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
社会救助政策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政策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社会救助政策在我国的实施也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公平和公正,我们制定了以下社会救助政策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标准。
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我们将根据其家庭收入、生活水平、医疗保障等情况,科学确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金发放的公平和合理性。
同时,我们还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救助标准,以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帮扶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的救助对象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档案管理,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帮扶和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融入社会。
另外,我们将加强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加大对社会救助机构的投入,提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便利地享受到救助政策的实施。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社会救助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政策的落实效果。
最后,我们将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了解和支持,营造关爱弱势群体、支持社会救助政策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局面。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政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让每一个弱势群体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6.10•【文号】民函[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民函〔2014〕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已经2014年6月9日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略)2.“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情况统计表(略)民政部2014年6月10日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3〕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号)精神,指导全国民政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和深化前一阶段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有效落实,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推进会议”统一部署,民政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推动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促进民政系统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
二、重点任务(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全面排查,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民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潍政字〔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现就我市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统筹政策制度,健全体制机制,整合资源力量,强化服务管理,加快建成“资源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平台支撑、数据共享”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全面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康复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成“贫有所救、弱有所扶、危有所防”的高质量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
三、主要任务(一)统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1.实施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覆盖。
按照“全面整合、统筹实施”的原则,全面梳理低保、特困、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司法、慈善、康复、受灾、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唇腭裂和脑瘫儿童、重度精神病患者、困难残疾人、“两癌”贫困妇女、困难职工、需急救的身份不明和无力支付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庭、见义勇为死亡(牺牲)人员家庭等困难群体全覆盖,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有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
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阳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阳政发〔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整合完善全市社会救助政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救助标准与本地人均消费水平相挂钩,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市、县(区)两级政府各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救助”,共同开创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具体任务(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实和加强市、县(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内政字〔2024〕13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自治区测算确定地区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自2024年7月起执行(各盟市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本年度内,如需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提标后的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要与城乡低保标准增幅相适应,相关地区要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二、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区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要求,结合本次调整,积极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低保确定和调整工作,科学合理测算确定低保标准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统筹兼顾,强化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的合理衔接,健全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切实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各地区要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始终将解民忧、纾民困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各级各部门也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不衔接等突出问题,仍然无法很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关切。
《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纳入法制安排,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统一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兼顾了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了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为困难群众编织了基本生活托底保障安全网,从根本上消除了生存危机的风险,有效避免困难群众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实施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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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池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有关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30日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 年,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更加成熟定型。
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基本建成城乡统筹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服务内涵进一步拓展,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到2035 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余府办发〔2015〕5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余府办发〔2015〕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一项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公平、为人民谋福祉的庄严承诺。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57号)要求,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救助政策和措施《办法》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要求,结合实际,突出救助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办法》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和操作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
要科学制定、及时公XXX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城乡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煤气、教育等费用,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导性意见合理确定。
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x﹞x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x政发﹝x﹞X号)和《x 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x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x大和x届x中、x中、x中、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解决我区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将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全区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救助供养对象。
特困人员是指具有x族自治区城乡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活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精神救助、特色救助为补充,各项救助制度相互衔接、救助功能协调发挥、惠及所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促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共同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任务(一)巩固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性救助作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同步上涨机制。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4%,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者超过10%,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同比涨幅计算的额度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或者CPI中的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三府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3日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三亚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解决三亚市辖区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民通〔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依照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予以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得到相应救助;(二)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摆脱基本生活困境;(三)坚持适度救助,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问题;(四)坚持公开公正,做到制度公平、政策公开、结果公正、过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五)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政府救助、慈善捐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03年9月,省政府提出了加快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两年多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体系,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履行政府职能出发,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高效率、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现就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根据中央提出的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200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200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6日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从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把贯彻落实《办法》、《意见》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推动自治州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和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困难群众有效救助。
持续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持续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是指在社会救助领域内,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综合治理社会救助问题,提高社会救助的质量和效益。
其目标是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体系的运行效能,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困难群体生活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
由政府牵头协调、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
2.全面覆盖。
对所有需要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体,不分性别、年龄、地域、户籍等因素,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3.分类施策。
根据困难群体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措施,确保救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综合治理。
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教育、公共安全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社会救助问题。
5.动态管理。
根据社会救助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
三、工作重点1.加强政策制定。
完善社会救助法规,明确困难群体的认定标准和救助范围,提高社会救助的主动性和可操作性。
2.优化救助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的发现、认定、评估和审核等机制,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加大救助力度。
增加财政投入,提高救助标准,确保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4.加强社会化救助。
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业等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5.加强监督与评估。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评估救助工作的成效。
四、工作措施1.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库,确保救助对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
2.定期开展社会救助宣传活动,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知晓度和认同感。
3.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培训与能力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4.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报道,树立正面形象,倡导社会关爱和共同参与。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效果。
五、工作评估与改进每年开展一次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反思与总结,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度范文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度范文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社会救助是国家对于困难群众的一种基本保障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管理社会救助对象,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度,成为了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优化资源配置社会救助资源有限,不同群体的需求也存在差异。
通过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确保资源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2. 避免救助重复和滥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救助重复和滥用。
通过定期评估与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救助重复和滥用现象,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使用。
3. 提高救助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社会救助的目的是帮助困难群体摆脱困境,实现自我发展。
通过动态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了解救助对象的救助需求和发展动态,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提高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1. 救助对象的分类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将救助对象分为不同的分类,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等。
每个分类都有相应的救助标准和救助措施。
2. 动态管理的主体和责任动态管理的主体可以由社会救助机构牵头负责,同时需要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社会救助机构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团队,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职责。
3. 动态管理的流程和方法(1)信息采集与汇总社会救助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情况、经济状况、生活困难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定期评估与更新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和状况是动态变化的,因此需要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评估与更新。
评估内容可以包括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就业情况、健康状况等,以及救助政策的实施效果等。
(3)分类管理与救助措施根据救助对象的分类和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和救助措施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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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对象
动态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我区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机制,提升保障水平和救助资金使用效能,做到保障标准稳步提高,救助对象有进出,救助水平有提升,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构建救助对象精准、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涉及的社会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在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对象。
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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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组织。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由区民政局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村(社区)居委会积极参与。
2.属地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3.公平公正。
以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为基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调尽调,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坚决予以退出,接受社会监督。
4.维护稳定。
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动态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工作机制
1.社会救助对象每月走访机制。
由村(社区)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在册社会救助对象每月走访,了解被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基本情况,并在《余杭区社会救助对象走访服务记录本》上做好记录,一户一档。
发现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接到报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调整,并于每月20日将《余杭区社会救助家庭变化情况统计表》— 2 —
及《余杭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明细表》上报区民政局。
2.社会救助对象定期审核机制。
在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实施分类复核,到期审核。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复核时间,每年复核1次(复核提供资料以复核前12个月为准)。
3.部门联动机制。
区民政局与区人社、公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比对社会救助对象基础数据,对可疑数据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
同时,区民政局通过部门数据比对、抽查、系统复核等形式对在册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不定期复核。
四、核查重点
社会救助对象核查重点主要包括在册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未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扶(抚)养人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就业就学变化情况、离退休情况、收入变化情况、支出变化情况、财产变化情况。
家庭人员变化情况:主要指家庭成员是否有变化(如死亡、婚嫁、生育、分户、并户、长期离开居住地等)。
就业就学变化情况:主要指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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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发生变化,是否新就业、就学、毕业等。
离退休情况变化情况: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是否有新离退休人员。
收入变化情况:主要指家庭是否有房屋出租,家庭成员收入是否有增加或者减少等。
支出变化情况:主要指家庭成员是否有新的医疗费用或者学费产生等。
财产变化情况:主要指家庭成员是否有拆迁、新购车、购房或者卖车、卖房等。
五、相关要求
1.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办事。
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救助。
对核查评定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妥善处理和化解,确保社会稳定。
2.规范操作,纠正偏差。
各村(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把— 4 —
关,防止“人情保”、“关系保”、“拆(并)保”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3.广泛宣传、培训到位。
采取召开会议、办宣传栏、印发资料、入户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救助政策和动态管理制度,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使参与人员都能全面准确掌握救助政策,熟悉动态管理的环节和程序。
4.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走访调查不深入细致,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未按期组织开展救助对象走访复核,造成救助金多发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多发的救助金;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余杭区社会救助对象走访服务记录本
2.余杭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统计表
3.余杭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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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2019年2月4日
附件1
余杭区
社会救助对象走访服务记录本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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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别:□低保□低边□特困
户主姓名: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印制
家庭基本情况
(家庭基本情况可以从省救助系统中导出《申请表》黏贴在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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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服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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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服务记录
注:走访每月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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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余杭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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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余杭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填表时间:
备注:该表每月20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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