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复习课程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2008年12月07日案情介绍A公司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007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
B企业以自己的机床作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为保证人,甲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甲取得了C企业的担保授权委托书。
6月20日,A、B 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
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的登记手续。
6月30日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的保证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
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
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机床已经被B企业转让,该转让行为A企业并不知道,另外,A企业要求B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
A企业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资料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经济法(模拟试题(三)综合题第3题P426)案情分析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经济法学案例汇编
经济法学案例汇编一、国有企业募集设立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
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
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题要点: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
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o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
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 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 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
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一、案例背景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面临需要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在经济法学的框架下,合同可变更与撤销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小明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合同,约定小明购买公司的产品1000台,总价为10万元。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希望能够与公司进行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公司认为小明应当履行合同,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需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 小明申请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 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如何?3. 小明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4. 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如何?三、分析与解答1. 小明申请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履行的交易性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在本案中,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变更合同。
2. 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在于变更请求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是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具有客观合理性,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合同。
3. 小明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合同未生效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时,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一)抗辩合同效力的法定情形;(二)合同的成立、变更或者履行,违反法定的意思表示形式、程序或者有违背事实情况隐瞒的。
在本案中,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4. 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在于撤销请求的合理性。
经济法学教案
经济法学教案一、教学目标1.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规;2.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1.教学重点: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规;2.教学难点: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过程1.导入新课:通过提出一些与经济法相关的社会现象或案例,引导学生思考经济法的作用和重要性;2.知识点讲解:详细介绍经济法的概念、原则和法规,注意讲解的逻辑性和系统性;3.案例分析:结合具体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4.互动交流:鼓励学生提问和发表自己的见解,同时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提高课堂互动性;5.小结:总结本节课的重点内容和学生的表现,布置课下作业。
四、教学方法和手段1.讲授法:以教师讲解为主,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导学生思考和理解;2.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3.互动讨论法:鼓励学生提问和发表自己的见解,同时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提高课堂互动性。
五、课堂练习、作业与评价方式1.课堂练习:结合讲解的内容,在课堂上安排适当的练习题,让学生进行即时练习和讲解;2.作业:布置相关知识点和法规的阅读和思考题,以及案例分析报告等形式的作业;3.评价方式:对学生的课堂表现和作业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学生的参与度、理解能力、分析能力等方面。
六、辅助教学资源与工具1.参考书籍:推荐相关经济法的教材和参考书籍,以便学生课下进一步学习和阅读;2.教学视频:提供有关经济法的在线教学视频和讲座资源,帮助学生进行自主学习;3.PPT素材:提供相关PPT模板和图片素材,以便学生进行笔记和整理。
七、结论通过本次教案的设计与实施,我们达到了以下教学目标: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规,同时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论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法
1 实战 性 、
案例教学可以从 目前有关的法律栏目的电视媒体和法院的一些经 民众在从 事经济活动的同时不违背 我们国家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 只有 在 济法学卷宗中经过简 单改编、 人名地名 的匿名就可 以用于教 学的~线 正义旗 帜下的获取才能受到人们的尊重等等基本的理念 。电视 台作为 实践 中。这在上述中有所体现 ,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战性 , 对于法 个大众传媒资讯平台 , 是很好的 普法宣传途径 。这 方面有 很多媒体
和目标 , 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 研究 、 探讨 , 以达到学生掌握基本 去当地法院或者检察院去搜集 一些这方面 的案 例 , 这些案 例作教学之
的教学知识以及锻炼 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的 目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的 用 , 法官对此也是理解和支 持的。特别是可 以让学生 分析法院为什 么 学生作 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公 民, 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 , 了解我 国有 做这样的判决 , 的法律依据是什 么——分析这个 问题是什么 , 相关 还要 关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 具备 一定的法 律意识——是适应 法治社会 分析为什么这样做 , 让学 生知其然还要 知其 所以然 。学 生在教师 的指 生活、 习和工作的一种 最基本要 求。经 济法课程是 法学专业 和经济 导下阅读卷宗 , 学 选择哪些案例是 可以作为教 学案例的过 程也是提 高学 管理类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无论对 以后的继续 学习还是 就业 , 经济 生审视和思辨 能力的过 程。而 且, 如果以学生 自己选择 的案例作 为教 法的知识都会提高公民考察问题和分析问题 的能力。案例分析法和经 学案例 , 可以极大地调动了其主观 能动性 , 使教学效果最大化。 济 法教学的有机结合 , 提高经济法教学 和学习效果 常用而且有 效的 是 3 经 典案 例 、 方法。笔者在讲授经济法的过程中 , 自己的教学体 验 , 结合 试图进一步 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的具体应用。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经济法学中关于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了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1000台手机,并由乙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供应链问题,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商品。
双方商议后决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延长交货时间。
双方协商后,决定将交货时间延长一个月。
然而,在延长交货时间后,乙公司却发现了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甲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拒绝重新谈判。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按时交付商品并需重新谈判价格,否则将取消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延长交货时间是基于双方协商的情况,不应该影响价格。
双方因此产生了分歧。
经济法学分析: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规定,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确立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甲公司供货延迟,双方商议决定变更合同。
然而,乙公司却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根据经济法学的原则,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后的内容应当合理合法。
乙公司要求重新谈判价格,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的变更,因此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取消合同。
因为合同的重要性在于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商品并拒绝重新谈判价格,乙公司有权决定取消合同。
结论: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进行变更。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经济法学》期末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经济法学》期末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案例分析题1. 陈某系某上市公司经理。
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本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陈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妻弟夏某,夏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
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夏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
试分析:(1)陈某将本公司的业绩告诉其妻弟夏某的做法是什么行为?(2)对夏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1)陈某在公司公布上年度报告之前将该公司的情况告知其妻弟,是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案中,该上市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预计年报公布后其股票市价会有较大上涨,又因该信息尚未公开,故该信息为内幕信息。
同时,陈某系上市公司的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幕的知情人员。
陈某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夏某,属于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2)主管机关应没收夏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得的利益,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2. 甲、乙、丙、丁、戊欲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答:(1)《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开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题库五、案例今新发说明:更新至2023年3月试题;适用于2023年7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
[案例]2000年,某市市民邓某找到过去的朋友杨某合计着捞点外快,挣点钱。
杨某称:现在乡镇企业搞得很红火,有的产品无销路,有的要扩大生产补充设备,我们何不来个沟通沟通从中牟利。
据悉,当地有个小电器厂,由于技术力量、产品质量均不佳,已停工数月,准备将厂承包出去,杨某欲承包下来,生产紧俏电器。
邓某与杨案一拍即合,承包了某小电器厂。
该电器厂是生产日光灯镇流器的。
杨和邓将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镇流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
该镇流器质量低劣,内部绝缘层过早老化,使得线圈容易击穿,造成漏电事故。
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试分析:1 .邓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哪类违法行为?答:所谓假冒是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与他人商品发生混清的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以及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均属于假冒行为。
伪劣产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意掩盖产品的质拿状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和邓某合伙生产的日光灯镇,流器就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2 .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答: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1981年4月以来,我国对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等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未经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流通。
杨某、邓某严重触犯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案例]2001年,某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种子站购买了某农技研究所培植的高产抗病棉花种子。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21)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21)(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21)案例分析题1.2021年9月19日,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打出“某某数码冲印大减价,每冲洗张0.58元收费”、“消费某某数码冲印可办会员卡,对于消费一定金额的会员可免费赠送数码相机包或者摄像机包”等广告。
同年9月26日晚上,摄影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单位的经营者及等13人召开了紧急会议,会议针对该公司数码冲印大减价的行为及数码冲印价格进行协调,会议最后形成了基本价,要求各个经营单位统一定价,每张价格不低于0.70元,(成本价为0.55元)对违章会员将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参会其中六家单位的经营者在该彩扩经营制度上签名。
试分析:(1)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的减价行为和赠送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为什么?(2)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为什么?答: (1)该摄影彩扩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定价行为。
(4分)我国《价格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
(4分)数码冲印的价格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定价,摄影彩扩公司的优惠活动也属于正常的市场促销活动。
(3分)(2)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违法的行为。
(5分)该行为违背了经营主体的自主定价意志,形成的统一定价消除了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保护了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4分)2.赵某系某上市公司经理。
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本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赵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朋友刘某,刘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
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刘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
试分析:(1)赵某上述行为是否违反我国《证券法》?(2)若违反,违反了哪些规定?答:(1)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经济法学》课程复习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学习资料继续教育学院《经济法学》课程复习大纲一、考试要求本课程是一门专业课,要求学生在学完本课程后,能够牢固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并具有应用所学知识说明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据此,本课程的考试着重基本知识考查和应用能力考查两个方面,包括识记、理解、应用三个层次。
各层次含义如下:识记:指学习后应当记住的内容,包括概念、原则、方法的含义等。
这是最低层次的要求。
理解:指在识记的基础上,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并能表达其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能够分析和说明相关问题的区别与联系。
这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应用:指能够用学习过的知识分析、处理涉及一两个知识点或多个知识点的法律问题,包括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
二、考试方式闭卷笔试,时间120分钟三、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20%●多项选择题:10%●名词解释题:15%●简答题:40%●案例分析题:15%四、参考教材1、经济法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主编:吴建斌 ISBN 978-7-305-00155-0五、复习样题一、单项选择题1、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
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
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 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B 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C 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 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2、消费者为()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 生产B 生活C 生产和生活D 个人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出具。
A 必须B 不一定C 可以D 视具体情况4、《广告法》中所称广告是指()。
A.所有广告B.商业广告C.公益广告D.户外广告5.对于特有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予以认定适用的原则是( )A.设计在先原则B.申请在先原则C.注册在先原则D.使用在先原则6.最早出现的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国际立法是( )A.《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B.《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7.我国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主管机关是( )A.国家经贸委B.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D.各级人民法院8.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的价格销售商品。
经济法学-中南大学网络教育2014年6月课程考试复习资料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试题:一、简答题: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价格法规定了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2.简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3.简述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4.简述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二、论述题:本大题2个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谨慎干预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2.论经济法与行政法有哪些联系和区别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0分。
1997年,某家电公司为了促销产品,自行印刷“幸运大抽奖详情”,在代销的商场和部分住宅楼内派发。
大抽奖内容是:即日起至1997年10月1日止,凡在市内商场购买该公司家电3000元以上者,在购买后一星期内将保修卡及发票(收据)的影印本寄到该公司办事处,均可以参加抽奖。
此次活动共设四个奖项,其中一等奖3名,为香港、韩国、泰国十日游(价值10000元);二等奖五名,可免费参加韩国八日游(价值6000元)。
请问:1.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2.请问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3.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罚该公司?试题:一、简答题: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价格法规定了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李昌麒《经济法学》教案
李昌麒《经济法学》教案第一章:导论1.1 课程简介了解经济法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意义。
掌握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和发展历程。
1.2 教学目标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熟悉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研究领域。
1.3 教学内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研究领域。
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1.4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特征和研究领域。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
第二章:经济法的基本原理2.1 课程简介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市场经济法制、国家干预经济和保护公平竞争等。
2.2 教学目标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
2.3 教学内容市场经济法制: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干预经济: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能和作用。
保护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和实践。
2.4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市场经济法制、国家干预经济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理。
案例分析法:分析相关案例,加深对经济法原理的理解。
第三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3.1 课程简介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了解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3.2 教学目标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
3.3 教学内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调控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行政措施和司法解释等。
3.4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加深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和方法的理解。
第四章:经济法的法律关系4.1 课程简介研究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
4.2 教学目标理解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4.3 教学内容经济法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济法的客体:经济行为和经济利益。
经济法的法律内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4.4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加深对经济法法律关系的理解。
第五章:经济法的法律规范5.1 课程简介研究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15年2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 29.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
合同中规定,B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公司化肥20吨,并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
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化肥。
对此,A公司要求乙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B公司销售部乃是B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未取得法人资格。
试分析:(1)B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为什么?(2)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案中,B公司的销售部只是B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本案中,由于B公司销售部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因此,A公司与销售部之间的化肥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履行。
双方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均负有责任,根据平等原则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B公司销售部应该将A公司的定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还给A公司,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30.甲厂是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
其试点计划为:(1)以甲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2)股份公司中,预计资本总额为8000万元,发起人股东占总股本的70%,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资产占总股本的47%,发起人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另向社会募集股份,占总股本的30%。
试分析:(1)对于甲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部分是否合法?为什么?答题要点(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设立方式,但设立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经济法案例
务局五个机构。时任香港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 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 不会在香港实行外汇管制。他还表示,财政司 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 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 控的能力。 思考方向: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 对象的区别。 3.试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本案中的体现。
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 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 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这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而又重要的法律部 门所作的权威认定。
思考方向: 1.法的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别与联系。 2.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3.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都着力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框架作为其主要任务之一。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工作报告在宣布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的同时, 要着重阐述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部门的划 分问题。虽然,绝大部分学者都承认经济法是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也有少数学者对此 坚决予以否认。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工作报 告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而又重要的法律部 门所作的权威认定。
“经济法”一词早在1755年就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 摩莱里(Morelly)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过; 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 其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 济法”一词。也有人认为,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 家蒲鲁东(P.J.Proudhon,1809-1865)是最早提出经济 法学说的人。它在1865年发表的著作《论工人阶级 的政治能力》中提出。 在德国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 “经济的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现代经济 法的概念和学科即由此所出;当时每年由里特尔 (Ritter)撰稿,藉此说明有关世界经济的法规概况。 以后,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而且在有些国 家颁布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这一概念。比如, 1919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1964年,原 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经济法典》。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案情介绍1998年8月,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项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金司的官员表示,这些措施用于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纵的能力。
试分析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评析: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在上述实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外汇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属于香港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伴随着这些调控措施的出台,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应当是出台政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经济行为,即特区政府通过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从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自己的经济职权和新出台的措施对资本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交易的义务。
案情介绍1999年,张某开办了一个生产电器的小作坊,生产日光灯镇流器。
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张某将其生产的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某电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由于该镇流器质量低劣,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重点举例(合同法公司法)
案例分析(合同法)2019年6月27日9:58在画家甲举办的画展上,乙有意购买一幅甲的油画,经协商,甲同意将该画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但当时画展尚未结束,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付。
一周后,丙表示愿出12万元将该画买下。
甲便当场决定将该画卖给丙,并将该画交付给丙,但丙未付款。
乙知道后,认为自己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甲无权将画两次出售。
乙向丙索要该画遭到了丙的拒绝;向甲索要该画,也未能如愿。
三方为此产生纠纷。
请问:如何认定画家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法律效力?该画所有权应属于谁?参考答案:1、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都成立。
2、所有权归属于丙。
动产的物权自交付时生效,甲便当场决定将该画卖给丙,并将该画交付给丙,物权已经转移给了丙。
乙无权要求丙返还画作,但可以据以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
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
”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
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问题: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参考答案:乙不违约。
乙的回函对价格作了实际变更,构成新要约,不构成承诺,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请大家想一想:(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经济法学》课程思政教学案例(2024)
3
加强与行业专家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行业动 态和前沿问题,为教学提供有力支持。
2024/1/30
17
鼓励教师开展科研和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 项目,开展经济法学领域的深入
研究。
2024/1/30
支持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 内容,促进科研与教学的良性互
动。
加强与企业和社会的合作,推动 经济法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2024/1/30
启发式教学
通过引导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辩论等方式,激发学生的思维活力和创造力。
10
03 实践教学环节设 计
2024/1/30
11
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安排
选取典型经济法案例,组织学生分组扮演法官、原告、被告等角色,进行模拟法庭 审判。
指导学生了解庭审程序,熟悉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呈现方式,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口 头表达能力。
2024/1/30
邀请专业法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提供现场指导和点评,加深 学生对经济法实践应用的理解。
12
企业法务实习基地建设及运作
与当地知名企业合作建立法务实 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 了解企业法务运作和法律风险管
结合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挖掘其中的思政元素,如公平正义、诚信友善等,将其融入课 堂教学中,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讨论
组织学生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经济法学中的体现开展主题讨论,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积极发言,增强学生的思想认同和情感共鸣。
8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学中应用
2024/1/30
综合评价
国际经济法学案例分析(一)
国际经济法学案例分析(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经济法学-中南大学网络教育2014年12月课程考试复习资料
2014年第二学习阶段《经济法学》复习资料试题:一、简答题: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
2.简述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3.简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类。
4.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
二、论述题:本大题2个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消费者的权利。
2.论我国价格法的作用。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0分。
李先生到某商场,指定要购买进口原装日本电视机,商场回答说现有Sony品牌的日本原装货,于是李先生便购买了一台印有Sony字样、商场称是日本原装的电视机。
回家后,李先生发现该电视机信号不稳定,便找修理店修理。
修理店告诉他,该电视机是国内组装并非日本原装。
李先生认为商场欺诈,马上到商场要求换回原装货,商场认为修理店的说法不足为信。
李先生遂将电视机送到国家有关检测机构检验,经检测,证实修理店的说法正确。
但商场仍然只是同意修理,连续两次都未修好。
李先生遂坚决要求退货,商场以李先生一开始将电视机送到非经商场认可的修理店修理为由拒绝,只同意重新换一台。
问:(1)商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欺诈?为什么?(2)李先生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李先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此纠纷?一、简答题。
本大题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
答:自由主义经济学之所以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是因为他们认为市场经济有四种机制或者说四个基本原理,可以自动解决好一切问题:(1)公私利益的协调性;(2)市场的自动调节性;(3)生产的合理性;(4)分配的公平性。
2.简述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答: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法理学原理,我们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标准:(1)初始性和根本性经济法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最基本的内容、最根本的含义,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成为整个体系的基本框架支柱。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用来指导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可以作为自由裁量的依据,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弥补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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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张某开办了一个生产电器的小作坊,生产日光灯镇流器。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张某将其生产的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某电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由于该镇流器质量低劣,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试分析: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对于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若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承担。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某公司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现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该法执行。
2.因为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试分析
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评析: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具备比较充分的免责条件,因此不承担产品责任。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种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试分析:
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
评析
1.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
在上述实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外汇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属于香港政府的经济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活动,伴随着这些调控措施的出台,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应当是出台政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经济行为,即特区政府通过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从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自己的经济职权和新出台的措施对资本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交易的义务。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案情介绍
1998年8月,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项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金司的官员表示,这些措施用于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纵的能力。
评析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2.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试分析:
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某公司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评析
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使用的美容仪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朋友私自从公司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美容仪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公司美容仪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美容仪确为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公司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
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美容仪是身为该公司检验员的朋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美容仪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某公司生产的美容仪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美容仪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