│││A110101│轿车│││A11010101 │普通轿车│││A11010102 │高级轿车│││A110102│越野汽车(吉普车)│││A110103│卡车│││A110104│载客汽车│││A11010402 │旅行面包车│││A11010403 │公共汽车│││A11010404 │微型客车│││A11010499 │其他载客汽车│││A110105│专用汽车│││A11010501 │工程汽车│││A11010502 │工具汽车│││A11010503 │消防车│││A11010504 │警车│││A11010505 │救护车│││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A11010507 │皮卡│││A11010508 │洒水车│││A11010509 │道路清扫车│││A11010510 │垃圾车│││A11010599 │其他专用汽车│││A110106│摩托车│││A110107│电车│││A1102│船只│││A1103│飞机│││A1199│其他交通工具│││A99│ 其他货物│││B│工程类│││B01│ 建筑物│││B0101│公用房建设│││B0102│住房建设│││B0103│其他用房建设│││B0104│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B0105│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B0199│其他建筑设施建设│││B02│ 市政建设工程│││B0201│市政道路建设│││B020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B0203│自来水输水工程│││B0204│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B03│ 环保、绿化工程│││B0301│污水处理│││B0302│市政垃圾处理│││B0303│园林绿化工程│││B0304│荒山绿化│││B0304│天然林保护│││B0306│防沙工程│││B04│ 水利、防洪工程│││B0401│河道疏浚工程│││B0402│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B0403│农田水利工程│││B0404│江河、湖泊治理工程│││B05│ 交通运输工程│││B0501│机场、航空工程│││B0502│港口工程│││B0503│铁路工程│││B0504│公路、桥梁、涵洞│││B06│ 油气工程│││B07│ 电力工程│││B08│ 电信工程│││B09│ 修缮、装饰工程│││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B99│ 其他各类工程│││C│服务类│││C01│ 印刷、出版│││C02│ 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C0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C04│ 维修│││C0401│一般设备│││C0402│专用设备│││C0403│建筑物│││C0499│其他维修│││C05│ 保险│││C06│ 租赁│││C0601│办公用房│││C0602│宿舍用房│││C0603│仓库│││C0604│设备和机械│││C0699│其他租赁│││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C070301│车辆保险│││C070302│车辆加油│││C070303│车辆维修│││C08│ 会议│││C0801│大型会议│包括全国或区域││││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大型││││会议││C0802│一般会议│包括各种会议,││││如研讨会、表彰││││会等││C09│ 培训│││C0901│国内培训│││C0902│国外培训│││C10│ 物业管理│││C99│ 其他服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7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7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社会文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令第二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原则,我们制定了《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附件: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文教事业(以下简称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预算单位。

为了方便、加强对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事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对某些尚未完全达到上述差额预算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第三条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筹集、领拨和运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8.11•【文号】财预[2000]127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0年8月11日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管理(一)自2000年9月1日起,除船舶吨税外,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基金)一律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三)除“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适航基金”外,附件所列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应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国库。

二、预算科目设置(一)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下增设第4227款“外交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外交部门的护照费、认证费、签证费;增设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增设第4229款“知道产权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收费收入;增设第4230款“林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收费收入。

359号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359号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财预〔2002〕35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将部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

现将有关预算管理事宜明确如下: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一)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各项基金原上交中央主管部门的,应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原上交地方主管部门的,应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原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应作为共享收入,继续按原规定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为统一管理,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作如下调整:(一)对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作如下补充:1.山西省的客运站场建设费,辽宁省的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吉林省的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江苏省的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四川省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甘肃省的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其收支分别在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8004款“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科目中反映。

2.分别增设8024款“能源建设基金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支出”科目。

下设802401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收入”、“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支出”,802402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收入”、“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3.28•【文号】财文字[1997]29号•【施行日期】199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财文字[1997]29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编制1.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表)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同时,单位要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8号文件的规定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支计划。

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专项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编列到有关项目。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行政单位经批准用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行政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4.03.22•【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

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

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11日财文字[1997]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我们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宣传文化部门。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中央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执行。

第四条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委办公室)管理。

财教[2011]434号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

财教[2011]434号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25•【文号】财文字[1995]314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2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文字〔1995〕3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关于宣传文化系统所属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税收和利润原则上返还宣传文化系统、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的精神,以及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关于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决定从1994年起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我部制定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结合宣传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促进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企业。

宣传文化企业包括:一、宣传、文化(含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宣传文化企业;二、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光明日报社、求是杂志社,各省、市、自治区地方党报;三、工会、青年团、妇联、军事部门和其他文教部门所属的出版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报社、杂志社;四、专门为出版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社、报社及其书刊印刷厂。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教财[1995]53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1995年7月7日教财[1995]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市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委、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恢复或建立了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以下简称助学金制度),这对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保证义务教育实施起了很大作用。

为了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为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提供可靠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助学金制度,并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初级中等学校(含职业初中)和部分小学(主要是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其他贫困地区和需要寄宿就读的地区)实行助学金制度。

二、享受助学金的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2.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3.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负担书本费、杂费、寄宿费而可能辍学者。

三、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以抵减该生的书本费、杂费、寄宿费的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

四、助学金经费来源助学金经费来源,按照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统筹解决,不足部分可通过教育基金,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等多渠道解决。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建立助学基金的形式解决。

五、助学金的管理各地要努力保证贫困地区助学金经费来源,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

高中阶段学生助学金的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助学金的标准和具体办法,各地可结合城镇、农村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在1995年新学年开始前,将本省(区、市)实施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办法,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关于财政、财务及会计决算汇总报表金额单位由“千元”改为“万元”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财务及会计决算汇总报表金额单位由“千元”改为“万元”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财务及会计决算汇总报表金额单位由“千元”改为“万元”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11.30•【文号】[91]财预字第143号•【施行日期】1991.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财政、财务及会计决算汇总报表金额单位由“千元”改为“万元”具体规定的通知(91)财预字第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总金库:1954年以来,我国的财政、财务及会计决算的汇总报表一直以“千元”为金额单位。

由于经济发展,财政收支数额不断增加,各种决算汇总报表继续以“千元”金额单位给数据的报表的汇总带来了不便。

为了统一各种汇总报表的金额单位,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一年起,各有关方面报我部的财政、会计预算汇总报表的金额单位,由“千元”改为“万元”。

现将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和中央各部门年终报送我部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汇总报表及各种企业事业会计汇总报表(包括工交、商贸、农财、文教行政、外事及基建等,下同)的金额单位,统一由“千元”改为“万元”。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报表中的“事业行政经费银行支出数汇总表”仍按原来的规定,以元(元以下记至角分)为金额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各级财政总决算和中央各部门系统内的各种会计决算报表的金额单位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不作改动。

三、地方和中央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表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报表的金额单位也一并参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办理。

此外,各级财政总会计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制度规定,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请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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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政部财文字53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5.09.26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
(1995年9月26日财政部财文字531号发布)
为了推动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工作深入开展,加强文教行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5〕530号《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体系,确定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指标(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考核指标)二十九项。

按性质分为政策性指标、结构性指标、收入管理指标、定额指标、周转金指标、辅助指标六大类。

各类考核指标的内容、计算公式、适用款项见附表。

二、考核分析报告报送要求
(一)各地于每年五月底之前报送上年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分析报告(附考核指标)。

(二)考核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1.对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进行全面分析,肯定成绩,发现问题;2.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应采取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3.省级财务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的效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的依据和方法
(一)根据各地报送的年度文教行政经费财务决算说明、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分析报告,对各地加强文教行政财务管理成效、效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以各地报送的年度文教行政经费财务决算为依据,并对地区间存在的不可比因素进行适当调整,按我部下达的省考核指标,分别进行计算、分析、对比;
(三)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办法,根据不同时期文教行政财务工作重点,对各项考核内容和指标确定分值。

四、考核的评比和奖励
为鼓励和促进效益考核工作的全面开展,我们将对各地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情况在考核基础上进行评比,并每年对财务管理和经费综合使用效益较好的地区给予
通报表扬和奖励。

五、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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