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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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市场参考价格

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市场参考价格

附件一: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市场参考价格
1.本力、法的接差颗定率累迸法计费,造价咨询月艮务费4攵费不是3000 元日寸,按3000 元收取。

2.工程主村、谀备无论是否计入控命U伤、结算价警,均应计入计费举数。

3.按建钿面积计算咨询费的可按上述士十费标准折合计取。

4.不同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见附件三。

5.mm咨询人原国造成项目需整反复计兽的、工作量土普力口的、月良务期p艮延长的,应士曾力口咨询费。

6.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川页矛U实施,在咨询人开展月艮务工作有亍,委托方应予页付不低千30%的咨询费。

伤(J:差锁定率靠进法计费,住!J女口某工程漏伟U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伟1]近5000 万元,计算收费领女口下;
500 万 X 5/o =2. 50 万
C 1OOO — 500 )万元X4. 6%。

=2. 30 万元
C 5000 —1OOO )万元X4. 2%。

=16. 80 万元
应U攵咨询月艮务费合G十:2. 50 + 2. 304-16. 80=2 1. 60 万元
附件二:马主场人员增力口工日费用标准盖
说明
妻星造你咨询月艮务计日q攵费也可接止匕桥造
囱寸件三 : 建谀工程造价咨询收塞专业工程调整系娄攵羞。

河南造价文件汇编2018-3

河南造价文件汇编2018-3

第一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综合管理类……………………………………第5至59页01、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6)02、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9)03、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13)04、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0号 (16)05、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15号 (20)06、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3号 (24)07、河南住建厅关于《河南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 (28)08、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 (31)09、全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39)10、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44)11、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0925 (48)12、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 (55)第二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定额解释、问答………………………第60至357页第一章河南定额站 2002定额解释01、河南住建厅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61)02、河南2002预算定额(土建、装饰部分)解释 (81)03、河南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112)04、河南定额站安装工程2003定额综合解释 (120)05、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问题解答 (152)06、河南2005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56)07、河南2006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0)08、河南2007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7)第二章河南定额站 2008定额解释01、河南定额站关于(2008)定额总说明中有关系数调整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9]1号 (208)02、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 (209)03、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 (256)04、关于《河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执行中豫建标定[2013]55号 (290)05、河南2008定额计价问题解答 (291)第三章应用指南及定额宣贯01、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应用指南 (301)02、2016定额发布豫建设标[2016]73号 (357)第三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计价配套文件………………………………第358至447页第一章人工、材料价格调整01、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8〕11号 (359)02、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2011]45号 (361)03、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05]101号 (362)04、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标定[2006]1号 (363)05、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08]2号 (364)06、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11]5号 (364)07、河南建筑工程2010-2016人工费指导价 (366)第二章费用计取文件01、关于我省工程造价计取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豫建标定2014[79]号 (367)02、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豫发改价格[2015]578号 (368)0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 (369)04、关于废止《加强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16]62号 (371)05、关于征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后相关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变化的通豫建标定[2011]16号 (372)06、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 (373)07、关于停止征收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豫建设标[2009]26 (375)08、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3]89号 (376)09、关于社会保障费计取的依据郑政文[2016]93号 (380)10、参考资料建筑材料检测费用界定 (381)第三章安全文明费01、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6]82号 (389)02、关于执行《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7]15号 (395)03、关于执行《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建设标[2007]22号 (396)04、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豫建设标[2014]57号 (397)05、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豫建设标[2012]31号 (401)06、转发《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 (407)07、河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问题汇总 (408)08、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管理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30号 (411)09、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4]83号 (412)10、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417)11、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试行)豫建设标[2016]47号 (434)12、关于郑州市调整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郑建文[2015]68号 (437)第四章工程量清单01、关于贯彻GB50500-2013、建标〔2013〕44号文件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 (438)02、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53号 (441)03、关于实行清单计价方式的有关费用组成和计算方式说明豫建标定[2004]16号 (447)第四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造价及相关行业收费文件…………第448至500页0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449)02、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451)03、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 (457)04、关于规范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2004]XXX1765号 (458)05、河南省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4 (461)06、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7号 (467)07、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南省律师协会 (471)08、《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 (476)09、《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的通知豫建监协〔2015〕19号 (480)10、《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问答 (495)11、全国设计收费参考标准中设协字[2016] 89号 (498)第五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司法解释及案件裁定……………………第501至598页01、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502)02、最高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05)03、最高院黄松有《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的解答 (51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办市[2002]51号 (520)05、最高院关于执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释 (52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27)07、最高院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58)08、2015年法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560)09、2015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72)10、河南高院2015年-201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观点分析报告(一、二、三) (580)第六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营改增专题………………………………第599至654页01、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不含附件(财税〔2016〕36号) (600)02、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601)03、营改增后《清单计价规范》部分修订 (602)04、河南住建厅关于“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豫建标2016 24 (604)05、河南定额站关于“营改增”后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豫建标定[2016]13号 (614)06、河南人防办关于“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豫人防[2016]127号 (618)07、河南国税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19个热点问题 (626)08、河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建筑业 (631)0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解答 (365)10、河南省国税局房地产业营改增指引 (642)11、河南省国税局建筑业营改增指引 (646)12、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650)13、国税总局对11号文的深度解读 (652)14、鹤壁定额站关于执行《豫建标定[2016]13号》的补充通知鹤建定办[2016]06号 (654)第七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新编入文件……………………………第655至678页01、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豫建建[2007]59号 (656)02、关于实施GB50854、GB50856、GB50857等意见豫建设标[2014]28号 (657)03、关于发布定额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 (664)04、河南省建筑垃圾计量核算办法(暂行)豫建墙[2016]4号 (669)05、关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8]24号 (672)0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7〕45号 (674)07、关于印发《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20170926 (675)0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7〕48号 (677)封面、封底河南风景注:正版的封面及前10页均印有“侵权必究”的凸印,否则,均属仿制、盗版,正版用户可联系QQ541491259免费索取后期资料更新。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建标[1996]316号•【施行日期】199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1996]31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

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控制价投诉之后,认为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的,投诉人应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取复核单位,复核单位应是具备我市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咨询企业除外。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豫建设标〔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现将《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7年7月20日附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和《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4〕5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情况的综合信息管理。

主要是对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执业活动中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评价等管理活动。

(完整版)豫建标定2016年40号文(20201018160823)

(完整版)豫建标定2016年40号文(20201018160823)

WORD格式可编辑32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2016定额相关费用动态调整规则豫建标定〔2016〕4G号关丁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I: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标准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办人各有关单位:为了貫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谨价管理改革供指导意见》(建标[2014] 142号)等相关规定,为了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我算定额沢《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獴建设标(2016)73号)的施行(以下简称<2016定较5 我们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和工程遣价计价标准政革要求. 联系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现状,就«2016定锁》中人工费、林料费*机械费*管理麋第如何实行动态管理*如何采用指数法对定额基期价格进行幼态调整,HP «2016定裁》相关费用动态谓整规则通知如T:—u人工费L (<2016定额》的人工療实行指数法动态管理由省站发布、原则上按半年度定期发布.定期发布的人工费指叛,作为编倒工程造价控制价,谓整人工我差价的依据*人工费指数属于政舟指导价.不列入凤险范圉.L费用调差公式凋罄后人工奏匸基期人工费十腊戦调差3.相关2 008定荻人工费指导价发布工作停止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E国林址化工程)3人工豢按合同约定方法调整,或参照以下方法调整:人工费当期价格町5 *发布期人工费指数二、材料费紐016定额"的材蝌费仍按单价法动态管理。

三*机械费«2016定额》的机械费实行动态僧理,其中台班殂咸中的人工最实行指数注动态凋整,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机械费匸基期机械费十指数调差咚单价调差四*管理费«2016定额》的管理费实行指数法动态管理,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后管理费•基期管理费+指数调差五*指数调差指数调差乂基期费用冥调差系数冥如调差系数=(发布期价格指数寺基期价格指数)-1(注:基期价格指数见附表1;第1期价格拎数见附表2;调整人工费时Kn为1,调整机械费时Kn为1,调整管理费时心为6%)六、其他1・定额子目(或基价)乘系数调整,«2016定额》中涉及子目(或基价)乘系数的,按基价宜接乘系数(含基价中各项费用)调瓠2.费用乘系数调整,《2016定额》中涉及人工、机械乘系数的,按相关基期定额人工费.机械赛,直接乘系数调整自身费用,其他费用不调整口3.实物量调整.«2016定额》申涉及增加、扣减人工工日(普工、一般技工“髙级技工)的,按相关变动工日数乘基期工日单价调整(注:基期工日单价见附表3 L乞定额量调整与市场价调差的先后顺序,用《2016定额》编制工程造价时’涉及增加、扣城工日或乘系数的,应在增加、扣减调整后再进行指数週差.5,基价中以啤J “元”表示的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及周转性剧用基期价榕为定值,不随调整调差变动.七、本文未涉及到的其他费用按《2016定额》相关说明执行.基期价格指数第1期价格指数附表3墓期工日单价。

0414-豫建设标[2016]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0414-豫建设标[2016]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豫建设标[2016]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实际情况,经专家反复研究,并进行大量工程实例测算,现就营改增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工程造价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为保证实行营改增后,将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配合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整测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做好价格信息的调整、测算和发布。

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实营改增政策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1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4日2附件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助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试行)2018年7月25日附件河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充分发挥工程设计企业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作用,推动我省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服务企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探索新常态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的新路径;推动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引导建设单位将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委托给一家企业,打造一批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为我省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实施部门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试行时间暂定两年。

三、工作步骤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一)准备阶段(2018年7月—2018年9月)。

1. 开展专题调研。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辖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工程实施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探讨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制定本辖区的试点工作方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

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单独编制成册。

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说明见附件。

二、发展改革部门业务处(科)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满足指定媒介发布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项目法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中央投资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展改革部门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河南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河南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划分标准(万元)序服务项目收费基数号5000-1 亿1-5 亿500 以下500-1000 5 亿元以上1000-5000元元一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 2.5 ‰ 1.5 ‰1‰0.8 ‰0.5 ‰0.3 ‰二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建安工程费3‰ 2.5 ‰2‰ 1.5 ‰1‰0.8 ‰三编制竣工结算建安工程费4‰3‰ 2.5 ‰2‰ 1.5 ‰1‰四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送审建安工程费基本收费 0.8 — 1.5 ‰另按审核增减额 2.5 — 4.8%五审核竣工结算送审建安工程费基本收费 1.5 — 2.5 ‰另按审核增减额 4—8%六编制工程量清单建安工程费 4.5 ‰4‰3‰ 2.8 ‰ 2.5 ‰2‰七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建安工程费9.5 ‰ 6.5 ‰5‰4‰ 2.8 ‰2‰八工程造价签证签证标底 6.5 ‰ 4.8 ‰4‰3‰ 2.5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金额100~500~1000~ 5000 万 1~5 亿5~10~50~ 亿以100万50100元~ 1 10500 万 1000 万 5000 万100 亿元以下元亿元亿元上费 率元 元 元亿元元货物招标1.500% 1.100% 0.800% 0.500% 0.250% 0.050% 0.035% 0.008% 0.008% 0.004%服务招标1.500% 0.800% 0.450% 0.250% 0.100% 0.050% 0.035% 0.008% 0.008% 0.004%工程招标 1.000% 0.700% 0.550% 0.350% 0.200% 0.050% 0.035% 0.008% 0.008% 0.004%。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6〕138号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豫建〔2016〕138号

附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造价咨询服务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三)非国有资金如需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的,可参考使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招标人如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或登记;(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四)发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五)若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应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八)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页脚内容1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豫建设标〔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豫建设标〔2015〕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河南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对试用主体、范围等界定不够明确的修改要求,依据近两年住建部、省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工程造价现状,我们重新起草了《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文本和电子文档的方式于10月30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通知附件电子版可通过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下载。

联系人:王俊伟徐佩莹电话:0371-******** 0371-********邮箱:**************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1号,邮编450014,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办公室王俊伟(收)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8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河南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河南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100%
0.800%
0.500%
0.250%
0.050%
0.035%
0.008%
0.008%
0.004%
服务招标
1.500%
0.800%
0.450%
0.250%
0.100%
0.050%
0.035%
0.008%
0.008%
0.004%
工程招标
1.000%
0.700%
0.550%
0.350%
0.200%
0.050%
0.035%
0.008%
0.008%
0.004%
9.5‰
6.5‰
5‰
4‰
2.8‰
2‰

工程造价签证
签证标底
6.5‰
4.8‰
4‰
3‰
2.5‰
2‰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
费 率
100万元以下
1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00~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
1~5亿元
5~10亿元
10~50亿元
50~100亿元
100亿以上
货物招标
1.500%
建安工程费
4‰
3‰
2.5‰
2‰
1.5‰
1‰

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
送审建安工程费
基本收费0.8—1.5‰另按审核增减额2.5—4.8%

审核竣工结算
送审建安工程费
基本收费1.5—2.5‰另按审核增减额4—8%

编制工程量清单
建安工程费
4.5‰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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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造价咨询服务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投标,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三)非国有资金如需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的,可参考使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招标人如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或登记;(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四)发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2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五)若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应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八)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九)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二)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同步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须知;(二)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三)评标标准;(四)合同条款要求;(五)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应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一《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招3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

招标文件工本费一般不超过300元人民币。

评标应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进行,评标标准应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二《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标准》。

第七条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二)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和评标、定标办法;(三)按照招标投标程序,组织招标活动;(四)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标人;(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招标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二)招标公告应当提供真实、准确无误的项目信息,并根据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造价咨询服务周期;(三)招标人有义务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咨询费估算价的2%,且投标保证金总金额不宜超过1万元人民币;(五)招标人不得以压低造价咨询服务费、增加工作量、缩4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短咨询服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六)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服务范围与中标人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际服务范围应与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一致,不可过分增加或扩大范围;(七)如果是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对于需要增加服务范围或延长服务周期的,应另外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中明确增加相应费用的计算方式。

如果延长服务周期,推荐采用按照原投标报价除以工期后,按比例增加延长工期的相关费用;(八)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使用的工作软件品牌等方面做出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九)招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九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凡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均可参加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投标活动。

根据《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1号),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需办理5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进豫单项业务登记或分支机构登记。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凡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均可按招标公告、邀请函的要求,申请参加或拒绝参加投标;(二)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自身技术力量、经营状况和市场信息,自行确定投标方案,并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投标报价;(三)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依据招标人委托履行职责,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投标人不得给予招标人、监督方等相关利害人员回扣、压价竞争;(二)与招标人或招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或相关咨询业务开展的,应回避;(三)不得接受招标人提出的违法委托和要求,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招标人和其他6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四)投标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资格审查资料;(五)项目负责人及拟投入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六)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主要业绩等;(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八)招标人要求出具的其它资料;(九)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

投标人可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但采取补充、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同时在包装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补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7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为开标地点。

第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招标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开标过程记录存档备查,开标过程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由项目业主的授权代表开标前,可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应遵守《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相关规定,按照关于评标专家的责任、义务以及回避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的工作。

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资料验证和评分的结果,需要相应的投标单位书面签字8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确认。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宜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本细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编制评标报告(详见本细则附件四)。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保留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入围单位。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中标候选人排名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后三十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有关规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宜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9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GF—2015—0212)。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因招标人原因而终止招标,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酌情赔偿损失。

投标人在开标后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并应当酌情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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