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控管理十七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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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控管理十七项制度
一、井控分级管理制度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企业应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钻井队成立由队长为组长的井控领导小组。交车作业或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主要作业单位为组长,业主与相关单位参加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
二、井控工作责任制度
井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均负有井控工作责任。
三、井控工作检查制度
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井控检查。
四、井控工作例会制度
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井控例会。
五、井控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六、井控设计管理制度
设计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3年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并以井控安全和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
七、甲方监督管理制度
“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
八、井控及硫化氢防护演习制度
钻井井控演习应分正常钻井、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等4种工况。常规井井控演习应以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为宜;钻开油气层前,应组织1次井控演习,不合格不得打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井控演习可考虑适当增加频次;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m前,应按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全体人员参加以防硫化氢溢出为主要目的演习。含H2S油气井钻至油气层前100m,应将可能钻遇H2S层位的时间、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1.5km范围内人员和政府主管部门及村组负责人。
九、井控设备管理制度
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购置,必须是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认可的供应商生产的合格产品。防喷器报废年限为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用于“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监测并监控使用。
十、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
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位取得独立资质,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相应级别的井控检验维修工作。检验维修应严格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等相关标准、制度。
十一、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钻井防喷器除日常维护保养外,应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分3月期检查、1年期检查和3年期检查3类,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应执行SY/T616《防喷器的检查和维修》。各类H2S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大功率声响报警器等气防器具,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可靠性检测,声光报警、数值显示等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开钻(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钻井各次开钻(开工)前,均应进行开钻(开工)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应下达“开钻(开工)批准书”同意开钻(开工);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开工)。承钻“三高”气井,最后一次钻开主要油气层前的开钻检查验收,应经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企业组织正式开钻检查验收。
十三、钻(射)开油气层审批(确认)制度
钻开第1套油月气层100m前,施工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向业主企业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批准后方可钻开油气层;获准1个月未能钻开,须重新组织检查验收。“三高”油气井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气层,则每钻开一层须检查验收1次。
十四、干部值班带班制度
钻井施工应实行干部24h值班制度。开发井从钻开产层前100m,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期间,均应有干部带班作业“三高”区域进行试油(气)作业,应有干部带班作业。
十五、坐岗观察制度
开发井从钻开油气层前100m,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均应安排专人24h坐岗观察溢流,坐岗由钻井人员、泥浆人员和地质录井人员负责。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施工应安排专人观察井口,发生溢流应按程序处置并上报。
十六、井喷应急管理制度
钻井施工应按“一井一案”原则编制工程和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安全应急预案应包括防井喷失控、防H2S泄漏和防油气火灾爆炸等3个子预案。
十七、井喷事故管理制度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井喷事故由大到小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H2S泄漏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并迅速启动预案。Ⅰ级和Ⅱ级井喷事故应在2时内报至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办公厅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Ⅲ级井喷事故应及时报集团公司进行应急预警。发生井喷事故或H2S泄漏事故,均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其中,Ⅰ级井喷事故和Ⅱ级井喷事故由集团公司直接调查处理;Ⅲ级井喷事故原则上由油田企业调查处理;Ⅳ级事故原则上由专业化公司或油气生产单位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