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古城保护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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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留历史古迹与城建规划时,留
意义:历史城镇的保护不是为了过去而保护,而似乎为了现在和未来而尊重过
去,要维持城市历史环境的延续性和历时性,防止城市的衰老和衰败,让历史城镇成为环境宜人的美好家园,确保城市的特征与个性的延续,具体说来,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精神文明建设,居住环境改善,城镇形象提升,当地居民的精神充实,增加旅游观光的魅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与其他地区居民的交流,文物古迹保护,恢复地方商业活力,维持古城个性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
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文物保护法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