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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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进出口属于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 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 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 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第二节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第四节 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第五节 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及报关规范 第六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 经济利益和对内对外政策的需要出发,在遵循有 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础上,对本国的 对外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实行的各种贸易制 度、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 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 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管理机构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
(一)限制进口管理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国家对 部分限制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 一批)的限制进口技术主要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 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 技术等领域的技术。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管理的规定
(一)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 境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国 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 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3.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 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载检验。 4.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船、飞机等运输 工具以及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 5.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 6.出口食品卫生检疫。 7.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 食品用工具设备。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 管理制度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
(一)禁止进口管理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主要包括:列入由国务 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 的商品。主要包括 :
商务部是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 部门。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 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到所在地 备案登记机关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 经营者应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要求认真填 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 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 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二)限制出口管理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 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 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 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二)禁止出口管理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3)其他原因禁止出口的商品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禁止 出口技术主要包括测绘技术、地质技术、医学技术、 药品生产技术、中药生产技术、农业技术、畜牧兽医 技术、水产技术、工程材料制造技术、矿业工程技术、 冶金工程技术、动力工程技术、电工技术、电子技术、 通信技术、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民用爆炸物工 业技术、轻工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纺织技术、航空 技术、航天技术等领域的技术。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变更和撤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 在30日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 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对外贸 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备案登记机关 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 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 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 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3)其他原因需要禁止和停止进口的商品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 批)中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主要包括钢铁冶 金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 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消防技术、电工技术、 轻工技术、印刷技术、医药技术、建筑材料生产 技术等领域的技术。
三、自由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
(一)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务 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 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 并公布其目录。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 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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