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古城保护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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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利用绍兴古城,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绍兴古城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绍兴古城(以下简称古城)是指越王勾践建城以来各个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历史城区,其范围为绍兴市越城区环城河外侧河沿以内的区域。

第三条古城保护的对象:(一)古城格局和风貌,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二)越子城、八字桥、书圣故里(蕺山街)、鲁迅故里、阳明故里 (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前观巷、团箕巷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三)府山、塔山、蕺山等山体,环城河、府河、投醪河、中国大运河(绍兴古城段)等河道以及北海池、东大池、庞公池等池塘;(四)古典园林,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桥、古井、古塔,台门、牌坊、城门、城墙,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五)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老字号;(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古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文物、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古城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古城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越城区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规定履行古城保护利用相关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依法编制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城保护利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利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二)协调规划编制进程,研究规划内容,协调和监督规划实施;(三)协调和监督保护利用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四)研究保护名录及其调整方案;(五)研究古城保护利用年度建设计划;(六)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开展古城保护利用工作;(七)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四川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四川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阆中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生产经营和从事规划、保护、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阆中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北岸以西,大步坎巷、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嘉陵江阆中古城段以北、张飞南路以西、新村路以南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以及东起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和梁子山脚、北至嘉陵江阆中古城段、西至锦屏山脚、南至黄花山北侧山脚和阆南桥所围合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古城区域及古城视线所及的城周山体和嘉陵江玉台山至嘉陵江、东河交汇处水域。

第四条阆中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阆中古城保护工作。

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履行古城保护管理具体职责,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对古城保护的规划、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南充市人民政府、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将古城保护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古城保护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在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导下依法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阆中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古城规章制度

古城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城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维护古城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保障古城居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古城范围内的所有居民、游客、商户、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古城保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二)科学规划,有序开发;(三)严格执法,依法管理;(四)群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二章古城保护第四条古城内的一切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盗窃、买卖、损毁。

第五条古城内的古建筑、古街区、古园林等应保持原有风貌,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新建建筑物。

第六条古城内的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等基础设施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改变其布局和功能。

第七条古城内的绿化带、公共空间等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随意堆放垃圾、乱贴乱画。

第八条古城内的旅游服务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破坏古城风貌。

第三章古城管理第九条古城内居民应自觉维护古城环境,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第十条古城内的商户应依法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不得从事危害古城风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古城内的企事业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古城环境和居民利益。

第十二条古城内的旅游活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古城风貌和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古城内的消防、安防、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古城安全。

第四章古城规划与开发第十四条古城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古城风貌,延续历史文化;(二)合理布局,提高古城功能;(三)注重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古城开发应符合古城规划,不得破坏古城风貌和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古城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符合古城保护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阳古城保护条例》

《襄阳古城保护条例》

《襄阳古城保护条例》(2019年10月30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襄阳古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襄阳古城是指襄阳城墙与护城河围合范围的历史城区。

襄阳古城保护范围是指北以汉江南岸为界,西、南均以护城河外沿岸为界,东以环城东路为界,东北角以闸口路为界。

第四条襄阳古城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襄阳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将襄阳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布襄阳古城保护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襄阳古城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襄阳古城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管、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襄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编制、调整,古城修缮以及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襄阳古城保护资金,并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襄阳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古城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提供技术、志愿服务或者开展文化研究交流等方式,依法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古城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古城保护知识,增强全民古城保护意识。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二、关于管理职责
为确保各项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条例》第四条至第八条以及第四十八条按照政府职责、议事协调机构及其 办事机构职责、市有关部门职责、市和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的顺序,对苏州国家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各个主体的管理职责作了规范。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 例
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目录
01 条例发布
03 条例的说明
02 条例全文 04 审议意见的报告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批准。 本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发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苏人发〔2017〕66号 关于批准《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 12月2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日
条例全文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23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三章保护内容和要求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 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 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环保厅以及省工商局、旅游局、物价局、地震局、民 防局、宗教局、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并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 见报告如下: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全文)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全文)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全文) 导语:历史文化名城的留存,为今天的人们回顾中国历史翻开了一个窗口。

下面是提供的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欢送阅读。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护范围。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各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划定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以及发布的历史建造保护范围等区域。

在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立、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市地下和水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像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原那末。

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渐进改善、永续开展、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那末。

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保护与城市建立和经济社会开展的关系。

第四条保护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委),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的领导,审查历史文化名城的建立和开辟利用等。

名城委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立和开辟利用工程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代行审查。

第五条保护实施。

市、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视和管理工作,各级开展改革、公安、财政、住建、城管、工商、消防、旅游、国土、水务、宗教、民政、环保、税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合浦县、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按其下属各职能部门职责,依照本规定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做好辖区内名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保护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符合要求的历史建造、传统风貌建造修缮予以津贴。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8修正)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8修正)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0【实施日期】2018.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4月1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古树名木、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可移动文物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土地、市政市容管理、公安、商贸、教育、旅游、侨务、宗教、地方史志、党史、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整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整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其中涉及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古镇古村、不可移动文物、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职责负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及名录的认定等工作。

发展与改革、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国土、财政、文化、教育、旅游、市容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专项资金),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财政投入。

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濒危历史建筑的认定与抢救工作;(二)对历史院落、历史建筑的收购;(三)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和历史建筑等进行维护和修缮;(四)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六)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三章传承与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喀什古城保护,合理利用喀什古城资源,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喀什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喀什古城的规划、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喀什古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保持历史风貌和文化延续性,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喀什古城。

第四条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喀什古城保护力度,将喀什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喀什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喀什古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喀什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喀什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喀什古城保护管理职责,也可以通过编制保护管理行政职权清单,委托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统一行使保护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二)实施喀什古城保护规划;(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喀什古城民族传统文化;(四)组织、配合实施喀什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喀什古城保护、利用项目;(五)组织开展喀什古城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六)负责喀什古城保护、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相关投诉和纠纷。

大同古城保护条例

大同古城保护条例

大同古城保护条例(2020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在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城区和战国、秦汉、北魏、隋唐、辽金等历代古城遗址区。

历史城区是指明代增筑的大同城主城及东、南、北三座小城,其范围为: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南至北都街、北至平城街,以及东小城、南小城和北小城遗址区外扩三十米,面积686.98公顷。

第四条大同古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历史文化名城。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平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同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大同古城管理机构负责大同古城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大同古城保护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通过提供技术、宣传咨询等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参与大同古城保护利用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古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平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同古城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古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古城保护意识。

每年八月为大同古城保护宣传月。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同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同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公众意见稿 2021.03.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内容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保护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泉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优秀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泉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泉州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活动。

第三条【保护对象】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历史城区和周边环境、历史文化街区、地下和水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山体水系,历史建筑,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区、古井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护对象。

第四条【保护原则】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和延续泉州历史格局与山水环境,传统风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正确处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完善相应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安排保护资金,研究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批准公布保护名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名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实施好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加强保护巡查,引导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做好辖区服务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基层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制定村规民约,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非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活动的管理,提供修缮等建设活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传统材料和市场的管理工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匠的认定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0年)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0年)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7年6月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城保护范围:(一)大理古城(以下简称古城);(二)喜洲、双廊古镇(以下简称古镇)和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三)崇圣寺三塔、太和城遗址(含南诏德化碑)、元世祖平云南碑等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名城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抢救为主、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大理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的保护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严格保护,突出地方民族特色。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古城、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当实行听证,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名城的保护,投资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保护名录制度。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 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保护对象普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古道桥,古河湖水系和古树名木等。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传统地名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 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的关系。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文 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建档及管理,对具有突出价值并且尚未核 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逐步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等保护规划的内容和组织编制、审批、 修改等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 相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嘉州古城保护办法

嘉州古城保护办法

嘉州古城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嘉州古城保护办法(2022年09月29日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嘉州古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州古城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嘉州古城是指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北至岷江一桥,沿嘉定南路、兑阳湾街、新村街向西,西至乐山市人民医院家属院边界,沿乐山师范学院东侧边界向南至白塔街,南至大渡河,东至岷江。

嘉州古城包含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他区域。

核心保护范围是指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地段保护范围。

根据历史城区沿革和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将其他区域纳入嘉州古城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嘉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嘉州古城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嘉州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中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嘉州古城保护相关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嘉州古城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嘉州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凤凰古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凤凰古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洛邑古城的历史文物保护

洛邑古城的历史文物保护

洛邑古城的历史文物保护欢迎大家来到洛邑古城!洛邑古城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南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物丰富的古城。

作为中国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洛邑古城以其丰厚的历史底蕴和宝贵的文化资源,吸引了众多游客的目光。

一、古城简介洛邑古城建于公元前207年,原名“东洛”,为西汉刘邦所建,是西河乡的所在地。

它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民权遗址,也是历史上的红色革命圣地。

洛邑古城地处交通要道,曾是历史上重要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中心,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

二、历史文物保护洛邑古城以其丰富的历史文物而闻名,这些宝贵的遗产为我们研究古代历史和文化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为了保护这些历史文物,洛邑古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和修复古城的历史遗迹。

例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文化遗址保护法》等,通过法律保护文物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和管理文物的开发和利用,确保文物的保护和传承。

2. 文物修复与保护工作洛邑古城进行了大规模的文物修复与保护工作。

修复工作覆盖了城墙、庙宇、宫殿、墓葬等区域,为游客呈现了一个更加真实和完整的古城景观。

同时,对文物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定期修复和保养古城上的文物建筑。

3. 文物保护意识提升为了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洛邑古城开展了大量的教育活动。

通过举办文物讲座、展览和培训班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文物保护的知识,增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此外,还邀请专家学者对古城进行考古研究,为文物保护提供更多的科学依据。

4. 古城旅游开发为了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有机结合,洛邑古城进行了旅游开发。

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修建了游客接待中心、展览馆、文物保护中心等配套设施,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环境,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参观。

三、历史文物展示洛邑古城的历史文物丰富多样,展示了古代洛邑城的辉煌历史和独特文化。

1. 城墙与城门洛邑古城的城墙建于西汉时期,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古代城墙之一。

城墙高约10米,周长3.5公里,由黄土夯筑而成,体现出古代工匠的智慧。

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12月26日经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3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3日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8年12月26日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名城保护遵循整体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会泽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利用工作;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名城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会泽县有关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内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古城保护条例实施方案

古城保护条例实施方案

古城保护条例实施方案
古城是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古城的历史文化,制定并实施古城保护条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古城保护条例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首先,要加强古城保护的立法工作。

制定并完善古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古城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为古城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

同时,要建立健全古城保护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大对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其次,要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古城保护的认识和重视,提高全社会对古城保护工作的参与度和支持度。

可以通过举办古城文化展览、举办古城保护知识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古城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古城保护工作中来。

另外,要加强古城保护的规划建设工作。

制定科学合理的古城保护规划,明确古城保护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确保古城保护工作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

同时,加强古城保护的建设工作,修缮古城墙、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古城的原始风貌和历史特色。

最后,要加强古城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健全古城保护的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古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古城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和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古城保护条例的实施方案需要从立法、宣传教育、规划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和有效实施,确保古城的历史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为后人留下宝贵的历史遗产。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古城保护工作,共同守护好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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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留历史古迹与城建规划时,留
意义:历史城镇的保护不是为了过去而保护,而似乎为了现在和未来而尊重过
去,要维持城市历史环境的延续性和历时性,防止城市的衰老和衰败,让历史城镇成为环境宜人的美好家园,确保城市的特征与个性的延续,具体说来,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精神文明建设,居住环境改善,城镇形象提升,当地居民的精神充实,增加旅游观光的魅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与其他地区居民的交流,文物古迹保护,恢复地方商业活力,维持古城个性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
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文物保护法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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